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和谐视阈下的中国女性NGO多维角色解读
2011-04-11李莉舒菲
李莉,舒菲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
性别和谐视阈下的中国女性NGO多维角色解读
李莉,舒菲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
和谐社会的主要基础就是构建包括两性在内的各主要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在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发展中,女性NGO在其中所担当的社会性别平等的倡导、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的补给、志愿服务的智力与资源供给、女性政治权力参与的表达、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媒介以及女性现代精神生活的引导等方面的角色,对推动两性发展,实现社会融合和社会稳定,调节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中和谐性别关系的构建发挥了巨大作用。
女性NGO;和谐社会;角色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究其本质,和谐社会的主要基础就是构建包括两性在内的各主要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也就是说,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社会性别关系是不能忽视的社会关系之一,而性别之间平等与否更是影响和谐社会目标达成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性别关系在政治和市场等不同力量作用下呈现出不同的状况和问题,而专门从事妇女问题的研究或为妇女提供服务的女性NGO(非政府组织)也不断形成与发展。其对各方面关系与问题的推动、支持、救助、服务及倡导,为和谐社会中和谐性别关系的构建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研究当前中国女性NGO的社会角色对推动两性发展,实现社会融合和社会稳定,调节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性别平等的倡导者
两性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主要体现内容之一。公平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方式,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既定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认识和评价,表示人与人之间关系上的无差别性。在近现代学者的公平理念里,社会公平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公平,也包括权利、机会、规则和分配的公平。妇女作为人类社会中与男性相对应而又相区隔的一个社会群体,她们与男性群体相比,有着生理与心理方面的特殊区别。但她们在人格上,在政治权利、生存发展权利上与男性群体和社会成员应该是平等的,毫无尊卑贵贱之分的。但是中国的目前现实是仍普遍存在社会性别不平等,妇女地位仍然较低。根据全国妇联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发现,①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2001)“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中国男女两性社会地位总体差距和分层差距仍然存在,女性在就业、收入、教育、健康、参政和婚姻家庭等方面都处于不公平的地位。而中国的性别不平等与阶层的不平等是相关联和交叉的,并非独立存在。例如:贫富悬殊、城乡差异,这些差异中交织着性别待遇差距,换言之,贫与富有差异,贫困人群中男与女亦有差异。可以说社会性别不平等与其他社会不公同时并存,并横跨所有议题,例如:社会性别概念被边缘化,教育与就业的性别歧视,出生性别比例失调,农村妇女贫困及权利缺失,流动妇女权利侵犯,针对妇女的暴力等等。
社会机会的不平等、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平、社会性别角色分工的不合理等等这些因素,使女性NGO必然成为社会性别平等的倡导者。“服务”与“倡导”,是国际上比较常见的对NGO类型或者功能的基本概括,如同NGO的两条腿。根据“发声与退出”(Voice and Exit)理论我们也可以发现,弱势群体应该赋予两个最基本的筹码以供其去与强势阶层争取应有的权益,这两个最基本的筹码便是“发声”与“退出”。要么让弱势群体有发表自身不满和要求的机会,要么让弱势群体有选择退出转而投向其他具有替代性的选择。而女性NGO的产生就是其所代表的受损群体或者称弱势群体“发声”的一种表现。在这几十年间,中国女性NGO通过研究会、协会、报纸、网络等组织方式,通过学术研讨、教育培训、宣传报道等形式,不仅开展了两性平等的启蒙教育,即针对社会大众发起性别启蒙运动,倡导两性平等的生活方式,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意识,提升公众的性别意识;还进一步介入性别问题背后隐含的权利关系,从社会公共领域而不是家庭私人领域开展妇女问题的探讨与思考,将妇女发展问题融合进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制度改革中,担当着女性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角色。
二、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的补给者
