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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民主选举制度的异化现象及其矫正

2011-04-08李华君

关键词:民主选举民主原则

李华君

(山西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一、乡村社会民主选举制度的异化现象

(一)多数原则的异化现象

多数原则是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本质是体现全体选民基数的有限多数原则和具有择优目的的多数取胜的原则。但是在一些部分乡村社会中,民主选举实践所遵循的多数原则存在着异化现象,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民主自身的价值及带来的善治结果。

首先,存在有限多数原则被异化的现象,绝对多数取代有限多数。根据民主精神,多数与少数是因决策形成的,选民利益的不断变化必然使多数和少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原有的少数可以自由地选择与自身利益相近的团体,促成新的多数,而原有的多数随之变成少数。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所谓的多数不是永恒的、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的。所以,民主选举所奉行的多数取胜的原则,其本质应当是有限多数,这是民主选举的基本特征。相反,若民主选举过程中初始的少数和多数各自成为绝对和永恒,那么民主选举的基础就成为多数派内的民主,而不是全体选民的民主。所以,民主选举的价值在于有限的多数原则:多数可以变为少数,少数可以成为多数。在实践中,少数派的自由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护,他们可以任意改变自己的看法促成新的多数和少数,这样民主选举才可以在自由价值理念中继续生存。

在考察了部分乡村社会后发现,有限多数原则的实践情况是差强人意的:基于宗族势力、血亲关系、涉黑势力等因素,宗族势力强大的家庭集团可以轻易成为永恒的多数,同时由于配套制度约束力较弱,在选举之时和当选后的决策中,小姓氏家庭很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其自由和利益很难得到尊重和保护。所以,当民主选举在“两个过半”*两个过半”: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程序中胜利闭幕时,却有可能意味着民主精神和民主价值被打了折扣。因此从某个角度看,乡村社会的民主选举可能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已经蕴藏着民主异化的因子。

其次,存在择优目标被异化的现象,择劣取代择优。民主选举的本意除了选择代表民意的治理团体外,还在于通过选举去发现、推出精英人物进行管理。这意味着一个人优秀与否应由别人决定。选举作为质的选择而得到提倡,衡量质的标准则是数量手段,即多数原则。所以,选举中的多数原则目的在于择优[1]52-53。

但是,当前一些乡村社会的民主选举中,多数原则已经受到纯粹数量原则的支配,对量的强调逐渐侵夺了质的位置。由于只承认选票最多者获胜的法则,手段成为目的本身,有的候选人为了追逐量的胜出,不择手段甚至通过大肆贿选的方式胜出,而投票人也漠视了选举是为了择优,选票不是投给有资质和有能力的候选人,而是投向能够付费的候选人。结果是当选后,当选者大肆搜刮、敛财、中饱私囊以收回竞选成本,而乡村可持续发展、村民生活质量改进则被抛于脑后。

这种情况下,多数胜出的原则使择优演变为择劣,最终使一些乡村社会的民主选举未获得“善治”的效果。当民主选举在这样的情形下反复发生时,“量使质贬值”在不断地被强化,致使民主选举的真正价值受到更多的贬损。

(二)投票行为的异化现象:经济理性取代公共理性

投票行为的异化现象主要是指投票的公共理性被经济理性所代替。康弗斯认为,理性投票行为中的理性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预期效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之所以称之为理性是由于这样的决策发生在市场领域,若在政治活动时进行经济领域的理性思考,那么是非理性的。政治活动的理性是指公共理性,即在政治活动中,个人能够意识到个人效用最大化与集体效用最大化间的关系,认识到个人政治行为最终将影响集体中的所有成员[1]117-118。因此,理性投票的理性体现在投票人具有责任意识,能够意识到个人投票行为会通过影响选举结果而决定治理效果,最终影响到每一个人。在一些乡村社会中,理性投票行为的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村民对选票的价值定位异化。

首先,选票商品化的现象。选票原本价值在于能够衡量候选人资质的优劣,但在一些乡村社会这个价值正受到商品价值的侵蚀。当选票被宗族势力的家族控制时,尽管其他成员能够意识到集体效用与个人效用的关系,但是也只能放弃这样的公共理性,被迫选择由强势集团提供的选票商品化交易方式。另外,在当选者通过政治身份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时,很大一部分村民却无法从当选者的治理活动中获得收益,对当选者的失望造成村民公共理性的漠视。于是在多重无奈下,村民倾向于把政治领域转化为市场私域,以市场身份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这样,在候选人的主导下,钞票成为影响个人理性的重要因素,选票的商品价值被逐渐强化和认同,最终取代了公共理性。

