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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悖论与市民社会的构建

2011-04-03邓志平

东方论坛 2011年6期
关键词:失灵悖论市民

邓志平

(湖南文理学院 思政部,湖南常德 415000)

国家悖论与市民社会的构建

邓志平

(湖南文理学院 思政部,湖南常德 415000)

诺斯的“国家悖论”深刻地揭示了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双重作用。即国家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国家悖论”在中国转型时期也客观存在,如何破解“国家悖论”是非常重要的,对中国转型期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有现实意义。“国家悖论”的原因是国家也是个“经济人”,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国家悖论”的实质是国家权力悖论,即国家的权力超出了它本来的界限。因此,应限制国家的权力构建强大的市民社会来解决这一悖论。

“国家悖论”;“经济人”;政府失灵;市民社会

诺斯的全名是道格拉斯・C・诺斯,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他在研究经济史的过程中发现了“国家悖论”这一现象。那么“国家悖论”是什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国家悖论”?如何使国家的作用限制在既可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又不至于出现政府失灵的限度?这成为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在中国也存在“国家悖论”这一现象,因此对“国家悖论”的解决不仅有理论意义,同时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有现实意义。在这里讨论的国家概念是把国家作为一种与市场制度相对立的一种政治制度。在制度层面上国家概念与政府概念可以互相通用。因此文章对国家概念与政府概念不作严格区分,虽然他们在其他方面的区别是巨大的。

一 、 “国家悖论”是什么

“国家悖论”也因诺斯提出而被称之为“诺斯悖论”,意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P20)也就是说,在经济增长中,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因为国家对产权的界定和实施可以产生规模效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国家有了垄断权以后凭借其独一无二的地位索取高于其提供服务所需的租金,甚至还可能剥夺私人产权,侵害个人权力。为什么会出现“国家悖论”呢?这主要是: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国家的功能主要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制度。没有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界定、保护和实施,因此,国家权力就构成有效产权制度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制度安排又往往不是中性的,在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的双重约束下,往往会导致低效的产权制度结构。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美国前总统麦迪逊也说过,政治体制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利益集团往往要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中活动,来改变市场经济的有效性。温加斯特(weingast,1995)提出“经济制度的根本性政治悖论”,他认为,当统治者、王权或政府强大到有效运用暴力保护私有产权的时候,它也同时有可能凭借其手中的权力对私有产权通过任意地惩罚和税收而进行侵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政治权力时,也曾深刻地指出:“政治权力在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加快速度;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入崩溃。”[2](P526)

这些论述都可以看作是“诺斯悖论”的理论前提。虽然着重点不一样,但都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揭示了国家对经济作用的两重性。其实诺斯悖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悖论和矛盾,统治者的垄断租金和社会的福利最大化并不是完全不相容的,在长远来看是可以达到统一的。

二 、 “国家悖论”的“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假设是进行经济研究的前提假设,公共选择学派的布坎南认为政治活动中也存在经济人前提。“国家悖论”的原因是国家也像理性“经济人”一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人假设的前提又认为人性是“恶”的。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第一次提出了“经济人”的概念。他认为:“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师或烙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3](P12-13)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就把人类行为界定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利己主义的化身,即人们常说的“经济人”。“经济人”有三个特征:一是完全理性,二是利己主义,三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诺斯首先把“经济人”理论假设应用于国家理论。这个国家模型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国家为获取收入,以一组服务—我们称之为保护—与公正作交换。由于提供这些服务存在着规模经济,因而作为一个专门从事这些服务的组织,它的社会总收入要高于每一个社会个体自己保护自己拥有的产权的收入。第二,国家试图像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那样活动,为使国家收入最大化,它将选民分为各个集团,并为每一个集团设计产权。第三,由于总是存在着能提供同样服务的潜在竞争对手,国家受制于其选民的机会成本。它的对手是其他国家,以及在现存政治-经济单位中可能成为潜在统治者的个人。”[1](P23-24)这段话说明诺斯把关于企业的组织理论引入国家分析,他认为国家的行动由统治者和代理人来完成,这与企业中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那种“委托—代理”关系是一样的。科斯把国家比喻为一个超级企业,比照企业运行来分析政府。他用交易费用来解释国家存在的理由。他说,“我们可以把政府看成是一种提供保护和公正而收取税金作为回报的组