一直以来,政府被认为是凌驾于社会各利益团体之上的、以普遍利益的形式而出现的公共权力。实际上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除了政府,还有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因为公共物品的供给实际上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公共物品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这种物品与私益物品的重要区别在于,它无法解决“搭便车(free rider)”的问题,也即免费消费的问题。所以,企业厂商一般没有动力投入于公共物品的供给。然而由于政府“理性经济人”的缘故,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公共物品领域的双边垄断、信息不对称和预算最大化问题。[1](p45)“市场不能”与“政府无能”为非政府组织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认为,NGO在提供集体物品方面具有专门性和灵活性,它提供的数量取决于政府对公民的多样性需求的满足程度。在其他条件恒定的情况下,公民对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越不满意,NGO的数量就越多;对于特定的政府供给,公民需求的差异越大,NGO的供给就越大。同样,保持条件不变,公民需求的同质性越高,不满意的需求就越少,NGO的数量也越少。[2]这一理论清晰地说明了NGO与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方面存在相互替代关系,也说明了NGO能够成为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提供主体。
具体来说,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女性NGO具有填补国家福利职能和市场公益职能缺失的特性,特别是在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领域尤其如此。在我国,作为最初以国家为主导实施社会分配机制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当前社会的急剧转型过程中,在政府自身的财政能力已经远远不能实现对国民的福利承诺时,仅靠政府来构筑社会救助安全体系网也无疑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事实说明,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全面覆盖不仅需要从政府方面寻求推动力,更需要从社会方面寻求推动力。单纯凭借政府的力量,已不可能解决众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因而只能实行“社会事业社会办”的社会化政策和方法。随着国家与社会的日益分离,政府不再直接涉足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它在退让中主动赋予了社会组织一定的管理职能,实现它们对政府的“角色替代”,中国女性NGO的出现昭示出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领域中政府、社会、社区和个人责任共同促进个人福祉状态的多元主义格局。
现在,我国很多服务型的女性NGO组织,通过为广大基层劳动女性和城镇下岗女工提供专业咨询和技能培训、利用国内外资源帮助城乡贫困女性群体脱贫、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等,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改善了女性弱势群体的生活处境,减轻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扩大了社会参与,维护了社会公平。同时女性NGO对于处于弱势的女性群体的教育作用也非常明显,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中断了贫困的代际传递。有越来越多的女性NGO意识到教育对改善女性在社会机会的获得、社会职业分工的改善和社会向上流动中的重要性,她们在教育中注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构成,关注妇女接受更高层次教育、培训的比例;注重提高妇女的生产技能,减少妇女失业,强调不仅提供失业保障,而且要提供就业保障;她们在服务中不仅关注妇女就业数量,而且关注就业质量;不仅关注妇女的职业收入保障,而且关注家庭津贴保障;不仅关注妇女的生活保障,而且关注妇女的健康保障。如果说,以往的组织服务目标与内容主要局限在婚姻家庭方面,现在的NGO组织则进入了更广泛的发展领域,在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中更加注重女性的社会参与、女性教育、女性就业、女性健康等综合社会指标。[3]女性NGO在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中参与的另外一层重要意义在于,她们的服务与救济活动使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加注重性别平等方面的权利救济与权利保障,她们为消除性别隔离和角色冲突带来的物质和精神压力,共尽保障义务,共享保障权利,体现男女双方的价值感与成就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三、志愿服务的智力与资源供给者
志愿服务是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志愿者是指任何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精力、金钱及精神,在不谋求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服务事业,为改进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人或者组织。自发性、自愿性、利他性、公益性和非经济性为公民志愿行为的基本特性。
