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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探讨

2011-04-01张大伟冯美兰

东北水利水电 2011年11期
关键词:事故作业人员

张大伟,戴 昊,冯美兰

(1.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吉林 长春 130021;2.湖北黄冈市白花河水库管理局,湖北黄冈438218)

1 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1)企业负责。明确了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责。从而改变了以往安全生产工作由政府包办代替,企业责任不明的情况,健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2)行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理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作用,负责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考核等。

3)国家监察。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国家监察是一种执法监察,主要监察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偏差。它不干预企事业遵循法律法规制定的措施和步骤等具体事务,也不能代替行业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4)群众监督。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是工会的主要职责之一。工会对危害职工的安全健康的现象有抵制、纠正以致控告的权力,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与国家监察和行业管理相辅相成,相互合作,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5)劳动者遵章守纪。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应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2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管理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从施工企业、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3方面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出发,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机构设置、投标报价、安全准入条件、施工企业有关负责人及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规定。

1)施工企业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施工企业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6)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7)施工企业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8)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往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等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0)施工企业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企业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企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 h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过程、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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