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造假的表现、性质及法制化治理*
2011-04-13李石勇李银霞
李石勇,李银霞
(1.华南理工大学 社会科学处,广东 广州 510640;2.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新世纪以来,学术造假与打假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逻辑上,学术打假源自于学术造假。学术造假是学术不端的“高级形式”。作为行为方式,学术不端的典型特点是违反学术规范与道德,国际上将捏造数据(fabrication)、窜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视为三种表象(亦有人包括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学术不端行为自古至今,各国有之,但像中国当前这样如此泛滥,涉及了从院士、教授、副教授、讲师到研究生、本科生等各个层面,却不多见。甚至可以说,在中国,学术造假已不单纯是一种学术腐败行为,实质上已成为社会腐败的延伸和新的类型。学术打假变得更加艰巨和复杂。显然,要从根本上遏制学术造假,必须以新的视角与思路,尤其是强化制度建设,包括构建“法制打假”体系。
一、当前学术造假的突出表现
近些年来,从上海交通大学“汉芯造假门”到西安交通大学李连生学术造假骗取国家级大奖,学术造假愈演愈烈,[1]仅从媒体曝光的个案来看,造假形式花样百出,除一般人所熟知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捏造、篡改数据,编造各种申报项目、成果奖励材料等,亦出现了很多新的现象,如高校给高官、商贾颁发高学历文凭和各种学术头衔,学术期刊通过种种公关活动进入各类期刊索引,“影响因子”造假等。但总体来说,当前学术造假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学术剽窃
学术造假行为的首要表现,就是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从学术打假的历史来看,学术剽窃已是一个“屡禁不绝”的老大难问题,但是近年来,关于学术剽窃的案例呈上升趋势却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并且就其情节、性质及影响程度而言,也有日趋严重的苗头。杨玉圣在《前车之鉴:晚近十大学案警示录》一文中,所列举的学界十大学案中,抄袭、剽窃案就占了8件。[2]学术剽窃的频发引起了新一轮舆论批判狂潮,世界著名杂志《自然》、《科学》等纷纷载文指责中国的学术不端事件,不仅使我国国际形象受到影响,更有甚者,影响了我国在科研领域与世界的交流合作。
(二)学术行贿
学术行贿是当今学术造假的一种新类型现象。一般来讲受贿者为有权有势有钱者,而行贿者一般掌握着高校的学术资源。具体来讲,拥有学术资源者(有高校、有掌握着学术资源的高校领导)向受贿者提供高学历文凭、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等头衔。不言而喻,“儒官”、“儒商”[3]也会给高校带来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好处。葛剑雄教授对历史学专业出身的原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王益在两年时间内完成经济学博士课程、完成博士论文,并发表若干篇学术论文,取得的博士学历提出了质疑。[4]很显然,这种质疑是有充足理由的,对一个全职脱产的博士生要做到这点,绝非易事。人们很容易去猜测背后的造假行为,及交易活动。由此可见,学术行贿带来的后果是产出了一批官员拥有高学历,兼职教授、教授、硕士导师、博士生导师等头衔,高校也成为博士学位“批发商”。
(三)暗箱操作
暗箱操作是学术期刊造假的重要手段之一。学术期刊等级、档次有高低之分,其标志之一便是期刊的“影响因子”。因此,提高期刊的影响力便成了出版者不惜追求的目的,进而滋生又一形式的学术造假行为——“利益勾结,暗箱操作”。目前高校学者和研究生需要发表论文,并且发表论文的质量一般仅凭刊物档次、级别决定,这种现状给部分学术期刊和出版社带来了“商机”,它们抓住高校学者和学生群体的需求,收取高昂的版面费或协作费,文章审查和匿名审稿制度形同虚设。但这样做,很难保证文章的质量,文章质量提升不了,期刊的影响力也会大打折扣。于是期刊通过种种公关活动或是“暗箱操作”,来提高其“影响因子”。往往是水平相当的期刊之间为提升各自的“影响因子”,私下协商甚至订立合约,相互引用。再者,通过各种“暗箱操作”对各种索引、转载机构进行公关,使期刊进入转载、索引。
二、学术造假的实质与原因
究其根源,学术造假实质上与其他造假、腐败行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也是一种通过不正当手段的逐利行为,为了追求个人私利,而置规章制度与法纪法规不顾,损坏公共利益。
首先,学术造假是一种学术不端行为,其实质是心术不正。
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剽窃造假等行为,所彰显的正是作为科研工作者本身的立场不坚、态度不端、心术不正,个人修养低,具体表现为人品有缺陷和学术能力不够,不能抵御金钱、权利、色相等诱惑。这些造假者缺乏对科研崇高信念的坚持,由此导致基本自律精神的缺失。由此看来,研究人员心态、道德情操和主观认识的问题,是滋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内部原因。学术造假、剽窃他人成果既是对其他研究者权益的侵害,更反映出抄袭者本身在其工作岗位上疏忽失职、成果留白,这在相当程度上已不仅仅作为其个人的责任,而是一种浪费科研资源、危害国民生计的严重行为,直接对教育和科研事业的繁荣发展带来恶劣后果,威胁高校自身的发展。
