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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视域下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价值呈现

2011-04-12冉,叶

华东经济管理 2011年9期
关键词:非营利公民利益

张 冉,叶 超

(上海电视大学 a.管理系;b.国际交流学院,上海 200086)

一、和谐社会构建下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提出

非营利组织,又称“第三部门”,是一种独立于国家、政府力量之外并与市场相区别的非营利性群体组织,是一种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应对。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1月,我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3.9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26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45万个,基金会2168个,这还不包括未注册、游离于体制外的社会组织(2011年1月民政部公布的官方数字)。这些体制内外的非营利组织在环境保护、慈善救济、扶贫发展、权益保护等多领域中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公益性服务,发挥了政府和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转型所带来社会阶层分化以及需求多元化,与政治、社会稳定相关的各类社会问题不断涌现。于是,2005年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构建,在给非营利组织提出新要求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社会组织机制的健全,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非营利组织所表现出的草根性、自由结社、志愿性和慈善性等属性与和谐社会是内在契合统一的。活跃在困难群体援助等领域的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补充,有助于调适失业问题、贫富分化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带来的社会矛盾[1]。因此,发挥非营利组织在协调多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功用,已经成为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公民社会培育:和谐社会构建中非营利组织价值呈现的路径依赖

(一)和谐社会构建中公民社会与非营利组织的有机统一

非营利组织,是以草根性和结社自由等为核心特征的社会中间性组织,它根植于社会并服务于社会,这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功用的发挥需要广泛的社会基础,因为非营利组织魅力本身就在于强大的社会性网络力量。然而,在传统社会建构模式下,社会呈现出一种国家治理主导的态势,社会中的公民人格也具有典型的依附型特征,这与和谐社会对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与人的地位的独立性的本质要求是相违背的。社会和谐的根本表现在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并且这种自由是出于共同营造一个正派社会而非基于外界强行施压而形成的。由于公民社会是一种有别于专制国家组织的个人形成的自愿结合,以参与政治生活而形成的道德群体[2],作为国家权力和市场利益之外的社会自组织系统,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和民间关系的总和,强调来自于民间的草根性力量和以自由为特征的社会自组织性。抗衡国家和政府力量的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主体和核心构成,而公民社会的自愿结合和个人权力与自由的强化也恰如其分、匹配性地体现了非营利组织的结社自由、草根性等特征。因此,非营利组织与公民社会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可视为同一个命题,即在加速社会形态的变迁、使和谐社会构建获得价值适宜性的社会形态的同时,非营利组织需要公民社会作为其在和谐社会构建中价值呈现路径依赖。

一方面,公民社会为和谐社会提供了适宜的主体输入。和谐社会是以人为主体的和谐,是一个人人共享的和谐社会,推进“以人为本”、“以公民为本”的公民社会的塑造并赋予公民主体身份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公民社会的行动逻辑使公民获得了一种独立人格,人民群体的民主、利益和表达诉求得以觉醒和增强。另一方面,公民社会为和谐社会进行了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的最佳状态。公民社会的出现使得社会治理体系得以重构,国家与公民社会互动并相互赋权,这不仅使得国家可以有效地集聚社会资源,也可使公民各项权利得到发展并最终获得确认。并且,公民社会中公民人格的凸现,也必然要求社会建立一种以均衡性为核心特征的权力分配机制和制度安排,从而利于实现和谐社会中的权力制衡,因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具备各阶层相互制衡的权力机制,并更多地通过代表私权利制衡公权力来实现的。此外,公民社会为和谐社会塑造了多元的文化氛围。公民社会的多元性,将导致利益的广泛性,有助于分散政治冲突的各种倾向,有助于产生一种更为开放和选进的政治观[3],这将利于公平、公正的多元社会文化的营造,形成和谐社会所需的价值观与道德伦理,最终满足社会多元需求。因为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路径依赖在于以多元为核心特征的社会构建并使社会呈现多元的发展态势以创造和谐社会的基础。总之,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在主体、制度和文化方面的有机契合,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在和谐社会构建中以公民社会为路径依赖并发挥功用。并且,基于和谐社会构建的公民社会本身也要社会组织化,从而“社会联系有可能,并确实独立于国家权力”[4]。

