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探究
——基于湖北“石首事件”的个案分析
2011-04-01吴玲玲
吴玲玲
(浙江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310026)
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探究
——基于湖北“石首事件”的个案分析
吴玲玲
(浙江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310026)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基于对湖北“石首事件”的个案分析,探究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根源,从政府、制度、社会等不同角度提出解决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群体性事件;石首;原因;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快速发展,国际地位日益提升。但是,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经济增长的社会成本在加大、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突出,由此引起一系列社会不稳定问题。我国由人民内部矛盾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增长的趋势,特别是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呈现出高发的态势。有关统计资料显示,“1995和1996年增长速度在10%左右,但1997年后迅速加快,1997至2004年期间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5.5%。”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近十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增长态势。而2005年发表的《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已经威胁到社会的稳定,然而“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1]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大局的客观破坏作用,不仅威胁到改革开放的深入,而且还有可能损坏党和政府的声誉。因此,深入研究群体性事件,全面探究其频发的根源,在此基础上构建其防控体系,对于控制和根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进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相关研究综述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与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展开了积极的探讨与争鸣,形成许多共识与创新。对“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曾有过不同的表述,如治安事件、群众性闹事、突发性事件、群体性非法事件、突发性对抗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等。从包容性和涵盖性来说,用“群体性事件”这个中性概念更为恰当。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堵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2]
于建嵘认为,“需要从调整利益结构、改善社会控制手段和方法等方面进行努力,将社会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和秩序结构之内。”[3]他认为,要想根本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可能。竹立家指出:“群体性事件破环性升级,不是因为老百姓的诉求多了,而是由于一些干部的责任心少了。他们的利益不是与群众,而是与与投资者和官场联系在一起。看到了这一点,也就看到了矛盾的症结。”孙立平强调,“好的制度不是消灭冲突,而是能够容纳冲突和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冲突。一方面形成柔性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形成体制对于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容纳能力,形成解决矛盾和冲突的制度化手段。另一方面,不能用这些冲突和矛盾来吓唬自己,而是应该用充分的自信来面对这个社会,而不是用旧的思维来延误时机。”周忠伟指出“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和社会关注程度,以‘三农’问题为核心的现代农民或农村问题仍然是主导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方面,另外,就业、金融和贫富差距等问题也经常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群体性事件,应重新确立决策观念,理性理解事件的引发原因,并注意处置中原则的刚性和方法的柔性的有机结合。”目前的研究虽较为深入了,但缺乏细致入微的个案考察。本文基于对湖北“石首”事件的个案分析,试图探究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根源,从政府、制度、社会等不同角度提出解决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对策。
三、“石首事件”回顾及存在问题
2009年6月17日,湖北石首市公永隆大酒店门前发现一具男尸,死者涂远高,生前为永隆大酒店厨师。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初检,在对死者所住房间进行检查后,发现死者所留的一份遗书。家属对死者的死因表示怀疑,将尸体停放在酒店大厅,引来众多的围观群众。6月19日,不明真相的群众在该市东岳路和东方大道设置路障,阻碍交通,围观起哄,现场秩序出现混乱。6月20日凌晨,事态开始恶化。少数人乘机制造事端,在停放尸体的酒店内纵火滋事,并煽动围观群众,袭击前来灭火的消防战士和公安民警,造成多名警察受伤,消防车被掀翻砸坏。这场突如其来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人们称为石首“6.17”事件,也称“石首事件”。纵观“石首事件”发生和处理过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党政机关处理事件欠妥
1.错失平息事件的良机。“石首事件”之所以事态愈演愈烈,一方面,重视程度不够,应急反应不及时。有关部门的领导在第一时间没有赶到事件现场指挥处理,错失根据现场情况作出应变决策的良机,以至于导致事件最后发展到难以收拾的地步。另一方面,对待死者家属的态度过于生硬,方法过于简单。中国向来都有“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社会上一直存在着“闹丧”的陋习。处理好尸体是防止闹丧事件发展的重要环节,有关部门对于家属的合理诉求不予理睬,动用蛮横的手段处理尸体,欠缺一些“人性化”操作,使得一个简单的问题演变成有几万人参与的群体性事件。
