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华南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的特点分析
2011-04-08宋永忠
陈 峥, 宋永忠
(1.复旦大学 历史学系,上海,200433; 2.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西柳州 545004;3. 厦门大学 历史系,福建厦门 361005; 4.玉林师范学院,广西玉林 537000)
民间借贷是一种没有官方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形式,它主要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及个人向非政府金融机构的借贷。其产生由来已久,近代在我国乡村仍普遍存在。“华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自然地理上的定义指中国南岭以南地区,大致包括今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区,也是人类学的分界区;而根据现在的行政区划,华南则包括今广东、广西、海南、香港和澳门五省区。我国华南民族地区自然条件较差,民国时期大部分乡村地区仍处于小农经济时代,一些边远民族地区甚至是刀耕火种,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在这种土壤里滋生的民间借贷,呈现出多方面特点。本文拟对民国时期广西龙胜、恭城、金秀、灌阳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的种类及特点进行考察。通过对四县(自治县)民间借贷特点的剖析,可以让我们了解民国时期华南民族地区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
一、借贷种类多样化
(一)实物借贷
实物借贷主要是谷物借贷,在民间借贷体系中占据最主要地位,借贷者多是因缺粮而走投无路的贫民,债户一般在每年青黄不接时借入谷物,秋收后偿还,利息为50%左右。如龙胜平等乡等地“地主乘旧谷吃完,新谷未熟的时候,高利放出谷子,3个月中,每100斤谷可生利50斤”[1]69,“高利贷……以谷贷占多。平等村的46户地主,每户或多或少都放过高利贷。”[2]223
由于华南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交通的落后,猪肉借贷也很盛行,但多在族内流行,属于友情借贷,具有互助性质。据庞新民的调查,“瑶人……娶妻借肉者,至被借者有婚娶时,则须如数偿还之。”[3]11320世纪40年代,楼同茂在滴水、长洞(今属金秀瑶族自治县)等地调查时发现,“瑶山向无卖肉之屠户。遇过年过节之时,由某家先宰一猪,分借于诸邻户,日后诸邻户过年过节宰猪时,则先后偿还。”[4]
(二)货币借贷
即债户向债主借入现金,以现金或其它农产品偿还。货币借贷在抗战前的借贷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抗战以后,由于通货膨胀严重,债主放贷所得利润被货币贬值吞噬,此种借贷减少。如在灌阳,“货币借贷,由于通货膨胀,于高利贷者很不利,所以抗战爆发后差不多就‘绝无仅有’了。”[5]但此时债主在放贷时多要求债户以银元或谷物偿还,以避免经济损失。
货币借贷的期限较短,一般是农忙时借入,秋收后偿还,数目较小,利率一般为20-30%,高者达到100%。如龙胜县(今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村,“解放前14、15年很多人放光洋,每元每年要利钱3角(即30%)或者每元每年要利息5斤。”[1]113该县侗族地区,吴通杰所开的“公益商店”,“放过不少高利钱贷。……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几年内,每年向成坪、半河、盘坪等屯农民借出五千多吊铜元,利息都是百分之百。”[2]223
