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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层治理的正义之维

2011-04-12易小明郭东勤

关键词:正义分层差异

易小明,郭东勤

(吉首大学 哲学研究所,湖南 416000)

社会分层治理的正义之维

易小明,郭东勤

(吉首大学 哲学研究所,湖南 416000)

社会分层治理是相对于传统的统一化治理的一种差异化治理,它之所以成为一种必要,是由于各种社会差异的存在。社会分层治理是基于差异性正义的一种治理方式,它不是对统一化治理的全盘否定,而是认为在某些方面应当针对社会差异而实施分层治理,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更加稳定和谐地发展。

社会分层治理;同一性正义;差异性正义;统一化治理;差异化治理

社会分层,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人们区分为高低不同的社会等级序列。目前已有很多学者以不同的标准对中国社会的分层作了深入的研究。社会分层,是社会主体差异现状在人们主观意识中的能动反映,它其实是人们对社会主体现实差异性存在的定位思考。而社会分层治理,则是针对人们的这种差异性存在现实而产生的相应的社会治理方式,它通过社会各阶层的积极参与、通过各阶层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来解决社会问题,它是社会分层与社会治理两概念的叠合。一般而言,社会治理都是通过制定一些普遍的原则来指导规范人们的行为,而社会分层治理则是针对人们的差异存在而相应创生的一种多层次、多维度治理方式,它是根据社会分层标准中的某一标准对社会进行分层,然后对分出的不同层次采取相应不同的差异化的治理方法,具有“因层制宜”的意蕴。目前,在学术界的分层理论研究中,人们比较关注的还是从经济收入角度进行的分层,因为它直接关涉到人的生存和发展。而社会治理,也是一个具有争议的概念[1],其基本规定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社会治理相对于传统的统治,更加讲究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互动,它凸显了被治理者的主体性。虽然学术界对社会治理有不同的理解,但其三个基本内涵却比较明确:一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二是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和权力依赖性,三是自主自治网络体系的建立。总之,通过设计多元、有效的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安排,重构政府、企业、社会、居民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协商、互动地解决社会公共问题,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是社会治理的主要目的[2]。目前,无论是在社会分层研究还是在社会治理研究中,针对社会分层而进行相应社会治理的社会分层治理都尚无人涉足。本文主要讨论社会分层治理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正义基础。

一、社会分层治理的现实必要性

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它是社会存在的常态。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如果只用一种统一的、单一化的治理方法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多样化、多层次问题,必然会导致各种问题不但无法合理解决,而且可能越治越乱。比如,在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有先天条件的差异,有后天环境的差异,有主体自身努力程度的差异,这些差异综合作用,使人们的生存状态有地位不等、有贫富差别。这些差异在一定限度内存在是合理的,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但一旦超过这个限度,则不仅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而且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而社会分层治理的多维度多层次综合处治,其本质也就是针对社会各种差异的存在而进行的差异化治理。它之所以成为必要,其根源在于各种社会差异的客观存在。

首先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所形成的差异。人作为一种自然的存在,由于先天遗传基因等因素的影响,从出生开始就呈现出资质上的差异性,其身高、体重、相貌、智力潜能、情感倾向等都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这些差异会使人们在对相应知识技能的掌握上,产生难易、生熟等程度的差异性,而这些知识、技能差异在劳动过程中的对象化,必然导致他们劳动成果的差异,从而导致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收入的差别。另外,性别、种族等差异也是造成人们在社会实践和经济收入方面形成差异的重要原因,只是这些原因不如人的资质所造成的差异那么明显。这些基于人的自然属性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也有其合理性,它们并不能直接或完全应当通过后天的种种努力来予以消除,而对于在一定条件下它们在哪种范围、哪种程度、哪种意义上可保有其合理性,人们一直在进行探讨。