2.信息公开不及时。“石首事件”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领导对事件遮遮掩掩,既没有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又不通过媒体及时对事件进行公开,导致虚假信息弥漫,群众疑虑重重、情绪激动、真相难辨,冲突事态迅速升级。从17日到20日石首市政府网站发布题为《我市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消息》,在长达约80个小时内,据不完全统计在该段时间内,体现政府立场的新闻稿只有3篇,而一网站的贴吧中就出现了500个相关主帖,还出现了一段网友手机拍摄的视频。
3.盲目使用警力。“石首事件”原本只是一个普通的“非正常死忙事件”。按常理,根本无需“兴师动众”。然而石首有关领导却调集几百名警察和二十多辆警车,到事件现场平息事态,似乎如此就能迅速解决问题,殊不知这样做反而使群众更加反感和愤怒,结果出现群众与警察的对抗和冲突,最后导致永隆大酒店被烧毁、警车和消防车被砸坏、民警被打伤的严重后果。如果在事件发生时,石首有关领导能够审时度势,不滥用警力,就不会使事件火上加油,也不会使事态更加复杂化,造成那么大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二)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不够
石首市基层组织较为软弱涣散,官僚作风和腐败现象也较为严重,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对群众的诉求不闻不问。一些基层干部打着“人民利益”的旗号,实际上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一些群众有要求上访时,往往动用警力殴打上访群众,殴打拆迁户等等,当地群众十分反感。另一方面黑恶势力盛行,社会治安乱象环生。由于石首地处湘鄂边境,交通便利,流动人口较多,近些年毒品形势日益严重,当地的毒品泛滥,治安状况恶劣,对此百姓叫苦不迭。据权威部门统计,石首市吸毒者大概有三千多人。吸毒者的钱大多来源于偷盗、抢劫、卖淫,因毒品引发的刑事案件已经占到整个刑事案件的50%。“石首事件”发生地永隆大酒店就是一个贩毒吸毒的窝藏点,但当地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查处,当地基层组织平时不作为或乱作为,当地群众极为不满。
(三)群众积怨太深影响政府公信力
群众积怨太深,尸检结果公开后,群众情绪依然很激动,质疑司法的公正性。换言之,就是群众对地方政府秉公执法不完全信任,而且这种不完全的信任是长期积累的结果。七年前16岁的田凤也是在永隆大酒店坠楼死亡,当时家属要求查明死因,停尸14天,官方依然认定是自杀身亡,并没有给民众一个信服的说法,强行火化了尸体。事后家属对此事进行上访,都是无果而返。当地有关部门在处理类似事件时,不讲工作方法,不站在群众的角度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加之当地干部经营商办企业、娱乐场所,与民争利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如此一些矛盾和问题未能在平时解决,导致群众积怨越来越深,从而导致如此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当金钱和权力结合,权力就不再为人民群众服务,而是用来换取金钱和财物,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就进入了“恶性循环”期,不言而喻群众积怨太深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
四、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分析
当前,我国重大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多发、高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看,它既根源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社会基本矛盾,又是多重社会矛盾交织的产物。
(一)利益差距愈来愈大,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经济根源
当前利益分化以一种显现的方式呈现:一方面是财富的高度集中,另一方面却是极度的贫困。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城乡居民之间、城市居民之间、农村居民之间的利益差距越来越大。一项最新研究显示:“我国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推算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推算的21倍”[4]。我国垄断行业的工资是平均值的5倍,同一行业内部,最高与最低的收入相差也在10倍以上,就全国而言,最高的个人年薪高达1300多万元,最低的年收入不到5000元。利益分化进程中出现的贫富悬殊可谓触目惊心!在社会转型期,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不断调整、分化。在各种资源稀缺的前提下,由利益过度分化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也不断飙升,任其发展下去,会反过来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威胁到社会政治的稳定。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精辟指出:“社会动乱都常常以‘不平等’为发难的原因”,“内讧总是由要求 ‘平等’的愿望这一根苗生长起来的。”[5]利益差距的扩大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多重影响。
(二)公共权力异化和腐败现象滋生,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政治根源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权力从社会中产生,又反过来凌驾于社会之上,成为统治和控制甚至压迫社会的工具。“国家的目的和公共的利益变成了官僚个人的目的和利益,变成了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6],公共权力游离于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之外,这就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在社会生活中,公共权力成为人们追逐利益的重要手段,相伴随的必然是公共权力的滥用,腐败现象的滋生。自90年代中后期,中国进入了经济飞速发展时期,各地纷纷出现招商引资热、房地产热、金融热,腐败更是不断“升温”。权力滥用、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买官卖官、知法犯法、公款吃喝等等屡禁不止,已经严重侵入社会肌体,严重吞噬了人民利益,严重干扰了社会的稳定发展。近年来,群众集体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增多,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一些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结果公共危机一旦发生,群众很容易就把责任归结到地方政府部门身上,一些人趁此吆喝起哄,打着维权的旗号集结作乱,导致一个普通的社会事件被严重扩大化和扭曲化。