其次,学术造假是一种新类型的腐败行为。
学术造假,实质上是学术腐败,具体体现在利用学术资源谋取非正当利益或者利用不正当资源谋取学术利益,如权学交易、钱学交易、学色交易等。在现有体制下非学术因素渗透到学术体制内,对学术以及学术共同体带来了严重的侵蚀与干扰,高校给高官批发博士学位,批发各种学术头衔就不足为怪了。辛向阳指出当前中国的腐败由“硬腐败”发展到“软腐败”,由“小腐败”上升到“大腐败”的新特征。[5]而高校主动向高官、商贾献媚,为其提供各类学术资源,实质是一种为其提供各种好处和服务的“软腐败”、是高校集体性的“大腐败”。学术造假的一些行为已经触碰到法律的红线,那么学术造假者的一些行为实际是在犯法、违法。
最后,现行体制存在的弊端是学术造假的主要根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认为导致学术造假的主要原因:一是诚信缺失,社会浮躁;二是激励机制设计缺陷,导致要量不要质;三是造假被发现后所付出的代价低,必然有人铤而走险。[1]或者说,现行体制存在的弊端是学术造假的主要根源,表现为:官、学、研一体;评价体系太量化与太短视,尤其是干部评价的标准,有学位,有职称,有奖励,很自然就成为专家型领导;缺少公共监督制度等。如现行高校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集中表现在高校与政府的关系。现行框架下,我国高校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是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和资源的需求与供给关系。“高等学校运作的各种条件完全由上级主管部门所占有和支配,高等学校正常运转的各种资源完全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手中。”[6]各种资源都是有限的,哪个高校得多得少,虽有规章制度明确了标准,但在当前中国监督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官员有着极大的支配权。各高校要争取更多的条件、资源,就必须搞好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即使是政府部门中的普通人员,也不敢怠慢。正是“朝中有人好办事”,这种思维支配着高校及高校领导向官员献媚,向官员学术行贿。而现行官员的选拨和评价又向专业化、学者型官员抛出了橄榄枝,因此各类学术头衔和高学历学位在官场有非常大的市场和需求。
三、以法制建设和体制改革遏制学术造假
学术造假关系到科学的治学态度和科研精神,关系到高校和整个学术界的社会声誉,关系到当代大学生良好品德的培养和整个社会道德的进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兴衰存亡和中华民族的复兴大业,直接影响到学术研究乃至国家和民族的进步,性质及其恶劣,若不及时阻遏,必将带来严重后果。因此,弘扬优良学风,端正学术道德,杜绝学术造假,维护学术尊严,通过各种得力措施有效打击学术造假行为,对学术造假者严惩不贷,让学术上真正有道德、有良知的人展示自己的身手,重树研究人员的良好道德风尚,建立解决高校学风问题、杜绝学术造假的长效机制,对改善高校科研氛围、提升高校科研实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法律法规,维护学术尊严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学术打假有法可依。对于学术造假人的侵犯著作权等行为,我国《刑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有所规定,但条款中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在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情况下,赔偿数额较低,处罚力度不够,不利于权利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学术造假人的侵权问题。在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而学术造假人的有些行为并不是直接以营利为目的,而是间接的获得一些好处,在这些情况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具有一定的漏洞,无法规制约学术造假人的侵权行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说:“法律的局限放纵了学术不端之风。”因此,应当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加大惩罚力度,最大限度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权利人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任,在权利被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不再纵容学术造假人的侵权行为。