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公安执勤查获不明财产的定性处理
2011-04-13程喜
程 喜
(云南公安边防总队普洱支队,云南 普洱 665000 )
一、案例
2009年3月,中缅接壤地区的某边防派出所三名警务区民警到边境一线巡逻,当行至一条出入境境便道(非授权出入境通道)附近,发现前方200米处从缅甸一侧驶来一辆红色摩托车,驾驶人看到民警后立即调转车头沿边境便道向境外缅甸方向逃窜,摩托车急速调头时当场从车上甩下一灰色编织袋。经在场民警打开检查,发现袋内装有捆好的二十沓百元现金,共人民币20万元整,至今无人到该派出所报案及认领该笔现金。该笔款项因性质不明暂由某公安边防部门保管。
该笔现金经财物部门核实为真实有效的人民币,查获时外用一个灰色编制袋包装,边防派出所当日未对该编织袋包装特征情况进行现场拍照,该外包装物现已遗失; 对查获现金的精确位置以及距边境线的准确距离无现场照片佐证; 对该笔现金及人民币编号等情况未收集并注明; 因当事人逃窜未到案,对摩托车及驾车人暨现金持有人的身体特征无法拍照固定,只有民警目击证明该运输车辆为一红色摩托车。因现场取证及证据固定工作不够细致,目前此现金及有关包装物无法进行核实、比对。
二、对事件的法理分析
本案现金财物持有人在和我边防派出所巡逻民警相遇时已当场逃窜至境外,目前该事件无接警、处警记录,无群众举报,无证人证明,无受害人报案,只有人民币现金在案,无其他证据佐证。涉案金额巨大,可能存在涉毒或涉及其他种类犯罪情况,但由于无他人证、物证或其他线索材料,案件性质有待进一步核查,实践中无法将该案认定为具体的刑事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62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1]该案为不排除属于公安边防部门管辖的“三类六种”刑事案件,至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不明确,且犯罪事实属于何种类别更是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上达不到立案条件。该案情况特殊,查获现金是违法所得、赃款还是无意间遗落的“无主现金”,均有待进一步查证。
至于当事人即现金持有人在边境地区逃避巡逻民警盘查的真正原因,有可能是现行作案畏惧法律的惩处,也可能是有违法犯罪前科未受处理而逃避盘查,也不排除有别的原因所导致。但该笔现金数额、来源、性质和出现地均违反常理,尤其是结合查获地点为边境线不远、当事人躲避民警盘查向缅方一侧逃跑、当事人偷越国境、现金数量巨大等情况,可以初步判断该笔拾获现金可能与犯罪案件有关,但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构成“没收、收缴、追缴”的理由,并不能进入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处理,有可能的话也只能参照无主财物来定性分析。所谓无主财物,顾名思义就是无法确认所有人的金钱和物品。其具有相对无主性,因为既然是财物,就必然曾经归属某个人或某个单位,只不过在办案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查明所有人而已。案件线索无法审查核实,无法立案,对该现金不能下最终结论,对这笔现金只能初步定为民警巡逻执勤中所查获的持有人遗失的可能涉嫌非法交易的暂时无人认领的财物。
三、 几种处理方案的比较
该笔现金财产性质难以准确定性,法律法规对该类特殊案情的处理规定并不明确,并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以引用,严格说来在等待查明案情之前只能暂时保管,无法作法律上的最终处理或处置。虽然该现金性质不明,无法确认所涉案件的案由,但公安边防职能部门已暂收保管达半年之久,一切财产都是社会的财富,为有利于对该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该项财产应有的经济价值和效益,可以考虑变通处理,由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上缴,结束这笔财产的不稳定情况。今后如事实真相查明(这个可能性较小),或者合法的财产原所有人出现,再由边防部门从财政部门依法提回,予以归还或补偿。以下是处理的四种法律方案及其分析比较:
(一)发布招领公告,以“拾得遗失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分别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招领公告一般应在当地政府的报纸或媒体发布,查获的公安边防边防部门根据查获地等具体情况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即可。
如果由查获单位公安边防部门自行发布招领公告有一定隐患,该案很可能产生认领财物争议: 由于事情发生已有很长时间,该财产属于无明显外部特征的现金人民币,对外包装物未及时进行拍照固定,编制袋现已遗失无法查找,无照片固定现场,无其他目击证人,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金额巨大,事件知情者较多,不排除将来发生冒领的可能,一旦有人冒领边防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比对与核实,可能给公安边防查获单位的工作带来极大的被动。鉴于现金为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履行边防巡逻职能中所得,属于执行公务查获所得,事件性质与公民捡拾财物的行为性质上不完全相同,可以不适用普通遗失物的处理程序。
(二)参照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处理