(三)社会组织尚未成熟,是群体性事件滋生的社会根源
“在市场经济制度中,公共部门追求政府绩效,私有部门追求相应的市场绩效,社会组织追求社会绩效,强调个人和组织的奉献以及人类幸福。”[7]社会组织应该是沟通政府与民众的桥梁。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及时把民众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和批评集中起来,通过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协调对话等方式转达给政府,增强社会与政府的信息交流和情感沟通;另一方面,又可以反过来将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达给民众。这样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推动政府与民众的理解与合作,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我国社会组织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资金来源单一且不稳定,经费严重缺乏;人才短缺,志愿者参与不足;组织内部管理不完善,治理结构不尽合理;组织能力较弱,尤其是一些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还非常弱小,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8]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社会组织发展并不成熟,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四)公民政治参与能力薄弱,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观因素
一方面群众民主意识逐步增强,民主要求越来越高,参政愿望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群众政治参与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比较落后,与之形成强烈反差。中国公民政治文化缺乏,他们不可能获得足够的政治资源;同时又缺乏必要的参与技能、参与行为的训练,许多公民或者是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斥性,或者是不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方法。当他们的利益出现摩擦和纠纷时,一些群众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即所谓的“问题必须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有些群众存在着一定的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认为别人都上访了,如果自己不参加,解决问题就不会有自己的份,会受到别人指责,于是就不分青红皂白地随大流跟着一起上访”[9],使本来能通过法律程序个别解决的矛盾演变成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五、群体性事件防治的对策
(一)深化制度建设,健全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机制
在治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管用、严格有效的软着陆机制,能够为社会稳定起到减震的作用。其一、建立健全社会协商对话机制。一方面,领导者和行政机关要及时、准确地掌握群众的政治心理、社会心理状况,就必须注重科学的民意调查,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参与协商对话的群众,事先也应该有所考虑,选定若干代表,提出自己所要解决的问题,才能提高协商对话的质量,解决实际问题。其二、建立健全预警防控机制。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带有突发性,必须构建多层级、全方位、有重点的预警防控机制。“在实践中,可以实施‘三级预警’处理系统。情况紧急、事态特别严重的,应定为一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或单位的工作机构向所在的街道领导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问题矛盾突出,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定为二级预警,由事发地或单位组织人力进行疏导、调处、化解工作,力争在第一时间内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不带有普遍性、涉及人数较少,但处置不力可能出现苗头的,定为三级预警信息,由基层党政组织和调解组织进行掌控、疏导、化解工作。”[10]其三、完善相关官员问责制。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要对所做的决策和行为负责,应避免短视及不合理不合法行为,而不仅仅是当出现重大失误时的惩戒。问责制中要保障公民的问责权,同时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公民可以以纳税人的身份,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提起诉讼达到问责的目的。
(二)打造诚信型政府,稳固其合法性根基
基层政府执政合法性的缺失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如果政府言而无信,与民争利,政府的公信度自然而然就会下降,就会失去群众基础而民心背离,社会发展将成为无源之水,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一个责任高效法治的诚信政府迫在眉睫。一方面,建立健全政府的相关制度和规则。在政策制定之前要严肃谨慎,要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地征求群众意见,以人为本。在执行政策之中要加大对失信的监督和惩戒,明确什么能做,该怎么做;什么不能做,做了以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受到什么样的追究。党和政府正在不断努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并通过这个司法规范性文件,指导各级法院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另一方面,增强诚信理念。建设诚信政府,要求诚信理念的增强,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做到不说假话套话,不搞形式主义,不随意改变已出台的政策,从而提高在群众中的公信度。政府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决策意识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
(三)培育非政府组织,畅通公众利益表达的社会渠道