织。”[4](P22)

“经济人”理论假设在方法论上是一种个人主义方法论。这种方法论认为个人才是社会秩序的根本组成单位,政府其实是个人相互作用的制度复合体。政治家在追求个人目标时,未必就符合公共利益或社会目标。同时“经济人”是一种自私的人性。霍布斯指出政府公职人员“在政治身份方面虽然留意谋求公共福利,但他会同样谋求他自己以及他的家属和亲友的私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就会先顾个人的利益,因为人们的感情的力量一般来说比理智更为强大。”[5](P144)这说明,个人在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行为是一致的,一个人绝不会因为从事政治活动时由追求个人利益的“经济人”变成“利他”者。

三、 “国家悖论”与政府失灵

“国家悖论”的实质是国家权力悖论,即国家的权力不受限制,超出了它本来的边界。通俗地说是国家管了不该管的事情。国家的权力超出了它的界限就会导致政府失灵现象,即政府失去了它本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职能,而转变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政府失灵的结果是政府及其管理者侵害个人权益,阻碍了经济发展。

政府失灵有二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指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和克服市场失灵的合理边界。政府管理的目的是要防止和纠正过市场失灵,但在权力没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政府往往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二是政府的管理者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也像在经济市场一样,追求各级机构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与他们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为公众谋取利益发生矛盾。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必然导致政府管理效力的衰退,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在中国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就是做了许多不应做的事。比如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微观的管理,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这样不仅管理效率低下,而且制约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因此,把政府视为圣人,寄希望于政府的干预来解决市场缺陷的想法是幼稚的。恩格斯指出:“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2](P12)政府官员利用垄断地位,抬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质量,变相地谋取个人利益,就像弗里德曼所说的“用他人的钱,为自己办事”。政府失灵也说明了国家的出发点并不是公共利益,政府的政策倾向性取决于官员之间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利益协调,政府的政策可能符合大部分选民的立场,也可能只代表少部分人的利益。政府失灵的后果还会导致专制政府和官僚政府的出现。专制政府的目标只是使统治者的收入最大化,君主强征暴敛,百姓不堪重负。官僚政府的统治者不是专制君主个人,而是官僚群体,他们的目标也是追求个人私利,并且往往会导致权力寻租、腐败现象产生。公共选择学派的政府失灵论的意义在于指出国家的出发点并不是公共利益,政府的政策倾向性取决于官员之间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利益协调,政府的政策可能符合大部分选民的立场,也可能只代表少部分人的利益。政府的自利行为对政府的职能,以及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陈国权把这种影响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僭越市场机制,干预经济活动。二是政府包揽社会事务,排斥公民社会。三是政府管制私域,干预个人生活。”[6](P236-237)

解决政府失灵的方法是建立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指政府的权力、职能是有限的,并要受到宪法、法律的约束,同时又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这样一种政府模式。这样的政府模式有三个特点:一是权力有限,一是规模有限,三是服务性质。有限政府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得到政府的保护,同时政府的保护是有边界的。有限政府是对公民权利高度负责的政府,同时有限政府自身的权力也受到严格限制。明智的政府应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四、 市场、国家与市民社会