(二)公民社会视域下的非营利组织与和谐社会结构性重塑

作为公民社会的基础与主体,非营利组织主要通过治理模式、资本状态和利益取向三方面的结构性重塑来实现和谐社会构建功用的发挥,并且这三个方面与和谐社会的绩效表现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

1.制衡性的公共治理构建

一个社会的和谐水平是这个社会治理供给的函数。社会治理供给内容越充分,供给主体越优化,社会和谐程度自然也就越高。在传统的政治与行政理论背景下,一个社会和谐治理范式主要基于“政府—市场”的两分法。然而,在两分法框架下,由于权力和利益配置的非均衡性,社会中极易出现利益的单边性发展与压缩,如表现为经济垄断性和政府腐败等现象,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不断渗出。民间组织分离国家权力,才能促进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2007年,党中央提出以“共建共享”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这要求和谐社会是一种多元治理理性互动的“善治”,标志着公共部门、市场部门、非营利部门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有机协调与配合。

在公民社会的塑造背景下,非营利组织大量出现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作为对传统范式的超越,这种模式将对市场和政府的治理起着完善和制衡的作用,并最终导致社会治理权力三分化,从而致使社会各利益主体权力和行为相互制衡,有利于实现“政府—市场”两分法下社会和谐的帕累托改进。构成状况及其相互关系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具有结构性前提的意义,同时它们又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5]。如果以治理的途径或手段来辨识,市场是以“效率”为核心的经济治理,政府是以“权力”为核心的行政治理,而非营利组织则是以“信誉”为核心的道德治理。效率与竞争决定了市场治理与和谐构建是相背离的,而政府部门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由于更多基于宏观利益而导致局部公共空间真空出现并引致政府失灵状态。此时,作为民间自组织性单元,非营利组织以第三方治理身份有效地弥补市场和政府失灵,是对公共部门、市场的重要补充,通过参与公共治理,对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和社会多元需求的满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非营利组织的民间治理与公共部门的国家治理和以企业的市场治理共同构建了和谐社会的现代公共治理体系,三者缺一不可。

2.凸现的资本社会化促进

和谐社会构建需要丰富的社会资本,并主要体现在公民之间的广泛信任、合作和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城市居民社会资本依托方式的单位体制正在解体,而新的社会资本依托方式尚未建立。因此,社会还处于社会资本缺失的状态,社会缺乏相互信任与合作,社会主体也缺少对公共责任的承担,公民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民主政治等也难以有效实现。作为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资本存在于广泛的社会关系和网络结构中,因此,结社自由和关系网络化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可以成为社会资本新的生发源和流转载体。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性和公民主体性,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本质特征之一[6]。从某种意义上讲,鼓励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就等于投资社会资本,就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政治新的投资方向。

非营利组织是中国民主化的一个工具,尤其对于自下而上生成的非营利组织,它们与广泛的基层社会有着紧密的显性或隐性的契约关系,更能够清晰、准确地识别民情,进而能够充当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一个重要中介。可以说,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当前社会资本优化与增量管理的主要路径依赖,一方面,社会资本本身就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7]。并且,非营利组织给和谐社会所需的社会资本提供了社会组织化的可能。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资本组织化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集体行动的逻辑强化了公民在社会中的民主性和协作性,提升了公民间契约的信任资本,从而他们更有效地应对、协调共同问题,强化和谐社会中社会资本的民间性基础。另一方面,社会资本的存在,使得社会和谐非均衡状态中相对于政府和国家的弱式主体包括一般公民等,可以借助民间网络性组织对社会资本进行增量管理,提升他们在社会非均衡状态中与强式主体包括政府及其它垄断性利益集团进行谈判与对话的能力,从而有利于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并以资本社会性为核心的“小政府,大社会”和谐社会治理状态的形成。