其次,选票家族化的现象。公共理性被迫让位于经济理性造形成了选票商品化,但选票家族化却是公共理性的主动放弃。为了满足情感需要以及自己未来收益最大化,选票更容易投向同一家族的候选人。但结果却是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被部分成员利益取代,弱势家族成员的利益被某个大家族成员利益取代。而且强势的大家族一旦当选,则垄断权力,强化利益分配不公、机会不均的事实,成为乡村社会冲突频发的隐患。

因此,在一些乡村社会的投票行为中,公共理性的缺失使得选票商品化、家族化的规则取代了资质、能力的考量规则,维持并巩固了乡村社会的差距格局,引发了乡村社会的无序状态和治理无效的结果。

二、乡村社会民主选举制度异化现象的理论分析

(一)乡村社会民主形成于理性主义而非经验主义

民主选举作为民主制度之一,其运作成败很大程度取决于民主成长的方式:经验主义或者理性主义。萨托利认为:“……民主是理性主义还是经验主义可以从民主产生的渊源和对民主的理解作出判断”[1]272。

对民主的理解关键是对“人民”的理解。当“人民”这一概念着重强调抽象的整体,而非真实具体的个人时,那么被看重的就是民主制度的非人格化、与个人无关的法律形态。这时,民主被认定是理性主义的。相反,当强调“人民”是具体的个人组成时,那么民主工具性和实践性得到重视,此时民主被认为是经验主义的。当民主形成于经验主义时,民主理论的构建便是建立在世界真实状况的基础之上,真实体现了社会的民主价值[1]273。西方民主的形成是经验主义的。公元前8世纪前后,商业经济取代了农业经济在希腊的主导地位,随着商业经济的繁荣,到公元前6世纪左右,古希腊各城邦在雅典城邦政治改革的影响下纷纷确立起民主城邦制度,并逐步形成了具有延伸性和渗透力的民主文化。在随后的历史长河中,希腊商业文明和民主政治文明开始在西欧各国延续,以商业文明渐进式繁荣为载体,摧垮了当时西欧各国以“弱国家-弱社会”为特征的分封制,建立起产权、合作、契约、规则等体现个体自由、平等的意识的社会共识及经济、政治制度,并在后来更加繁荣的商品经济的时代里得到巩固和传承。因此,现代西方民主制度有久远的历史渊源,成长于肥沃的民主土壤,其民主制度运行也体现了稳定性和目的性。

当民主不是一种历史传统而是某一刻依赖政治空降形成时,民主的产生方式应当是理性主义的。此时,民主理论的构建很可能并非建立在世界真实状况的基础上,而是要求实践按照理论的标准发生改变。那么极有可能使得在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忽略需要的土壤,最终偏离原本的价值,流于形式。中国乡村社会的民主更倾向于理性主义。从经济发展模式来看,中国乡村社会无论是在封建王朝还是现代国家的时代,一直以封闭式的小农经济为主导。尽管改革开放后,经济水平和生产方式有了显著提高,但仍然是农业与家庭副业相结合的分散性小农制,生产方式仍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处于小规模生产、简单分工、较少商贸交流的自然经济状态,其本质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其次,与小农经济发展同步,以儒教的“忠、孝”的伦理价值观贯穿了中国农耕社会的全部历史,形成了浓厚的祖先崇拜文化。“忠、孝”的伦理价值观和祖先崇拜文化在整个乡村社会的延续,成为个人和若干零散家庭的强劲的黏合剂,通过血缘建构和延续了家族体制。因此,即便面对中国当前现代化的发展,乡村社会向现代开放性体系转变仍尚需时日。所以,尽管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乡村社会曾出现过以乡镇企业繁荣为代表的商业经济,但基于中国文化传统,加之商业文明发育不全,在短时间之内还很难孕育出现代意义上的个体自由、平等的契约文化。