女性NGO之所以能提供公共服务,就在于她能达到一种“志愿供给”,也就是主要是通过志愿行动来支持公共产品的供给。组织活动的志愿性是女性NGO区别于政府和市场的重要特性,她们的许多活动开展都依赖于义工和志愿者。例如有许多的研究型妇女组织成员,都是高校的教师兼职在开展工作,她们拿出自己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以一个知识分子的责任感和教师的职业精神为动力,无私地为女性的权益保护、社会的性别平等与共同进步进行奔走和呼喊;而有些服务型妇女组织,其大多数的社会服务工作,包括心理咨询、家庭暴力救助、社区教育、下岗培训等,都是因为大量社会志愿者的参与才能持续地开展与实施。
作为社会志愿服务的供给者,女性NGO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贴近女性群体。这种贴近不仅是地理意义上的贴近,深入社会基层和偏远地区,更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贴近,公益性目标决定了她们有着改善女性作为弱势群体的生活和生存状况的激情和动力,她们了解女性作为弱势群体的疾苦和需求,同女性群体之间很少有心理距离,从而能科学地作出决策、高效率地开展工作,给予女性群体更多的关注。二是善于沟通。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志愿行动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志愿者的利他主义情结促使他们关心该公共产品的受益者。而女性NGO的志愿供给由于少了利益集团的利用,她们不仅更能接近服务对象的利益,开展活动时更为主动积极,较政府更为专注于涉及女性发展的公共问题,体现被服务对象的要求和意愿,还在于她所缺乏的政治野心,使之易于同政府达成默契,获得政府的支持。因而她们既可以深入社会,向女性及社会大众宣传和普及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教育和动员民众,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还可以作为民众、政府之间一条重要的纽带,传达民情,去影响政府决策。三是能整合和高效配置资源。女性NGO以志愿求公益,代表了一种社会公信力。女性NGO是在谋求经济公平和社会正义、维护整个社会整体利益乃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旗帜下开展活动,这使她们成为一种道义性社会组织力量。她们通常通过呼吁、宣传和辩论等各种形式体现基层妇女的愿望,反映她们的需要和要求。这种公益精神无形中避免了由于自私自利而导致的社会治理低效率高成本的产生,降低了社会投入成本。因此,女性NGO的发展由于其志愿性与公益性增加了资源运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能够充分利用社会闲置或未能利用的各种资源,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女性政治权力参与的表达者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而和谐问题的本质就是人权问题,也就是关于人的权利问题。一般来说,人权可分为平等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4]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则绝对离不开女性这一重要而又特殊的社会群体的权利参与及体现。如果说性别平等是保障女性人权的前提,那么女性的政治权利则是女性人权的重要体现。
在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即《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儿童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为了使保障女性权利的法律得到切实的实施和遵守,而不至于沦为“一纸空文”,我国也设立了保障妇女权益得到执行的各种条件。例如在我国,为了切实保障妇女担任公职的权利,政府专门作出规定,强调在录用、招聘、晋升、奖励、培养以及职称评定、福利保障等方面,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同时我们也发现,妇女的政治权利与社会的发展总体趋势和水平相比,还远远没有达到社会和谐的程度,侵害妇女参政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与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改变,在一些地方影响到妇女参政人数、比例等,出现了弹性或软性目标管理;在一些政府部门选拔和任用干部时还存在着同等条件择男不择女等现象,影响了妇女参政;在高层决策领导岗位以及经济管理决策部门中的女性比例仍相对偏低。在权力结构的内部,女性的总体比例均为10%以下,而且绝大多数是副职领导,在正职领导岗位上的女性不到1%;由于受传统男权观念的影响,一部分妇女参与决策意识较差,缺乏开拓进取精神和参与竞争的自信心;在社会舆论方面,传统观念对女性角色的认同也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制约了妇女的发展。这些显性的、隐性的、反向的几种形式反映出来的社会现实,不仅使女性发展越来越边缘化,还造成女性发展的“玻璃天花板”现象,同时也造成提升女性的社会参与能力的障碍。
我国现有的妇女组织的存在,对有效推进妇女的政治权利参与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作为全国性的妇女组织,全国妇联在培养、推荐妇女人才这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例如成立妇女人才信息网络,多渠道推荐妇女人才。自1991年以来,各级妇联建立了妇女人才库,利用其完善的组织网络,发挥与各界妇女密切联系的优势,收集女后备干部的信息和资料,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有的已得到任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以上妇联在1992年至1997年的五年中,共向各级政府推荐女干部1710人,被任用714人。