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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问中国法学教育:问题与对策

2011-04-14肖金明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伦理

肖金明



考问中国法学教育:问题与对策

肖金明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也遭遇了很多困惑。在法学教育的目标如何定位、遵循法学教育规律还是顺应国家司法考试要求等方面难以抉择,在克服法学教育重要缺陷方面少有作为。如何推进法学教育的分层化和多元化,如何调和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之间的矛盾,如何弥补法律伦理教育的不足,是完善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法学教育; 国家司法考试; 法律伦理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回顾法学教育三十多年的历史,在总结和评述法学教育取得的经验与成就的同时,人们也在自觉地面对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反思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探讨法学教育的规律。法学教育规模发展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存在矛盾,大学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法学教育自身存在不少缺陷。反思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探求和遵循法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对完善法学教育体制,提升法学教育质量,促使法学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和政治、法治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目标与规模:调和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进步,其成就之一是法学教育的规模发展。中国法学教育的规模发展,除了最近的十年与整个高等教育的政策性扩张有关外,主要是适应了国家和社会、经济与政治发展的实际需要。

新中国初期,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在全国设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在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综合性大学设立了法律系,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时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学教育与国家法制一同遭到严重破坏。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的复苏,中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恢复和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法学教育发展迅速。文革结束后的1977年,全国只有三所法律院系,1990年全国已有70多所高校设置法律院系或法学专业,1999年这个数量已经超过300。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的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多倍。2008年,中国法学博士毕业生人数1700余人,法学博士招生人数2500余人,法学博士在校学生人数8500余人,而1983年中国法学博士研究生开始招生时只录取了1人;法学教师已达55000余人,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近10倍。经过30多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在招生人数、向国家和社会输送法律人才方面形成相当规模,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法学教育机构的招生规模、向国家和社会输送人才的数量相当可观。1999年招生人数为74631人,2000年为122880人,2001年为157846人,2002年为174400人,2003年为204488人,2004年达到218045人。2003年法学专业在校生为604634人,2004年为683848人,占全部在校生的比例分别为5.15%和4.83%。远远超出法治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如美国为3.3%,英国为2.3%、加拿大为1.8%、澳大利亚为3.2%。与此相适应,1999年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共计34757人,2000年为47944人,2002年为85105人,2003年为117900人,2004年达到144161人,分别占高校毕业人数的3.85%、4.75%、5.98%、6%、5.93%和5.67%。参见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29页。

在西方国家,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学院历来被视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大学法学院的教育与国家法治的进步不可分割。中国法学教育亦是如此。一般认为,法学教育具有三项基本功能,它创新知识和观念,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的意识形态和公共文化,在社会民主法治观念和民主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中,在国家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进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致力于法律专门人才培养,担负着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任,以及为国家和社会培育持续性民主力量和法治力量的重要使命;它还与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形成互动,关注和参与民主法制建设,是政治部门、政府部门和政法部门的同盟军。在中国政府发表的首个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法学教育被列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政府以白皮书的形式将法学教育纳入法治建设框架之中,明确了法学教育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申明了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的逻辑关系。毫无疑问,这将进一步影响着大学法学院的功能定位,促进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地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的机遇和挑战,按照法学教育规律把握改革和发展的走向,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并进一步促使国家和社会更加高度地重视发展法学教育。*肖金明:《中国法治的曲折进程与完整内涵——阅读〈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当代法学》2008年第6期。

法学教育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应当以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需要为前提和基础,这是法学教育的一般规律。这里的问题是,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单一的还是多元的?与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法治建设仅仅需要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还是需要培养在更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中发挥作用的具有法律素养的人才?这里涉及到法学教育应当定位在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职业教育还是素养教育的持久争论。一直以来,我们习惯于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限定为培养“具有……拥有……能够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专门人才”,将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瞄准培养一流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为未来专家型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提供系统的法学知识与理论储备、法律职业伦理的培育以及法律专业思维、技能与方法的训练。每年秋季入学时,法科学生因为“欢迎未来的法官和检察官”这样的迎新横幅而多了一份自矜和骄傲。一些高水平的高校法学院一直在坚守着这样的传统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如果坚持以往传统的培养目标,法学院就是未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以及法学教育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的摇篮,法学教育应当着力于为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法律精英奠定基础,向法律人共同体输送高水平的专门人才。高水平的法学院因此需要致力于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加强法学理论创新,进一步提升法学教育水平,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这就是法律精英教育、职业教育之根本所在。