其次是基于人的社会属性所形成的差异。人既是自然的存在,同时又是社会的存在。人在社会中形成的不同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经济差异生成和不断扩大的非常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阶级社会中,依据是否拥有资本和生产资料,就基本可将人划分为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两大阵营,于是被剥削阶级寻求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过程就成为他们受剥削的过程。社会分工也是造成人与人之间经济差异的非常重要的社会性因素。当然社会的分工并不是天然存在的,它与生产过程存在的各种差异、与人类社会的合作性、与人类多重需要的生成之间有着极大的关联。从直观的意义上说,正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差异以及这些差异的专业化发展,才导致了社会分工的不同。而社会分工中工作性质与工作岗位等的不同以及这种不同在分配中产生的地位优势差异,最终造成了人们经济收入上的差异。当然,劳动付出与经济收入的绝对对等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各种劳动之间的转换不存在一个绝对精确的公式,而大致对等却是我们应当争取达到的结果。但是,在当今中国社会,有很多收入的差异并非基于分工差异或基于劳动换算是否精确,而是基于非法所得。如有些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侵吞国家资产等,这种非法手段造成了他们与一般人之间经济上的巨大差异,较之分工所带来的差异,它使正义的人们更加难以承受。

其实,我们也可以从“先赋性”因素和“自致性”因素两个方面对主体差异活动与差异结果进行分析。根据社会角色所占据的社会地位是否基于角色扮演者的努力,人们将角色划分为先赋性角色和自致性角色。所谓先赋性角色,是指个人与生俱来的,建立在血缘、遗传等先天的或生理的因素基础上的社会角色,或个人在成长过程中自然而然获得的角色。一般来讲,先赋性角色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由遗传、血缘功能因素决定的角色,如性别角色;一种是个体在生命过程中由必经的某一阶段所决定的角色,如儿童、少年角色;一种是个人出生时由社会预先规定好了的角色,这是一种制度性的先赋性角色,主要是指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由社会制度因素所决定的社会角色,如阶级角色。自致角色指主要通过个人的活动与努力而获得的社会角色。现代社会中的学校角色和职业角色,绝大多数是自致角色。个体自致角色的获得离不开必要的主客观条件:一是个人的主观努力,二是社会的需要,三是需要单位对个人努力给予承认,确认这一个体具有担当这一角色的能力。

在“先赋性”因素中,制度所决定的阶级角色,是造成人之经济差异的非常重要的因素。由于前辈的财富可承传,人自从降临到世,其生活起点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一个有大笔财富可继承的人与一位无丝毫财富可继承的人,他们在今后的发展的过程中,前者往往捷足先登,后者往往寸步难行。因为这笔财富的有与无促使他们在后天受教育、创业、交往等各个方面的起点上形成了极大的差异,而这些差异在市场经济中往往会产生“马太效应”,于是就往往导致他们之间的经济差距越拉越大。相对于“先赋性”因素,还有“自致性”因素,如通过主体努力而实现的文化知识储备程度、实践操作能力、生活工作态度等方面的差异。不可否认,通过后天的教育和个人努力这些自致性因素可以改变人们的经济收入,但这些因素在获取经济收入的过程中会产生多大作用则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表现。在一个成熟的现代性社会中,个人成就的获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能力,而在个人能力中自致性因素也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在一个成熟的现代社会中,自致性因素往往是被人们注重和推崇的,这就是所谓有“能力本位”社会。但是,鉴于中国前现代的“熟人社会”特质,这是一个“关系本位”社会,有人际关系的人更容易获得较好的发展机会,在个人的能力中,除了道德、才能、意志之外,善于发现、利用、建构各种社会关系被认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个人能力。这其实是能力本位向关系本位的妥协,也是自致性因素向先赋性因素的妥协。可见,一个社会“先赋性”因素在造成人与人之间经济差异化过程中作用越大,这一社会便越不具有现代性、越不成熟,越需要不断改进。

由以上可以看出,“差异的存在是普遍的”[3]。这些差异因素的单一作用或者综合作用造成了人在经济上的分层。差异本是社会的常态,也正是因了差异的存在,社会生活才丰富多彩,社会才得以不断向前发展。但是,差异并非一种静态、固定的存在,而是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过程之中,它有大有小,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并且这些积极与消极之间还可以相互转化。积极的差异一旦超过一定量的限度,势必会发生质变,最终形成各种难以克服的社会矛盾,从而转化为消极差异,这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是不相符合的。所以,我们一方面要保存积极差异,另一方面又要努力避免或消除消极差异,使社会在一个协同有序的环境中不断向前发展。但是,在这样一个多元差异社会中,要想达到这一目的,只采用一种传统的统一化的治理的方式可能并非完全适用,也并非总是明智之举,因为统一的治理方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虽然有快刀斩乱麻的优点,但也容易因其过于整齐划一而伤到已经高度分化发展的社会筋骨,从而也就很难切实解决好这些多维度、多层次、多因素综合而成的社会问题。

