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在家禽生产中的应用技术
2011-04-14黄立
黄 立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河南信阳 464000)
抗菌药物是家禽生产中广泛使用的一类药品,在防治家禽传染病、促进家禽生长中起重要作用。但随之也带来许多新问题,如抗菌药物滥用造成的药物残留、细菌耐药性以及对家禽机体的毒副作用等,甚至已经危害到人类的健康,因此,在家禽生产中必须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如何使用抗菌药物才是合理的、正确的?目前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对某一疾病也没有统一的治疗方案。由于抗菌药物的有限性和疾病的无限性,因此,不能简单以疾病是否治愈作为判断用药是否合理的标准。为了充分发挥抗菌药物的作用,家禽生产中抗菌药物的使用应遵守以下十条原则。
一、四类药物 不要使用
1.不用淘汰抗菌药物。为了保证家禽用药安全、有效,早在1982年原农牧渔业部曾出台(82)农(牧)字第83号文件,列出了被淘汰禁用的兽药品种共115种(在卫生部公布淘汰的127种药物中保留了12种)。其中抗菌药物有青霉素片剂、长效青霉素(苄星青霉素)片剂、青霉素油剂、青霉素软膏、青霉素眼膏、肌注四环素针剂、盐酸土霉素注射剂、盐酸金霉素片剂、盐酸金霉素注射剂等。但在家禽生产中,已淘汰的兽药有人还在继续使用,这不仅影响了家禽疾病防治的效果,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兽医人员要掌握哪些药是已被淘汰品种,不要购买和使用淘汰药物。
2.不用假劣抗菌药物。《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国家兽药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质兽药:(1)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兽药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4)其他不符合国家兽药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发现上述情形的抗菌药物,绝对不能使用。
3.不用变质抗菌药物。药物经过一段时间保存,尤其是当保存不当时,有的会发生潮解,有的会氧化、碳酸化、光化,以致药物出现解体、变色、沉淀等变化。我国南方地处亚热带与热带,气候炎热而潮湿,某些药物还易于发霉而变质。总之,药物一旦变质,不但达不到治疗疾病的目的,还可能由于其中含有毒性物质,引起动物发生不良反应甚至中毒。因此,变质的抗菌药物应当废弃不用。如土霉素片应为淡黄色,若变为深土黄色,效价显著降低,不可供药用;注射用硫酸链霉素加水溶解后,在放置中缓缓分解,由淡黄色变为黄色或棕色,溶液色变深,毒性增加,因此溶液为淡黄色时可用,为黄色或棕色时不可供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可因熔封时充氮不好而变黄色,当同盒内的色泽深浅不一时,变色的不宜供注射用;注射用青霉素G钾受热或遇潮湿空气会分解,呈块状,严重粘瓶,变成微黄色、黄色甚至凡士林状斑点,效价显著下降,因此微黄色粉还可使用,出现黄色块状或凡士林状斑点时不可供注射用。
4.不用过期抗菌药物。药物作为一种商品,有它的生产日期和一定的使用期限,应标明有效期或失效期。凡规定有效期的药物,期满后,效价即降低或失效。购买和使用药品时,必须小心注意药物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不要购买和使用过期的抗菌药物。按照规定,在市面上出售的每一种药物,都有药品的“批号”。同一次投料,用同样的工序制做出来的药品,属于同一批号。批号一般用6个阿拉伯数字来表示,最前两个数字是表示生产的年号;居中的两个数字表示月份;最后两个数字表示日期。如果在这6个号码之后还有一个破折号相连接,写上2或3等字样,这是表示同一日生产的小批数。
二、掌握疾病 适时预防
家禽生产中除应用疫苗控制疾病外,还可应用抗菌药物对某些疾病进行预防。对于能使用抗菌药物预防的疾病,应掌握其易发季节及家禽年龄等,做到适时预防,而不能不加限制地通过长期用药来达到预防目的。现代化养禽业具有集约化程度高、生长速度快、生长周期短,疾病蔓延快、危害大、治愈率低等特点,为此,必须重视孵化、育雏、生长、肥育等各阶段的预防用药与消毒。