(三)预卖作物
据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历史调查,龙胜洋湾“大寨苗族向苏浩(汉人)借茶油1斤,一年后还了茶子三担。吴俊田向王纯金(汉人)借50斤桐油三年后卖了杉树43株(及)二担油的桐山”[1]59。“商人在春夏放出的一石谷子的货物,到秋冬要收三石,或提高货价,压低农产品的价格,但利润也在200%以上。”[1]42
(四)畜禽借贷
即债户向债主借入家畜家禽饲养。民国时期,由于缺乏耕畜,生活贫困,家畜家禽也成为债户借贷的对象。畜禽借贷主要有牛贷、猪贷、鸡鸭贷等形式。债户借入耕牛是为了维持小农生产所需,借入鸡鸭等家禽主要是给自己提供肉食品。
牛贷,亦称耕畜借贷,即缺牛户向有牛户借入耕牛饲养,交谷物作为利息,若借的是母牛,所生小牛由双方共同分配。如龙胜县,“地主将牛借给贫农,或取租或要犊,取租每年500斤谷,要犊的得前4个犊(1牝生犊,前4个归地主,第5个始归饲养的贫农)。”[1]69
猪贷,亦称“放猪花”,有借大猪和借小猪两种,以20斤为界限。债户从债主借入猪饲养,待猪长大后与债主按一定比例分配。如龙胜龙脊村债主“放母猪给别人养,每次生小猪后2个月由猪主选1只”[1]113。由于猪贷可以获得较好收益,一些乡村富户很热衷此业,如龙胜有一富户一年“放出给人养的小猪竟有五、六十只之多”[1]59。
鸡鸭贷,亦称鸡浪、鸭浪,即债户借入小鸡小鸭饲养,待其长大后与债主分配。由于鸡鸭饲养成本较低,鸡鸭贷在乡村非常普遍。据调查,龙胜龙脊村“每一家比较贫穷的人都借鸭养。普通是放小鸭3只长到1斤多(但不超过1斤半),鸭主分得1只。如放小鸭4只,长到2斤左右鸭主分得1只”[1]114。 鸡鸭本来是价值较低的家禽,但大部分人们仍旧买不起而不得不借贷,这在我国其他地区是少见的,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华南民族地区乡村经济的贫穷程度。
(五)赊店帐
亦称赊借,是指债户向商店赊购物品,按规定的日期以现金或农作物还债的借贷方式。如在大瑶山地区(今金秀瑶族自治县),汉族商人在瑶族地区广设油榨作坊,向瑶民高价赊销商品,要求瑶民以桐子按低价偿还,“一匹宽一尺二寸,长七尺的土布,折算桐子三百斤。”[6]281
上述诸种借贷方式,若按照利息高低,则可分为无息借贷、低利借贷与高利贷。我国华南民族地区有聚族而居的传统,亲邻房族之间的借贷多属友情借贷,利息较低甚至是无息借贷。但非亲非友之间的借贷,大多属于高利贷。如按借贷性质和借贷条件来划分,上述借贷方式则又可分为信用借贷和抵押借贷两种。信用借贷是指不需要抵押品和保证人的借贷;抵押借贷是指以动产、不动产乃至人口等作抵押的借贷。
二、利率高昂
近代前,民族地区基本上是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地位的社会,社会结构极其稳定,无息或低息的友情借贷在相当范围内存在,高利贷利率亦长期比较固定。如大瑶山坳瑶,“在清时高利贷一般要收二分利息的,那时二分利率是很普遍和固定的。”[7]157进入近代以后特别是民国以后,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华南民族地区无息借贷依然存在,但借贷利率逐渐上升,高利贷占据了主要地位。20世纪20年代,有学者在调查时将瑶族地区高利贷利率与广州作了对比:“在听惯了周息三厘,年息六厘的银行中人,……在别的地方,利息稍稍重些,便很易惹起人们的弹击,在瑶山却一点不要紧。他们利息薄中,绝对不能找出一个厘字。最廉的三分息,平常四分息,紧急时五分或六分息。借谷一律加五偿还。”[8]民国后期,灌阳县“借他人一百斤谷子,秋收时,本利一并还三百斤,也有多至四百斤的。……也有现在借一担番薯,将来还一担稻子的……已经普遍于整个灌阳了”[5]。