二、社会分层治理的正义基础

从经济角度谈社会分层,进而从治理角度谈分层治理,其实就是基于人自身的差异性,通过对社会各种可能造成经济差异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运用差异化治理方式使社会各种有用资源在人们之间的分配更趋合理化,最终达到使社会更加稳定和谐发展的目的。那么基于什么原则的社会分层治理才能达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呢?毋庸置疑,只有建立在正义原则上才能如此。

从社会治理与正义的相关性角度来讲,一切按同一原则进行治理的统一化的社会治理,看似正义,实则有许多并不正义的地方,因为这种治理是基于所有个体都是社会一分子这一“个体同一”理念之上。我们知道,人之间既有同一也有差异,人是同一性与差异性的现实统一。同样,相应的社会正义也可分为基于人之差异的差异性正义与基于人之同一的同一性正义,同一性正义强调“一视同仁”,强调按照同一标准对待人与事,差异性正义则强调“得所当得”,强调不同的人应当“区别对待”。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虽然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但它们也可以有各自的适用领域,有的问题适用于用差异性正义来理解和解决,有的问题则适用于用同一性正义来理解和解决。社会治理也是如此,各种有所不同的治理方式可能有其相应不同的正义基础,比如,统一化的社会治理,要追溯其正义之根,其本质应当是基于同一性正义的,因为它强调所有的人在同一规则面前一律平等。但是,它要在差异性正义所支配的领域显威,显然无用武之地,因为差异性正义强调不同的人应当区别对待。所以,要想治理好一个多元化、多样态的社会,我们除了充分运用统一化治理方式之外,还应该针对一些具体差异而进行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制宜的差异化治理,而我们所说的社会分层治理正是这样一种差异化治理方式,它是差异化治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层面。

总之,分层治理作为一种差异化治理,其正义基础就是差异性正义。在差异化发展不断突显的今天,对于某些问题的处理,差异化治理更契合社会的多样化现实,更能因势利导地使许多消极差异向积极差异转化,从而更能有力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人们不断追求“合理存在”的公平正义的历史。正因为如此,它便具体表现为从追求认同差异到追求认同平等、从追求认同平等到追求认同差异与平等协同发展这样一个过程。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是统治阶级在制度上追求认同差异而被统治者却在不断追求认同平等的社会。也许正是基于现实社会中存在许多的差异,苦难的人们才在理想中产生对于平等的渴望。而“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的普遍真理性,则正是差异与同一矛盾斗争的结果。在中国,这种现实差异与理想同一的矛盾斗争一直贯穿于整个漫长的封建社会史,从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4]到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大同之世,天下为公,无有阶级,一切平等”,从陈胜、吴广提出“帝王将相,宁有种乎?”到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试图建立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温饱”的大同社会[5],无不包含着劳动人民对于平等发自肺腑的诉求。很明显,“合理”“正当”“正义”很大程度上被他们理解为平等、平均,就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所搞的“大锅饭”也仍然只是这种传统平均思想的延续。直到改革开放前夕,邓小平基于对平均主义给社会生产力造成极大破坏的反思,提出通过诚实劳动与合法经营,可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其实是对人之差异的肯定,是对人与人之间劳动差异向收入差异对等转化的肯定,它暗合了差异性正义的内在要求,其本质就是差异的正义实现——因为所谓差异性正义,就是得所当得,就是不同的人应当得到相应不同的对待。正是邓小平这一伟大尝试使中国从当初的贫穷落后走向了今天的强大富足。但是,差异如果不在市场中得到合理限制,它必然产生两极分化,差异性正义如果离开同一性正义的牵制,它就会因“差异过火”而离开正义的轨道。历史发展到今天,中国的两极分化现象非常突出,如果不及时进行调节,它就不仅有可能断送改革开放的成果,而且有可能使改革开放、使发展本身会失去其应有的意义。而中国的历史发展已向我们证明,完全的均等的同一化分配与无限制的差异化分配,都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真正的正义是差异与同一的协同,亦即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实现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的协同统一,是人的具有的差异与同一相统一的内在本性的必然要求。同时,“人是类性、群体性和个体性三重属性的有机统一”[6]。所以从人的三重属性角度来看,实现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的协同统一也是人的三重属性相统一的内在要求。人的三重属性在经济生活中的渗透所要求的分配正义就是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协同。人的类同一性、群体同一性,要求实现同一性正义、实现平等,要求每一个人都要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人的群体差异性、个体差异性,要求实现差异性正义,要求得所当得,要求有差异地分配非基本权利。