比较成熟的居于国家与民众之间的非政府组织,不仅能弥补单一政府主体治理群体性事件的不足,而且还能促成政府与民众对话协商,有效制衡国家权力,从而缓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摩擦与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一,进一步积极引导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根据各地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有意识地推进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努力形成合作交流良性竞争的局面。积极调控非政府组织的性质类型,从而使民间组织的发展能够与社会发展保持内在的协调性与一致性。同时,政府要着力剔除其对非政府组织的一系列不合理管制措施,使其能从自身客观规律出发,发挥其自主能力,以独立姿态面对社会和市场。政府应改革非政府组织的双轨管理机制,适当降低其登记准入门槛,从重视“入口”登记逐步转向重视“过程”的动态监督、评估和控制。其二,加强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扶持力度。不仅要加大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扶持,鼓励民间组织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公益积累,壮大自身实力,甚至给予民间组织一定的资金补贴;而且要建立健全各项扶持政策,如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合法的非政府组织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政策的支持,将该组织中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纳入整个社会的人事、福利、社会保障系统等。其三,促进非政府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非政府组织要扩大社会影响力,获得社会各界的合作与支持,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作为公共管理的核心的政府,可以组织召开各非政府组织参与的交流会议,以带动组织间相互学习和借鉴。政府自身也要加强同民间组织的沟通,这也是政府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上走向善治的必然选择。
(四)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公共参与行为
教育是提升法制观念,规范公共参与行为的重要途径,在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过程中,始终强化对公务人员和普通民众的相关理念的教育意义重大。其一、强化对行政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努力实现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因其行使国家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涉及面广,直接关乎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关乎群众对政府及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其二、始终加强对普通民众的法治理念的培育。没有理念的支撑,法治难以向广度深度迈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难以实现。近年来,我国民众中各类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易发,实质上反映出的正是部分民众在法制理念和公共精神意识上的双重匮乏。当前必须强化对群众的法制教育培育,促其在主动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我的社会责任意识,进而自觉通过合法渠道寻求自身权益的实现。其三、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法制宣传教育手段要同其他手段结合运用。虽然法制宣传教育手段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已被实践所证实,但是法制宣传教育不是包治一切社会矛盾的灵丹妙药,它需要同其他社会管理手段结合起来,灵活运用。
[1]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283-284.
[2]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我国转型期群体性事件主要特点、原因及政府对策研究 [J].中国行政管理,2002,(5):6-9.
[3]于建嵘.我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J].中共福建省党校学报,2003,(5):25-29.
[4] 王小鲁.灰色收入与贫富差距[J].中国税务,2007,(10):48-49.
[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9-72.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M].人民出版社,1972.142-143.
[7]赵旭平.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业管理 [J].管理世界,2002,(6):142-143.
[8]林兆木.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J].党建研究, 2006,(12):13-17.
[9]李桂芝.当前群体集体上访的原因与对策[J].行政与法,2003,(4):59-60.
[10]胡洪彬.社会资本与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6):90-96.
[责任编辑 江 陵]
Exploration of the current group events in China——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Hubei"Shishou Event”
WU Ling-ling
(College of Marxism,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26, Zhejiang, China)
In the recent years, frequent occurrence of group events in China has become a major factor endanger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invited widespread concerns.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Hubei"Shishou Event", explores the roots of frequent occurrence of the group events in the perspectives of government, system and society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group event; Shishou; reason; countermeasures
C913
A
1008-6390(2011)02-0032-04
2010-11-08
吴玲玲(1986-),女,江苏如东人,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