应该指出的是,我国华南民族地区的高利贷除了利息较高外,债户还须承受一定的额外负担,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指债户为了获得贷款,除支付利息外,还须花费一笔额外支出为债主从事无偿劳动;二是指债主在放贷时常以不正当手段获利。如龙胜坳头苗族地区,债户向苗族地主阳光德借债时,阳光德“一定得叫他帮劈柴火清猪栏粪溺。有时借一点东西,要为他搞半天工作”。阳再福向阳光德借谷800斤谷子,阳光德在谷中“放些泥浆进去才称,坏谷经称头用斗量,这样800斤谷实得700斤谷”[1]159,这种额外支出,加重了债户的负担。
三、借贷普遍,主要用于消费
民国时期华南民族地区的经济比较落后,生产力不发达,人们在缺乏资金和粮食特别是天灾人祸或婚丧喜庆时,不得不求助于借贷,债户主要是家庭贫困的中下层农户。据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历史调查,恭城三江石口村等地,瑶民有70-80%因粮食不足,靠借高利贷维持生活[6]286。大瑶山盘瑶,“几乎任何一家都必须向亲友告贷。”[7]158龙胜东昇村,苗族地主阳光德依靠放高利贷而发家,“全屯80多户,只有7户与他无债务关系,其他的都是他的债户。”[1]160在龙胜侗族居住区,“高利贷,多是地主、富农和商人放贷的,小土地出租者有时也放高利贷,借者多是贫苦农民或因生活困难或遇天灾人祸而告贷。”[2]223在灌阳,“一般农民彻底贫穷,只祈求借贷过日子。”[5]
借贷的消费用途主要是指债户借贷用在衣食杂用、婚丧应酬、医药等非生产方面。民国时期,我国华南各民族借贷用于消费用途占最主要地位。借贷大部分用于衣食方面,这从谷物借贷在民间借贷的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可以看出。
与其他地区相比较,华南民族地区乡村家庭更崇尚宗族与祖先崇拜,维护小农家庭稳定性的成本绝大部分体现为婚礼丧俗费用的支付和参加宗族活动。他们追求的这种炫耀性消费,其目的是引起乡村和家族中其他乡民的企羡或对“光宗耀祖”理想的实现以及对家族面子的追求等。民国时期华南民族地区富裕户较少,但乡民对婚丧应酬却十分重视,很多人为此不得不借贷。如大瑶山盘瑶“本族系内部日常所发生的借贷关系,以婚姻和丧葬的费用为最多,特别是前者”[7]158。龙胜苗族地区,“有的男的为娶一个老婆要给别人先帮几年长工或者为娶一个老婆欠下的账好几年还不完。”[1]149乡民借贷用于宗族活动的情况主要是参加集体应酬,各村寨在举办各种宗族活动时,耗资巨大,开支由所有乡民分担,一些贫民不得不借贷以保证活动的进行。这种集体形式的宗族活动,是在族权、神权或其所居住的村寨宗族力量的强大压力下,由头人、族老或有势力的乡绅组织,每家农户都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他们相信这种活动能给自己带来好运,能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能使自己在生产时风调雨顺,得到一个好收成。
另外,乡民借贷用于医疗方面的情况也很常见。由于文化的落后,大部分乡民借贷不是去寻医求药,而是寻求神灵,这样做既耗费了钱财,又对病情治疗无益,有些乡民甚至为之债台高筑。如恭城县(今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石口村盆则胜,由于家父、母、妻均生病,请师公,道士,请神下药,而卖了2亩田,一条黄牛,还借了五元(银币)债,结果父、母、妻还是死了”[9]296。
总而言之,华南民族地区乡民负债用于消费方面的数额远超过生产方面,而且即使是在消费方面,他们的借贷主要是为了食用和婚丧等应急性消费,这就说明了他们的消费结构是非常单一的,这种单一的消费结构反映了他们经济的极度贫穷。从借债目的看,其借债也主要是用于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和生活陋习的支出及保持小农经济再生产的进行。因此,可以说,华南民族地区的乡村借贷主要是消费性和维持性的借贷,这种借贷是经济极度贫困制约的结果,是一种经济落后环境下的借贷。
四、期限短,负担重
在华南民族地区,一般的生产生活借贷,多是春借秋还,期限不过半年,属于短期借贷。农户家庭因购买日用品而发生的零碎挪借,一般是随借随还,期限更短。由于利息高昂,一些小商贩借贷资金,购入货物,趁赶圩时卖出,得利后就立即偿还,亦是短期借贷。