再者,几千年的皇权统治要的是绝对的统治与服从,绝对的支配与依附,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政治制衡的力量。而民间社会的“民治”,则是以乡绅为中心的官治延续,乡绅与普通百姓间仍然维持着统治与服从、支配与依附的基本秩序[2]。这种政治传统至今都存在一定的影响。所以在当今的乡村社会中,来自大家族的候选人容易胜出,当选者习惯摆出家长作风,采用集权管理,村民则近乎无奈,只能保持政治冷漠或崇尚经济理性,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长期难有实效。

因此,尽管中国乡村社会民主选举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在某种程度上使更多群众认识到了基层民主选举的重大意义,在社会上也形成了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的共识和氛围,但由于中国乡村社会特有的经济、文化、政治传统,其民主产生缺乏对真实世界经验的归纳,依赖于理性主义路径,因此很难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价值共识,以致造成民主选举偏离原本的价值,产生制度异化现象。

(二)乡村社会民主选举缺乏独立的舆论

民主产生的理性主义无法使民主选举扎根于肥厚的民主土壤中,而缺乏独立的舆论则使民主选举健康发展所需的自由空气变得稀薄无力。这里的公众舆论是指,“流行于公众间的这些意见是由公众制造的而非由精英制造的,这些意见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具有政治上的敏感性”[1]100。不属于僵化灌输制度的教育和多元中心的信息系统是产生独立公众舆论的两个先决条件。前者的意义在于向被教育者及社会展示许多可供选择的观点,后者则允许传媒无限制地增多,在充分的市场条件下,实现大众传媒的分散和竞争性,消除信息垄断、实现信息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信息的权力的平等地位。

乡村社会的教育是灌输式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虽然灌输式教育从意识形态领域维护和增加了执政党的合法性与执政党整合社会的能力,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创造了坚强有力的政治权威,维系各方的动员中心、维系了基本安定的社会秩序,但一定程度上却造就了基层舆论产生和传播的方式缺乏独立性。

列宁在阐述灌输论时指出,灌输的核心在于“将之建立在对象的‘需要’和‘积极性’上面”[3]358。他认为“灌输”是由于“工人群众希望详细了解政治生活的各方面,想积极参加所有各种政治事件”[3]358。因此,知识分子们要向他们灌输“还不知道的政治知识”[3]358。不难看出列宁推崇的灌输论其实暗含着双向的意思,强调尊重教育对象的实际需要和偏好。那么,当乡村社会利益格局多元化、民众需要多元化时,教育应当提供多元的观点和知识,促成乡村社会舆论产生和传播的自主性。但目前乡村社会的教育仍未摆脱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模式,仍然有碍独立舆论的产生和传播。

其次,受市场发育程度的限制,传媒不可能在乡村社会无限制地增加。缺乏竞争的少数传媒很难充分反映利益多样化的村民团体,也正是由于同样的原因,信息在生产过程中被特定的媒体垄断,使信息生产者与信息消费者间形成不平等的地位。从这个角度看,乡村社会的舆论不是因为不同利益团体对公共事务关注而自然产生,并形成多中心向外辐射;而是被某一大团体制造出来,以单中心向外辐射。即便乡村社会出现独立的舆论,但很可能会受到来自强势家族势力的打击而销声匿迹,这也成为确保舆论单中心线性流动的常规手段。

所以在乡村社会,由于公众舆论独立性不够,民主选举过程及结果难免缺乏来自村民自由、有效的评价,而是仅仅局限于追认的范围。

(三)乡村社会的民主共识难以达成

传统政治研究认定,经济福利对形成民主共识,巩固民主具有关键作用[1]。李普赛特在《政治人》一书中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一个国家越富有,维持民主的机会就越大”。原因在于,与贫困的环境相比,在富有的环境中更容易达成民主共识。

欧美国家的富裕基本实现了中产阶层为主的良性社会结构,庞大的中产阶层为建立全社会共享的终极价值共识奠定夯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各类型的利益集团为了获得成功不得不从庞大的中产阶层寻求支持,中产阶层对各利益集团的渗入使各利益集团面对利益分歧时,能够实现相互制衡,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至此,民主的终极价值共识与程序共识得以建立,而对政策乃至对政府行为的质疑同时被严格排除在统治形式之外。民主体制必然是有序进行。