法律精英教育与法律大众教育、职业教育与素养教育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如果调整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将法学教育与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关联起来,法学教育的基本功能除了培养法律职业精英,向国家和社会输送法律职业者外,还要面向更广泛的社会领域,面向广大基层,面向立法机关、执法机构、商业领域和社会服务领域,为形成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方式,培养和输出更多的具有相当法律知识和素养的通识人才。换言之,我们需要通过法学教育造就一个国家法治进程迫切需要的法律职业团体,我们还需要基于社会各方面对法律通识人才的需要,扩展并充分发挥法学教育更广泛的功能。法学教育有多重目标,其中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基本的法律伦理、法律实践能力等专业品质的法律人才,这是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基本面向。调整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更具社会竞争力的法科学生的努力,在一些财经类院校和一些高校法学院的特色教育中已经显现成效。大多数法学教育机构应当转变法学教育模式,调整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实现高校法学教育的合理分化和法学院的分类发展,更多的法学院应当着力于大众教育的目标,致力于培养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样需要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传统法律职业者以外的法律人才。事实证明,中国三十年法治进步,既依靠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共同体的努力,也取决于公检法司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以外的更广大的法科毕业生在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所作出的贡献。

法学教育的规模不仅取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还与法科学生的就业状况关联。法学专业曾被认为是持续多年的大学热门专业之一,由于近几年来就业意义上的“夕阳”状态,人们普遍认为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前景堪忧。*团中央学校部、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联合发布的“2006年中国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结果显示,一向被视为热门专业的法学就业率远远低于人们的预期,仅为37.85%,略高于医学(31.01%)和教育学(33.33%),而大大低于农学(78.38%)、管理学(58.02%)和工学(55.44%)。实际上,导致法学专业就业不良的原因很多,除了法科学生过高的就业期望、新兴法律硕士教育对本科毕业生形成的就业冲击、全国法学院扩增至600多所并不断扩张招生规模、就业渠道设定组织选调限制以及设定通过司考条件等原因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就业面向局限问题。如果我们像以往那样单纯将法学教育定位于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共同体成员,局限于传统的就业面向,这种单一的需求趋于饱和,法学本科专业的就业市场正在萎缩。但如果我们超越传统的就业面向,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律服务行业,将成为法科学生就业的广泛领域,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实际上是非常广泛的。*根据有的高校的统计,每年只有不超过10%的法科学生直接进入法律职场,包括从事法院审判、检察工作和律师职业;其他的就业选择大致是国家公务员25%,学业继续深造15%,40%的毕业生进入银行、保险业、企业等从事法律服务,另有5%的毕业生从事与法律基本无关或较少关联的工作。参见李仁玉等:《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探索》,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3期。这样的比例在不同的高校会有差别,但从整体上看,每年进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法科学生的比例大致在10%左右。众所周知,决定法科毕业生就业状况的主要因素是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中国法学教育目前还不能完全满足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的需要。法科毕业生大都希望能够就业一步到位,直接进入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从事法律工作,偏远地区和基层的法律工作几乎无人问津。法科学生很少首选律师职业作为自己的就业去向,而中国律师缺口很大,按照十几年前需求30万律师的口径,缺口还在50%左右。在正式的司法程序和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接合部,需要更多的司法官,但大多数法科毕业生倾向于发达地区、城市而不是基层更需要的地方。

