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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政策的伦理特征

2011-04-03◎王

当代青年研究 2011年7期
关键词:合理性正义伦理

◎王 芳

目前,对儿童政策的研究主要分布在儿童教育、儿童保障、儿童生育、儿童犯罪预防等四个领域,如果以儿童政策体系的内容结构进行分析则可以将儿童政策分为儿童生存政策、儿童保障政策和儿童发展政策三个层面①,每个层面又包含若干子层面:儿童生存政策包括医疗政策、安全政策、弱势群体倾斜政策等;儿童保障政策包括儿童福利政策、权利保障与救济政策、儿童的保护政策等;儿童发展政策包括儿童的教育政策、儿童的娱乐休闲政策等。儿童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一种,必须体现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公正性等伦理诉求,儿童政策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为儿童利益而生。因此,正确认识儿童政策的伦理价值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一、儿童政策具有伦理特征

(一)儿童政策关乎价值认识

儿童政策研究要重视其中蕴含的价值意义,这是因为整个儿童政策研究活动离不开价值判断。首先,体现在作为认识主体的研究者和作为政策对象的儿童身上,无法回避其价值取向。从价值认识主体看,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也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研究者对任何事物的价值判断,实际上都是以研究者个体的价值尺度来评价世界的。世界万物的价值及其等级和次序并不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是人按照自己的尺度来排列的。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把对象人性化,使对象成为人的存在物。研究者作为一个价值主体,就是一种价值存在。从儿童政策研究对象的特点来看,作为认识对象的儿童在其本质上说也是有价值承载的,无法用纯粹的科学方式来研究。要尊重儿童的价值,就要有价值判断。所以在儿童政策中所蕴含的价值意义是无法在研究中被忽视的。同时,因为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又具有其特殊性,儿童政策主要是关于儿童保护政策、儿童教育政策、儿童福利政策等内容,这些政策关乎被保护者的生存与发展,本身即带有价值取向。

从研究者对儿童政策的价值认识过程看,对儿童政策及其属性的认识也是复杂的价值认识过程,离不开价值取舍。因为儿童政策价值认识的对象是一个关系性的对象,是对一定的儿童政策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的价值关系的认识。价值认识主体不仅要认识对象中的事实,还要认识对象中的价值主体的需要。其复杂性体现在:一是儿童政策价值认识对象中的价值主体是现实社会上的人,而不同时代和社会中的价值主体及其需要是各不相同的。一定的价值目标产生于一定的历史环境和条件之中,研究者要去体验和理解儿童的诉求、愿望和反应等,稍不谨慎就会把研究者自己的需要强加在儿童身上。二是儿童政策价值认识对象中的价值主体是群体而不是个体,对儿童政策价值认识是一种对群体的价值认识而不是对个体的价值认识。而在社会科学领域对群体的价值目标做出正确的判断也有相当的难度。因为人们常常不能自觉地站在群体的立场上来思索儿童政策价值,而习惯于从个体的立场出发去评说政策的价值,结果可能会不恰当地把特殊的价值判断上升为一般的价值判断。三是儿童的需要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各种需要往往不能兼得,儿童政策研究者如何在这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中区分其轻重缓急,并对儿童的需要做出综合的认识和把握,也具有相当的难度。四是对儿童政策价值认识的复杂性与难度,还在于对儿童政策价值认识检验上的特殊性。在一般的价值认识中,某一个价值判断是否正确,可以在事实认识的层面上进行检验,也可以在实践活动中检验。但是,在儿童政策价值认识中,事实认识、价值判断和实际作用三者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并不一致。从实际作用出发去推测某一价值判断的正确性,有时是可行的,有时则行不通。

(二)儿童政策关乎道德实践

儿童政策作为一种社会的实践活动,具有社会活动中理性行动的特征。一种社会政策如何影响人的社会行为的问题,其实也是伦理规范如何影响到社会的道德实践的问题,弗兰克纳曾提出,伦理是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系统,赋予人们在动机或行为上的是非善恶判定之基准。根据韦伯的观点,社会行动是指处于体系中的行动者赋予主观意义并指向他人的行动,是社会学研究的最基本的单位。而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没有行动者主观赋予的意义,行动是否合理就无从谈起,意义是行动合理性的前提。所以韦伯将社会行动分为理性行动和非理性行动,理性行动又分为目的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两类。②目的合理性强调效益、功能的合理性等功利主义色彩,它并不追求任何价值目标,也不追究通过某种手段达到的结果是否恰当。价值合理性则是建立在行动者对某种价值追求基础上的,它取决于对真、善、美或正义等较高等级的价值或对上帝的信仰和认同,因此可以说是价值理性。在价值理性中,韦伯主要关注的是实践合理,他把实践合理性概念区分为三个方面:行为的工具合理性是根据运用手段达到既定目的过程中的有效计划来衡量的;行为的选择合理性是依靠用一定的价值、手段和边界条件等目的明确性来加以衡量的;行为的规范合理性则是用决定行为偏好的价值标准和原则性力量加以衡量。一种行为如果满足了手段合理性和选择合理性的条件,韦伯称之为“目的理性行为”;而如果满足了规范合理性的要求,被称之为“价值理性行为”。只有把目的理性行为和价值理性行为结合起来,才会形成满足实践合理性的总体要求的行为。

