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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候官的诉讼职能
——基于居延新简的考察

2011-03-20方孝坤

方孝坤

汉代候官的诉讼职能
——基于居延新简的考察

方孝坤

根据对大量居延新简的研究,我们认为:汉代边塞的候官不仅具有军事职能,也和地方政府一样,可以处理屯戍士卒及随行家属的一些民事纠纷,具有处理诉讼的职能,候官以下的戍卒民事纠纷、边防驻守事务都属于候官负责,候官兼行调查和判决的权利。关键词:居延新简;侯官;诉讼职能

一、问题的缘起

候官是西北边塞介于都尉府和前线候、隧之间的一个军事机构,负有把都尉府的命令传达给侯隧,管理候隧的日常事务,又把前线的情况报告给都尉府的重要职责。关于候官,不见于正史,相关研究也极其少见。陈梦家先生在《汉简缀述》一书中虽然介绍了侯官,并且列出了候官表,但对候官的职能和作用所谈甚少。日本学者永田英正在《试论居延汉简所见的侯官》一文中认为,候官的职能在于:经常举行集议,贯彻命令,严格审查侯、隧提出的各种报告。严密监视候、隧工作中的违法乱纪及玩忽职守的行为,并对官吏进行考绩、任免和升迁,同时还处理诉讼,办理休假,发放通行证等。足见候官虽然是军事机构,实际上并不单纯是军队的屯戍地,而是重要的兵站基地。在候官的职权中,某些地方和县级机构相类似,候官的首长——候,和县令的官秩一样。笔者在利用大量居延新简材料的基础上,对候官职能进行了再思考和补充,同时,笔者认为,候官也和地方政府一样,可以处理屯戍士卒及随行家属的一些民事纠纷①方孝坤:《侯官职能述补》,载《敦煌研究》2004年第5期,第62页。。然而,不少学者认为,西北边塞的民事诉讼都是由县庭处理的,如薛英群等先生认为:在建武六年前军事系统一般不理民事,凡涉及民事纠纷,即使与军事系统的吏员有关,也得由县庭、乡秩一类民政系统的官吏来进行审理判案。张建国先生认为,候官并不理民事,级别虽然跟县庭一样,但地方行政的县庭有司法权,而军事系统却没有司法权。汉代基层司法机关是县一级的县廷②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9页。。

基于以上学者的认识,结合我们对居延新简材料的梳理,我们认为候官是具有处理民事纠纷的权力的,至少具有处理屯戍部队内部的民事纠纷的权力。下面我们将以学者广泛讨论的《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和其它简册为例加以论述。

二、《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的梳理

20世纪30年代,考古工作者在甘肃省北部的额济纳河流域发掘出汉简一万多支,因为这一带地区古代泛称为居延,所以这批汉简就被命名作“居延汉简”。1972年到1974年,考古工作者在同一地区再次进行了发掘,又得到汉代的简牍约两万支,这批简牍被称为“居延新简”。它们虽然多数是残缺或互相不连贯的文字材料,但对了解汉代的国家状况和具体的社会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居延新简”里有一组《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债)寇恩事》的简册,出土于破城子甲渠候官遗址编号第二二号房屋内,这一遗址原是汉代甲渠候官的治所,因此该简册应是甲渠候官的官署所保存。木简总计有三十六枚,整理者将它们编号为E.P.F22:1到 E.P.F22:36,凡一千余字。简册是东汉建武三年(公元27年)的一宗债务诉讼案卷。原告是甲渠候粟君,甲渠是地名,候是边防戍守军事系统的军官,《汉书·百官公卿表》提到西域戊己校尉之下有“候五人,秩比六百石”,秩禄级别说明其地位相当于县令,粟是这位军官的姓,君是对他的敬称。被告名叫寇恩,是由中原来到西北地区的客民。

1978年《文物》杂志公布了这批简,立刻在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学者撰文探讨这批简的内容及其价值。这批简是一份完整的诉讼档案,记述了客民寇恩因甲渠候粟君无理扣押了他的车器,并抵赖他为粟君买米肉所出的钱。可是,粟君却致书居延县庭,反诬寇恩卖掉他的牛不赔而欠他的钱。居延县庭将粟君的劾书转寇恩所在的乡,由专管刑讼的乡啬夫验治寇恩,并录下口供。不久,候粟君因不满县庭的调查,又上书居延都尉府告劾,认为寇恩的供辞与事实不符。府令县庭重新验问寇恩,乡啬夫第二次验问寇恩并记下口供。最后乡啬夫根据寇恩的申诉,上报县庭,坚持寇恩不欠粟君债的裁决。于是,居延县将乡啬夫的报告及寇恩的第二次口供一并转批甲渠候管,议决候粟君为政不直。

