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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礼制到节庆
——先秦两汉时期社祭的变迁

2011-04-12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7期
关键词:民间

孔 宾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从礼制到节庆
——先秦两汉时期社祭的变迁

孔 宾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先秦两汉时期的社祭活动,存在着官方和民间两个系统。在西周时期,社祭活动由官方主导,既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宗教礼制,也是维护贵族统治的有力工具,民间的社祭活动要受到官方的制约。自春秋以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官方对社祭的控制力减弱,而民间社祭活动却不断发展,社祭的政治性和宗教性逐渐淡化,社会性和娱乐性日益增强。到了汉代,社祭成为盛大的民间娱乐活动,实现了从国家礼制到民间节庆的演变。

先秦;两汉;官方社祭;民间社祭;礼制;节庆

社祭礼制在国家祭祀礼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西周时期,社祭礼制不仅是单纯的宗教活动,还是国家统治权的体现。周代贵族统治者拥有治土治民权,因此只有他们才有祭社的权力。平民虽然也可以祭社,但是没有主祭权,并且民间的社祭活动要受到官方的制约。作为官方控制民众的重要手段,西周的社祭活动充分表现出国家礼制层面的特点。春秋以降,官方主导的社祭礼制开始衰微,而民间社祭活动却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社祭的性质也逐渐发生变化。两汉时期,社祭活动褪去了庄严肃穆的礼制色彩,不再是向社神的虔诚祈报,而成为人们欢聚同庆的场合,社祭日也成为重大的节日。

一、西周以官方为主导的社祭礼制

我国古代是传统的农业社会,社神崇拜是社会信仰的重要内容,它起源于原始时代的土地崇拜。自农业生产出现以来,土地神崇拜就已产生。《说文》:“社,地主也。”《礼记·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孝经援神契》:“社者,五土之总神,土地广博而不可遍敬,故封土为社而祀之,以报功也。”又云:“社者,土地之神,能生五谷。”可见,社神是由土地神发展、演变而来的。

周代社神崇拜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人们认为社神是一定区域的守护神。社神对地方守护的范围非常明确。这是因为周代受封的诸侯国,虽然要服从周天子的管理,但它们都有相对的独立性,都有比较明确的国土范围。对此金景芳先生指出:“中国的社稷相当于恩格斯所说的‘民族守护神’,这些神的王国不越出它们所守护的民族领域。”①金景芳:《中国古代思想的渊源》,《社会科学战线》1981年第4期。在周代,社稷之神的农耕文化色彩有所淡化,同时被赋予强烈的政治色彩,社稷不仅被视为区域的守护神,而且还成了国家的象征和国家政权的标志。《周礼·地官·小司徒》云:“凡建邦国,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左传·僖公四年》也说:“君惠徼福於敝邑之社稷,辱收寡君,寡君之愿也。”总之,社神实际上是与一定的区域相联系的,具有非常明显的地方守护神的特征,被认为是可以主宰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神祇。

在周代,社稷是政权的象征,建立国家必须要立社。《白虎通·社稷》云:“封土立社,示有土也。”周代实行等级分封制,王、侯、大夫、士,不同的社会等级享有着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在层层分封之后,就要封土立社,以表明自己对这一方土地的神授权力。社的建立是与社会等级制度相一致的。《礼记·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周代的社按照性质可以划分为公社和私社。“乡、州、遂、县以及公邑采地之县鄙等,凡大城邑所在,亦各有公社,若《州长》云:‘岁时祭祀州社’,《论语·先进篇》:‘子路使子羔为费宰,云有社稷焉’是也。王侯乡、遂、都、鄙之社,并为公社;置社则为私社”②[清]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1页。。这里的“公社”实际上指的就是官社。“私社”属于民社,为百姓所自立,但其立社与祭祀活动必须受到国家的监督。《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择元日,命民社。”郑玄注:“社,后土也。使民祀焉,神其农业也。”这说明,百姓不但可以祭社,而且还必须祭社,但是村社成员的社祭活动不具有随意性,只有参与权没有主祭权,要在国家的统一规定下进行。

