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亮点解读(7)
2011-04-08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严 永
(续第8期)
4.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 ①医务人员告知和说明义务。《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条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医务人员的说明告知义务,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②医务人员须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该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③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该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④妥善保管、同意患者查阅和复制病历等资料的义务。该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⑤隐私保密义务。该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⑥不得实施违规检查的义务。该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去医院治疗,给他检查的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是感冒。这就是不必要检查。
5.明确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