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不公的现状分析及治理对策
2011-04-01胡双发
胡双发
(湖南城市学院 经济管理系,湖南 益阳 413000)
收入分配不公的现状分析及治理对策
胡双发
(湖南城市学院 经济管理系,湖南 益阳 413000)
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公,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劳动和资本之间,国家、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面;形成原因有国家政策倾斜、劳资关系失衡、优势资源分配不公、法律法规执行不严、税收调控力度较小;治理收入分配不公,需要进一步加快中西部发展速度;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深化垄断行业改革;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取缔各种非法收入等。
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治理对策
收入分配不公,已经成为目前我国一个十分突出的经济社会问题。长期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使我国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已经积累了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收入分配不公,缩小收入差距。本文将对收入分配不公的内涵与外延、主要表现及其成因进行深入探讨,提出治理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对策建议。
一、收入分配不公的概念解读
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公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收入分配不公即收入分配不公正、不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参与收入分配时地位不平等、机会不平等、分配标准不平等、分配手段不平等、分配方式不平等以及分配结果不公平。分配地位不平等,是指有些社会成员在参与收入分配时处于强势地位,能够获得高额收入,甚至拥有特权,能够获得大量非法非正常收入;而有些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只能获得低收入,甚至无法参与收入分配,如工资被拖欠。分配机会不平等,是指有些社会成员参与收入分配的机会多,有些社会成员参与收入分配的机会少。分配标准不公平,即劳动者同工不同酬,是指有些社会成员分配收入的标准高,如垄断行业的劳动者;有些社会成员分配收入的标准低,如非垄断行业的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工。分配手段不平等,是指有些社会成员只能凭借劳动手段获得收入,而有些社会成员除劳动手段外还可以凭借权力等手段获得非法非正常收入,凭借资本、技术等获得生产要素收入。
分配方式不平等,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平均主义分配或差距过小的分配。这种不公平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抹杀了社会成员之间劳动成果和生产要素数量质量的差别,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部分应得收入,另一部分人没有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全部收入。这种不公平的分配方式,目前主要存在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奖金、津贴和福利的发放方面。第二种是资本剥削劳动的分配方式。主要表现为私营企业主剥削普通工人和农民工,只付给他们很低的工资,无偿占有普通工人和农民工创造的大部分新价值,部分私营企业主集聚巨额财富,成为千万甚至亿万富翁,而部分工人或农民工收入极低,甚至连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第三种是非法非正常分配方式。主要包括少数人通过贪污受贿、偷税漏税、走私贩毒、制假贩黄等非法手段获得大量非法收入,垄断行业、企业的职工凭借垄断经营获得高额垄断收入等。这是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分配结果不平等,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平均主义分配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没有差别或差别过小;二是由非法非正常分配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即有些社会成员收入过高,如垄断行业的劳动者;而有些社会成员收入过低,如农民工等。本文主要研究收入分配方式和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公平或不平等。
二、收入分配不公的现状
我国收入分配不公既存在于初次分配领域,也存在于再分配领域;既有微观层次的收入分配不公,也有宏观层次的收入分配不公。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收入分配不公
城乡之间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过大。城镇居民收入及其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较高,农村居民收入及其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例较低。10多年来,虽然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但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远大于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持续扩大。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1995年为2.47︰1,2003~2009年扩大到3.33︰1左右;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 78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 761元,城乡居民绝对收入差距首次超过10 000元;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 17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153元,[1]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为3.333:1,城乡居民绝对收入差距超过12 000元。可见,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持续扩大。如果考虑农村居民收入中的生产性支出、各种费用支出和城镇居民收入中的隐性收入、各种福利等因素,城乡居民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将高达5︰1,为世界最高。按照国际经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值在1.7倍左右为安全,2倍左右为基本安全,2.5倍左右有风险,3倍以上有重大风险,4倍以上会出现社会稳定危机。据此判断,目前我国已进入可能出现社会稳定危机的高风险区,必须高度警惕。