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是相互依存的,它们被人自觉地意识到,并渗透转化在人的生产生活过程之中。人们资质等各方面差异性的存在,造成了人们对各种资源占有、获取能力的不同,这种不同内含着个体努力程度的差异,它的客观性、自致性及其发展可限性赋予了它一定意义上存在的合理性,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和发展,促进了人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人又是一种自觉地意识到了自己是与其他个体一样具有类本质的存在物,他难免洞见到自己与他人的类同一性,这种类同一性向生产生活的渗透就必然要求实现平等,正是由于平等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才不断地走向文明、走向进步。

三、社会分层治理的正义限度

我们因为看到社会各种差异的存在而谈分层治理,但社会分层治理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成为一种基本的、得到了高度重视的治理理念。人们进行治理仍然总是强调要一致,要用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不去思考对人和社会的治理应当还要努力提倡一种差异化治理,更没有认识到最好的治理应当是差异化治理与同一化治理的协同。因此,传统的、只求统一的治理思维惯性,在社会差异化发展越来越凸显的今天应当有所改变。

首先,社会分层治理需要突现出来。社会分层治理在当今统一化治理一统天下的背景下,作为一种差异化治理,是对这种占绝对统治地位的统一化治理的“反动”,从合理治理本身的角度来讲,则是对于应然治理的一种诉求。分层治理要突破统一化治理的绝对统治地位,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人类社会文明化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普遍化的发展历程,就是本质性思维不断生成发展、理性的力量不断积累扩展的过程,这种普遍化发展导致人的同一性表现被不断的得到认同,相应的管理也建立在这种同一性彰显的台地之上,于是就有所谓的“一视同仁”,就有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有所谓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无疑是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因此,统一化的治理,并非空穴来风,并非无根浮萍,它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历史的合理性。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度,一旦超过了这个度,就会适得其反。普遍化、同一化的发展作为对等级制度、对先赋差异、对任意差别的否定与纠正,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但当它自己发展到极端而成为唯一的绝对命令时,它就会又像过去被自己否定的差别等级制一样,必然被历史所抛弃。于是所谓的差异化治理才在今天应运而生,而分层治理作为差异化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也就正当其时。当今社会,随着人类普遍化发展浪潮的冲击,作为能够与其相对立、相抗衡的差异化、个体化发展,也是如遍地山花一样竞相开放、争奇斗艳。但是,面对这种情况,相应的社会治理却仍然是统一化治理一统天下的格局,差异化治理并没有被提到应有的议事日程上来,并没有成为人们进行社会治理的不可或缺的基本理念。因此,针对社会现实,我们有必要突现差异化治理的重要地位,发挥其应有作用,从而使整个社会治理能够双管其下,而不再是以往的独脚跛行。

其次,社会分层治理需要限度。从以上可见,差异化治理,并不是对过去任意差异发展的简单认同与相应治理,也不是对统一化治理的直接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认统一化治理有其重要价值与合理地位的基础之上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也就是说,社会分层治理在当今条件下的确需要突现,但是,它绝对不是也决不能抛离统一化治理而独立存在,否则它就会使治理变得无法治理。

