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视域下中国市民社会建构
2011-03-31梁利珍
梁利珍
(黑龙江科技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7)
马克思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转向,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时期。
一、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演变过程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首先,批判了黑格尔对国家官僚的认识。黑格尔把国家机构理想化了,认为官僚体系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中介。马克思认为社会成员要想成为真正的公民,必须发挥自己的主观性,国家存在是不能依赖于个人而形成,个人在市民社会的存在也是不依赖于国家而存在的。其次,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观点。马克思揭示出黑格尔错误的原因是他把主谓颠倒了,“黑格尔把国家的抽象规定当成主语,而国家是必然性、抽象现实性的实体,只要黑格尔坚持把国家的现实的物质存在作为谓语附加在后面,就会忽视现实中的发展,也就不可能产生对现实的批判态度”,[1]“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2]国家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存在,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真正的主体。市民社会决定着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有什么样的市民社会就有什么样的国家。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指出了解决市民社会和国家矛盾的方法。马克思认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是宗教产生的根源,同时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含义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市民社会本身,指出只有对世俗社会进行全面的改造,才能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市民社会研究的视野进一步扩大,深入到政治经济学的领域,通过对异化劳动学说的分析,尤其是私有制的分析,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深入到现实矛盾中,指出了市民社会异化的本质,指明了市民社会扬弃异化的道路。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通过批判青年黑格尔派的观点,提出了很多和历史唯物主义相近的理论,第一次用生产方式来理解现实生活的基础,马克思以生产方式为起点,详细的描写了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关系,并进一步指出生活在各个阶段的人们的各种各样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构成,除了有资产阶级,还有工人阶级、手工业者等,这些不同的阶级因为共同的利益联合起来组成市民社会,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因为国家而联系起来的,市民社会成员的真正的联系是市民社会。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从哲学的角度对市民社会进行了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实现了从经济学到哲学的回归,把市民社会界定为交往方式,并用“生产关系”、“交往关系” 等概念来称呼市民社会,它已成为社会生产方式的一部分。
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首次确立了生产关系的科学内涵,马克思正式用生产关系概念取代原来使用的“交往关系”、“交往方式”等不够确切的表述,完整地阐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规律,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与生产关系理论实现了正式的衔接。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指出人们对未来社会的设想,往往起因于对现实问题的感受和看法,正是由于阶级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剥削,人们才想象和追求未来社会没有剥削和压迫,现实中的苦难是引发人们渴望未来新世界的原因,但是对现实的苦难的认识不能停留在现象上,要揭示其产生弊端的根源,揭示出资本主义发展中自我否定的力量,发现资本主义的矛盾运动中孕育着新的社会因素。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要被社会主义社会代替,无产阶级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掘墓人。作为新的生产力的代表的无产阶级不只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一个受苦最深重的阶级,而且是一个有能力并肩负完成解放自身和全人类的阶级,而且也只有它才能代表其他被剥削劳动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无产阶级才能团结和带领其他被压迫的阶级,去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设共产主义的新社会,实现一个让“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社会,市民社会必然在共产主义社会找到归宿。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内容
“市民社会理论的形成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基础,现代社会的理念,自由、人权、民主等都是在这一基础上展开的”。[3]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民社会是“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
在市民社会物质生活的诸方面中,经济生活是主要的,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物质交往方式对人们的政治活动——其最高形式是国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家问题归根到底应该从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得到解释。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认为“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黑格尔把它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4]马克思这一结论是从社会生活中得到的,马克思回忆说:“1842年-1843年期间,我作为《莱茵报》的主编,第一次遇到了要对复杂的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题”。[5]唯物史观的核心出发点在于现实的物质生产活动,并把以此产生的社会交往关系和社会生活关系为基础的各个阶段市民社会为研究对象,用市民社会解释各种人类意识如宗教、道德、艺术等历史渊源。