地区之间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过大。东部地区居民收入及其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高,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及其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东部优先发展战略,国家给东部地区提供政策优惠,资金投入也向东部地区倾斜,导致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快于中部地区,中部地区又快于西部地区,加上各地区的发展起点不同,致使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呈持续扩大趋势。2000年以来,虽然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但东、中,西部地区的差距却并未缩小。根据2006年全国各省市区的人均收入及城乡人口计算,东、中、西部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1 270元、5 539元、4 561元,东部地区分别是中、西部的2.22倍、2.69倍。人均收入最高的上海达18 870元,而最低的贵州只有4 128元,相差近4倍。2009年东部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是中部、西部地区的2.58倍、3.02倍。
(二)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之间收入分配不公
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之间收入分配不公平,主要表现为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明显偏低,而资本等生产要素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明显偏高。所谓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主要是指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这一比例又叫分配率,是衡量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的重要指标。分配率越高,表示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所占的份额越大,社会分配就越平等;反之,分配率越低,表示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所占的份额越小,社会分配就越不平等。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适度比例问题,过去长期被忽视,以致我国经济发展如此之快,而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多年来提高幅度并不大。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即分配率一般在55~65%之间。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怎样呢?统计数据显示,1995~2008年,我国劳动报酬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重由37%下降至30%以下。[2]可见,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例明显偏低。
与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明显偏低相反,非劳动报酬特别是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所得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重持续上升,目前已经超过40%,明显偏高。而国外发达国家资本所得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持续下降,一直是比较低的,目前保持在22%左右。据统计,1995~2008年,我国资本等生产要素所得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上升,由15%上升到了40%,上升了近25个百分点,“利润侵蚀工资”现象比较突出。目前,我国企业高管人员所得偏高,一般劳动者所得偏低,许多公有制企业高管人员的年薪少则几十万、上百万,多则上千万,而一般员工年工资收入只有2~5万元,高管的年薪是企业一般职工的十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近年来,各省市区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全国没有一个省市区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而且有些省市区并没有真正贯彻执行,导致最低工资标准形同虚设,又由于劳动力供给大量过剩,劳动者整体处于弱势地位,没有话语权,致使某些行业、企业的工资关系被严重扭曲,普通工人和农民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付出很不一致,工资一直被定位在劳动力价值的水平附近,并且常常低于劳动力价值,也就是一直被定位在维持一家人生存的最低标准附近,并且常常低于这个标准。部分普通工人和农民工遭受私营企业主的剥削,没有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工资收入,原本就已经很低的工资还常常被私营企业主恶意拖欠、克扣,维持一家人的基本生活都有困难,根本无力让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所得和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所得的比例很不合理,劳动和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的分配关系很不公平。劳动所得比重明显偏低,而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所得比重明显偏高,有较大的下降空间。
(三)国家、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收入分配不公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出现了向政府和企业过度倾斜的趋势,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而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却持续下降。也就是说,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政府税收收入和企业资本所得的相对份额在不断增加,而城乡居民所分享到的相对份额在不断减少。从1995年到2009年,我国名义GDP从57 733亿元增长到335 353亿元,增加了5.8倍,平均每年增长41.4%;政府税收收入从7 380亿元增加到68 477亿元,增加了9.27倍,平均每年增长66.3%,政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2.78%提高到20.4%。企业收入总额从15 657.2亿元增长到131 559.8亿元,增加了8.40倍,平均每年增长60 %,企业收入占GDP的比重由27.12%提高到39.23%。而同期城乡居民名义收入总额从34 640亿元增加到130 150亿元,只增加了3.75倍,平均每年只增长了21.8%,城乡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从60%下降到38.8%。特别是近5年来,我国政府收入持续大幅增长,年均增速超过22%,超过同期GDP增速的2倍;而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则比较缓慢,低于同期GDP的增速。[3]这也是很不公平的。国民收入分配,过多地向政府倾斜,使政府集聚了大量财富,导致藏富于国,但政府却没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保障职能。由于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缺位,居民的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都没有基本保障,人们不得不把有限的收入用于储蓄,削减消费,抑制了居民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特别是农村消费需求严重不足,制约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四)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收入分配不公