我们一直不赞成将法学专业称为“热门”专业,当然它也不应因为目前的就业现状而被视为“夕阳”专业。换句话说,法学专业目前不理想的就业状况不是评价法学教育未来前景的主要依据,甚至也不能成为一个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其他专业教育进行比较的依据,不能成为取消法律专科教育、成人教育和压缩法学教育规模的根据,更不能成为决定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存废的根据。法律精英教育和法律大众教育不是绝然对立的,它们之间的不同不仅表现在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规模上,还表现在培养目标、内容和方式的差异上,它们之间即使有矛盾,也不是不可调和的。法学教育可以多个模式并存,因为法学教育存在不同的培养目标。不同地区、不同社会层面、不同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同,不同高校、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可以确定不同的培养目标,瞄准不同的就业方向和领域,采用不同的课程体系和方法,实现法律人才的分层、分类培养。这就为各类法学教育形成了生存和发展的广阔空间。

两难境地:遵循教育规律还是顺应司法考试

为了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基本素质的统一要求,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社会地位和公信力,从2002年起,中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均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仅如此,国家司法考试还对法学教育产生了重大影响。国家司法考试不可能一味地迁就现实中的法学教育,它以法学教育为依托,以法律职业从业的基本条件为标尺,架设法学教育同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已经产生了引导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效应。近几年来,法学教育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关系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学教育界和法律实务界对两者的关系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有关正确界定两者关系的呼声越来越高。

人们关注并呼吁理顺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主要是因为两者在现实中存在脱节与不和谐,这是中国法学教育必须面对的现实。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构成一定程度的冲击,有人将这种现象称之为法学教育的“双学校现象”。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律师资格考试和2002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催生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现象。超过一半以上的考生参加过社会或法律院校举办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辅导班,律考或司考合格者中的一半以上参加过各种形式的辅导班,司法考试辅导甚至一度成为社会关注度和赢利度极高的行业。当然,这不是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独有的现象。在日本,为参加司法考试而利用司法考试补习学校的现象更为普遍。日本法务大臣官房人事课的《法曹养成制度与大学的法学教育》报告采用的问卷调查资料显示,在对1999年度1000位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问卷调查时获得了626份有效答卷,625人参加了司法考试补习学校,其中588人参加了大学以外的司法考试补习学校。在中国,法学教育正在承受着“双学校现象”的巨大冲击,首先受到冲击的是研究生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因此已经发生培养目标和计划上的裂变,法律硕士学习的着眼点依据司法考试指南,与高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课程计划、内容严重脱离,在一些高校,法律硕士班已经无法控制地成为司法考试“预习班”。

2008年6月,司法部发布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未经充分论证的关于报名条件的规定明显超出了2008年8月出台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原《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于2008年8月14日发布《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并没有规定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更为重要的是,在2008年允许大学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高校法学教育已经受到更广泛的冲击。允许大学四年级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政策并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一些专家参与了这项政策的决策过程,考虑了法科毕业生就业的需要,本科毕业时拥有一张司法考试合格证,就具备了一定的就业优势,但这只是一个不完整地考虑。实际上,多数毕业生关注的就业领域存量饱和而增量微弱,更多的本科毕业生拥有司法考试合格证,将使法院、检察院等传统的狭小的就业领域竞争更加激烈,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窘状总体上并不会改变。参与决策的专家也许认为,大学法学院的专业主干课三年已经讲完,大学四年级本科生已经具备了参加司法考试的知识条件,不会冲击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并有暑期近两个月的时间复习,也不会影响教学秩序。但这只能是决策专家的良好愿望。实际的情况将会是,法学专业本科生从一进校门开始就关注司法考试,并提早为司法考试做准备,其专业学习将受到司法考试的引导。尽管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不会趋同于司法考试的要求而放弃法学教育的常规,但相当一部分研究生、本科生会自动分离,根据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标准、规律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背离法学教育的要求,与大学法学院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学期安排、课堂秩序等产生明显或隐性冲突。一些高校法学院迫于这种难控局面的左右,开始删减公共课,按照司法考试设定科目授课,司法考试过关率已经被纳入一些法学院的自我评估体系,研究生司考过关可以免去中期筛选,有人甚至主张将司考过关率纳入高等法学教育的“质量认证体系”。这就使得一些缺乏必要的教育资源的低水平的法学院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司法考试的“辅导学校”。*长期以来,一些师范类学校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甚至成立法学院,其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备受质疑,不仅因为这类学校的法学教育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比如师资力量,还因为其办学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学生一入校即以考研为目标,本科专业学习受其他大学研究生考试引导,成为一种特殊的应试教育。允许本科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将使一些办学条件有限的学校走进法学教育的另一个误区,学生从入校开始,即确定以司考为目标,专业学习受司法考试引导,“司考辅导学校”现象将无可避免。所有这些都令人担忧,法学教育是不是已经、正在或者将会成为国家司法考试的附属,从而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性?