周代贵族的统治是以治土治民为特征的,只有天子和诸侯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只有天子和诸侯才拥有社祭权。《礼记·王制》:“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荀子·礼论》:“郊止乎天子,社止于诸侯。”掌握对社的祭祀权是国家现实统治权的表现。天子、诸侯所主祭的大社与国社,在神格上具有守土、护民的特点。社神的这种神格,同天子、诸侯既治土又治民的统治权是一致的。因此,天子、诸侯所立的社,不仅是一种宗教信仰的中心,而且可以作为他们现实统治权的一种象征。《左传·庄公十四年》:“苟主社稷,国内之民,其谁不为臣;臣无二心,天之制也。”掌握了社祭权,也就意味着成为政治上的统治者。

统治者对社神的祭祀极为重视,亲自参加祭典。《礼记·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向于北墉下,答阴之义地。日用甲,用日之始也。”周代对社的祭祀主要表现为祈福报恩的宗教活动。《礼记·郊特牲》:“社所以神地道也。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故教民美报焉。家主中霤而国主社,示本也。”

周代的社祭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春秋两季,《诗·周颂·丰年序》“秋冬报也”疏云:“天地社稷之神,岁则常祭,谓之祈报。”春祭曰:“祇”。《礼记·月令》载,在每年的仲春季节,“择元日,命民社”。春天是农事兴作的季节,人们选择此时祭社是为了祈年,希望通过祭祀土地神,保佑农作物丰产。秋祭曰:“报”。报社是对于大地丰收后的感恩祭祀,秋天农作物丰收后,人们认为是土地神和五谷神庇佑的功劳,于是就要酬谢土谷之神。《诗·周颂·良耜》序云:“秋报社稷也。”《诗经·小雅·甫田》郑笺:“以洁齐丰盛,与我纯色之羊,秋祭社与四方,为五谷成熟报其功也。”可见,有祈社,必有报社,报社祭祀是远古人民对土地的感恩节。人们在感谢土地已经丰厚赐予的同时,还要祈祷下一年的丰收,《周礼·春官·肆师》云:“肆师之职,掌立国祀之礼,以佐大宗伯。……社之日,莅卜来岁之稼。”《公羊传·庄公二十三年》何休注:“社者,土地之主。祭者,报德也。生万物,居人民,德至厚,功至大,故感春秋而祭之。”

祭社祈谷是全国上下的头等大事,不仅是各级统治者的责任,而且与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也是全民性的活动。居住在国都和边鄙的贵族及全体庶民都要参加本地区的社祭,《礼记·郊特牲》说:“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社,丘乘共粢盛。所以报本反始也。”郑玄注:“单出里,皆往祭社于都鄙。”孔颖达疏:“社既为国之本,故若祭社,则合里之家并尽出。”“既人人得社福,故若祭社,先为社猎,则国中之人皆尽行,无得住家也。”凡祭社之前,先行社猎,然后将献公的大猎物用于祭社献神。这种社猎,国都中人人都得参加,此即所谓“唯社田,国人毕作”。社祭所用的粢盛,由都鄙共同耕作的公田产出后上交国家神仓,此即所谓“唯社,丘乘共粢盛”。我们还应该看到,在周代贵族主导的官方社祭礼制中,尽管也得到了广大民众的认可和参与,但这种参与却是功利的和被动的,人们只能匍匐在威严的神灵脚下向它祈求和致谢,同时还要受到来自官方的强迫和控制,毫无表达自身意愿的自由。

在周代的社祭礼制中,官方社祭礼制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清人金鹗考证:“不知古者成群置社,庶民固得与其祭事,而不得主其祭。”①[清]金鹗:《求古录礼说》,《清经解续编本》,上海书店1988年版,第389页。因此,国家通过对社祭活动的干预,把村社组织中的社祭活动纳入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从而使周代的社祭礼制呈现出明显的官方色彩。