目前我国的行业还有垄断性行业和非垄断性行业之分,电力、煤气、烟草、金融、保险、邮电通信、航空、铁路等行业仍属于垄断经营行业,其它行业一般为非垄断经营行业。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未能较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垄断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远远高于其它非垄断行业。由于垄断行业实行垄断经营,避免了市场竞争的冲击,无论经营管理如何,都能获得不合理的高额垄断利润。这些垄断利润并没有上缴国家财政或转化为国有资本,而是直接或变相地转化成为了本行业职工的高工资、高奖金和高福利,从而出现了“政府定价,企业赚钱,百姓买单”、“效益好时涨工资、形势不好就涨价”的怪现象,造成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平。据人民日报报道,某电力公司一名普通职工的月工资不到1 000元,但加上奖金、住房公积金及各种补贴后,其年薪高达15万元,相当于全国职工年均工资收入的10倍。另据报道,2008年44家国内券商员工发薪近209亿元,少数券商员工人均年薪高达40万元,是当年全国职工年均工资收入的20多倍。[4]从2008年各行业的职工年均工资来看,垄断行业相当高,超过5万元,而农林牧渔业最低,不到1万元,按大行业分类,垄断行业与最低行业相差4倍多,据国家统计局测算,按细行业划分,2008年我国收入最高的行业与最低的行业之间收入相差约10倍,若将垄断行业的福利等工资外收入计算在内,行业差距会更大。收入最高的行业与收入最低的行业之间的合理差距为2倍左右,国外一般在2倍以内,可见,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中50%以上是不正常不合理的。垄断收入的存在是行业收入差距乃至全国居民收入差距持续非正常扩大的重要原因,也是部分社会成员产生强烈不满情绪的重要原因。
(五)少部分人通过特权和非法手段获得非法收入
目前在我国的高收入者中,有少部分人的收入不是通过诚实劳动和正当手段获得的,而是通过非法和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如通过权力寻租、贪污受贿、偷税漏税、走私贩毒、制假贩黄和垄断经营等。例如,在国有土地和国有资产的划拨与交易、贷款及各种许可证的发放、稀缺资源的调配、上市指标和各种投资项目的审批等方面,一些掌握着国家权力和稀缺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获得高额非法收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王小鲁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报告显示,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中的住户可支配收入计算高出5.4万亿元,被官方统计遗漏掉的这5.4万亿元属于灰色收入,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现状。[5]也有科研机构和学者计算出,目前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使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上升了31%,也就是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中约有31%是由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所造成的,如果减出这一部分,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就会降低至0.35左右,基本上处于国际上公认的合理区间的上限。虽然不同的研究者得出的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程度差异较大,但都毋庸置疑地表明了非法非正常收入使居民收入差距非正常大幅扩大。正是这些巨额的非法非正常收入被少数人占有,才使得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基尼系数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接近了0.46。可见,由分配不公产生的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持续非正常扩大的根本因素,也是民众产生强烈不满情绪的主要原因。
二、收入分配不公的成因
导致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是多种多样非常复杂的,既有宏观层面的原因也有微观层面的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制度体制缺陷原因也有政策倾斜原因,既有税收调控乏力原因也有法律法规执行不严原因等,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发展政策倾斜,导致收入分配失衡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城乡分割、重工抑农、重城轻乡、重东部轻西部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国家在投资、税收和对外开放等方面向东部和城市倾斜,造成在基础设施、资金、技术、人才等诸多生产要素方面,农村不如城市,西部不如东部,导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严重失衡,国民收入在城乡之间、东中西部之间的分配比例严重失衡,很不公平。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持续非正常扩大。这是国家发展战略和发展政策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平。
(二)劳动资本关系失衡,资强劳弱格局明显
这是造成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中,劳资关系严重失衡,资方处于强势地位,而劳方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供求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为资本雇佣劳动力,资方剥削劳方创造了条件。因此,收入分配由资本所有者决定,劳动者没有什么话语权。导致初次分配“以资为本”,过分向资本等生产要素倾斜,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所得比重过高,而劳动所得比重过低,利润侵占工资现象明显。
(三)优势资源分配不公,部分行业垄断经营
这是造成分配不公的首要原因。目前,我国的电信、金融、邮政、铁路、航空、烟草、煤炭等行业仍然具有很强的垄断性,掌握着垄断性的权力或垄断性的资源,与其他非垄断性行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的地位。这些垄断行业无偿或低偿占有社会公共资源,凭借政府赋予的垄断权力,进行垄断经营,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不需付出劳动或改善经营管理,便可长期获得比其他行业高得多的高额垄断利润,侵占了其他非垄断行业劳动者或消费者的部分利益,获得了不该获得的收入和利润,这些高额垄断利润却并没有上缴国家财政或转为国有资本金,而是被垄断行业内部的劳动者所瓜分。这就导致了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和收入分配不公的不断加剧。
(四)法律法规执行不严,非法收入大量增加
由于法律、政策不健全和监管不力,有些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进行私下交易,侵吞国有资产;有些人偷税漏税,从中获利;还有些人通过制假售假、制售毒品枪支、买码赌博、提供色情服务等非法手段获得高额非法收入;特别严重的是一些政府官员、企事业单位领导利用手中的特权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获得巨额非法收入。这些非法收入的存在加剧了分配不公,拉大了居民收入差距。
(五)税收调控力度较小,调节收入作用有限