治理,其本质就是对一种合理秩序的追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就是对差异的合理化整治,因此,它必然不会允许差异任意表现。但是,由于治理对象是人,人是差异与同一的统一,因此,它又得给人的差异表现留下一定的存在空间。治理的历史经验表明,过于统一化的治理,在许多问题上必然使个体化的人们心生反感,但是,过于差异化的治理,也就无所谓治理,乱七八糟毫无秩序的状态更不是有着类意识、本质性思维、程序化观念支配的人的追求。因此,分层治理作为一种差异化治理,其允许差异表现的程度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了这个限度,它就不是治理,而是走向治理的反面——混乱。

那么,分层治理的这个限度是什么呢?显然,它就是统一化治理对它的规约。如果离开统一化治理的规约,它就会失去其“治理”的本质。从正义的角度来讲,虽然分层治理有其差异性正义基础,但它的发挥不能冲击掉同一性正义的基础地位,一旦冲垮同一性正义的基础地位,它将一发不可收,最终也将冲掉自己的存在之根。比如,不同阶层、群体的人应当得到区别对待,但是,这种区别对待、这种差异化治理自身如果不受任何制约,超出了一定范围就势必造成对同一性正义的挑战。富有阶层与贫穷阶层,从差异性正义的角度来讲,一定的经济收入差异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它是主体差异起点与差异过程的必然结果。但是,如果对其不加限制而任其自然发展,那么它就必然形成贫富两极分化,如果从物质决定精神、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角度来讲,那么两极分化无疑会使一部分人的人权受到伤害,他们势必失去其做人的尊严,这就是极端经济差异对人格平等的严重侵蚀,是差异之极端发展对同一性正义的极大破坏,这与人类社会的合理发展背道而驰,这种情况若没有发生就要想法阻止,一旦发生则一定要加以纠正。

从人的三重属性角度来看,分层治理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某一群体的治理方式,它比统一治理——针对所有群体的类治理具体一些,但它却比个体化治理又抽象一些,因此,它可能对个体的特殊性存在与表现仍然考虑不足。也就是说,相对于个体化治理,它仍然具有很强的群体统一化特征。

关于个体化治理人们很少谈到,人们常常谈到的是差异化管理。所谓差异化管理,就是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不过分地一味强调对员工“一视同仁”,而是因人而异实行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的管理方式。应当说,差异化治理与差异化管理的精神基本上是一致的,即针对管理对象的差异性、特殊性来采取相应不同的管理方法,只不过,差异化治理作为一种统治的基本理念,它更加注重受治者的主体性,同时,它也比差异化管理的意义更加广泛、程度更加高拔、范围更加宏阔。

虽然,治理强调治理者与受治理者的协同与合作,群体性分层治理中的“一视同仁”仍然是治理者对某一群体进行规治的常用模式,相对于全社会的统一化治理,它是具体的,它以差异性正义为根,但相对于个体化治理,它又是抽象的,其根又渗透到了同一性正义领域之内。因此,分层治理有时往往容易伤及个体——由于所有个体并非“一个模子”制造出来,他们有许多差异,面对这些复杂多样的差异,我们如何可能仅仅用一个“一视同仁”方法就能做到合理规治?因此,任何治理者均应对同一群体中个别成员治理,在某些方面一视同仁的条件下,在另一些方面则要因个别的差异而区别对待,以不同的治理方法与治理技巧施以规治。因此,着眼于人的群体关怀的社会分层治理,它可能因上看不到人的类同一性、下看不到人的个体差异性而与走向片面,这是我们应当特别加以注意的。

[1]夏新华,胡旭晟.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74.

[2]陶希东.中国特大城市社会治理模式及机制重建策略[J].社会科学2010(11).

[3]易小明.社会差异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1.

[4]杨伯峻.论语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

[5]周兴中.中国近代社会的正义思想管窥[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

[6]易小明.人的三重属性与人的二重属性[J].学术界,2005(6).

[责任编辑张家鹿]

C912

A

1000-2359(2011)05-0001-05

易小明(1965—),男(土家族),湖南龙山人,哲学博士,湖南省差异与和谐社会研究中心主任,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所长,中南大学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哲学、伦理学原理研究。

201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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