关于这批简的内容,学者多是注意其内容及其反映的汉代的民事诉讼程序,在内容上,学者们争论较多的是简册的编排顺序和“爰书”的概念,初师宾、萧亢达,徐苹芳、大庭修、高敏等是其中的代表,因简册的编排顺序和爰书的范围不在本文讨论范畴,所以不作赘述。关于诉讼过程的讨论。长期以来,学界普遍认为简册反映的是汉代县庭的一次完整的诉讼过程。初师宾、萧亢达认为此案的基本情节是:建武二年十二月,客民寇恩受甲渠候(秩比六百石)的雇佣运鱼去觻得出售,议定付工钱一头牛和二十七石谷,但鱼价须卖够四十万钱。寇恩未卖够此数,卖掉作工钱的牛才凑足三十二万,还欠八万。于是,粟君扣押了寇恩的一些车器杂物值一万五千六百。扣发其子为己捕鱼的工钱二十石谷值钱八万,又赖掉他为妻子买米肉所支的九千钱,这样,两相抵较,粟君等于从寇恩手中拿去十万四千六百钱,理应再退出二万四千六百钱才是。可是,粟君却于次年十二月向居延县告发寇恩欠牛不还,引起这场诉讼。粟君既占便宜又输理,反而主动告状,这点耐人寻味。估计两人在案前已经发生争执,粟君的移书县廷纯属反诬之辞①萧亢达《:“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略考》,载《文物》1978年第1期,第32~34页。。张建国则认为,简册不是作为一个简文而是两份简文出土的。他认为:作为一束裹在里面的1~20号简正是完整的初三(乙卯)日寇恩自证爰书,显然,它被21—35简“裹在里面”,这一事实说明它是独立的一份文书。他认为1—20号简的格式不同于其他的简,文中脱漏、错字出现多处,不是出自“国家专职人员”之手,只是私人誊抄的非正式文本,这不是乡官或官府用来写移的文书,可能是都尉府的人,也可能是县廷的人,也可能是和粟君一起的甲渠候的人帮助粟君抄写的,在甲渠候官治所归档的时候,1—20被作为单独的一份自备文书被裹在了官方正式文件所构成的一卷文书里面了。对于粟君所以要打这个官司的原因,张建国认为是“他大概觉得自己的利益受损害”,而又低估了对手寇恩打官司的能力,结果输掉了这场官司②张建国《:粟君债寇恩简册新探》,载《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1期,第51~55页。。

这份文书中一个很重要的焦点是关于简册中“府”的讨论。简册中的府见于EPF22.30,简文为“今候奏记府,愿旨乡爰书是正。府录:令命处更详验问、治决言”。对“府”的解释牵涉到汉代军事系统和民政系统的关系问题。俞伟超认为,这里的府是张掖太守府③俞伟超《:略释汉代狱辞文例——一份治狱材料初探》,载《文物》1978年第1期,第40页。。高敏也认为“府”指的是张掖太守府,都乡向县廷呈报了乙卯爰书后,甲渠候官粟君不服,向居延县所属张掖太守府上诉,太守府便命令居延县“更相验问,治决”④高敏《:释“爰书”——读秦汉简牍杂记》,载《秦汉史探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41~252页。。初师宾、萧亢达认为,此册的“府”应指居延都尉府为是。虽然史载西汉至东汉建武六年以前,边郡太守治下的都尉、县两个系统,都尉系统不理民事。此后,都尉亦分县治民,但新出居延简表明,至迟在建武二、三年,居延都尉即脱离张掖太守而直辖于河西大将军府,兼领居延县并治理民事,同时居延县也兼领军事司法①初师宾、萧亢达:《居延新简〈责寇恩事〉的几个问题》,载《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3期,第109~120页。。薛英群认为,“府”可能是张掖太守府,也可能是居延都尉府②薛英群:《居延汉简通论》,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233页。。