在中国的部分乡村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落后,市场体系发展水平低,法律权威的贫弱使乡村社会成员对经由法院及时而公平地解决各种商业争端缺乏信心,更依赖通过政治庇护网络解决冲突。这种半腐败的网络纵容了不平等竞争行为,更迟滞了明晰的市场经济管制框架的形成,难以促成繁荣的商业。显而易见,局限的商业活动难以滋生出富裕的生活,普遍贫困造成各集团势力围绕资源分配权展开激烈的争夺,相对富有和接近庇护网络的个体或集团与无权无势的大众之间形成显著的差别,在生活质量及生存环境上体现出的巨大鸿沟,必然使各阶层难以分享共同的终极价值。

此外,法律与制度权威的贫弱难以在乡村社会形成有效的制约,造成民主选举——解决决策权归属冲突的规则——容易被强势集团操纵,程序共识流于形式。当乡村社会难以达成终极价值与程序共识时,民主制度的运行很可能是比较困难的,政策的分歧必然将民众的质疑引入统治形式的领域。

所以,由于乡村社会缺乏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贫富差距及机会不均等现象促成社会呈现分裂性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推崇绝对多数原则的民主选举,很可能会扭曲民主本身的精神。因此建立市场秩序、繁荣商业,为村民提供富裕的生活是培育民主共识的基础。

三、乡村社会民主选举原则的矫正

中国乡村社会民众选举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经验,在某种程度上更大范围的群众也认识到了基层民主选举的重大意义,在社会上也形成了有利于进一步突进基础民主的共识与氛围。但毕竟发展时间相对较短,民主的土壤还需要进一步培植。民主选举制度的一些制度和做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比例代表制原则代替简单多数原则

对于民主选举而言,指导原则及选举方法至关重要。考察西方国家政治体系的选举原则及方法得知,比例代表原则通常被用来弥补多数原则产生的负面效果,即如何消除绝对多数,保护少数的利益。

所谓比例代表制原则广泛应用于20世纪初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议会选举。推崇比例代表制原则的学者们认为,比例代表制满足了社会中所有利益群体和政治党派,在高度分裂的社会,比例代表制使不属于投多数票的选民也能有代表去反应他们的意见和利益,从而更全面地反应全部选民的意志,降低多数原则引发的多数暴政的危险。列宁就比较赞赏比例代表制。他在1917年11月19日拟就的《罢免权法令草案》里指出,比例代表制“比多数代表制更民主”[4]。在中国乡村社会的实践中,对于民主选举制度实施较好的村庄可以率先采用比例代表制。首先,在法定的三到七个名额间确定具体的名额,并确定每个名额的选票基数。其次,根据确定好的村委名额总量,由各个利益派别通过名单提名的方式提出各自的候选人;再次,当若干个候选人当选票数达到基数或一定比例时,都可以进入村委会。这样得票第二位或第三位候选人也可以代表不属于投多数票的村民进入村委会,表达他们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利益,从而更全面地反应全部村民的意志。

其次,在长期难以成功组织民主选举制度的村庄也可以实施比例代表制原则的试点。但这个比例代表制原则,是指村委中的委员分别来自不同结构的团体,代表所有规模比例的人群。在考察中发现,长期难以举行民主选举制度的村庄主要是由于家族派系实力相当,而中间派别的散户保持政治冷漠。这实质是简单多数原则指导下零和博弈的负效应之一。因此,选举应当限于家族内部,由各个利益派别通过选举的方式提出各自候选人,而每个候选人都可以作为本团体代表进入村委会。其中,进入村委会的候选人数量不受所代表团体规模影响,名额平均分配。当然,各利益团体的名额总数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在3-7名之内。

无论是在民主选举制度实施较好的村庄还是受利益分裂影响难以实施民主选举的村庄,采用比例代表制的目的是要产生若干个委员组成委员会而不是产生一个管理者,目的除了建立更广泛的代表性外,还要建立委员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这更有利于防范多数暴政、畅通各个家族的利益表达渠道,更贴近民主精神。

(二)联合同意原则代替多数至上原则

合理的民主选举原则和民主决策体系是民主选举制度运行良好,产生善治目的的关键环节,也是促成民主共识的有效途径。在讨论了比例代表制原则取代简单多数原则的基础上,改进决策原则便成为顺理成章的选择。