二、春秋战国时期官方社祭礼制的衰微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分封制崩溃和郡县制的确立,社会各个层面都发生了剧烈的变革。这场社会变革也深刻地影响到了社祭礼制,官方社祭礼制日趋没落。

首先,是社神的地位逐渐下降。春秋战国时期,周室衰微,天下纷扰,意识形态领域原有的信仰体系随之动摇瓦解。土地崇拜发展到这一阶段,自然崇拜的性质已逐渐消失,而转化为具备多种社会职能的地区守护神信仰,从而贴近现实,神秘色彩大为减少,人格化的倾向更为明显。社神从高高在上的神坛逐渐步入民间,融入百姓的日常生活,变得日益世俗化和大众化。清人秦蕙田在其《五礼通考》这样描述:“窃意三代之时,封建法行,分茅胙土,首重社稷。即降而卿大夫莫不有采地,下而农夫,亦有井田,衣租食力,专以土谷为重;故自天子诸侯而外,大夫以下,成群置社,祇焉报焉,如是而已。后世易封建为郡县,而兵戈盗贼,战攻防守之事起,遂专以城池为固,守土之臣,齐肃战栗,而严事之,平时则水旱疾疫于以祇禳,有事则卫民御敌,于焉请祷,亦理势之不得不然者。”②[清]秦蕙田:《五礼通考》,(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93页。经过春秋战国之际的巨变之后,社神不仅地位发生变化,而且其“国主社”的神性神格也发生了变异,从国家政权和封建领地的保护神变成“水旱疾疫于以祇禳,有事则卫民御敌”的普通神了,不再具有土地所有权的象征意义。

其次,是里社的出现。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等级结构与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的设置不再以社会等级而是以行政区划来确定,并且在社会基础组织中出现了里与社合一的状况。春秋战国时期的里社是一种以立社祀社活动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基层组织,普遍分布于各诸侯国之中。“里”最原始的含义是民居。《说文》云:“里,居也。”里在西周时期指村社组织,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农村公社解体,里失去了村社组织的性质,从而变成了基层行政机构的名称。里与社关系密切,《礼记·郊特牲》:“唯为社事单出里。”郑注:“单出里,皆往祭社,于都鄙二十五家为里。”孔疏:“社事,祭社是也。单,尽也。里,居也。社既为国之本,故若祭社,则合里之家并出,故云单出里也。”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大都设有里社。包山楚简记楚国地方行政组织即是州下辖里,简138记有“同社同里”,简210记有“举祷社一全腊”③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艺文印书馆2003年版,第173页。,可知楚国有里社。其他各国也多设有里社,“秦昭王有病,百姓里买牛,而家为王祷”,公孙衍出见,有“奚自杀牛而祠社”①《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之问。《列子》记载一燕人被同行诳指晋国里社,说是该人的“里之社”②《列子·周穆王》。。鲁庄公有如齐“观民于社”③《国语·鲁语上》。。可见,秦、晋、燕、齐等国民间均有里社。总之,随着宗法分封制的解体,村社组织的政治功能得到强化,到战国时期里成为基层行政结构,并且与建立在里内的居民信仰组织——社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里、社合一的制度,称为里社或书社。

最后,是对社祭礼制的僭越。最初表现在诸侯僭用天子之礼。《左传·文公十五年》载:“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礼也。日有食之,天子不举,伐鼓于社;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以昭事神、训民、事君,示有等威,古之道也。”杜注:“社尊于诸侯,故请救而不敢责之”,“天子不举,诸侯用币,所以事神。尊卑异制,所以训民”。虽然诸侯作为有土之君也可以以社示尊,但在天子之前,也要明晰尊卑等次,才能事神、训民、事君。现在天子式微、诸侯坐大,不仅用牲于社,还伐鼓于社,公然僭越天子社祭礼制。此类情况在春秋时期层出不穷,例如:“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④徐仁甫:《左传疏证》,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8页。“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亦非常也。凡天灾,有币无牲。非日月之眚不鼓”⑤晁福林:《试论春秋时期的社神与社祭》,《齐鲁学刊》1995年第2期。。后来政在私门,卿大夫也开始僭用天子社祭之礼。《左传·昭公十七年》记载当年夏六月日食,祝史请用币于社,这是合乎周礼的。但是季平子却阻止祝史使用用币祭社之礼,不仅破坏社祭礼制,而且试图操纵社祭礼制为自己的政治目的服务,故而昭子批评他“不君君矣”。