另外有更多的院校研究中心与妇女培训机构在不断加强培养与宣传的力度,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她们发挥自己的舆论宣传、社会动员以及政策建议的角色与功能,不断扩大培训基地和培训人员,举办以提高妇女领导艺术、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目的的各种形式学习班、培训班和研讨班,增强了女干部的自强和主动参与意识。另外有越来越多的妇女组织注重通过培养自己的代表在政府制定有关的政策和规划时提出建议权。存在于各种妇女组织体系内的人大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积极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维护妇女权益、女性就业、女大学生分配等方面提出了许多议案和建议,切实推动对女性群体的保护与关注。只有切实保障以女性为代表的特殊群体的人权,使每一个公民、尤其是女性真正地具有、获得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我们的国家才能被界定为文明而现代的国家,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
五、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媒介体
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为一定的目标而进行的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价值的分配。公共政策作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权威性的调节、控制和分配,一旦形成,就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强制性、持续性,会对一代乃至几代人的生活方式和命运产生深刻影响。当我们用性别意识的眼光来审视公共政策会发现,长期以来,在妇女发展问题上,公共决策层潜在地存在着一个认识的误区,那就是妇女问题是一个单独的问题,关于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问题,应该交由相关人士或妇女组织来解决。正是由于这种认识误区的存在,我们看到了一个非常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党和政府对推进男女平等问题非常重视。1990年至2000年,政府制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和实施了《妇女发展纲要》,加强和完善了政府妇女工作机构。但另一方面,不少地方和部门又把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割裂开来,在不同领域的公共政策如农业、教育、文化政策等,都产生了社会性别视角的缺位问题,使一项原本不具有性别歧视的政策产生对女性不公正的负面效果,从而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如在有关部门制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中,性别与发展这一最一般、最普遍的问题被忽略了,女性的地位、现状和发展问题被无差别地纳入各种经济、社会和区域指标中,纳入“人均”与“家庭”指标中而隐形化,甚至消失了。这种矛盾现象,或说缺乏性别视角和性别敏感的政策方案,客观上可能导致一项原本不具有性别歧视的政策对女性发展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是决策者始料不及的。而在操作实施层面的被虚化,使妇女发展的诸多问题难以得到系统的、实质性的和可持续的解决。
实际上,当我们用性别意识的眼光来审视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影响时会发现,公共政策所解决的社会问题与男性问题、女性问题是密切关联的,是一个隐性的因果链,相互之间是可以转化的。例如环境问题、土地问题和资源问题背后的深刻原因之一是人口危机,因此计划生育政策也就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如果进一步追问人口危机又是如何形成时,我们就会看到,假如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妇女不以多生孩子特别是以生男孩作为自身地位的保障,人口出生数量就不可能像今天这样膨胀。可以说,人口危机背后的深刻诱因是男女不平等,是重男轻女,是千百年传承的男尊女卑,以及今天社会转型过程中妇女权益受损害的挤压所致。所以,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妇女发展中存在着问题。只有坚决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促进中国妇女特别是中国农村妇女的发展,才有可能长期有效地解决生态和资源问题。
因此,在经济发展目标达成的追求之外,在国家层面上积极寻求蕴涵社会性别意识的政策制度安排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是尤为必要和迫切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中和谐性别关系需要探寻的非常重要的途径之一,是致力于改造社会性别等级这一长期目标中所必不可少的一环。[5]我国的女性NGO在推动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和公共政策中的性别意识构建起到了重要的介入作用。她们在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倡导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推动社会性别平等的专家或代表,积极参与相关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第二,作为女性群体的代言人,表达她们的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努力在立法和公共政策过程中谋求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公正。