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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共享工程特色资源建设研究

2011-04-13刘雷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1年4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数字

刘雷

(河南省图书馆,河南郑州450052)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惠及千家万户的一项重要文化基础工程,是政府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重大文化项目,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是解决落后地区信息闭塞,缩小“数字鸿沟”的有效举措,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河南省文化共享工程启动于2002年,河南省文化厅针对本省实际,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在项目建设中坚持突出河南省特色文化资源建设、基层队伍建设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网点覆盖面建设。工程实施九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创造性地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与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共建共享。目前,我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源已经覆盖全省4.8万个行政村,占全省行政村总数的100%,实现了“村村通”全覆盖的目标。

数字资源是文化共享工程建设的核心。文化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制作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数字资源极大地丰富了工程资源内容,并得到基层群众的欢迎。在我省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中,十分注重信息资源尤其是视频资源的建设。

1 整体规划资源建设

我们应按照农民的基本文化需求,按照基层群众的基本需求进行这些资源的加工。积极探索适合本地文化共享工程的信息资源,以需求牵引,注意与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乡风民情相结合、提高农民致富技能相结合,取得了明显效果。

为全省广大农村群众建设新农村架起一座文化信息桥梁,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学理论、学政策、学法律、学科技、学文化”的需求,丰富广大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1.1 和乡风民情相结合,增强文化共享工程的亲和力

为进一步拉近文化共享工程与广大农民的距离,坚持以人为本,从当地农民生活习俗出发,让文化共享工程和当地乡风民情相结合,使文化共享工程真正在广大农村扎根成长,得到基层群众的欢迎和认可。

1.2 和提高农民致富技能相结合,提升文化共享工程影响力

充分发挥文化共享工程信息技术优势,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引导广大农民走上富裕之路。如鹤壁市全市依托文化共享工程建立各类教学辅导队伍13支,建立市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与信息文化中心教育辅导联系点50个。全市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科技等部门根据职能定位,在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各具特色的教育培训活动。鹤壁市大河涧乡洪峪村李振华,通过文化共享工程学习食用菌种植技术,扩大了食用菌种植规模,成为当地致富能手,并与15个农户建立了帮带关系,带动更多群众种菇致富,使不少村民共同走上小康之路。

1.3 和推进乡风文明相结合,保持文化共享工程生命力

充分发挥文化共享工程文化信息优势,必须依托共享工程乡镇服务点和村级服务点,积极组织广大农村群众开展书法、绘画、球类、棋类、拔河等各类文体比赛;举办各类消夏晚会、秧歌社火表演、利用移动投影设备和电视播放设备举办电影戏剧专题晚会等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活跃了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如全省各地村级服务点建立以来,基本设立了定期学习制、节目预告制、节目点播制、集中播放制等,除组织村民定期集观看共享工程相关节目,并利用节目预告栏和节目点播箱,有针对性地为群众播放节目。

1.4 和农民增产增收相结合,提高文化共享工程吸引力

充分发挥服务点的信息传导功能,开展涉农信息服务,满足农民群众“想卖什么、想买什么、想了解什么”的需要。全省各地不少基层服务点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抓好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为广大群众发家致富当好“千里眼”、“顺风耳”。

2 着力处理资源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2.1 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情况

文化共享工程信息资源通过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卫星转接、政务外网等方式进行传输。数字资源建设是信息化社会对图书馆提出的新任务,虽然在我国图书馆业界经历了近10年的研究、探索,但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与此相比,文化共享工程更是创新事物,数字资源建设方面可参考借鉴的经验亦显缺乏。

2.2 河南省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2.2.1 版权问题分析

版权又称著作权,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版权保护的宗旨是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利用,促进社会的发展。《版权法》努力使作者、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三者之间达成利益的平衡。我省文化共享工程在数字资源征集工作中,尊重知识,尊重版权;勇敢地迎接挑战,以高度负责的社会责任感做好与版权方的签约授权。

数字版权是各类出版物、信息资料的网络出版权,可以通过新兴的数字媒体传播内容的权利。包括制作和发行各类电子书、电子杂志、手机出版物、视频等的版权。根据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中心的要求,河南省文化共享工程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积极分析调研,根据群众的需求,建设人民喜闻乐见的数据库,主要以视频为主。

版权操作流程一般是先授权,后传播。中国数字版权的现状是分散,河南省文化共享工程需要从每一个版权拥有者获得数字版权,过程比较繁复。数字资源的关键是内容,内容版权归属的梳理和明确成为数字资源建设的首要工作。

2.2.2 数字信息传播中的版权问题

随着图书馆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图书馆正在或者已经将馆藏资源转化为数字化作品,作为信息资源的组织者和知识导航员,图书馆在数字信息传播中面临着“合理使用”和“复制行为”等数字版权保护的问题。

2.2.2.1 “合理使用”