不同日龄的鸡群,其生理特点是不同的,疾病的发生有一定的规律性,掌握了这些规律对于指导生产、预防疾病、提高成活率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周龄以内是雏鸡白痢、伤寒、副伤寒、大肠杆菌病的高发期,尤其是雏鸡白痢威胁较大,故育雏前期主要是预防白痢,对于1~5日龄雏鸡可用痢特灵拌料,喂一个疗程,停药3~5 d,再喂一个疗程。14日龄后,若饲养管理不当(如密度大、湿度大),极易发生球虫病。育成期应重点预防禽霍乱,可将土霉素(0.08%)和喹乙醇(0.02%)联合使用拌入料中,每间隔15~20 d用药一次,连用3 d。
蛋鸡群在产蛋期,特别是产蛋高峰期,使用抗菌药物必须谨慎,避免发生用药不当,造成损失。禁止使用磺胺类、呋喃类、氯霉素、红霉素等抗菌药物,因为这些药物影响母鸡生殖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从而引起产蛋率下降,影响蛋鸡的生产性能。平时主要使用土霉素和北里霉素,以预防消化系统和呼吸系统疾病,一般每间隔15~20 d用药一次,土霉素0.08%、北里霉素0.05%拌入料中饲喂,连用3 d。
在初冬季节温度变化较大,鸡群易发生感冒,从而诱发或感染慢性呼吸道疾病及大肠杆菌病,以中雏或开产前后鸡群发病为重。这时除加强饲养管理、消毒、防疫外,应注意鸡群发病征兆,提前做好药物预防。夏季环境温度过高,鸡群易产生热应激,引起青年鸡增重下降,后备母鸡性成熟推迟,产蛋鸡产蛋量下降。因此,要及时调整饲料配方,提高饲料中蛋白质含量,补充矿物质和维生素,可在每千克饲料中加入44 mgVC,具有防暑降温、增强抗病能力的作用。日常还应注意观察鸡群状态,对零星异常鸡只或死亡鸡,要进行剖检,以掌握鸡群的发病动态,为平时药物预防提供依据。
有效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只是预防疾病的一个条件,它必须通过家禽机体的内因(抵抗力)才能发挥效用。因而在用药的同时,更应加强饲养管理,以增强机体的抵抗力。
三、及时诊断 对症下药
家禽一旦发生疾病,首先要根据以往病史及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作出明确具体的诊断。但受条件所限,通常所能得到的仅仅是初步诊断。选择用药的基础是,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以杀灭或快速抑制病原体,使家禽疾病开始恢复,做到不复发及不损害家禽的应答反应,并避免出现耐药性及毒副作用。总之,病毒性传染病或估计为病毒性传染病时,不宜选用抗菌药物;对真菌性感染应选用抗真菌药物,不宜选用一般抗菌药物;对细菌性感染,应弄清致病菌的种类,有条件时应做药敏试验,对症下药。另外应结合本场情况,对本场疾病疗效不明显的抗菌药物不要使用,并且要避免长期使用同一种抗菌药物。
不同的抗菌药物各有其不同的适应症,即细菌的种类不同,使用的抗菌药物也不同。革兰氏阳性菌引起的感染,如破伤风、链球菌病等,可选用青霉素、红霉素、四环素类等。革兰氏阴性菌引起的感染,如巴氏杆菌病、肠炎、泌尿道炎等,可选用链霉素、氯霉素、庆大霉素等。庆大霉素、多粘菌素类对绿脓杆菌引起的创伤感染、尿路感染、肺炎、败血症等有效。磺胺类对大多数革兰氏阴、阳性菌如链球菌、沙门氏菌、化脓棒状杆菌等均有较高的抑制作用。
一个窄谱抗菌药物能对抗病原体时,就不要应用广谱抗菌药物或联合用药;普通的、常用的抗菌药物有效时,就不要应用新的、高效的抗菌药物。但细菌之间又存在着耐药性问题,使用某种抗菌药物时间过长,或频繁更换药物种类,以及用量不足,都会致使病菌敏感性降低而形成耐药菌株,给治疗带来困难。有条件的地方最好以实验室诊断为依据,准确确定疫病的性质和感染程度,通过药敏试验筛选有效抗菌药物。要有明确的临床指征,避免滥用抗菌药物。应根据临床诊断、患病家禽全身状况及疾病的轻重,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诊断为病毒病或已被病毒感染者不宜应用抗菌药,因为一般的抗菌药物特别是抗生素都无抗病毒作用。患病动物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宜应用抗菌药,因为使用后可使病原体不易被检出,使临床表现不典型而影响正确诊断或延误治疗。尽量避免皮肤、黏膜等局部应用,防止发生过敏反应或引起耐药菌株的产生。
不明病因时使用抗菌药物不但达不到治疗作用,反而对抗体有害。如家禽因受凉或转换不适应的饲料、矿物质等导致腹泻时如长期使用抗菌药物,其结果是杀灭或抑制肠道正常菌群,而使病原菌迅速繁殖,导致腹泻久治不愈。在肉鸡发生腹水症时,盲目使用磺胺类、痢特灵,会损害肾脏功能,进一步加重腹水症的发生,增加死亡率。有的因鸡患痛风排白色尿酸盐稀粪而盲目用磺胺类、痢特灵拌料治疗,同样会加重肾负担而导致病情加剧。
四、给药途径 合理选择