透过韦伯的实践合理性概念可以帮助研究者理解儿童政策的道德实践意蕴,实践合理性的概念也把对儿童政策的合理性分析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从工具合理性的角度看,它将履行技术的使命并建立有效的手段;从选择合理性的角度看,它将坚持在不同行为之间的选择;从规范合理性的角度看,它将在伦理原则规范内履行道德实践的使命。基于此不难得出儿童政策具有社会行动实践合理性的价值判断。因为在儿童政策制定时,必是有目的进行的,目的所蕴含的比如善、恶的价值倾向是已经设定的,具有伦理意义。从儿童政策实施结果的社会评价看,也要注意到其伦理价值纬度并从伦理合理性进行评价。正如美国哲学家西格尔曾指出:“一项活动如果是合理的,其理由并不仅仅在于行为者对自己的活动在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的工具效益坚信不移;还应有另外两个理由,即:信念本身必须是合理的;事先假定这项活动将会导致的结果本身也必须是合理的。”③因此儿童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活动体现了实践理性中工具合理性、选择合理性、伦理价值合理性的紧密统一。

二、对儿童政策的伦理分析

(一)功利主义的角度

功利主义是指始于十九世纪英国哲学家密尔的伦理理论。在密尔的《功利主义》一书中提出了“最大幸福原则”,即将效用或最大幸福接受为道德信条的基础,认为行为善的程度是与它们倾向于促进的幸福成正比,恶的程度与它们倾向于产生的幸福的对立面成正比。④这种理论认为能对大多数人产生效用时的决策在道德上就是对的,而无视于此行动的动机或手段。功利主义有两种类型,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指行为的道德价值必须根据其最后的实际效果来评价,道德判断应以具体情况下的个人行为之经验效果为标准,而不应以其是否符合某种道德准则为标准。准则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布兰特认为,人类行为是具有某种共同性和共同规定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以与之相关的共同准则是否一致来判断,因而道德判断不应以行为的功利结果为标准,而以相关的功利效果为标准。⑤

无论是在伦理学思想史上,还是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功利主义都是一种相当有影响的伦理理论。但它也在不断受到其他伦理理论(如义务论、权利论等)以及社会公众的批评。反对者们早就指出,某些有价值的善,比如友谊、爱情等就是很难被量化为功效的,因此纯粹按照功利效果评价在伦理上是值得反思的。对儿童政策的伦理分析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并且就理论逻辑而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评价标准,本身就隐含着一种要求再分配的平等主义诉求。所以儿童政策研究要强调其伦理价值的某些不可量化的因素及其重要性,并提醒政策决策者和实施者除了功用因素外,要考虑儿童权利、社会公正等伦理维度。

(二)道德普遍性理论的角度

十八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是普遍性理论的先驱。这种理论认为,从“善良意志”出发的行为才是道德的,我们所遵守的行为或规则应当把每个人都作为一个相互平等的道德主体来尊重。这个理论强调普遍性,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行动原则。一个行动是否具有道德价值,要看此行动是否具有普遍性的道德或权利。⑥在康德看来,人具有先验的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作为实践理性在普通生活中表现为责任和义务,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其达到的效果,而在于责任义务的理性法则。道德法则是由人来制定的,应该永远把人作为目的,而永远不要把人当作实现目的的手段。后来罗斯提出了义务规范原则,⑦他认为当然义务是基于道德重要性的情况和不依赖于后果,且依赖于无条件准则的情况。这些义务包括承诺产生的义务;改正以前错误行为的义务;感谢他人从前行为的义务;对我们能够完善的人提供帮助的义务;自我完善的义务;不伤害他人的义务。当然义务是必须遵守的,除非它仍与更有效力的义务冲突。义务论原则包括两项具体原则:权利原则和公正原则。

从道德普遍性理论和义务论的角度看,儿童政策关乎公民权利。而且从宪法和法律意义上说,儿童就是公民,因而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利。但因为儿童是社会中的未成年人,在身体、智力和道德等方面的发展尚不成熟,儿童并不天然地具备行使公民权利的能力,所以各国法律均对公民中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做出区分。这就是说,有必要区分别两种意义上的公民主体,一种是充分意义上的公民主体,另一种是不充分意义上的公民主体。区分这两种公民主体的关键在于是否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从伦理学上考虑,发展本身就是儿童的一项权利,儿童需要权利的保护和保障。⑧这就要求人们不能干扰、阻挠或者侵害儿童的发展,并且要求人们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以帮助儿童实现发展。普遍性理论从道德意义上对于儿童政策做出了种种限制。即儿童政策不能忽视儿童发展之自然权利而任意为儿童发展立法,任何不尊重儿童权利而为儿童订立的政策从根本上都是违背和僭越儿童权利的。