短期借贷以生活用途为主,生产用途为辅,反映在借贷期限上,短期借贷也就成为借贷的主要方式。“通常为农事工作而行告贷者,概系短期借款。春借秋还,秋借春还,鲜有延至经年或三数年者。”[10]75龙胜龙脊壮族居住区,借贷除了按年、月计息外,还有一种按日计息的方式,利息非常高,“一般是以十日为期,用九归十的办法(即债主借出九块光洋,满了十日,债务人须还十元)来计算,日利的利率比年利的利率高得多,只有赌输了钱的家庭或急需银钱的人才借日利”[11]80。
这种按日计息的借贷在其他民族地区也非常普遍,借入这种高利贷的债户,以商人和赌徒为主。如临桂县柳厄乡,据解放后的社会历史调查,解放前债户“借一元钱,一圩期后(三天一圩)要还二元”[9]238。三江县(今三江侗族自治县)和平乡,商人“借钱放排,以排卖出为期,时间大约二十天或一个月不定,利息也是三分”[2]51-52。环江县(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下南乡的高利贷者,趁输光了钱的人急于扳本,规定借10元还14元,10天为期,将人拖入陷阱[12](79)。
短期借贷对债户颇为不利,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此期限内,债户若难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或实物偿还,就有失去抵押品或遭受复利剥削之虞,借新债还旧债也就成为常有之事;二是农业生产周期长,短期借贷不利于农业技术的改进和生产力的提高;三是借贷的期限越短,利率就越高,一般来说,长期借款只有经济信用较佳者才可以享受。多数贫困债户没有抵押物,只能承受重利剥削去借短期小款。
借贷期限短的主要原因是借贷者的经济条件日趋恶劣和借贷的急需程度迫切,近代以后,华南民族地区经济的衰落,许多农民失去了土地和耕牛,由自耕农变为佃农,这不仅失去了生活上的依靠,也失去了抵押的条件,故很难得到长期借款。另一方面,借贷大部分是以每年的青黄不接时为最多,此时也是农家生活最紧张的时期,高利贷者乘机提高利率,秋收以后,农民生活上稍有宽裕之际,高利贷者考虑到若及时不催还债务,日后则难以要回。借贷期限短,一方面加重了贫困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借贷关系中带有浓厚的小农经济性质。
五、借贷法则:担保
如上所言,民间借贷可分为信用借贷和抵押借贷,信用借贷无须担保,其担保是凭借债主的势力和债户的个人信用来实现的,这种借贷主要是亲友或借方经济信用佳者,如非亲故或佃农雇农,则极难借到。一般的借贷多属抵押借贷,债户须提供物品作为担保。担保亦有两种,一是实物担保,一是人身担保。
实物担保,是指债户以物品作为抵押向他人借贷。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抵押,如预卖作物等;另一种是质押,如典当。债户在借贷时,大部分债主在要求债户提供担保物的同时,还须提供担保人或有中人。如灌阳的债户在借贷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自己需有一定的田地,具有这些资格的,才可借得一些过生活。……借据上更要写明‘以×××作押’”[5]。龙胜侗族地区“借高利贷一般需以牛只、房屋和土地等位抵押品,借者要请中人为凭,立约双方签名盖章为证”[2]223。龙胜龙脊壮族借铜钱,“至于要不要担保人,写不写契约,是由债主认为借债人是否老实而定,要抵押品的同时要有担保人,以免变卦无人作证,作抵押品种类有田地,山场,牛只,猪和房屋等。……用房屋作抵押的较少,只有穷困到极点,一无所有时,才用房屋作抵押。”[11]80债户在期满还不起债时,债主为了避免经济损失,债主就会扣下债户的抵押品。如在灌阳瑶族居住区,一户瑶民借了高利贷到期还不起,“连鼎锅耙锅都被拿走了。”[9]52