为充分发挥抗菌药物的性能,应根据抗菌药物的种类、性质、使用目的以及家禽饲养方法,选择合理的给药途径。不同的给药途径,不仅影响药物的吸收量和起效速度,而且与药物的疗效有密切关系,甚至可以引起药物作用性质的改变。如青霉素G肌肉注射给药后,吸收迅速,血中浓度约在30 min可达高峰值,血浆中的有效抗菌浓度可维持4~8 h;如果以口服给药后,青霉素G遇胃酸会被破坏,吸收极少,既延误了病情,又造成了浪费。
在临床上常用的给药途径有口服、注射和皮肤给药等。口服给药方便、安全,不用灭菌,急性药物反应的危害不大,但起效慢、吸收无法预测且不恒定。口服给药有混水、拌料两种,首先必须经过预混,使药物均匀一致。混水给药需预先断水,使家禽尽量在2~3 h内饮完。拌料均匀度不如混水,但对难溶于水的药物(如痢特灵),可采用拌料。注射给药吸收迅速而可靠,而且有准确的剂量;急救时注射给药更显得重要;但操作必须灭菌,剂量要准确。家禽应尽可能避免注射,尤其是成年蛋鸡,捕捉注射造成的惊扰很大,影响产蛋。皮肤给药为局部给药,在局部炎症、外伤治疗时应用。
五、剂量适当 疗程合理
抗菌药物要有适当的使用剂量,在体内被吸收并达到一定的药物浓度,才能发挥抗菌药物的抑制或杀灭细菌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剂量越大,疗效越显著。但如果剂量太大,超过了机体耐受限度,往往会产生毒副作用,造成肠道菌群失调,甚至可能引起家禽中毒或死亡;剂量太小,达不到有效浓度,起不到治疗效果,而且还会使细菌产生耐药性。如青霉素粉针剂,一般应每隔4~6 h重复用药1次;油剂普鲁卡因青霉素则每24 h用药1次。
要获得满意的治疗效果,必须使血中的药物尽快达到有效浓度,并维持较长时间。一般来说,在急性传染病和严重感染时初次用药剂量可适当加大,使血液药物浓度达到较高程度;对症状较轻或已控制病例用药剂量可适当减少,以维持有效浓度量投给;预防疾病时用药量一般为治疗量的一半。严禁超量投药或低剂量长期用药。药物的使用剂量,一般以《中国兽药典》、《生物制品制造与检验规程》和《兽药规范》的规定作为标准,但是药物的治疗剂量不是绝对一成不变的。根据患病家禽的种类、性别、年龄、体重、病因、病情等不同,可在治疗安全量的范围内对抗菌药物用量进行适当增减,并在用药后注意观察疗效,按治疗需要适当加以调整。
为了维持药物在体内的有效浓度,使药物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发挥作用,必须连续服用一定的次数和时间,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疗程。疗程的长短视病情而定,一般传染性疾病应连续用药3~5 d(即一个疗程),直至症状消失、病情稳定后,再加以巩固、维持用药1~2 d,以免复发。急性感染的病例其疗程不宜过长,一般为3~4 d,待症状完全消失后可停止用药。治疗慢性病例或预防用药则适当延长疗程,一般5~7 d为一疗程,并视实际情况可用几疗程,但每个疗程应间隔3~5 d,同时最好几种抗菌药物交替使用。
六、不良反应 努力减轻
抗菌药物在预防和治疗细菌性疾病的同时,也会对家禽产生一定的不良反应。如氯霉素损伤肝脏和造血系统,抑制血红素合成酶的活性,使血红蛋白的生成受到抑制,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青霉素、链霉素易产生过敏反应和变态反应,使家禽发生过敏性休克,此外还会引起皮疹和药物热;金霉素有致过敏作用;呋喃唑酮(痢特灵)有致癌倾向,使用时间长会抑制家禽生长;呋喃唑酮、卡那霉素等药物对动物机体B淋巴细胞的增殖有抑制作用,能影响疫苗的免疫效果;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药物可损害第八对脑神经而造成耳聋;喹诺酮类抗生素具有软骨毒性作用。因此,使用这些抗菌药物时,应避免大剂量或长时间使用,以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
不同种属、不同个体对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程度不同。家禽机体的机能状态不同,对药物的不良反应也明显不同。幼龄家禽、营养不良、体质衰弱或产蛋高峰时对抗菌药物更加敏感,不良反应明显。其中产蛋鸡忌(禁)用抗菌药物有:(1)莫能菌素、喹乙醇:易在蛋中残留,剂量过大也会降低产蛋率,应禁用;(2)磺胺类药物、硫酸链霉素:能降低血钙水平,使产蛋率下降,蛋品质下降;(3)呋喃类药物:用后产蛋量下降,不宜使用;(4)金霉素:吸收后与血钙结合,形成难溶解的钙盐排除体外,从而阻碍了蛋壳的形成,应禁用。
七、联合应用 做好配伍
抗菌药物依其作用性质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为繁殖期杀菌剂,如青霉素类、先锋霉素类;第二类为静止期杀菌剂,如氨基糖甙类、多粘菌素类等,不论对静止期还是在生长期的敏感菌均有杀灭作用;第三类为速效抑菌剂,如四环素类、氯霉素和大环内酯类等;第四类为慢效抑菌剂,如磺胺类等。