税收本来能够对收入分配产生调节作用。例如,在初次分配中,间接税直接参与对原始收入的分配,并成为政府收入的主体,具有为政府组织收入的特征;在再分配中,直接税参与企业和家庭初次收入分配后的分配,并构成政府转移支付的一部分,具有调节收入的功能。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初次分配格局与再分配格局的背离程度不大,这反映出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我国政府部门运用直接税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不够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中,40%以上来自于工薪阶层,占人口1%的高收入者并没有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者。加上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税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没有很好发挥调低的作用,社会保障对低收入者的收入没有很好发挥调高的作用。
三、收入分配不公的治理对策
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已经较为严重,导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正在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努力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否则,我国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就难以实现。针对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不公的现状及成因,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治理对策:
(一)转变经济发展重点,加快中西部发展速度,缩小不公平的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
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把投资重点转向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增加对农村和中西部地区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加大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东部支持中西部的力度,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使农村经济发展和收入增长的速度超过城市,使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收入增长的速度超过东部地区。改变目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失衡和收入分配不公的格局,从实现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收入差距。
(二)协调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针对目前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所占比重明显偏低,而资本等生产要素所得所占比重明显偏高的现实,我们应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协调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关系。在初次分配中,要由“以资为本”向“以劳为本”转变,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降低资本等生产要素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第一,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保证职工工资随企业发展正常增长的关键,是政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物价上涨和企业利润增长等多方面的因素,给工资增长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规定工资指导线。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拖欠、克扣工资。使劳动报酬能够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合理地增长。第二,完善工资立法,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理顺工资关系。有些人担心,如果企业不愿意让职工工资正常增长,不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怎么办?这就必须完善工资立法,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通过制度对初次分配进行约束,强制企业促进分配的公平性,改变目前企业分配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收入分配过度向企业领导层和资本方倾斜以致职工的劳动报酬偏低的状况。我国要大幅度提高劳动报酬的难点在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相对富裕的国家,劳动力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劳动力供过于求,造成就业困难,劳动力价格始终难以提高,如果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劳动报酬一定很难提高。因此,必须依靠法制,强制性执行和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国企管理者的最高年薪,企业管理者与员工的年收入要保持合理的比例,要建立科学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要高于物价上涨幅度,与GDP增长幅度大致持平。第三,严格劳动执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同工同酬。加强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力度,及时处理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保证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工时和劳动强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八小时工时制真正得到贯彻实施,保证劳动者的加班劳动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杜绝企业或雇主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现象。
(三)调整国家、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最终形成了居民收入、企业收入和国家收入三个部分。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的比重,在于调整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和利益关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意味着国民收入分配要向居民适度倾斜,要由“藏富于国”向“藏富于民”转变,也就是要降低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相应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者的工薪收入和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第一,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薪收入。政府要通过综合改革,如工资、税收、公共财政等改革,降低居民收入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从而提高劳动者的工薪收入。