春秋时期的社,已经突破了统治阶层所设置的桎梏,成为民众聚会的场所,社祭之日也成为民众聚会的时间。⑥《国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79页。鲁庄公二十三年(前671)夏天,鲁庄公“如齐观社”,曹刿力谏,庄公不听,还是去了齐国观看。曹刿说:“夫礼,所以整民也。……夫齐弃太公之法而观民于社,君为是举而往观之,非故业也,何以训民?……今齐社而往观旅,非先王之训也。”⑦《国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83页。从曹刿的这段话里,可以看出,春秋时期齐国的社祭情况和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区别,所以说“齐弃太公之法而观民于社”。齐国受周礼影响较小,社祭不再是单纯地对于社神的祈祷感恩,而是民众相聚的一个机会。曹刿谓“今齐社而往观旅”,韦注“旅,众也”。可见鲁庄公所观看的是齐国的“旅”——即社祭时熙熙攘攘的人群。可以想象,齐国的社祭人流涌动、欢歌笑语,远比固守周礼的鲁国社祭热闹得多,所以吸引了鲁庄公前去观看。

总之,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冲击下,官方崇奉的社神的神性日趋广泛化,失去了作为国家政权保护神的象征意义。同时社祭礼制的僭越现象越来越严重,不可避免地逐渐走向衰微。对于广大民众而言,社祭不再是单纯的对于神灵的祈祷和拜祭,而是一个欢悦聚会的场合。从此,社祭作为民众欢聚的习俗一直延续下来,汉代以降,下层民众终于登上社祭舞台,使社祭从官方控制的礼制演变成为百姓自己的节日——社日。

三、汉代民间社祭的发展及其节庆化

汉代在朝廷、郡国、县、乡、里等各级行政机构中都立有社。其中,县以上的社为“官社”,由官府主持祭祀并拨付费用。官社继承了先秦的社祭礼制,除了在官社的设立上按照行政等级逐级立社以外,官方社祭礼制的祭法、仪程和功能并没有多少改变。乡社和里社为“民社”,由社宰或里正负责祭祀,所需费用由里社民众共同承担。《史记·封禅书》云:“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制曰:‘可。’”与以往不同的是,底层民众不仅是社祭的参与者,而且还是社祭的主持者,从而极大提高了广大民众参与社祭的热情,促进了民间社祭社会化功能的不断发展,最终实现了社祭的节庆化。

春社与秋社作为汉代民间最重要的祭祀,⑧两汉官方规定除春秋二祭之外,还有腊祭(参见《史记·封禅书》),民间则仅有春秋二次社祭的记载。由里正、父老主持,具体执行为社祝、社宰、祭尊等人,负责社祭费用的收取、祭仪的主持以及祭品的分配。两汉时代,官方仍然强调以里置社,每里均立有社。汉代民间的社基本上是与官方基层行政机构的里合而为一的,社的活动是里的职司的一部分,并得到国家的认可和支持。《春秋繁露·止雨》曰:“雨太多……令县、乡、里皆归社下……里正、父老三人以上,祝一人。”⑨苏舆:《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26页。这里的“令”字说明里正和父老的主祭权是由官方授予的。两汉时期,随着国家基层政权的里与民间组织的社日益分离,除了举国一致的祇禳之外,《春秋繁露》记载了这种共同的祇禳活动,如文中所引卷十六《止雨》篇;同卷《求雨》篇:“春早求雨,令县邑以水日令民祷社稷山川。……凿社通之于闾外之沟。”⑩上述功能在官方之社中依然存续,在乡里之社则比较少见。官方不再干预乡里之社的祭祀活动。在民间社祭逐渐由官方控制向民间自主转移的过程中,产生了与以往不同的显著变化。