根据利日法特的观点,在决策领域,多数至上的民主只是民主的一个类型,还有一种民主类型是合作式民主[5]。对于社会阶层分化明显的社会,决策不能以多数原则为基础,只能选择合作式民主。在这种民主中,多数原则被联合同意的原则所取代,首长负责制被委员会制所取代,决策呈现大联合、相互否决、比例制和局部自主的状态。当然,利日法特明确指出,联合同意原则适用于人数较少的决策范围,能够弥补多数至上原则产生的负面影响[5]。

从我国乡村社会决策环境的情况看,可以适用联合同意原则修正目前的多数至上原则带来的弊端。

要实现多数至上原则向联合同意原则的转型,首要的是改革村委会组织结构。现有村民委员会采用“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名[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组织构架,带有比较浓厚的层级节制的科层组织特色,实践中很自然会形成首长负责制,特别是在传统政治的影响下,首长负责制又容易演变为家长专制,不利于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思想和制度安排。因此,将层级节制的组织模式改为委员制。使每个委员之间不存在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只有业务上的合作关系,形成相互制约的局面。面对问题尊重少数的意见,成员间可以相互否决,不再遵循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协商与交易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决定。

在实践中,委员会式的合作民主可能会遇到成员间相互延期补偿的问题,但考虑到委员会中的成员是代表不同的利益,因此长期来看多数和少数的利益是能够兼顾的。当然,委员会内部也会出现冲突,这时使用村民听证会,在协商基础上平衡利益,最终做出决策。

从整体来看,建立在委员会基础上的联合同意决策原则与多数至上决策原则比,有两个优势,第一,可以弥补多数至上的民主决策带来的零和效果。第二,有利于实现民主决策的民主实质,是比例代表制原则产生实质效果的关键。第三,扩大参政的范围,有利于提高村民对公共事务的认识和理解,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基层民主自治理念。

(三)成熟的市场生产方式取代分散的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

欧洲文明的发展轨迹证实了是繁荣的商业造就了独特的西方文明,孕育了现代民主文化。面对乡村社会民主生存土壤的贫乏,发展成熟的市场制度,繁荣乡村社会的商业将会为发展有效的民主奠定坚实的基础[6]。

全球经济的时代,成熟的市场制度已成为商业文明的主要标志,它意味着平等、开放、自由与合作。成熟的市场制度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市场关系实质是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自由交易的各方要想长期获得交易的成本——收益最大化,唯一的办法就是建立可靠的契约关系,即认同和遵循人人平等、机会平等的市场规则。在市场化的进程中,人们将在契约的基础上进行广泛的互利合作,并极可能普遍化为整个社会的道德诉求。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民主秩序是市场秩序在政治生活中的延续,是人们在互动和博弈中达成的共识”[7]。因此,在乡村社会积极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乡村社会政治生活的开放与自由;有利于打破乡村社会现有的宗族观念,削弱大家族的绝对优势,尊重少数的利益,在政治生活中建立平等和公正意识,使民主选举达到手段与目的的正义性。

成熟的市场强调信息公开和个体的自由、独立。市场在承认个体有限理性和价值偏好的前提下,允许交易各方自由进入、自由退出;允许其在既有规则下自由发布信息、自由思考、自由选择。如果乡村社会建立其成熟的市场制度,那么政治生活中的暴力胁迫、从众投票将受到鄙夷和拒绝,相反,乡村社会将出现属于村民自己的独立舆论:竞选人的自由信息、自由行动,村民面对信息自主思考、自由的表达、自主选择等。钱票交易也只可能是其中的一种选择,而不是唯一选择。

市场主张优胜劣汰的同时积极鼓励合作。市场中的各个主体总是在不断的讨价还价中完成交易的。在讨价价还价过程中交易双方互相妥协,达成共识,最终实现互利合作的结果,这表明只有在尊重对方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权利的交换,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市场制度的成熟可以促使乡村社会的村民在政治生活中意识到并尊重对方的利益,能够采用妥协和让步的方式实现人与人的合作。

参考文献:

[1] (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2] 丛日云.中西政治思想与政治文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03.

[3] 列宁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美)罗德·黑格.比较政府与政治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41.

[5] Lijphart A,Waisman,Carlos H.Institutional Design in New Democracies[M].Boulder:Westview,1996.

[6] 罗荣渠.现代化新论[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11.

[7] 刘军宁,等.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M].北京:新三联书店.199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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