例如,要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继续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要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要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如可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月4 000元。第二,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个人或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得收益,也包括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在西方发达国家,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个人或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占比重仅次于薪资收入。政府要创造条件,鼓励居民依法从事实业投资、金融投资和不动产投资,获得资本要素的增值收益和财产性收入。第三,提高劳动者的转移性支付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转移性支付是公共财政制度的运行基础,是公共支出中的重要部分。转移性支付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的支付和补贴,通过转移支付,可以直接提高受益人收入水平,带动消费、储蓄和投资的变化,进而对国民收入水平产生乘数效应。特别是义务教育、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公共支出,能够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缓解分配不公,缩小收入差距,有利于社会和谐。[6]
(四)深化垄断行业改革,规范垄断行业经管,抑制垄断收入,缩小不公平的行业收入差距
政府必须加快对垄断行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放松对垄断行业的管制,放宽市场准入,引入市场机制,引入民营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打破垄断经营局面,把垄断行业推向市场,让垄断行业开展平等竞争,加强对垄断行业价格变动、收入分配、利润去向的监督管理。第一,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对电信、金融、邮政、铁路、航空、烟草、煤炭、石油等垄断行业的价格变动、收入分配和利润去向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对操纵价格、违规乱分利润等违规行为从重处罚。第二,对垄断行业、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实行严格监管,规范价格听证制度,让人民群众的要求在产品和服务的定价过程中得到体现。第三,政府应对垄断行业、企业的收益进行干预,垄断行业、企业的部分垄断收入应上缴国库,形成国家的财政收入。对垄断企业利润的用途和去向进行必要的监管。第四,建立垄断行业、企业更加科学、合理的职工工资形成机制。规范垄断行业、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规定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公平合理的收入差距比例。
(五)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杜绝权力分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取缔各种非法收入
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划分政府的职权,尽量减少行政性审批,合理规范审批行为,强化监督机制,健全权力约束机制,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杜绝权力参与分配。同时,加大反腐力度,坚决取缔腐败收入。国家应健全法制,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各种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各种非法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理顺收入分配关系。
[1] 国家统计局. 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N]. 经济观察报, 2008-02-25(2).
[2] 文洪朝. 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两个“提高”的思考[J]. 齐鲁学刊, 2009(2): 100-104.
[3] 陈志武. 政府规模有多大?[N]. 经济观察报, 2008-02-25(2).
[4] 44券商2008年发薪200亿 少数券商人均年薪超过40万[N].上海证券报, 2009-02-05(3).
[5] 王小鲁. 专家称居民收入数据存遗漏,数万亿灰色收入未纳入[N].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07-30(4).
[6] 罗云平.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影响及对策[J]. 陇东学院学报, 2007(2): 91-94.
Actual Analysis of Unfare of Distribution of Revenue and Its Solution
HU Xuang-fa
(Department of Economic Management, Hunan City University, Yiyang, Hunan 413000, China)
The unfare of income and distribution of revenue in China displays in rural and urban areas, different areas and between labor and capital; the gap between the State, enterprises and residents; the monopoly and non-monopoly industries etc. The cause of unfare condition is of the state preferential policy and disbalance of the employee and employer. The unjust distribution of superiority resource and not implement strictly the laws, little taxation adusjment; unjustly control the income and distribution; it is Further to speed up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entral and western areas in China; It is to raise the ratio of the initial distribution of the labor cost. To escalat the ratio of of the resident income in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state revenue,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the monopoly industries; the law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implemented strictly and suppress all kinds of illegal incomes.
unfare distribution of revenue; gap of income; ban all kinds of illegal income
F 120
A
1672–1942(2011)02–0024–05
(责任编校:高 武)
2010-05-08
胡双发(1964-),男,湖南安化人,教授,主要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