3.公益性的价值观塑造

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利益和谐。其中,公益与私益的平衡与和谐是关键问题之一。因此,优化社会利益结构、提升公共利益在社会利益的结构成分,是摆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目前政治体制、社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存在以优势集团利益为核心并以狭隘性利益为特征的体系异化倾向,政治性与垄断性利益控制着社会利益布局,这使得中国公共行政存在一种巨大风险,即公共行政有可能变成追逐自我利益的一个领域。

作为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公共利益是和谐社会深层次的核心价值,是一个社会理性、长远的利益诉求和体现。公益性是非营利组织的根本价值准则,是推动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核心能力[8],并且公益目标实现程度也是检验非营利组织实际状况的基本标准,非营利部门比公共部门和营利性部门更能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并去维护它。因此,推动以公益性价值为核心的社会并大力发展民间性、自治性特征为主的非营利组织作为公益传送与表达的载体,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非营利组织特有的利润非分配性(Non-profit Distribution)特征,使得其能够天然地向外界呈现出利他性、慈善性和公益性等典型表征,有效帮助社会道德风尚的良性转化,促进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对话与沟通,有效地缓解我国社会转型中产生的诸多社会矛盾。例如,我国近年来大量出现的非营利组织如红基会、扶贫基金会等,在助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和公益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非营利组织通过受政府委托或参与政府采购,加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然而,作为公共部门的组织化补充,非营利组织不仅向社会创造和供给公益性服务,更是作为社会组织化的结点能够有效吸引和集结那些道德情操较高的亲社会性利他主义者并提供相应的话语与活动平台,从而使得公益活动的开展和服务的提供更为专业化,进一步强化社会公民慈善价值观的公益导向。

总体上,公民社会中非营利组织在促进和谐社会实现的总系统中,利益取向是核心,资本状态是基础,治理模式是手段,三者共同为推进整个社会的和谐构建了社会形态层面的保障。

三、公民社会规域下非营利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价值呈现的核心内容

(一)资源层面的社会资源分配的草根性与多元性

和谐社会标志之一就是要建立合理的社会资源分配机制,因为和谐社会中公平正义首先体现在以资源为核心的分配上。然而,在传统以国家为主导的治理模式下,社会是一种行政性主导的体系,社会资源主要依赖垂直性的行政体系进行分配并单边集中于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执政党及相关政权组织。资源尤其是权力资源分配的非均衡性导致大量的社会草根性主体被边缘化,弱式群体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阻滞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为现代公民社会中围绕社会资本为核心的组织化形式,非营利组织充分体现了社会资源分配的草根性与正义性,能代表基层群体参与社会资源分配。首先,非营利组织依托其基于草根的强大网络力量,大大提升了社会群体尤其边缘性群体资源获致能力。个人通过他们的会员资格在网络中或者在更宽泛的社会结构中获得短缺资源的能力[9]。其次,非营利组织在资源分配的平民性特征使得现代社会获得了衡制国家力量增长的一种机制。现代社会,在法理上不受国家权力的直接干预,相反是制衡国家,并要求国家予以保护的力量[10]。随着社会的转型以及政府职能的转移,传统社会构建体系下的资源分配模式被打破,资源分配包括权力资源由单边性压缩向双边甚至多元性分散转变。大量草根性组织出现并向国家权力边界内转移,拥有了参与资源分配的话语权,如行业协会承担了大量政府职能转移与委托而参与国家管理。可以说,非营利组织通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获取了政府、市场和民间多元化资源,有效地弥补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此外,作为公共治理一元,非营利组织也具有影响社会资源流向的能力。例如,公共危机爆发时,非营利组织能迅速筹集相关资源,是政府外募集应对公共危机资源的生力军。从这个角度看,政府部门应向非营利组织在资源供给方面寻求帮助并有必要对其给予信任,并且,在公共服务中非营利组织的参与,将使得原本行政性压缩的资源在去行政化的过程中得以平民性赋权,这也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性塑造。总之,非营利组织作为善治为核心的社会组织,能够继市场、国家后实现社会资源的“第三次分配”,并且由于分配的原则是基于“道德”而非市场的“效率”和政府的“权力”,充分保证了资源分配向基层和弱式群体转移与倾斜。如福特基金会“提高高校贫困生能力”项目就是改变高校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维护贫困生弱式群体求学的一个典型。