案,关于简册的编排和释读是正确理解和分析这批简牍内容的基础,各家学者的讨论基本上概括了各种可能性,已经比较接近真实,但有一个问题也很关键,就是这批文书是不是完整的。如果不是完整的,就可能影响我们的结论。正如张建国先生的推测:“他大概觉得自己的利益受损害,而又低估了对手寇恩打官司的能力,结果输掉了这场官司。”,我们认为,侯君粟因为自己的官职可能认为他必定能打赢这场官司,所以才有这场诉讼。在“府”的问题上,我们支持初师宾、萧亢达的观点,简册中的“府”就是居延都尉府,而且不同于史籍所载的是,可能在当时的边塞,都尉府还肩负着分管民事的职责,而由此推下去,我们也认为,候官也具有一定的诉讼职能,至少屯戍军队内部及其家属的民事是他们处理的。再者,从这些档案材料保存于侯官这一事实来看,也足以说明,侯官参与了这一民事诉讼,至少在诉讼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候官的诉讼职能

汉代的候官,居于边塞,不仅具有军事防务职能,也兼具着一定的民事诉讼职能。首先,边塞屯戍一般都远离人烟,居处在边远的边境线上,地方政府鞭长莫及,其次,汉代的边防屯戍,驻扎着包括戍卒家属以及移民的庞大人群,这些人住在边塞,日常起居、劳动生产、贸易往来、友交邻舍,必然也会产生矛盾和纠纷,民事纠纷会经常发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的候粟君工作之余从事贸易活动显然是合法的,而简牍材料中也有大量的欠债纠纷,这些多是侯官的“记”所反映的,这些记保留在侯官,说明侯官在这些民事纠纷的处理中是起作用的,因此,我们推断候官是具有处理一般民事诉讼权力的。

当时的边塞,由候官从都尉府直接获得现金,然后再由候官派人购买生活所需物品,分发给下属及其家属,简牍材料很多。

1.受甲渠君钱千

出二百十买羊

出百八十买鸡五只

出七十二买骆四于

出百六十八米 七斗

出百卅沽酒一石三斗

凡出八百六钱今余钱二百

E·P·T51:223

2.马泉五千九百 武贤隧长杜买

出钱千付令史良

出钱千付殄北隧长郓诩

出钱千付故吏徐严奏

出钱千付□

E·P·T40:11A

据陈梦家考释,汉简称太守为府君,称刺史为某君,称都尉为都君,而候亦称某君。据《居延新简释粹》,“泉”为“钱”之通假,以上简牍反映了侯官分发钱款购物的事实。当时的边塞,由侯官以上的机构掌握着现金,候官以下是实物配给制,而官吏的奉钱则有现金支付,随军的吏卒家属,只能领取实物,他们仅靠这些是不够的,于是贸易成了他们最好的选择。自然边境的贸易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货币经济的发展,在货币经济往来中必然会出现债务纠纷。而能公正处理这些债务的当然是侯官。这在简中的诉讼文书中经常出现,现择要以说明之。

3.……十隧长张敞……粟□石八斗在部收债已得谷四石为米□隧少一石四斗为谷二石四斗隧长陈尚焦永等贫困请以二石□□□□

E·P·T40:9

4.第廿三部债泉千三百廿少六百八十

E·P·T40:20

5.□月丁酉令史芗良付收□五百偿万岁部吏

E·P·T40:71

6.九人迁债汉光武故遣两吏收

E·P·T51:1

7.望虏队长房良 负故侯长周钱千二百卅

E·P·T52:2

8.贷甲渠侯史张广德钱二千债不可得书到验问如猛言为收债谨验向广德对曰元康四年四月中广德从西河虎猛都里赵武取谷钱千九百五十约至秋予

E·P·T59:8

9.终古隧长王晏言长房五月廿日贷晏钱百七月十日藉白单衣一领积十五日归七月五日藉晏胡鞍一直二百五十七月十日使晏伐茭七百束又从卒利亲贷平二件晏其夜从毋伤隧户出见卒王音音不告吏

E·P·T40:6A

10.殄北侯令史登不服负临木侯长宪钱谓临木侯长宪一事集封四月乙卯尉史缰奏封

E·P·T51:25

11.自言债士吏孙猛脂钱百廿谨验同士吏孙猛辞服负已收得猛钱百廿

E·P·T52:21

从简文可以看出,戍卒的借贷纠纷一般由债权人行文致候官,候官派人调查,核实后给以公平处理,简3、5是经侯官处理以后记录债务已还的文书。简7记录了一个叫房良的望虏队长欠侯长周钱千二百卅,后边内容不清。简8、9是两份比较完整的文书。简8显示,甲渠侯史张广德借了猛钱二千,却不能如期还钱,猛就把他给告了。调查结果显示广德承认在元康四年四月从西河虎猛都里赵武那里取了谷钱千九百五十,约定在秋天还钱,赵武跟猛是什么关系不得而知,最后的结果也无法获知。简9讲述长房借终古隧长王晏钱物不还,找王音作证,王音不愿意。这些残简虽然没有显示出债务纠纷的处理全过程,但是可以证明候官是处理戍卒民事纠纷的主要机构。在处理方式上,甚至可以根据债务,以戍卒的月俸来还债。