每一个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新的生产力的获得必然促进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又促进人们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又创造了一定的思想观念。马克思认为有何种消费、生产和交换,就有相应的政治制度、家庭形式和社会意识存在,这种由独特的生产和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独特的物质关系即表现为独特的市民社会共同体。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变化,导致政治国家的变化和发展,但这种变化是通过市民社会的变化体现出来的,这是因为社会分工和生产方式的转化和发展必然会引起作为国家基础的市民社会共同体的变化。
(二) 市民社会是上层建筑的基础
马克思指出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建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6]马克思通过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考察,指出人们的精神活动是由于社会需要产生的,与人的物质活动、物质交往联系在一起,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物质生活发生变化,人的意识也发生变化。意识不仅反映世界,而且能动的改变世界。“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受生产力制约的,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7]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国家颁布的,国家和法只是资产阶级维护自己阶级的利益和私有财产的工具。
上层建筑是由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国家政治制度、立法司法制度、行政制度、国家政权机构、政党、军队、警察、法庭等组成的。作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和经济关系决定上层建筑的形态,有什么样的市民社会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由作为物质基础的市民社会所决定的,其发展变化也是通过市民社会的历史发展状态体现出来的。
(三)市民社会的归宿是共产主义社会
马克思认为国家政权回归社会,让人民真正地掌握国家权力,这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还是继续发挥其功能,逐渐建立起真正民主,真正保证市民的利益。国家成为普遍社会利益的代表者,让市民掌握权力,实现市民解放,马克思把这一阶段的市民称为自由人,而这时的国家则是自由人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即自由人联合体,在自由人联合体内,人们的生产活动以个人的个性全面发展为目的,劳动不再是有外在目的而是人本身的内在需要,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活动本身就体现了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人的价值的实现在于他的创造性,这时社会成员自觉地创造着自己的历史。
“共产主义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可能性基础”,[8]将使社会成员能够充分发挥各方面的才能,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生产发展本身要求造就全面发展的人,只有这样的人才能使资本主义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成为可能,这是一种客观趋势。就市民社会理论的终极目的而言,在于谋求劳动人民翻身求解放,人类发展的真正目标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的占有”。[9]实现人类由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市民社会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找到归宿。
三、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社会内部原有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结构已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过去那种政治国家对社会事务无所不包地进行干预和管理的社会运作模式已发生变革,当今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建构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要与建构和谐社会结合在一起,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共享社会财富,让全体社会成员发挥自己的最大积极性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让全体社会成员实现自身和谐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让全体社会成员人尽其才、全面发展,以保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一)建构市场经济法律运行规范的和谐社会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理问题,法治的根本之义在于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所以构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是时代的需要,是和谐社会实践的需要。
1.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规范
首先,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有效的监督机制,贯彻法律至上、以法制权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10]法律要保护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是自由的、平等的。保证交易双方的行为顺利、平稳进行,形成良性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使市场经济处于和谐状态。法律保护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法律保护构建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则秩序。