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对保证司法考试的科学化和法学教育的规律性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根本上讲,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具有高度关联性,法学教育的功能主要在于培养和造就法律人才,司法考试的主要功能在于选拔特定法律职业人才。应当维护法学教育的独立性,法学教育改革主要在于探求和遵循法学教育规律,除专门知识和专业理论外,增强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培育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提高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为特定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奠定基础。司法考试制度在英美国家表现为律师资格考试,在日本、德国、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则实行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的统一考试。尽管司法考试的形式不同,但司法考试作为一项制度是促进国家法律职业专业化和精英化的重要制度。司法考试制度需要改革,探索和遵循职业考试的基本规律,其目标是将优秀的法律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这是一个涉及法学教育但又超越法学教育的系统性工作,需要以法学教育为依托,并对法学教育产生宏观的引导作用。

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是两类事物,它们有共同的目标,但具体功能存在差异,它们各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如果无视规律性的东西,人为地将两者捆绑到一起,使国家司法考试适应法学教育或者用司法考试“指挥”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将会丧失应有的功能。从这样的意义上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不存在谁决定谁、谁适应谁的问题,它们之间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它们同是维系国家和社会法治运转的重要装置。既不能使法学教育离开自身运行轨道以顺应当前司法考试的要求,又不能无视司法考试从而使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互不相干,必要的法学教育改革对维系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联系性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的法律改革中,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都在其中,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比法学教育改革还迫切。不能笼统地讲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已成共识,它不仅要为社会输送大批具有法律基本素养的人才,还应当成为法律职业教育的基础。法学本科后教育的主要部分应承担法律职业教育的职能,它与国家司法考试相结合,在法律共同体的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鉴于我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的现实,如把法学教育局限在职业教育上,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不能满足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要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既需要普通法律人才,又需要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学术型法学人才,还需要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应用型人才。与之相适应,法学教育应当有多个面向,法学人才培养应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只有其中的适当层次的法学教育才与国家司法考试衔接,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要。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应成为一个不加限制的开放体系,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试资格条件,法学教育改革不应当以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为标准取消专科教育和成人教育,但可以通过设定司法考试资格标准促使专科教育、成人教育等层级和类别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转向。对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也区分类别和层级对应分次性的司法考试。不是所有受过法学教育的人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绝大部分法科学生将留在法律共同体之外,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外的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他们不需要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统一司法考试还需要完善考试体系,建立司法考试的分次性,以适应对接受不同类型和层级法学教育的学生的合理考核。*分次性考试可以参照日本的经验。日本实行分次性的全国司法考试,第一次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学校教育法规定的大学毕业程度的一般教养科目,没有完成学校教育法规定的大学学士学位所应该具备的一般教养科目的,须参加第一次考试,完成者可以免除参加第一次考试。免除第一次考试者和第一次考试通过者参加的第二次考试分为三个阶段进行,通过第一阶段的短答式考试者获得进入第二阶段考试的资格,考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和刑法三个科目;第二阶段的考试以写论文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个科目,通过第二阶段论文式考试者有资格参加第三阶段的考试,第三阶段的考试以口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五个科目。最后一个阶段的考试成绩未合格的,其第二次考试前两个阶段的成绩不予保留。比如,对具有法学本科教育背景的法律硕士和不具有法学本科教育背景的法律硕士,应当区别对待。