(二)基于关系层面的协调与平衡关系的天然优势

建设和谐社会,重在协调社会中各类利益关系,因为和谐社会建立的本质就是促进社会中不同关系的和谐性交结。非营利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由于组织的民间性、中介性、公益性等因素,具有协调和平衡各类关系的天然优势。

根据罗伯特·伍思努(1991)提出互相依赖关系理论,第三部门非营利能够与政府、市场建立互相依赖的关系,三个部门之间存着频繁的互动和交换关系。在这种特殊的契约文化下,非营利组织能够积极地与体制内政府与体制外市场进行互动与交换,并由此获得体制内外双重赋权而参与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协调。例如,行业协会作就是多元主体利益平衡与协调的最佳制度安排,他们能有效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企业、政府和社会之间关系,减少矛盾和冲突。当然,对政府而言,非营利组织不仅与之建立了合作授信关系,而且还建立了相互制衡关系。非营利组织通过参政议政、行政复议或诉讼等形式有效对政府行权过程中侵害公益和某些群体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约束。

同时,从权力距离来看,在广泛的社会资本性凸现的条件下,相对于公共组织,非营利组织与社会各类主体包括边缘化和弱式群体有着更短的权力距离,这将保证基层社会群体能较易借助非营利组织与公共组织和优势利益集团进行关系互动包括抗衡。较短的权力距离也使得非营利组织能够给社会公民向政府表达各自利益诉求提供了一种有力并且感到亲切的渠道,并由此成为社会公民以及各种利益团体的化身与代表。此外,基于不同取向、不同动机的人群发起并自下而上的组织构建模式,决定了非营利组织拥有更广的社会涵盖,能与草根性主体结成情缘化的紧密关系,并富有典型的互益性特征,这也赋予他们充分的资格代表相关利益群体并维护其利益,特别是对于那些由于社会阶层分化而处于传统单位组织之外的新社会阶层如流动打工者、自由择业者等。可以说,非营利组织存在的一大理由,就是让更多的“社会人”重新找到“单位”归属感,满足社会的多元需求,因为和谐社会本质就是一个和而不同并满足多样性需求的社会。

(三)基于制度层面的民间性的自组织秩序建立

和谐社会本质意义就在于社会秩序的重塑。建立有效的社会秩序,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也是全体公民共同利益的根本体现,并且“和谐”本身就代表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在传统社会下,社会秩序是一种自上而下构建的制度安排,主要通过法律和国家机器来设定、维护并具有典型的行政化倾向。然而,由于阶级利益差别的必然性以及秩序中的行政化刚性特征,这种传统秩序作为一种基于外部施压的硬规制,往往会激发而不是缓解社会矛盾。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所蕴含的结构性变迁和社会分化的趋势,在客观上提出了新型社会秩序建设的要求,并且构建重心由公秩序为主向公秩序和自组织秩序结合转变。