“国家悖论”其实质是指市场与国家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里讨论的国家主要指一种政治制度,相当于政府这个概念。社会也是从狭义上来讨论的,因为从广义上说社会也包括国家。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指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西方学者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讨论可以分为二派。一是以美国学者为主的“国家回归学派”,二是以西欧学者为主的“市民社会学派”。国家回归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内特尔、亨廷顿、斯考波尔等人。他们以“国家自主性”为出发点,强调国家对社会的主导作用,反对单方面对国家实行制约,认为国家力量可以解决自身问题。“市民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葛兰西、哈贝马斯、布莱克等人。他们对当代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全面的剖析,突出了国家扩张所导致的严重社会后果,主张回归市民社会。中国学者的研究可以分为四种观点:强国家弱社会、强社会弱国家、强国家强社会、弱国家弱社会。但这些论述都是在一种二维的思维框架下讨论问题,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我们建立市民社会的目的是在于以第三种力量来调和市场与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为解决“国家悖论”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其实“国家悖论”的解决主要是指解决国家“坏”的一方面,即对国家权力扩张的限制,因为国家由于自身的原因在与社会的关系中往往占强势地位。防止和解决“坏”的目的是促进“好的”的发展,即促使国家的正面作用,对私有产权的正当保护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国家悖论”是诺斯在探讨西方世界何以兴起的原因时提出来的。市民社会理论也是西方学者首先提出来的。那么作为源于西方的理论模型以及理论预设也适应于当今的中国吗?西方的历史经验对于当今中国的情况有何借鉴意义?中国也存在在国家悖论吗?这些都是重要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也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蒋玉珉认为中国不存在“国家悖论”。“第一,“国家悖论”只存在资本主义国家,因为它是以政府决策集团是“经济人”为前提,不符合马克思的国家学说。第二,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应该、也不可能存在着自身的利益。”[7]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辩证地进行分析。在中国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就是社会的整体,统摄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确实不存在西方那种“国家悖论”情况。但随着社会的转型,领域的分离,经济从国家中独立出来,特别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在管理经济的同时也会出现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而且由于中国是后发展国家,经济政治结构的转型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在当今中国:一方面,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起着保护个人权利、稳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的各级官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经常滥用权力侵害人们的合法利益的现象。因此“国家悖论”在中国不仅存在而且相当严重,因为中国不仅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且正在实行社会结构的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官商勾结、贪污腐败、出现既得利益集团等问题。比如中国现阶段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的现象,并不单是分配领域的问题,而是一个权利的分配问题。引起当今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并不是分配制度的变迁而是国家公权对个人私权的侵犯。由滥用公权、权利寻租导致的腐败收入、权钱交易收入是导致贫富差距产生和扩大的主要原因。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不仅有西方理论模式所探讨的原因,比如国家也是个“经济人”,也有自身的特殊情况。第一,与西方国家主要是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不同,中国的经济结构转型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西方市场经济的建立是在经济发达的基础上,转型的方式是自发演进的;而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经济落后的基础上,转型的方式是由国家公权强制实行的。第二,中国的改革方式是渐进式的,也就是先实行经济改革,政治文化制度的改革滞后于经济结构的转型。第三,在中国第三势力的发展起步晚,市民社会的力量很薄弱。这是因为中国还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市民社会的独立性不强,受国家政权的干涉过多。因此在当今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就尤其突出。

五、市民社会的构建

“国家悖论”真是一个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人类是否能够避开国家悖论这一陷阱呢?从逻辑上讲只要产权足够强大,从而对国家攫取租金的行为形成有力的约束,使国家追求自身租金最大化的目标和服务于产权追求交易费用最小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一致。那么这一陷阱是可以避开的。破解“国家悖论”需要社会中各个利益主体的不断成长、参与、以及利益博弈,从而形成强大的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首先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最初它的意思是指城邦,那时候市民社会与国家是合二为一的。只是到了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才分离出来,但他颠倒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只有马克思准确地论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市民社会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8](P131)泰勒认为要满足以下三种条件才能称之为市民社会。“(1)就最基本的意义而言,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2)就较为严格的意义而言,只有当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为时,市民社会才存在。(3)作为对第二种含义的替代或补充,只有当这些社团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改变国家政策之方向,我们才能够称之为市民社会。”[9](P206)我们认为市民社会是指与政治国家相分离,对政治国家产生作用的介于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公共领域,包括公民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第三部门等。也有人把市民社会翻译为公民社会、社团社会、社群社会等。市民社会的特点:一是独立性,即独立于市场与国家领域,二是非官方性,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是一种自决的自由社团结构。三是能对国家进行有效的影响。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存在,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空间,市民社会在克服政府失灵、转变政府职能以及完善市场机制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构建市民社会的目的是把市民社会作为独立的社会力量与市场、国家互相作用,限制国家权力,实行社会的良性发展。如果把市场的自发作用比喻成“无形的手”或“第一只手”,把国家管理看作为“有形的手”或“第二只手”,那么我们可以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社会的手”或“第三只手”。以前人们的思维往往局限于从市场与国家的二维视角来分析“国家悖论”,没有充分考虑到市民社会这一维度。其实市场不可能去监管政府,政府由于“经济人”的原因存在失灵现象从而不可以很好地进行自我约束。市民社会在监管政府,防止政府失灵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诺斯也看到了这个问题,他在《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中把英国能够在十八世纪取代荷兰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国家的原因归结于商人和有土地的中上层组成的代议制议会成功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哈贝马斯也认为早期西欧社会向现代社会成功转型,关键在于“公共领域”保持了市场和国家之间的平衡。市民社会对国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市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的力量,市民社会通过各种社团,中介组织对政府行为实行监管,制衡政府权力。二是市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多元利益社团,这些社团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表达它们的利益,从而影响政府决策。三是市民社会具有价值整合的功能。它以公共利益为本位,主张共同体的价值高于个体的价值。最后市民社会对防止极权政府的出现和克服政府失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这样的思想,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市民社会的目的是建立一种“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也是一种有限政府管理方式。上文说到有限政府指政府的权力、职能有一定的边界,同时又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这样一种政府模式。也可以说构建市民社会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有限政府管理模式。