(三)正义论的角度

正义论的创始人罗尔斯将正义视为普遍性的原则,将追求正义、维护正义视为人类应尽的道德义务。在其著名的《正义论》中,罗尔斯不仅将正义与否作为个人行为道德评价的标准,还将其作为判断法律、政治、社会制度以及各种思想理论是非的标准,视正义为普遍准则。⑨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内容包括:正义对象、正义原则和正义观。正义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正义原则有两项:第一是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均拥有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中的平等权利,以及与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第二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只有对每个人有益,才能允许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存在。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而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正义观则是指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从正义论的理论角度看,儿童政策必将关乎社会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和政策的首要价值,一种政策是否具有正义品性,首先要看它进行政策安排所依照的首要原则是否正义。当然,政策所置身的社会是否正义也是一个重要前提。儿童政策正义不仅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同时还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之一,因为儿童政策关涉社会正义的一些基本要素。比如,在具体考虑儿童政策的正义性特征时,就需要考虑儿童是否享有权利,儿童根据何种道德原则享有这些权利,以及儿童是否能平等地享有这种权利。所以说儿童政策在处理儿童地位和儿童发展问题所遵循的原则,以及处理儿童这一要素同其它要素之间的关系所遵照的政策结构,都能从不同侧面反映出儿童政策所应具有的正义性的伦理特征。

三、实现儿童政策的伦理功能

当前对儿童政策伦理研究中虽存在许多困境,但这无法改变儿童政策伦理特征作为一种道德存在的基本事实,所以目前研究者争论的焦点也许不是政策是否具有伦理特征的问题,而是儿童政策能否实现伦理功能的问题。因为政策可以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来校正偏颇,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实现儿童政策的权利、公平、正义等伦理功能。

(一)达成伦理共识

由于不同角度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在无序存在,如果能把一些伦理原则规则化,或者在对政策进行伦理评判时将所用伦理原则按一定优先顺序细分,这样对儿童政策的伦理评判就可以明朗。这种将尽量使伦理原则统一,并明确不同原则的优先顺序,从而形成伦理规范体系,将伦理规则制度化的过程就是一个伦理共识过程。伦理共识的达成需要持有各种伦理观念的人进行协商而达到大家可以认同的伦理规范规则。⑩就儿童政策而言,因其伦理特征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涉及多种领域多种知识的理论和实践伦理问题,不是仅用简单的伦理规范准则就能合理解决的。首先,伦理观点的多元性本身就让人无所适从,因为功利主义、义务论、正义论等不同伦理原则之间是存在分歧的。其次,我们生活的社会本来就是充满多样性的,政策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十分密切,因此,儿童政策伦理规则共识的形成须从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社会的和文化传统等各个角度综合权衡所涉及伦理的问题,需要各个专业专家共同参与、对话和协商,才能建设一种综合的伦理共识机制,达成相对一致的道德共识而形成伦理规制,从而解决越来越多的政策实践中的伦理矛盾和冲突问题。所以伦理共识不是意见和建议的偶然堆积,而是基于成员的互动过程中所做出的慎重道德考虑,是一种能动的共识。

(二)完善伦理决策

在描述一般政策决策制定的过程问题上,许多不同的模式曾相继被提出,但大部分的模式都包括:设定目标、寻找可行方案、评估方案、选择方案、决策实施、控制结果等步骤。⑪为了将伦理决策导入此六个步骤,在此笔者赞同将儿童政策伦理决策的步骤定位为:伦理议题的界定、伦理议题的分析、伦理理论的导入、伦理导向决策实施、决策的回顾等五个阶段。由于决策者在解决问题时大多偏好以具体功用为主要考查依据,因而伦理导向决策制定的第一阶段为伦理议题的界定,首先要确认问题的本质是否具有伦理的层次。第二阶段为伦理议题的分析,针对问题的性质寻找可行的方案。第三阶段是伦理理论的导入,将伦理理论导入行动方案的评估,以弥补在一般决策制定中只强调利益评估的缺点。由于不同的伦理理论会导致不同的评估结果,因此第四阶段必须从第三阶段之伦理观点的评估结果中,选择最佳的行动方案并付诸实施。决策执行后,决策者需要进行决策回顾来完成。

注:

①张天雪.2008年度中国儿童政策研究述评[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②M.Weber.Economy and Society[M],New York:Bedminst Press,1968.

③Harvey Siegel.On the Distortion of the History of Science in Science Education[J].Science Education,1979,63(1).

④[英]密尔.功利主义.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M].商务印书馆,1987.

⑤Richard B.Brandt.Morality,Utilitarianism and Right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⑥[德]康德.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⑦[英]戴维.罗斯.林南译.正当与善[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

⑧王本余.儿童权利的基本价值:一种教育哲学的视角[J].教育学研究,2008(12).

⑨[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⑩William Rehg.Habermas's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An Overview of the Argument,in David M.Rasmussen&James Swindal(eds.),ürgen Habermas Vol.II,SAGE Publications.

⑪ Thinking Ethically:A Framework for Moral Decision Making.Http://scuish.scu.edu/Ethics/Magazines/Issues/Winter/Thi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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