从社会秩序角度来看,非营利组织代表着一种新的自组织秩序,为社会秩序重构提供了一种新的渠道与手段。相对于国家政权和法制背景下建立的秩序,非营利组织所建立秩序主要是一种民间性私序,一种内生性的自组织制度,更多是基于公民社会中民间性的道德氛围或非官僚性的集体约束而形成的。通常,这种自组织的制度安排或私序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社会化与组织化的双重优势。一方面,由于非营利组织是一个面向社会基层并与之互动的草根性组织,具有较强的“亲社会”特征和强大的网络效应力量。并且,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社团的网络,对公共领域中人们普遍感兴趣的问题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话语机制[11]。因此,相对于公共和营利性部门,非营利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较为充分的社会主体多元参与性,能更好地代表社会和公民意志,从而能更为有效地建立社会规范、构建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以维护和调整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例如中国绿色组织在环保方面具有较高的社会号召力,在创造良好的环保社会和精神氛围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通过建立自治性的社会网络并使外部秩序内部化,在有效降低社会秩序管理成本的同时,能通过自我约束和惩罚的制度安排自组织地规范和协调网络上各价值主体的关系和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组织特有的集体意识,成为国家公序的有效补充。私序依靠声誉机制,采用集体惩罚,能促使商业社会的成员去遵守,并有单独的法律并选择法官[13]。

四、公民社会视域下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中价值呈现的典型异化

非营利组织本身并不是道德与亲社会行为的保证。受我国政治体制、社会文化等约束,非营利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价值呈现存在着典型异化现象,不是促进而是阻滞甚至破坏社会和谐。

(一)“官民二重性”下价值呈现的“政治化”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性社会组织,具有自组织性与结社自由特点。然而,非营利组织有时也需要变得政治化以求赢得政府支持,这就引致更为重要的有关其自治性的问题。在与政府保持独立的同时,由于契约文化导致非营利组织越来越需要政府支持包括政策、资金等,非营利组织也必然有意或无意地跨出第三域而卷入政治域,这使得其在获得体制内资源同时,也面临着被政府行政化的组织危机。并且,由于缓慢的政治体制改革,政府也力求控制着经济和社会领域,非营利机构由此异化为“二政府”或政府部门内部的非政府部门。非营利组织的行政化和政治化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将产生相关负作用。一方面,在政府强大行政化约束下,“官民二重性”的非营利组织往往代表的是政府部门利益,很难成为社会及其公民信任并依赖的话权表达机制和利益代言。在我国,部分抱有强烈“政府情怀”的非营利组织只注意上级主管单位指示而忽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非营利组织由于政治化,被国外政府所利用并成为破坏我国社会和谐的工具。例如,美国非营利组织多数都要为美国政府对外政策服务,承担政府“民主”输出的功能。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的政治依附,打破了多元化的公共治理模式,使得在公民社会中与国家抗衡的民间治理失去了社会组织化基础,社会资本难以集聚,资源分配非均衡性加剧,社会不和谐的公共空间也不断扩张。与此同时,对于非营利组织本身,公民社会所需要的利他主义的亲社会行为不断缺失,组织内部也滋生出一种源于政公共部门的官僚人格,从而导致公共部门常见的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现象在非营利组织中也大量出现,进一步恶化了社会风尚,影响了社会和谐。

(二)“商业模样”下价值呈现的“私益化”

从组织生成和本质属性看,非营利组织是社会公益实现的核心力量,因为它具有一种公益服务导向的特色如表现在使命、动机、激励等方面。但同时,非营利组织也需向收入提供者负责并呈现出不断加强的“商业模样”(business-like)和“成本-效益”(cost-effective)约束[13],以确保组织公益事业的可持续性并保持其公益性、志愿性特征。商业模样作为非营利组织效率和市场性运作的组织形态,使组织可借助资源多样化和市场原则并通过优质公共服务的供给以获取事业收入可持续来源。然而,非营利部门从业人员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由于制度与道德建设不足,非营利组织在商业化运作过程中并非免于经济人的影响。当基于经济利益、个人主义或其他因素的行为破坏了社会公益实现的制度安排,伤害了其被社会和公民所赋予的信任等精神氛围时,非营利组织就有可能是公益实现和增进的严重阻碍。一方面,尽管无法基于营利性组织的契约失灵来解释非营利组织与客户的关系,但由于利润非分配引致的社会监督压力机制的缺失以及公共产品的无形属性,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消费者与供给者之间信息非均衡同样是存在的。如果客户无法掌握充分信息,非营利组织将有可能获得相关竞争优势[14]。因此,道德陷阱和机会主义行为对非营利组织同样适用,并成为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本质作为一个利益集团现实存在于社会政治生活之中,其作用在于它的平衡机制。然而,非营利组织的利益集团化意义不仅仅在于此。由于组织内外治理失灵,作为一个利益集团,非营利组织“派别活动”的支配权可能被少数人控制并异化为利己主义支配下私益增进的工具。一些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时打着行政招牌收取不法费用,还有一些社会团体借“公正”的外表,异化为圈钱的机器。例如,2003年中国保健品协会因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而成为被我国第一个注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可以说,非营利组织这个社会公器已异化为个人私器,这些大量私益化行为的出现,不仅严重侵蚀了社会公益,同时对社会和谐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草根性”下价值呈现的“非组织化”