网络传播作为使用版权的一种新方式,已经受到版权法的规范。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时事新闻、历史、数表、通用表格、公式等不适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及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以上属数字信息传播中“合理使用”部分,所以,图书馆对该类文献可以在不征询作者意见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数字化处理,不存在版权问题。

2.2.2.2 复制行为

除“合理使用”部分之外,其它都属数字版权保护之内的信息资源。数字化实质是一种复制行为,对作品数字化的目的是制作与原作品相同的复制件,仅仅是机器完成的数字转换,其中没有人的创造性因素,不产生新的产品。我国1999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复制行为。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第48号)第3条的规定,如果将数字图书馆看作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ICP),可以对一部分作品享有在网络上的法定许可转载权,即数字图书馆可以自由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而一旦发生著作权侵权,也只适用直接故意的过错归责原则。因此,数字图书馆网站对这部分作品大可不必审查其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仅在接到相关权利人的警告后再履行检查和确定是否删除相关文件的义务。如果说,数字图书馆因需采集“海量数据内容”就需取得作品使用权的“海量许可”,那么这一司法解释所给予数字图书馆(或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别照顾”也仅仅属于“沧海一粟”。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原著作权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原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原著作权法第40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纵观这几类主体,其共性均为作品的传播者,而这些获得法定许可的情况,均是对已发表作品的使用。

从网络服务商的作用看,充当的也是作品传播者的角色,现在的网络杂志或电子出版商也都有网络服务商的色彩,但是他们却不享有上述特殊主体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权,更没有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权利。这未免是对被称为与传统媒体并列的“第四媒体”——网络媒体的一种歧视。尽管上述四种法定许可情况与国际保护趋势相悖,在这次著作权法修改中进行了调整(法定许可的条件更为苛刻,主体范围更小,但是法定许可制度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去掉),尽管国内学者在这方面持有许多异议,但是笔者认为法定许可的存在是有合理的社会背景的。现代著作权制度建立在工业社会发展之初,一切以保护私权为重,尤其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私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在著作权保护中更是根深蒂固,如:自然人作者理念、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不可转让、合理使用的严格限制等。当世界进入了信息时代,尤其是当互联网已成为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信息的必要工具时,这种“教条”的保护私权的制度在影响到社会公众获得基本信息的同时,也变得无法有效实行,盗版问题遍“网”都是的侵权现状最能说明问题。笔者在此绝没有“盗版合理”之说,也不主张“存在即是合理的”,而是试图论证一项制度应当为社会有效的服务。

3 资源优化配置,积极开展活动

河南省文化共享工程分中心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集思广益,与时俱进,圆满完成我省文化共享工程的数字资源征集加工转码制作工作。截止2010年年底,共建《河南地方戏曲资源数据库》、《中州揽胜数据库》和《新农村致富之路数据库》、《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四个数据库,资源量达到1482GB,时长累计432小时,共含2308幅图片,11万字内容。

我省分中心在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中,通过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各类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使文化共享工程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①拥有可移动投影仪的村级服务点把投影仪挪到广场上,经常为全村群众播放科技知识、红色电影、传统戏剧、相声小品等节目;②开展好人好事评比,利用文化共享工程通过点歌、点戏、点电影进行奖励;③开展“好媳妇、好公婆”评选活动时,对评选出的典型,利用文化共享工程送电影进行奖励;④通过举办信息服务员培训班,提高信息服务员的工作质量和采编水平;⑤通过采集涉农信息,发布信息,使不好农村种养大户实现了网上交易。

4 河南省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发挥的作用

通过深入的调研及负责的建设,河南省文化共享工程《河南地方戏曲资源数据库》、《中州揽胜数据库》和《新农村致富之路数据库》、《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通过网络,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和热爱,同时帮助农民朋友脱贫致富。

焦作市是怀山药的主要产区,当地农民通过网点查询了解怀山药的供求信息,适时扩大山药的种植规模,增加了怀山药种植收入。鹤壁市浚县王庄乡东沙地村的5名群众通过收看大棚种植、地膜覆盖技术,摸索出蒜苗、西瓜一年三熟的种植模式,带动附近8个村200多户群众发展大棚蔬菜,每亩增收1000元以上。

河南省文化共享工程将优秀的资源传送到河南省4.8万个村庄、6000万农民,通过这些实用的资源和灵活的服务,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弘扬了社会正气,促进了乡风文明,传播了先进文化,形成了健康、文明、科学、向上的生活方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文化部.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2002.

[2]周和平.全面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建设[J].人民论坛,2008(22).

[3]杜建国.全面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努力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平台[J].图书情报论坛,2008(2).

[4]丛桦.文化共享工程正在逐步走进我们的生活——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访谈[J].中国报道,2007(11).

[5]崔建飞.文化共享工程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作用[J].图书馆建设,2007(6).

[6]杨向明.加强“共享工程”建设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6,(08).

[7]杨向明.文化共享工程河南省分中心相关问题的思考[J].河南图书馆学刊,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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