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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温州解法”

2011-03-20黄济东高银品孙雪峰袁权

温州医科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调解员温州市

黄济东,高银品,孙雪峰,袁权

(1.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育英儿童医院 医务科,浙江 温州 325001;2.温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浙江 温州 325000;3.温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浙江 温州 325000)

近年来医疗纠纷有所上升,孰是孰非,医患间争执不休,言语的冲突和肢体的接触也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借助一些社会人群骚扰医院、科室、当事医师、护士和其他工作人员,大打出手,严重地影响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威胁着医务工作者的人身生命安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复杂、医疗损害赔偿步骤繁琐、赔偿额度低等等都是患者选择“医闹”的原因。面对解决医疗纠纷的众多合法渠道,相当多的患者及家属选择了“医闹”的方式,这种社会现象值得法学界专家学者、卫生管理学者的思考。

温州市的医疗纠纷数量近年亦呈现大幅增长,尤其是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规定,强化了医方的责任,针对医方的事故索赔频率和索赔额呈快速上升态势。严峻的医患矛盾和医疗事故风险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医疗秩序,威胁到医方的执业安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而医生为规避风险而实行的“过度治疗、过度检查和过度转院”等应对方式也最终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因此,为创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温州市从2009年10月1日起,制定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组建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理赔中心,目前已在温州地区的省、市医院试行,今后向全市推广。

1 解决医疗纠纷的固有方式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这是一个比较狭隘的定义。从广义而言,凡是患者或家属对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过失或行为不当,造成患者死亡、伤残或其他不良后果,或者对医疗服务质量和态度不满意等情况,要求医院或医生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事件,统称为医疗纠纷。

在2009年10月1日前温州地区各级医院对医疗纠纷处理均是采用传统固有的三种方法:①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进行充分沟通、谈判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共同可接受的解决方案,签署解决医疗纠纷的协议。协商达成的协议与其他契约一样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虽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②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提出调解申请,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医患双方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患双方的和解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 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当事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的公共权力机关进行[1]。

2 医疗纠纷现行处理制度的缺陷

2.1 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通过协商的形式,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医疗纠纷。它是一种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在私人范围内采取的解决方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私了”。

但协商解决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信任的基础上。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方如果认为医疗行为本身并无过错,或者患方漫天要价,和解则难以达成。其次,容易产生不合理赔偿现象。实践中出现了个别患者在争议后采取过激行为胁迫医疗机构让步的高额赔偿和少数医疗机构凭借信息优势隐瞒不当医疗行为,淡化责任、模糊处理、赔偿过少的现象。此外,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由于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致使当事医疗机构和有关科室和责任人难以受到应有的教育和处理。

2.2 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2]。公正、公平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公正是平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3]。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其职能和角色的定位与医疗机构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致使患方对卫生部门调解产生不公的印象。

2.3 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存在以下问题:①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医事领域中医患行为的医事法律,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尚存争论。②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不符合诉讼效益的原则。一些医疗纠纷发生后多数患方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认为费用太高,时间太长[4]。患者和医院发生争议对簿公堂,将医患推向对立面,加剧了医患间的不信任,不利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③医疗纠纷诉讼涉及医学和法律的双重性。虽然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患方仍然要承担一定的举证义务,但很少有专家愿意为患方出庭。现有的法官队伍绝大多数人员基础专业是法学,医学知识相对缺乏,几乎很难对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行为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④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鉴定问题是诉讼的重要障碍之一。医学专业的复杂性和鉴定的多样性制约着医疗纠纷诉讼解决的效率。

3 温州地区医疗纠纷全新处置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3.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定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的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设在县(市、区)及县以上区域,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5]。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将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5]。原则上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是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并具有调解能力的人员;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参与;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人员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科学、规范调解。

3.2 温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温州作为东南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人口稠密,医疗市场非常庞大。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以来,温州市的医疗纠纷数量年年攀高。根据2009年温州市医学会的统计,本市全年共接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67起,其中36起被鉴定为医疗事故,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就高达8起,占事故数的28.8%。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例数与实际发生的医疗纠例数相差极大,能解决的仅仅是数量有限的纠纷;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调解又失公正;司法诉讼途径又耗时、麻烦和不经济,大量的医疗纠纷还是要靠医院医务科出面与患者协商解决。根据我院统计2009年门诊病人数高达220多万,各类的医疗纠纷投诉高达460多起,医疗赔款高达200多万。传统的、固有的处置医疗纠纷的三种方法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从而使得医患矛盾不断恶化,争议变为吵闹,协商变成打闹,民事争议变成刑事案件,因此出台新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迫在眉睫。2009年10月1日《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正式颁布,温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由市司法局牵头组建,目前有7名人民调解员组成,其中包括法律工作者和医学专家,调解员实行聘任制。温州市民遇到医疗纠纷,赔偿金额诉求在1万元以下的,可由医患双方在医院内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金额要求在1万元以上的,在医患同意协商解决的基础上,应委托人民调解委会,由人民调解委会调解,医疗责任保险机构理赔;数额较大的,须经医疗事故鉴定后调解。除了调解之外,理赔也由第三方进行。温州市设立市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接受医患双方委托,参与医疗纠纷理赔的调解。医院出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如果出现医疗纠纷,经医疗事故鉴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是法院判决后,责任在院方的,将由保险公司向患者提供赔付。因此,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可以先找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委会的调解处理,再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改变了原先患者向医院直接理赔的方式。

3.3 温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效 温州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致力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便捷高效的处理医患争议平台,具体通过对医疗责任争议进行调查、取证、评估及医疗纠纷防范等工作,维护广大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自成立到2010年6月31日,调委会共受理医疗纠纷108例,疑难案件40例,疑难率为37%,成功调解83例,成功率为76%;索赔金额1569万,实赔金额267万。经调解成功的案例中没有一例因不服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

4 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议

4.1 完善组织领导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4.2 加强调解员的队伍培训 要重视和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培训,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医学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调解工作水平。

4.3 健全保障机制 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加以公示。

4.4 规范业务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要善于根据矛盾争议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便民利民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6]。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1] 王琼书, 曹清.严格责任倾向——对当前医疗纠纷诉讼审判的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6,22(4):242-24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EB/OL].(2002-04-04)[2011-01-14].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3576/200804/18307.htm.

[3] 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93.

[4] 韩学军.运用人民调解机制构建医疗纠纷处理第三方援助平台[J].中国医院杂志,2009,13(2):7-1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EB/OL].(2010-01-22 )[2011-02-10].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lfwjgs/s3582/201001/45726.htm.

[6] 谢俊,赵育新,王琼书.医疗纠纷的非诉讼和解方式[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7,14(1):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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