由于中国以前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政府包管了一切,可以说市民社会的力量还很薄弱,甚至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民社会。那么怎样构建市民社会?以前的理论认为市民社会应在政治国家的基础上建立,同时要受到政治国家的约束。其实这还没有走出国家—市民社会的二维思维模式,也没有真正解决“国家悖论”现象。前文说到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时会出现“经济人”现象,难道政府在管理市民社会时就不出现了吗?用市民社会来监管国家,又要国家来管理市民社会岂不矛盾。笔者认为应在宪政的基础上来构建市民社会,因为只有宪法和法律才能确保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具体地说来应在以下方面来构建并完善市民社会。第一,在法律上确立私有产权制度,因为只有私有产权得到了保护,人们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有条件形成强大的中产阶级,市民社会才有了中坚力量。第二,保持社团组织在法律上的中间性、民间性和独立性,增强其参与政治,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力。第三,在信任、团结、互惠的精神基础上建立起多元文化格局。因为市民社会的建立不仅要有经济、政治的基础更要有适合成长的文化土壤。

市民社会对缓解市场与国家、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冲突有独特的作用,但市民社会也不是灵丹妙药。构建市民社会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资金的问题。在西方市民社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款,而中国市场社会的资金很大部分来源于政府,因此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路途遥远。

六、 结语

诺斯的国家悖论给人们很多启示。既然国家可为“救世观音”,又可为“洪水猛兽”,我们就要趋利避害,将政府行为纳入宪政化的轨道。否则,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尽管增加了他们自己的收入,却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世界银行组织专家对各国政府进行全面考察后得出这样的观点:“政府对一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这种发展能否持续下去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追求集体目标上,政府对变革的影响、推动和调节方面的潜力是无可比拟的。当这种能力得到良好发挥,该国经济便蒸蒸日上。但若情况相反,则发展便会停止不前。”[10](P155)这说明使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政府要首先必须与经济条件相适应,政府的职能要适应市场的发展,政府与市场要建立一种动态适应的关系。不管是促进经济发展还是妨碍经济发展,都表明政府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应该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防止其负面影响。政府的主要目的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私利的实现,后果不仅仅是影响经济的发展,而且政府的合法性也会面临危机,失去人民的支持,甚至会引起社会动乱。

[1] 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亚当・斯密.国富论(上)[M].郭大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

[4]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C].上海三联书店,1994.

[5] 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等译,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6] 陈国权.社会转型与有限政府[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7] 蒋玉珉.“国家悖论”与转轨中的政府职能[J].经济问题,2002,(2).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 CharlesTaylo,InvokingCivilSociety,inphilosophicalArgument,Cambri dge,Mass:Ha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

[10] 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 [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侯德彤

National Paradox and Construction of Civil Society

DENG Zhi-ping

(Dep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Teaching,Hunan University of Art and Science,Changde415000, China)

North’s “national paradox” theory profoundly reveals the dual role of a nation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A nation is the key to economic growth, but also the man-made cause of economic recession. This national paradox is also an objective reality in China's transition. How to deal with it ha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The cause of national paradox is that the country is also an economist, also pursues the maximization of its own benefits. The essence of the national paradox is the paradox of national power—the power of the nation beyond its original boundaries. So the power of the state should be limited to build a strong civil society to solve this paradox.

national paradox; economist; government failure; civil society

D03

A

1005-7110(2011)06-0114-06

2011-08-3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75C720011)。

邓志平(1974-),男,湖南省娄底市人,湖南文理学院教师,南开大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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