第一,是社神神性的持续弱化。秦汉以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自然依赖程度有所减弱,认识水平也不断上升,社神的神圣色彩迅速消退。这时社神信仰不仅是一种迷信形式,同时也是一种聚合本地区、本宗教力量的特殊的组织形式。土地神不再是唯一的社祭对象,各地民间有选择地把当地有贡献或有影响的人物作为社祭对象,或配祀社神,或直接为其立社。如《汉书·栾布传》载:“(栾布)以功封为鄃侯,复为燕相,齐燕之间皆为立社,号曰栾公社。”《后汉书·宋登传》中说,宋登“为汝阴令,政为明能,号称神父”,死后“汝阴人配社祀之”。《后汉书·孔融传》载:孔融为北海相,“郡人甄子然、临孝存知名早卒,融恨不及之,乃命配食县社”。《太平御览》卷532《社稷》引《陈留风俗传》载:陈平“少为社下宰,今民祀其位”。从以上事例来看,无论是高官显贵还是地方小吏,甚至是平民百姓,只要有恩德于民或是有善举于世,都有可能被尊奉为社神。这种社神纪念意义大于福佑意义,跟作为五土总神的社神相比,其神性简直有天壤之别。由此可见,春秋战国以来社神逐渐失去了神秘的色彩,到汉代竟然沦落到连贩夫走卒都可入主其庙的地步,可谓一落千丈。社神在百姓心目中的地位也日渐下降,从高高在上的神坛逐渐步入民间,融入百姓的日常生活,变得日益世俗化和大众化。

第二,是私社的出现与盛行。周代庶民之私社虽为民社,却具有官督民办的性质。直到秦汉时期,经过春秋战国时代的社会裂变以后,宗法土地关系崩溃,里、社、宗族合一的局面被打破,才开始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由民众自发组织的私社。

在汉初,社的设置是受官方控制的,不能随意立社。汉代县以下的行政单位是乡、亭、里、什伍,民间的社以里为单位而立。“里”内设“社”的传统,在整个两汉时期都保留着,如汉高祖少时经常祭祀的枌榆社即是乡村里社。据《史记·封禅书》记载:“高祖初起,祷丰枌榆社。”《史记·集解》引张晏曰:“枌,白榆也,社在丰东北十五里。或曰:‘枌榆,乡名,高祖里社也。’”《汉书·食货志上》李悝所说的“社闾尝新,春秋之祠”,其“社闾”即“闾社”,也就是“里社”。乡里之社虽属民社,但其设立与祭祀要受到官府的控制。《礼记·月令》记载:“仲春二月……择元日,命民社。”《淮南子·时则训》亦载:“仲春之月……择元日,令民社。”

汉代虽然延续了战国以来的里社合一的制度,但到后来却逐渐出现了分离的趋向,在民间出现了传统里社之外的私社,社与官方体系的里相分离,成为独立的民间组织。《汉书·五行志》记载,西汉晚期出现了民间百姓在里社之外另立私社的现象:“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张晏注云:“民间三月、九月立社,号曰私社。”臣瓒曰:“旧制二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

在春秋战国以前,由于宗法土地关系的稳定性,乡里关系比较规整,当时因里而置社,社与里完全统一。经过春秋战国时代的社会裂变,到了秦汉时期,随着日渐明显的里、社分离的趋势,汉代还出现了脱离官府控制的由民众自发组织的私社。这种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尽管受到官府的限制和打击,但其发展却呈现出愈来愈盛的势头。