其一是追缴或者没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三项规定,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收缴、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其二是按无主财物处理。依《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 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3]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没收是行政处罚的一种[4],收缴非法财物或者追缴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包括边防派出所)办理行政案件,不适用于其他边防部门。根据公安部授权,边防部门由于只在办理“三类六种”刑事案件上具有承办和审批职权,边防部门在此类行政处罚的审核审批上没有得到公安部授权。因此,走行政程序法律上需要公安机关审批。由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则该现金可能要由公安机关财务室保管,不能保证该款项返还后全部用于补贴边防部门。
以上是行政处理的两种途径,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当事人并未到案,可以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偷越国境的违法行为,但无法证明该现金为其偷越国境的违法所得,且涉及金额如此巨大,已经超出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的范围,如果该现金涉案也只能是涉及刑事案件,严格来说无法以任何治安案件或行政案件来定性。
(三)启动司法程序,认定“财物无主”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依法将某项财产宣布为无主财产,判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是合法取得权属状况不明的财产的前置条件。部队在职务主管范围内发现财产,对于长期无人认领的,可以参照适用民法中关于“无主财物”的处理程序。
无主财物处理程序如下: 一是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可以是“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个人”。[5]有关单位包括: 财产的发现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等等。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主要包括在其主管范围内发现了无主财产。本案中能够提出申请的人的范围当然包括作为现金发现人的边防部门(某边防派出所)。申请人应写出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二是管辖。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的管辖权是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样规定便于法院了解无主财产情况,便于寻找财产的原财产所有人,便于法院及时作出裁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还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照此方案进入民事处理程序的,公告期限较长且必须由法院来进行公告,最终的裁决处理权仍在法院,事后可能需就财产上缴国库之后的返还、补贴与法院协调,操作起来也相对繁琐,时间较长。但法院依法律程序裁决是解决财产争议的终局性手段,法院有权力也有职责依法定性处理。
(四)参考刑法关于“赃款赃物”、“违法所得”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但目前本案基本事实要素不清,没有被害人,没有报案举报,没有进入刑事立案、侦查等法律环节,没有办理扣押手续,尚不能准确认定为属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或“赃款赃物”,采用刑事“没收”“追缴”“上缴”等方式处理均于法无据。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返还受害人。严格来说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处理涉案财物均需要在诉讼终结后等待法院的裁决,办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无权没收,边防部门自行处理有一定风险,有超越职权之嫌。而结合本案情况,法院实际上无法作出刑事判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查获的不易保管的被害人的物品,可以在通知被害人后,被害人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1]但本案财物目前无法定位为被害人财物。
以上几点将该暂收款上缴财政的法律意见,第一种方案可以由边防部门自行处理,容易产生认领争议,有一定后患与风险,第二种方案必须报公安机关审批,但处理依据比较牵强,第三种方案需要协调法院处理,并依特殊程序作出民事裁决,第四种方案完全属于特事特办,应该逐级协调报批,基于目前法律对这种情况的处置并不明确,上级或者政法委都不一定能够批准。
四、 结 论
综上所述,因本案情况特殊,法律法规对此未做明确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针对此类情况目前并没有相关制度规定,只能视情况变通处理。笔者以为从依法办事、合法合理的角度出发,采取上述第三种方案,由法院以认定无主财物处理最为妥当,实践中该查获单位也依此办理,最终将该笔财物依法上缴国库。以上是公安边防部门执勤巡逻查获性质不明财产及其依法处置的特例,同样可适用于公安机关内其他办案部门。
参考文献:
[1] 中国法制出版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2]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3] 中国法制出版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4]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注释本[M]. 北京: 法制出版社, 2008.
[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