2.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政府的权力应当为社会公众服务,政府是管理社会的主体,为了能使政府高效的工作,法律赋予了政府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政府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将政策的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公开,选举部分市民为代表监督政府的权力运作。政府做出的决策,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政府依法改变职能,政府职能的转变要借鉴世界保障制度成熟国家的成功经验,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减少各种矛盾发生,平等地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社会组织。政府通过必要的财政支出,如救济、补贴和社会福利等方式,使落后地区、低收入阶层或无收人者得到政府支持和帮助,以改变这些地区以及这部分人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提高他们生活质量。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高社会成员的医保待遇,提高就业率,提高工作保障力度,不断改善社会成员的工作环境。适时制定和实施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利息税、财产税等政策,尽量缩小成员之间实际可支配收入,以保障社会和国家的良性互动。
3.保证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有效行使司法权的前提。为了有效地制衡权力,应该发挥司法在监督权力过程中的独立性,在办案的过程中不受各种相关利益人的干扰,公正的办理案件。“司法独立一定要避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避免权力滥用,甚至对权利和自由的侵犯” ,[11]“要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要赋予程序公正、参与、平等、理性、公开的内在价值。赋予程序独立地位,就是为实质正义的实现提供必要保障和途径。司法独立还要注意培养公权力主体、司法执法主体的守法精神和程序正义观念,提高司法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实现程序公正的功能”。[12]司法独立的关键是在权力的行使过程要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使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
4.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念,反映了法治时代的意识形态的构建走向。推进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同时,要提高社会成员法律素质,强化社会成员自觉守法的意识,把法律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使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守法,从而为建立现代化法治国家提供内生原动力。市场经济活动中社会成员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正常的市场活动才能实现,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才能得到满足,才能依法实现物权的转移,法律才能保证社会成员的各项权利,使社会成员成为现实的人权所有者。与此同时,社会成员自己也要提高权利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建构恪守道德规范诚实守信的和谐社会
市民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高级状态,真正的市民社会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包括每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物质交往是满足市民社会主体各种需要的基本方式,在物质交往中形成了各种关系,不仅是物质交往关系,也包括诚信、宽容、互助、关爱等关系,既然每个社会成员都处在物质交往所形成的各种关系中,就应都占有一定的物质利益和精神产品,只有这样每个社会成员才能真正成为有公民能力和公民责任的社会主体,这是每个社会成员获得和谐生活的重要保障。
在建构和谐社会中,我党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里诚信尤为重要,没有诚信,何谈公平、有序、和谐。诚信是市场的基本规则,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市场经济越发达,对诚信的要求就越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更需要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美德。社会成员都要以诚待人,追求信誉。只有诚信,才能以诚服人,才能建立商誉和信誉,才能将市场做大,将企业做强。诚实守信要求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都要诚实劳动,杜绝弄虚作假。一个人或是少数人违反诚信的原则时,全社会就要形成合力增加其交易成本,设立不诚信档案,将其列入网上黑名单,限制其交易时间,数额,加大惩罚力度,构筑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惩罚机制,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安全运行。
(三)建构人的全面发展、个性得以张扬的和谐社会
在我国建构和谐社会过程中要重视人的个性培养和全面发展。马克思认为人的自由和个性发展问题不仅与人类对自然界的改造有关,而且更多地与社会的发展有关。为了使个人的个性得到发展,要深化改革,打破限制个人个性自由发展的条条框框,政府的权利应当限于宏观政治生活,不要干涉私人生活,让每个人有机会进行自由创造。社会成员自由选择的同时,也要融入市民社会,不断增强互相合作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为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创造条件。
1. 积极进行教育改革
最好的教育是适合学生的教育。个性的培养从学生抓起,改变我国单一的教育形式,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全面发展。马克思认为要真正克服市民社会成员权利的局限,实现每个人实质性的平等的自由,就要真正使每个人都克服其异化的生存状态,实质性的享有和实现其自己的本质全面据为己有,社会——作为一个真正的共同体就必须面对社会成员之间所有天赋和后天的差别,并根据这些差别给予区别的对待,而不能无视这些实质性的差别而给予形式上的所谓的“平等权利”。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教育是全国施行“一个相同的教育大纲,一样的教材”。[13]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教育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异,单一种类的教材很难适应各地情况,学生的个性无法培养。如果能够因地制宜、因材施教进行分类教学,对学生进行个性化的辅导,发挥学生的潜能,创造条件使学生个性得以张显,这样我们的教育就能为学生将来服务社会奠定基础。
2. 尊重社会成员的多元化选择
社会成员的天赋、能力、性格、爱好、接受的教育程度不同,在发挥作用方面会表现出差异,会通过不同的途径来实现理想,对于这些多元化的选择,应积极引导,只要这些行为不违反法律,不妨碍别人的正常生活,就应该持欢迎的态度。每个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社会为每个人的发展提供展示自己才华的平台,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得到发展,实现人作为社会的人即合乎人的本性的人的自身的复归。同时采取各种措施引导社会成员发挥自觉能动性,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尽最大努力,贡献自己的社会责任。只有建构这样的社会,才能使社会成员最终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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