第三,是社祭的重要性降低。汉代社祭的基本功能仍是春祈秋报。《白虎通·社稷》曰:“岁再祭之何?春求秋报之义也。故《月令》仲春之月,‘择元日,命民社’。《援神契》曰:‘仲春祈谷,仲秋获禾,报社祭祀。’”春社向土地神卜稼,祈求丰收;秋社向土地神报功,酬谢护佑,都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密切相关。这一点从社祭的时间上就可以看出来。汉代民间祭社的时间一般都选择在春二月、秋八月。仲春、仲秋时节为我国农业耕作、收获的季节,古人选择这个时期祭祀土地神,含有祈农、报恩的虔诚思想。仲春之月,阳气发动,万物萌生,自然是祭祀的好时机,《国语·鲁语上》说“土发而社,助时也”,《晋书·礼志》说“祭用仲春,义取重生”,《礼记·郊特牲》说“社供粢盛,所以报本”。

但从发展趋势看,社祭的这种春祈秋报的功能在官社中表现得比较明显,而在民间,社祭与土地的关系变得日益疏远。汉代民间社祭更加贴近百姓的日常生活,并延伸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除了大的自然灾害如祈雨止雨、日蚀地震等时官方会组织百姓统一祭祀之外,人们在生活中遇到各种困难如生病、盟约、求子时也都会祈祷社神。如“瘐邈与女子郭凝通,诣社约不二心,俱不婚聘。经二年,凝忽暴亡,邈出见,凝云:‘前北村还遇强梁,抽刀相逼,惧死从之,不能守节,为社神所责,心痛而绝’。”①[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126,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532页。这是相爱男女向社神发誓订立婚约。东汉中兴初,汝南应枢“生四子而尽。见神光照社。枢见光,以问卜人。卜人曰:‘此天祥也。子孙其兴乎?’乃探得黄金。自是子孙宦学,并有才名”②[晋]干宝:《搜神记》,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页。。可见社神还增加了保佑子孙繁衍、才名显达的功能。

第四,是社祭日益向娱乐化方向发展。自秦汉以来,民众在里社祭祀土地神时,除保留着祈农丰产的宗教祭祀功能之外,社会功能渐渐增强。每年二、八月上旬的戊日祭祀,祭日又称社日,祭社之后,祭品要分发给众人以共享福胙。如《汉书·陈平传》云:“里中社,平为宰,分肉甚均。里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祭社之后,要举行宴饮等各种活动。《荆楚岁时记》载:“社日,四邻并结,综会社牲醪,为屋于树下,先祭神,然后飨其胙。”③[南朝]宗懔:《荆楚岁时记》,转引自宁可:《汉代的社》,《文史》第9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可见社不仅是祭祀场所,而且也是集会宴饮之地。民间祭社时,里中男女老幼,均可参加。随着社神地位的逐步下降,社祭时庄严肃穆的宗教气氛越来越淡,从“作乐以祀农神”的娱神向自娱自乐转化。两汉时代,社祭之后的宴饮活动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人们载歌载舞,尽情宴饮欢乐。即使“穷鄙之社”,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自以为乐”④何宁:《淮南子集释》,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63页。。《盐铁论·散不足》也说:“屠羊杀狗,鼓瑟吹笙;贫者鸡豕五芳,卫保散腊,倾盖社场。”民众在祭祀社神时,除了祈求一年农事吉祥外,亦借“社日”之机会,“合欢聚众,取亲于乡里”⑤辛志凤等:《墨子译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5页。,以联络感情,促进邻里和睦。

两汉时期,社祭活动完成了从礼制向节庆的演变。社祭之日成为百姓自己的盛大节日,称为社日。社日在中国历史上传承达数千年之久,历经魏晋南北朝,于唐宋时期达到极盛。这一习俗对中国古代的民俗民风、百姓的精神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K232

A

1003-4145[2011]07-0061-04

2011-05-01

孔 宾,山东曲阜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陆晓芳sdluxiaofa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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