此外,还应当完善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规定,增加一些规制学术造假中“软腐败”的法律条文,使权利人在学术打假中能够有法可依。当今时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往往导致法律的发展相对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随着学术造假花样多出以及学术纠纷的增加,法律也应当随之完善。这样才能使人们有法可依,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加大对学术造假人的惩治力度,确保学术打假执法必严。学术造假现象所以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一个关键的原因是处罚力度不大。我国《刑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规定,可以一定程度上打击学术造假人的侵权行为,但在实务中凸显的问题是处罚力度较小,不足以威慑侵权人,从而造成学术造假的现象屡增不减。比如在实务中,我国有关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最后经过法院的酌情处理,很多案件的赔偿数额都很低,这样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还不足以折抵为了诉讼而花费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这种情况导致权利人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从而助长了学术造假人的侵权行为。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对学术造假者的处罚十分严厉,使造假者付出巨大代价。如韩国首尔大学教授黄禹锡领导的研究团队先后在《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结果其学术造假行为被揭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以侵吞政府研究经费和非法买卖卵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团队其他成员也受到应有的处罚。因此,我国也应借鉴发达国家学术打假的经验,严肃果断处罚造假人。
(二)改革高校相关体制机制,净化学术风气
学术打假除了要从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的设计方面去防止各种学术造假,学术造假行为发生后更要在法制的框架内去处理。只有在法制的框架内处理学术造假,学术造假者才有可能付出高昂的代价和成本,才能起到警示作用。但归根溯源,学术造假现象的大量存在,仍然是高校现行体制及学术评价制度本身引起的问题,必须解决高校现行体制和学术评价机制存在的弊端。
很显然,对高校现行体制存在的弊端的认识已成为共识,政府也逐渐开始着手进行高校体制改革。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和高校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深化势必促进高校独立自主办学,势必带给政府部门与高校良好的关系。
另外,目前我国高校职称评聘制度是最能制约和影响高校学者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高校职称评聘制度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学术造假。改革高校职称评聘制度中不合理、不科学的因素,势在必行。在职称评聘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科研成果学术评价机制,要改变当前职称评聘中只看论文所发刊物级别、重视数量忽视质量、学术风气浮躁等现象,建立符合学术研究发展规律的科学评价体系。
结语
学术打假不仅要靠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加大打击力度,还要靠学者自身、科研院校等学术界严格自律,以及社会和媒体舆论的监督,使得整个社会形成崇尚创新、学术自由的学术风气,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宋伟,邹少欢.人人喊打学术造假繁荣依旧 惩治造假法律如何发力[N] .人民日报,2011-03-16(12).
[2]杨玉圣.前车之鉴:晚近十大学案警示录[J].社会科学论坛,2004(5):36-46.
[3]檀传宝.谈“学术腐败”与“学术贿赂”[N].中国教育报,2002-02-02(04).
[4]葛剑雄.请查一下王益博士的来历[EB/OL].(2008-07-19)[2008-09-01] http://blog.sina.com.cn/gejianxiong.
[5]辛向阳.当前我国腐败现象的新特点与反腐败的对策[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5):150-153.
[6]李江源.简论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特征及缺陷[J] .高教探索,2001(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