人身抵押,亦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担保人或类似于担保人的口承人(即口头答应提供担保)提供担保,他们在借贷人不能履行契约的情况下,负有替代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一种是债户以自己或家人为债主提供劳役或做奴婢等方式作抵押来向债主借贷。若按借贷本利偿还方式的不同,人身担保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做工抵押,即债户向债主借入钱粮,以做工的方式偿还利息,债户在向债主借入钱粮时,不规定利息,而以劳役抵偿利息,这种形式的借贷是临时性质的,债户所借的数额也较少,一般来说,债户借银一元,其利息是每月替债主做工一天。
第二种是以做工的方式偿还本利。债户在向债主借贷的时候,要写好借据,借据上订明了借贷期限,倘逾期不能偿本还利,自己或儿女就须到债主家里服役,以劳役来偿还本利。一般来说,借银20元,成人须做3年以上的工才能偿还清本利;如果是年幼的儿女去服劳役,要10年工作才能还清,但债户儿女的工作只是抵偿利息,如到期不赎,债主可将其出卖,女的将其出嫁或代为婚配,得到聘金以抵偿本金,而且,债户儿女所生子女仍是债主家的奴仆。这种人身抵押借贷,多是土地较多的地主放贷,因为他们对劳力的需求较为强烈。债户多是用于不正当途径,如恭城县“典鬻子女,……间亦有之,不过赌钱吹烟无赖之男子耳”[13]。
六、高利贷危及民族关系
近代时期,我国华南民族地区各民族之间时有摩擦,造成这种格局,除政府的政策不当外,亦与经济有关,其中高利贷是导致民族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当时经济较为落后的瑶、苗、侗等族向经济相对发达的汉、壮等族富裕户借贷的现象十分普遍,债主借此欺压债户。在高利贷和其它方式的掠夺下,债户无法认识到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在他们看来,剥削他们的是汉壮族商人、地主、富农等,进而归因于汉、壮等民族。因此,高利贷的猖獗及高利贷给经济落后民族造成的严重危害,不但导致了他们经济的更加贫困,从而危及民族关系。
民国22年(1933),广西兴安、全县(今全州县)、灌阳、龙胜等县瑶民不堪统治者的横征暴敛和生活的困苦而发动了起义,统治者在镇压了这次起义后,有人认识到了高利贷是导致瑶民暴动的根源之一:“瑶民既受高利贷之剥削,复受恶势力及当地土劣之压迫,又因知识薄弱,不知诉诸法庭,顽悍者固知反抗,但大多愚笨者惟有吞声隐气而已。因政治之关系,更是促进瑶民思叛之思想矣。”[14]
近人刘锡蕃在调查时也发现了这一问题,他在著作中写道:“况蛮人一遇不幸,即须举债于人。债之利率,尤其苛重无比——最轻者,为四分五分六分——有时或加三加四——前者不两年而利倍,后者不一年而利倍。百业之利,惟农为做薄。蛮人所务惟农,故债务稍重,则其经济生命之神经系,即握于他人之手!由其本身甚而至其子孙,皆受继续不断之压榨!……故蛮人生活之途,简直与苗山之道路无异——无论打从何条路走,皆为险恶之极!蛮区乱源,每由此起!今后政府若不积极为之计,则祸机一发,必有不可思议之一日。此诚为当务之急,国人所不可须臾忽视者也!”[15]243
刘宾一和刘锡蕃的调查在此将民族之间的借贷与民族关系联系起来,他们看到了经济较为发达民族通过高利贷对经济相对落后民族进行的掠夺导致了民族冲突或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这种现象确实值得统治者深思。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让我们了解到了造成当时民族关系紧张的原因。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我国华南民族地区民间借贷所表现出来的上述特点,深刻地反映着此时期大多数乡村家庭处于极度贫困的状态,同时也表明乡村民间金融衰败与危机的严重程度。因此,分析和探究民族地区民间借贷的特点,为我们认识当时的经济和社会提供了新的视角,对我们研究民国时期我国华南民族地区的乡村金融史和经济史,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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