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能源法的功能
2011-04-02王利
王 利
(河南大学 环境与民商法研究所,河南 开封 475001)
浅谈能源法的功能
王 利
(河南大学 环境与民商法研究所,河南 开封 475001)
能源法功能维护的目标是能源安全,能源安全立法保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实践。能源法的基本功能主要体现为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环境保护三个方面,并且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相关性。
能源法功能;能源法;能源安全
现实中,虽然法的功能具有客观性,但是立法者可以依据维护自身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功能,有时还可以通过改变法律的形式来改变法律的功能。社会实践中法律的作用有时候呈现出消极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者对于法的功能选择的不恰当,所以法的价值的实现有赖于立法者对于法的功能组合的合理选择。还要看到,即使是法律主体选择出了合适的法律功能组合,还面临着一个如何选择保障法律功能发挥作用的策略问题,因为保障策略本身的科学程度及落实状况常常因为众多客观因素的阻碍而不能够达到维护法律功能的理想状态。因此,法的价值的实现有赖于立法者对于法的功能组合的合理选择及其有效的保障策略。本文分析了能源法功能维护的目标及能源法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与环境保护功能产生的必然性、相关性以及对于维护能源安全目标的不可或缺性,以期对于能源法能够有进一步的认识。
1 能源法功能维护的目标
1.1 理论视角:能源安全已经成为法的安全价值追求的重要内容
安全,是法的价值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因为,安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求。无论是原始社会、还是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人的生存与社会的发展所必需的就是有一个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历史一再证明,人类的任何发展都离不开人类社会生活的稳定与发展,在一个弱肉强食、人人自危、战乱与生活混乱的状态下,人们是无法顾及发展的。安全也是国家行为的出发点,安全是人类一切可预期的行为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人类保证自身的存在,就是要构建一个相对比较安全的生存与生活的环境,只有在这种环境下,任何个体或群体才能对未来的发展做出安排。因而,导致法律产生的原因很多,保障安全是法律产生的重要推动力之一。法律是追求公平正义的,但也是追求维护人们安全的,如果人类的自身安全在法律之下无法保障,法律本身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人们只有在自身安全的基本保障之下才有可能去追求社会公正。“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建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做的一种任意专断或‘违背自然’的努力”[1]。这是因为“安全是主体对现有利益所存的能够持久、稳定、完整存在的心里期盼。法律具有满足人、社会和国家的这种心里期盼,所以,法律具有安全价值”[2]。同时,安全价值也是法的其他价值实现所必须的重要价值,“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并保持其状况稳定化。法律的目的是力图保护人的生命与肢体,预防家庭关系遭到来自外部的摧毁性破坏并对侵犯财产权规定了救济手段。再者,法律在创立防止国内混乱的措施和预防外国入侵的措施方面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293。
现实中,能源安全已经成为安全价值的当然内容,维护能源安全就成为能源立法追求的当然价值目标。人类生存环境的变化会导致人的基本需求的变化,人的思想、观念和文化等也会随之变化,相应的法的价值追求就会发生变化。既有的法律保障,也会在社会的发展中逐步地显得落后。因此,法律需要针对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而做出自身的改变,从而产生新的价值追求。安全领域也是如此,针对现实中的能源安全形势,只有法律自身得到改变才能适应能源安全保障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的不断更新也意味着人们保障安全的手段或措施在不断更新[3]。法律的修改、完善或者制定新的法律,都是保障新的安全需要的反映。当前,由于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日益濒临枯竭,以及人类社会的科技进步、制度创新、环境约束等变革因素的存在,现实社会中的能源需求与供给时常呈现出一种不确定的动态变化特征,这也决定了能源安全不仅是一个短期的供给安全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和前瞻性的可持续安全问题[4]。显然,维护能源安全也成为人们的紧迫现实需要,能源安全的维护也就当然成为能源立法的重要价值追求,而作为能源法价值体现的能源法诸多具体功能维护的目标也只能是能源安全。
1.2 实践视角:立法保障能源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普遍的实践
现实中,能源安全的保障机制的构建需要多方面的因素,它涉及到经济政策、资金机制、科技与教育、人口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等诸多方面的综合战略。同时,也是人类发展模式的一次历史性转变,它涉及到人类生产方式、消费方式乃至思维方式和处世方式的重大突破[5]。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为这场运动指明方向,这一运动将不能持久统一地开展;没有可靠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为这场运动提供保证,这一运动将不能有效地开展;而法律因其自身具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很自然地为这场运动提供了导向和支撑”[6]。企图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变革是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特点[7]1992年《联合国21世纪议程》明确指出:“为了有效地将环境与发展纳入每个国家的政策和实践中,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可实施的、有效的并且是建立在周全的社会、生活、经济和科学原理基础上的法律和法规”[8]。显然,考虑到法律特有的规范性与强制性对于社会主体行为的重要影响,法律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因此,作为规范能源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基础性行为准则,能源安全立法保障制度的构建有助于明确国家能源发展的总体战略,有助于确立能源产业发展的方针、目标和措施,有助于明确能源市场的准入、价格、储备、投资等基本行为规范,在各国能源安全保障策略实践中能源立法的基础保障作用一直都被强调,并已经得到国际层面上的公认。
2 能源法功能的主要体现
法的功能与法的作用、价值一样,都是法的不同层面的要素,也是实现法的价值的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为了全面实现能源立法的价值,能源法应该具有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三种基本功能。
2.1 经济功能