法学教育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组成部分,它更应该成为国家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考试需要改革,包括考试资格、考试体系、考试内容与形式,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实现以法学教育基础的对法律职业人才的科学选拔。与此相适应,法学教育也应当进行改革,但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是改革现行法学教育体制,而不是放弃遵循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甚至人为改变法学教育规律。可以借鉴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推动的设立法科大学院作为与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教育专门机构的做法,对正在试点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造,允许法律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对法律硕士教育的教师队伍、课程体系、教学方式等进行全方位改革,实现法学教育中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衔接,最终实现法学教育的多元产出、法学人才的多元走向,以及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两元调和。

伦理教育:法律职业伦理及其修养方式

近些年来有不少学者审视和反思中国法学教育,认为忽视对未来法律人的伦理教育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缺陷之一。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既无一般伦理学课程,更无专门职业伦理课程,因而影响了未来法律人的整体素养,所以有学者极力主张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强化职业伦理教育。法律伦理应当视为法律职业素养的基本要素。有些学者曾将法律职业素养的构成概括为: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伦理,并认为这六个方面的统一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前提。像这样来概括法律职业素养未必精确,但强调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人才培养和国家法治的重要意义,已经成为人们特别是法律教育者普遍的共识。

美国20世纪70年代发生的“水门事件”,是一批法律人制造的美国历史上最大的政治丑闻,律师界的信誉因此受到极大损害。美国律师协会痛定思痛,推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重订专业行为典范,重申律师伦理,并要求全国法学院必须将之列为必修课,以重建人民对法律人的信心。2000年后的中国台湾地区虽然实现了“法律人之治”,但法律人地位日隆而法律尊严却荡然扫地,台湾地区的政党政治毁坏了法律人的声誉,以至于台湾地区学者责问:“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并著书立说呼吁重建法律伦理与理想。中国国民党主席、中国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亦求问法律人的“希波克拉底之誓”是什么:被社会寄予无穷厚望的法律人,当他们还是青色学子,还在学校孜孜矻矻的时候,在法律专业传授之前,我们是不是应该要求法律学子,立誓秉心公正、为民谋福、担当正义守护,否则即不配学法。*参见陈长文、罗智强:《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马英九序:《法律人的“希波克拉底之誓”》。

美国水门事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法律人的道德追问都说明,“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页。别让自己的法律技巧超过职业道德,19世纪英国伟大的道德学家、西方的成功学之父塞缪尔·斯迈尔斯所言:“一个人的道德良心体现在他所履行的职责之中。如果没有道德良心来对一个人的行为举止加以规范的话,那些才智逼人的天才之士也完全可能误入歧途,变得一无是处。”*[英]塞缪尔·斯迈尔斯:《品格的力量》,王正斌、秦传安译,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第194页。法律职业伦理是一个全球共性问题,不同社会对法律人的专业素养或许有不同的期许,但人们公认正义、良知和荣誉属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素。正义是价值观,正义的品质是最为根本的法律和法学品质,良知是道德伦理底线,荣誉是精神境界,良知和荣誉实际上是法律职业人正义人格的基本保障。

正义是法律职业之本。一些信守正义的法律家以其著名的言论、思想和职业表现赢得了人们的敬仰。英国当代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将法律工作者和科学家进行对比,认为正像科学家追求真理一样,法律工作者应该追求正义。他在其法官生涯中一再阐明这样的立场: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美国审判辛普森案件的辩护律师之一艾伦·德肖微茨也认为:辩护律师必须用尽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这是他的最高使命,它必须区分爱国之心和律师的职责,只对自己的委托人一个人负责,它必须坚持不管后果如何,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要把国家搅乱也在所不惜。*参见[美]德肖微茨:《极不公正:联邦最高法院怎样劫持了2000年大选》,廖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中译本序。尽管我们不完全赞同这种近乎极端的表述,但认同法律人对正义的实践追求。实践正义是一项复杂的事业,它仰仗法治、公共政策、社会核心价值和法律人的道德,公共政策、社会核心价值、法律人的道德与法治、正义一脉相承,这是最基本的法治原理。法律职业者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捍卫社会核心价值,实践法治原理,还必须践行对自己的良知期许与道德要求,既不搅乱国家,也不能让天塌下来,又能维护公正司法和实现社会正义。