在临床用药中,为增强药物疗效、减少或消除药物的不良反应,常同时或先后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在联合应用时具有无关、相加、协同和拮抗作用。第一类和第二类合用获增强作用;第一类和第三类合用为拮抗作用;第一类和第四类合用一般不会有重大影响;第二类和第三类合用可获相加作用或增强作用,不发生拮抗作用;第三类和第四类合用,一般可获相加作用。如青霉素和链霉素、红霉素和氯霉素同用,可产生相加作用;氨基甙类与头孢菌素类联用,可引起急性肾小管坏死;庆大霉素与速尿合用,会增强对耳毒性等。
联合用药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联合应用的每种抗菌药物,对该细菌有抑制或杀灭作用;(2)将作用方式不同的杀菌类抗菌药联合应用;(3)宜将两种抗菌药物同时应用,不要相继应用;(4)给药途径根据病情有机结合。必须避免违反配伍禁忌和滥用。
联合用药可获得良好效果:(1)增强药效及对耐药微生物的疗效;(2)获得协同的效果;(3)减少或延缓耐药菌株的产生;(4)扩大抗菌谱,增强对混合感染的疗效,防止二重感染的发生。但联合用药并非绝对有利无弊,除拮抗作用之外,还可能增加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或导致二重感染。滥用联合抗菌药物也可以使细菌同时对各种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因此,对一般感染的常规治疗,或用一种抗菌药物控制的感染时,就不必联合用药。
用药时如果违反配伍禁忌,会导致不溶、变色、沉淀,甚至失去疗效,如青霉素G不能与氯霉素、土霉素、多粘菌素E、VC 及磺胺类药物联合静脉注射;磺胺类药物不能与红霉素、北里霉素、四环素同用;四环素类不能与碳酸氢钠同服,因后者可使pH值升高而降低前者溶解度;硫酸卡那霉素不能与碱性药物同用,否则可增强其毒性;硫酸链霉素不能与其他氨基糖甙类抗菌药物同用,以免增加毒性;诺氟杀星(氟哌酸)不能与氯霉素、呋喃坦定同用等。
八、观察疗效 随时调整
对家禽疾病作出诊断、开出处方,仅仅是治疗的开始,还必须密切观察治疗效果。症状好转或减轻时,应坚持用药;若疗效不佳或不明显,应及时修改治疗方案。只有认真分析,及时总结,才能提高用药水平,使抗菌药物的使用更趋合理化。
一般而言,治疗失败的原因可能是:(1)诊断是错误的;(2)抗菌药物选择不当,应改换其它抗菌药物;(3)抗菌药物剂量不足或给药途径不当;(4)抗菌药物不足以对抗多种病原体;(5)病原菌已产生耐药性或产生二重感染;(6)有配伍禁忌的抗菌药物被联合使用;(7)使用了过期的或低于标准规格的抗菌药物。
九、药残污染 避免出现
家禽在使用抗菌药物后,不能完全排出体外,在体内还有一定量的残留,若长期大剂量地使用抗菌药物,使禽产品药残超标,不仅影响出口,同时也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人体健康,所以在家禽上市前7~14 d应停止使用抗菌药物。肉禽禁用的抗菌药物有呋喃唑酮、氯霉素、泰乐菌素、杆菌肽、磺胺喹恶啉。
药物残留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一般并不表现为急性毒性作用,主要为变态与过敏反应、增强细菌耐药性、致畸、致突变和致癌等多方面危害。抗菌药物的应用必须满足家禽生产的ACE安全原则:一切生产和产品必须无损于动物(Animal)、消费者(Consumer)和环境(Environment)。这是人类权衡几十年来应用抗菌药物(抗生素和化学药物)的利弊之后总结出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也是家禽保健品开发和应用的总趋势。
十、合理使用 综合防治
家禽生产中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以上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使抗菌药物的使用具有合理性、时效性、经济性。家禽是一种具有价值的“经济”动物,治疗家禽疾病必须精打细算,核算成本,尽量选择那些疗效确实又价廉易得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虽能治疗一些家禽疾病,但并非控制家禽疾病的最根本措施,因此,在合理用药的同时,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做好消毒、加强防疫及饲养管理以消除病原,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为家禽生产提供安全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