能源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就是能源的供给安全,保障能源供给安全的基本目的就是满足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经济功能是能源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功能,保证一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能源供给安全是能源立法制定与实施的基本目的所在。现实中,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推动力,它提供了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物质基础,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活动也是推动经济领域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激励因素。同时,能源活动领域在本身组成了国民经济中重要的产业领域之外,也带动了诸多的新产业部门与产业发展,这些部门几乎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所有产业领域。因此,一个国家或地方能源的供应状况直接影响着其社会、特别是经济发展的进程。其次,从能源法产生的时代背景看,维护经济稳定发展所必需的能源供给安全也是能源法的重要使命。世界各国能源立法的实践开始于世界能源持续供应短缺危机的产生,以1973年、1979年和1990年三次世界公认的石油危机为代表的能源危机的爆发对世界及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严重损害的同时也使得人们日益认识到稳定、安全的能源供应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基本需求。围绕着能源稳定、安全的能源供应目标,各国开始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其中作为调整人们之间行为关系的法律手段必不可少,能源的供应安全保障立法问题开始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点组成部分。还要看到,在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的情况下,注重经济功能也是可持续发展对于法律、特别是能源活动领域立法的基本要求。事实证明,经济的持续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条件和物质基础,没有经济的发展就不可能有可持续发展,贫穷不可能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现实中,由于经济领域涉及范围的广泛性,能源法的经济功能所涉及到的领域也相应广泛。从国内层面上看,有效保障国内能源供给安全的领域涉及到传统能源与新能源的开发领域、能源节约领域以及供应安全的风险防范领域。从国际能源市场的充分运用来保障能源供给安全的策略来看,还涉及到国际能源供应与消费领域中的合作问题,涉及到通过加强能源公司在能源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国外能源投资的安全保障等措施支持国内企业在国际能源贸易领域中的竞争等问题。
2.2 社会功能
现实中,社会公正问题的解决更多的是依靠人类的社会制度——这种非经济因素。如果制度质量良好且保证运行良好,就会吸引、促进社会中人们之间实现信任合作,从而形成社会发展和公正实现所需要的社会合力。然而,如果社会制度软弱无力或者内容不合理,结果就会疑云重重、扑朔迷离,这将会鼓励人们只图“索取”,而不是去“创造”,从而使人类社会共同的潜力遭到破坏[9]。现实中,维护社会公正是能源法功能的衍生功能,毕竟能源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能源供给安全保障的使命而产生的。但是维护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任何法律的基本使命,因此社会功能也是能源法功能的应有之义。从实践因素上看,能源的供给状况也直接决定着社会个体生存与发展的状况,因而关注社会公正问题的能源法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关系着人权领域状况的改善。能源领域社会公正问题的提出在理论上来源于可持续发展思想所蕴含的生态伦理、代内及代际伦理、经济伦理等内含的公正思想,在实践上则源于能源不公现象的推动。现实中,能源领域权益的分享与相关责任的公正分担状况、能源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状况、能源领域职业公平及职业健康的维护状况等直接影响着社会公正领域实现的过程与程度。
就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强调并完善能源法的社会功能也存在着必要性。一方面,科学发展观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战略及社会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思想已经成为了社会思想的主流意识形态,如何在经济保持稳定发展的同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正的进一步实现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战略及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另外,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会注重要激发全社会的活力,重要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社会公平在不同的视角下具有不同的内涵,一般而言,它主要是指人们享有同等的竞争机会和权利及利益分配上的公平,但是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它主要涉及保障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及人们基本权利的维护;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它主要涉及社会成员之间利益之间的平衡与调节,贫富差距的不断缩小;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它主要涉及公平与效率、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协调与平衡问题。因此,社会公平的实现需要多方面因素的促进与协调,能源领域存在的诸多不公正现象必将影响我国整体社会公平的实现。所以,完善我国能源领域立法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问题的实现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2.3 环境保护功能
长期以来,人们的经济社会发展是建立在生态环境损害的代价之上,当环境与污染日益严重而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时候,环境保护也就成为了人们的追求目标。因此,在生态危机开始成为世界性的问题之后,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3条呼吁,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从此,环境保护开始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现实中,相比较于其他立法对于环境保护的功能而言,能源法的环境保护功能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原因就在于现实中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多是建立在大量化石能源的消耗的基础之上的,生态环境的恶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能源有关的活动造成的。另外,从理论上看,由于任何一种生态环境要素特别是能源资源都具有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而且这两种价值在现实中是不可兼得的,人们对于经济价值的追求必然带来生态价值的损害。