良知是法律职业之基。英国著名作家毛姆将良心比作我们每个人心头的岗哨,它在那里执勤站岗,监视着我们别做出违法的事情来。英国作家司各特则认为,高尚的人无论走向何处,身边总有一个坚强的捍卫者——那就是良心。良心是基础性的社会伦理概念,良心文化是社会善良和正气的基础;良心同时也是政治伦理的底线基准,是法律职业者的道德底线,是制度人性、政治人道的基本保障。任何一个实行法治和追寻正义的社会,都需要一种良心文化,需要法律职业人维护社会良知。那些为法治、宪政、人权和社会正义坚守良知的法律人常常被称颂为“国家的良心”。以“人民的辩护律师”著称的路易斯·布兰代斯享有“国家的良心”的崇高声誉。爱因斯坦高度评价这位1916-1939年期间任职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布兰代斯给社会的贡献要高于科学家的贡献,因为科学家只能促进人们的物质生活,而布兰代斯却是促进了人们的良知。良心表现为确认是非善恶的价值标准、特有的责任心和义务感,表现为自我评价、激励和约束的能力,以及基于信念、自律、驱策、提升、改善自我和表现勇气所产生的力量。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应当充分理解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意义,将职责与良心联系起来,“要永远按照对于你的职责的最佳信念去行动,或者说,你要按照你的良心去行动。”*[德]费希特:《伦理学体系》,梁志学、李理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9页。

荣誉是法律人的生命。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成为正义之师,代表公共良心,因而法律职业成为社会高尚职业,每个法律从业人员都应当对成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而引以为豪,因担负着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社会良知的光荣使命而引以为荣。与正义、良知并列的荣誉,不是法律人因个人职业骄绩而环绕自身的荣光,而是法律人及其群体的精神境界,是这个群体人格尊严的精神元素。荣誉能够产生一种原动力,荣誉感能够成为一种精神支配力,促使职业人和职业群体为事业而战。*托克维尔认为:“荣誉,在它最受人们重视的时候,比信仰还能支配人们的意志;而且,甚至在人们毫不迟疑和毫无怨言服从信仰的指挥时,也会基于一种虽很模糊但很强大的本能,感到有一个更为普遍、更为古老和更为神圣的行为规范存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775页。美国陆军军官学校(简称“西点军校”),始终坚持以自己独树一帜的文化传统和精神治校。西点军校的校训是“责任、荣誉、国家”。荣誉被视为军人的第二生命,西点学校成为培养学生荣誉感、增强生命第二元素的地方。正是荣誉产生的原动力,促使军人捍卫国家、保护人民,在战场上奋勇作战。*参见《环球时报》2002年6月20日。在中国,法律职业毁誉参半,已经伤害了这个群体的形象和尊严。因为荣誉关涉法律人群体的尊严,恢复荣誉就是要恢复社会和人民对法律职业者的信心,所以应将荣誉连同群体尊严以及人民的信任视为法律人共同体的最高利益。我们需要在一个法律职业层面上,在法官、检察官、律师、法科学生群体中培育、强化和渲染这样一种荣誉感,由此纯洁一个社会群体的心灵、增强一个职业群体的理性和团结性,生成群体成员维护群体形象、保持自我和尊严的动力,最终保障社会正义事业和社会的良心。