基于草根性的结社自由是公民的一种政治权利。然而,我国当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要求,非营利组织在相应级别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法律合法性的同时,还需有业务主管单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挂靠单位,获得归口行政机构的认可以获得行政合法性。受体制和观念因素影响,例如一些政府主管部门视非营利组织为不稳定因素制造者从而提高准入门槛或限制注册,某些社团组织无法找到所谓的挂靠单位而成为缺乏行政认可的群体,或者说,这些大量体制外的非营利组织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组织,这种法律层面的“非组织化”极大限制了这股“体制外力量”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所凸显的社会效应。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在法律层面的“非组织化”,极有可能造成我国大量致力于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权等方面的非营利组织无法按照其宗旨注册为正式社团,他们不仅在资源配置、政策给予被边缘化,其有益的亲社会行为也会受到行政程序的约束,“道德”动机受到严重挫伤,从而使他们不能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有理有法地发挥其应有力量。尽管也有一些社团组织为获取“准生证”被迫工商登记为“企业”,但商业化注册也会给其组织运作带来额外的成本如税收。另一方面,在行政地位缺失所引致的外界监督与管理失灵的条件下,这类在宗旨层面上具有典型亲社会行为的社团组织极有可能在行为层面上异化为社会不和谐因素的生产者。一些缺乏法律认可或合法注册的社会组织呈现出半公开或地下的运作态势并极易走入歧途,例如在南方省份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抱团”成立的同乡会旨在维护自身权益。由于缺乏社会认可,这些组织常异化为“外来帮会”,成为影响当地的不良群体。

[1] 丁元竹.建设健康和谐社会[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 Zbigniew Rau.The Reemergence of Civil Society in Eastern Europe and the Soviet Union[M].Boulder CO: Westview,1991:1-3.

[3] 孔德元.政治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73.

[4] Martin Krygier.“The Quality of Civility: Post-Anti-Communist Thoughts on Civil Society and the Rule of Law[C]//Sajo A,ed.From and To Authoritarianism.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1:9,14.

[5] 郑杭生.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2):1-10.

[6] 王民.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及其分类[J].学术月刊,2006,(9):8-11.

[7] Robert Putnam.Making Democracy Work[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3:167.

[8] 沈亚平,陆明远.公益与效率: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目标体系研究[J].学会,2006,(5):9-11.

[9] 托马斯·福特·布朗.社会资本理论综述[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2):41-46.

[10] 林尚立.两种社会建构:中国共产党与非政府组织[J].中国非营利评论,2007,(1):3-10.

[11] Ju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M].Cambridge:Polity Press,1996:367.

[12] Richman B D.Firm,courts,and Reputation Mechanism:Towards a Positive Theory of Private Ordering[J].Columbia Law Review,2004,104:2328-2368.

[13] Armstrong M.A Charitable Approach to Personnel[J].Personnel Management,1992,(12):28-32.

[14] Rose-Ackerman S.Altruism,Nonprofits,and Economic Theory[J].J.Econ.Lit,1996,34(2):7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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