为了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基础以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人们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特别是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必须协调人类对于资源的无限追求与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因此,作为调整人们在能源活动中行为的基本规范,保护能源生态环境应该是能源法的重要功能。但是,受盲目追求经济价值观的影响下,长期以来的能源立法偏重于能源法的经济功能,追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能源供给安全,能源法的环境保护功能一直被忽略、甚至被抛弃。现实中,虽然可持续发展在几十年前已经成为了世界发展的共识,但是与能源开发、利用有关的领域中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事实显示,能源法的环境保护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重视。在生态环境日益严重的今天,完善能源法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功能并制定完善的保障策略是解决能源生态环境恶化的关键措施。
2.4 能源法功能的相关性
如前所述,一个法律通常应该具有调节、控制、管理、确认、限制、约束、禁止、惩罚、引导等功能。但是,在实践中,作为具体的法律通常只是表现出上述功能中的一项或几项,这是因为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对法的功能进行选择的结果。法的功能是法律内在的、在产生之初就具备的,所以对于法的功能而言只存在着一个功能能否实现及实现的好与坏的问题,但是却并不会影响法的功能的质与量的问题。就一个已经制定出来的法而言,我们所做的目的就是更好地发挥出制定法的功能。
就能源法上述的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正、加强环境保护三个基本功能而言,显然也是人们为了在能源领域满足社会各主体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对于能源法的众多功能中进行选择的结果。从理论上看,经济发展、社会公正、环境保护三个具体的能源法功能彼此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不可分割的关系。能源法的经济功能突出了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能源供给保障作用,现实中没有一定的经济发展,国家的社会生产力与综合国力也就不可能提高,社会中人们所追求的缩小分配的彼此差距、生活水平提高也就缺乏物质保障,在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追求保护资源环境基础及实现社会公正也只能是奢求。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基础,生态环境的良好及可持续性可以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物质基础,经济社会得到稳定的发展,加上良好的生活环境,显然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如果公众不能充分享有相关能源利益、积极参与能源活动实践,整个社会就无法形成落实能源安全立法宗旨的稳定信念,从而导致众多的、分散的、不稳定的个体存在,最终也不可能形成维护能源安全所需要的社会整体合力[10]。而在能源领域向着保障社会公平和可持续的方向引导社会主体的能源需求、实施有利于能源惠益分享与责任分担的措施也有利于本国能源领域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是维护和改善能源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另外还要看到,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彼此协调与相互促进本身也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应有之义。
3 结语
自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能源安全的内涵已经被赋予了更多内容,仅仅强调能源供应安全的传统能源安全观已经不能适应人们对综合安全的要求。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大气环境质量的进一步下降,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障碍,能源环境安全也成为能源安全保障目标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能源领域中的不公正现象也日益突出,诸如能源与贫困之间的密切联系、全球气温上升导致的海平面上升迫使很多岛国举国搬迁的事件等也迫使人们重新思考能源领域中的社会公正问题。但是,在能源立法活动中,传统能源法常常突出了能源法在保障能源供给安全的经济功能,但是环境保护功能、特别是社会公正的促进功能常常被弱化、甚至被忽略,这也是现实中能源活动领域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能源不公现象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所在。因而,在能源活动领域综合考虑能源的供给安全、环境安全及关注能源领域社会公正的改善必将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制定能源立法和制定能源战略的一个必然趋势和重要任务。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20.
[2]杨震.法价值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19.
[3]卓泽渊.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55.
[4]柯坚:我国能源法安全价值刍议[DB/OL].[2010-12-18]http://www.riel.whu.edu.cn/.2010-12-18.
[5]王利.谈我国可持续发展意识完善的必要性及策略[J].公民与法.2009(5):47.
[6]尹继左.可持续发展战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186.
[7][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M].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23.
[8]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21世纪议程[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61.
[9]世界银行.2003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可持续发展——改进制度、增长模式与生活质量[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37.
[10]王利.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前景探析[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80-82.
D922
A
1674-1102(2011)04-0065-04
2011-04-15
王利(1978-),男,河南郸城人,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基本理论与实践。
[责任编辑:韩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