第三,通过媒体和社会舆论配合,关注相关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实施过程及其效果,倡导和影响政策结果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第四,可以以公众参与的形式直接介入政策实施过程,成为政策的监督者甚至执行者,积极影响公共政策效果。[6]另外她们还能运用其专业化能力,对长期性的政策持续地进行研究与分析,发展公共政策,影响政府决策。由于我国许多的女性NGO兼研究、培训、服务于一体,对国际社会影响下传递的社会性别知识和社会发展理论等具有一定的认识接纳能力和知识传播能力,因此她们在很多社会议题上能以专家水平和身份,了解问题背后的专业内容知识,并代表着涉及女性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各种不同问题的专业工作方向。因此,女性NGO在特定的领域内可以增强公共决策的社会性别意识敏感度,在推动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化方面具有隐性的也是不可忽视的作用和影响。
六、女性现代精神生活的引导者
伴随着中国现代化的发展进程,我国的妇女群体也开始步入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作为现代女性,有越来越多的“她们”开始关注于自我发展与完善,开始注重个性解放和精神独立,开始提升生活的质量与社会幸福感。特别是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女性群体由于具有不同的职业与身份,在女性内部已经分化出引人注目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学者王小波曾经将女性群体划分为五个层次:上层是管理者阶层、企业家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上中层是女白领、记者、演员及其他自由职业者等;中层是“粉领”(包括中小学教师、幼儿园老师、护士、秘书、服务员等)、职业太太;下中层是女工人、女农民及非正规就业者(如保姆等);下层是下岗未再就业的女性、女性失业者、性工作者等。[7]其中,下中层与下层是跌入弱势群体的妇女,她们普遍年龄大,学历低,社会机会不多,社会资源有限,缺乏职业竞争力。对她们而言,生存是压倒一切的问题。而强势群体主要是上层、上中层、中层,是那些在社会分化流动中凭借自身实力和已有资源占据较高社会位置者,她们大多具有较高的学历、能力、社会资源或社会关系,拥有高收入与高职业层次,追求事业发展或自我价值的实现。按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对于这些女性而言,生存已经不是问题,自我发展、社会认同、价值肯定等才是生活的更高目标,她们是一群从家庭空间走向公共空间、从群体本位走向个体本位的女性,因而,她们的女性价值观念也是现代的、“时尚”的。
如果说前述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功能的女性NGO主要是关注弱势女性群体的社会需求,那么在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中,也有越来越多的服务型或联谊型的女性NGO,她们在满足强势女性群体的精神需求、情感需求、消费需求以及心理需求等方面开始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些组织以协会、俱乐部、沙龙等形式为主,主要是为这些强势的妇女群体提供交流、合作以及情感联谊的渠道,使具有同等职业、同等身份或者处于同一阶层的女性在组织中得到相互的认同、支持与互助。例如在我国大多数城市已经建立有女企业家协会、女记者协会、女检查官女法官协会、高校女教师协会、妇女干部协会等,她们基本上都以交流与合作、联系与沟通为主要目的,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学习、考察、讲座、交流等活动,建设女性相互交流、提高素质、互相帮助、互相启发、彼此鼓励、加强合作的重要平台;同时通过一些信息交流、权益维护、教育培训等工作,搭建女性与政府和社会进行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实现女性的社会价值,使这些精英女性得到在现代社会工作中的认同与肯定。
另外还有一些女性NGO组织,更为注重女性的身心保健、娱乐休闲、时尚消费等现代生活方式,她们就像女性身边的健康保健专家、权威的医学专家、健身专家,心理专家、护肤美容专家、服饰专家,为她们提供实用的生活信息,如化妆美容、饮食及健康、怎样处理人际关系、如何缓解工作压力、加薪升职的技巧等等,这些都是现代都市女性生活和工作必需的信息。通过倡导健康、快乐、美丽的理念,注重女性的自我感觉与身心发展,实现女性的自我发展与完善,成为她们精神需求的平台。例如有的女性网站,涵盖的内容从物质生活到文化生活,从工作状况到心理感受,从生活质量到消费状况,从购物方式到消费安全等等,不仅符合了女性的高层次需求,同时表达了对女性的人文关怀,鼓励和帮助了女性以科学健康的方式关爱自己,提升和完善自己,达到身心和谐快乐的自我最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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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68;C912.2
A
1003-8477(2011)06-0038-04
李莉(1974—),女,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舒菲(1984—),女,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200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妇女非政府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和作用研究”。批准号:07CSH013
责任编辑 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