法律职业伦理既是一种意识又是一种能力,可以通过多元途径、方式培育和修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没有固定的模式,像宣誓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教育和修养方式,不少大学的法学院设立了入院宣誓仪式,每一位法科新生在隆重的宣誓仪式上诵读誓词。*我们曾经为山东大学的法科学生预备过这样的誓词:我志愿踏上人生正义征程。信奉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为人民利益和公共秩序竭尽所能;崇尚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敬重每个生命的平等、价值与尊严,以及自由和财产;坚定与法同行的职业信念,不畏强势,不倚权滥权,伴随法治为社会正当权利和公平正义而奋斗。我将珍重法律共同体的荣誉,并以至诚之心保证,忠诚于法律、良心和正义事业,永不止息!除法科学生入学宣誓或毕业宣誓仪式外,大学文史底蕴的浸染、良好的院风熏陶、专门的法律伦理训练以及有组织的司法实践体验等,都是强化法律伦理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公共精神、正义、良知与荣誉的有效修养方式。“教育和训练是政府、职业界和大学试图用来提升道德能力的两种最重要的现代技术。”*[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59页。大学法学院应当开设法律伦理课程,法律伦理课程应当实现多方面参与,包括来自司法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和职业律师,法科学生的参与更为重要。就法律职业伦理标准的讨论应当以法科学生为主,并允许学生参与课程的具体设计,法律伦理课程应当赋予法科学生学习者、研究者、讨论者、演说者等多重角色,以产生实在的课程效果。经过长期的伦理教育和训练,可以使法律职业信念、伦理标准等内化为法科学生的伦理自觉,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潜质。

无论美国式、德国式、日本式还是澳大利亚式的法学教育,都通过不同类型的职业预习和训练,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尚不成熟的中国式的法学教育,也在不断强化实践教学在法科学生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也有人怀疑实践教学对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重要意义,甚至将实践教学视为法学教育的一个辅助环节并主张可以取消,而以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和模拟试验替代实践教学。当然主张取消实践教学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影响学生考研和就业,下一步还会认为实践教学影响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实际上,我们不能将实践教学简单地看作了解诉讼操作和司法过程的一个教学环节,应当全面认识实践教学的功能作用。我们希望,通过实践可以检验法科学生所学专业知识和理论,可以强化法科学生的专业思维和职业伦理修养,通过实践还可以强化法科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训练法科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践教学除检验所学知识和理论、熟悉司法过程外,三个方面的功能需要特别强调:一是应用能力的训练,二是创新能力的培养,三是职业伦理的修养。如前所述,我们在法科人才培养上有三个方面的主要缺欠,即缺乏专业技能的训练、司法伦理的培育和国际化能力的培养,其中前两个缺陷特别需要通过实践教学来弥补。我们不主张以法律援助、诊所式教育、社会调查等形式完全替代实践教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建立在政法部门的实践教学基地构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场”,是一个社会知识场,是一个职业伦理场。法科学生只有经历过这样的“场”的感应,才能真正拥有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职业伦理这样的素养。

结 语

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困惑很多。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动手”能力明显不足,需要改善和加强实践教学,强化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单一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导致法科毕业生“千人一律”,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性需求,要求教育模式创新和法学特色教育;法学师资力量不能完全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需求,双语教学、特色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等亟需改善法学教师队伍状况;面向全球化的中国法学教育,必须实践开放式办学理念,在法学教育中强化全球意识、扩展世界视野和培养国际交流能力;大学及法学院之间无规则的人才及资源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严重失衡并且不公正,法学教育资源需要合理布局和保持一定程度的公平;等等。中国法学教育需要一系列改革应对上述问题,但眼前尤其需要关注和解决的是,推进法学教育目标和模式的多元化,实现法学教育的分层和分类,为法学教育的多元存在拓展空间;调和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探讨和遵循法学教育规律,将法学教育改革和司法考试改革纳入国家法律改革框架中,建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关联;以及进一步强调法律伦理教育的重要性,通过伦理课程、司法实践等有效形式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责任编辑:李春明]

QuestioningLegalEducationinChina:ProblemsandCountermeasures

XIAO Jin-ming
(Law School,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P.R.China)

It has been more than three decades since its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in training legal talents. At the same time, China is confronted with great confusions in legal education. Particularly, China has not clearly defined the target of legal education nor made its choice to follow the general law of legal education or to be guided by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In addition, no adequate actions have been taken to overcome the major shortcomings in legal education. To improve legal education it is urgent to address the following major issues: first, how to push forward the stratification and diversification of the legal education; second, how to reconcile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third, how to make up for the deficiencies in legal ethic education.

legal education;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legal ethics

2011-06-20

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济南 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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