12.当欲隧卒宾德成卖布一匹,直钱三百五十,临要隧长,当责尽四月奉。

《敦煌汉简》838(A)

13.察適隧卒王未央卖絣一匹,三百七十,当责察適隧长尽四月奉。勇敢卒狐卖练一匹,贾钱四百九十,又布钱百卅四,凡直六百廿四,当责造史诛子病□尽四月①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6页。。

这份文书显示从三个燧长的俸禄中扣除所欠的债务,还给原告。对于已决定用俸禄偿还债务的,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有关官员具体负责执行这一决定,这在居延汉简中也有印证:

14.临之燧长王君房负季子六百六十。六百已入少六十。

《居延汉简》220.16:

15.察微燧长卑赦之,负夏幸钱五百卅●负吞北卒□□□□皆已入毕前所移籍当去

16.负吕昌氏钱二百五百五十皆□□

《居延汉简》EPT51:77:

17.十二月……积三月 徐充国 ,奉钱千八百。出钱三百一十,偿第卅燧卒王弘;出钱千一十,偿第卅三燧卒陈第宗钱;出钱八,就十月尽十二月,月二钱七分●凡出钱千三百廿八,今余钱四百七十二

《居延汉简》EPT51:214:

那么,既然侯官可以处理民事纠纷,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程序呢?日本学者籾山明在《居延新简“驹罢劳病死”简册——为汉代诉讼研究而作(续)》对“驹罢劳病死”简册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195简中的“留隧”在“取译”二字的右侧,写得很小,很可能是追记的。简199中傍线状的符号,所附的地方相当于候官对案件的判决部分,可能是一种强调符号。但没有例证,不能肯定。籾山明认为,这份简册从另一侧面提供了关于汉代诉讼关系的非常宝贵的素材,那就是关于围绕判决的府和下级机关候之间的关系。事情的开端是放向府奏记控告焦永,府下记给候官要求“验问明处言”。下记的地方是甲渠候官,因为诉讼当事人放和焦永都是那里的属吏。候官受记以后,讯问放、孟宪和秦恭。孟宪和秦恭都是放作为“知状”者提到的人物。这个过程等于府记所做的验问。双方当事人中只有放受到讯问,是因为担任验问的甲渠障候获预先获得了放可能有不法行为的证据。201简和187B简上所记供述的结果也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斥责之后,根据验问的结果,获要叙述自己对该案件的判决。这相当于府记要求的“明处”,是本简册的主体部分。揭示的府和候官的关系是:在接受放的奏记时,这个案件应是由府管辖的。在案件的性质上,放认定要求府裁决是适当的,所以才向上控告。因此,这个案件的裁决权在府,府之所以向候官下记,可以理解为指示候官作裁决时必要的事实调查。不过府下记的目的不仅仅是调查,而且要求“明处”,也就是要候官作出判断,当然,相应地候官也要上报自己的判断。可以说这个案件首先是由担任讯问的候官作出判决的。200简中的“请行法”说明,就是以候官把最终的判决权作为当然前提①赵平安、张溪渝译:《简帛研究译丛》第2辑,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78~192页。

“驹罢劳病死”简册的研究成果可以表明,候官在这一民事案件中起着调查、审判和判决的作用。先是府下记到侯官,要求侯官验问明处,候官在调查取证以后就可以做出判决。

通过以上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候官具有负责侯官以下的诉讼职能,一般的程序是,府下令调查,侯官执行,调查完以后以记的形式上报,并可以做出判决。记是古代的一类文书。《汉书·张敞传》:“受记考事”,师古注:“记,书也。若今之州县为符教也。”《论衡·对作》:“上书奏记,陈列便宜,皆欲辅政。今作书者,犹上书奏记,说发胸臆,文成手中,其实一业。夫上书谓之奏,奏记轻易其名谓之书……由此言之,夫作书者,上书奏记之文也,谓之造作,上书奏记是作也。”《文体明辨序说》“书记”类:“书记之体,本在尽言,故宜条畅以宣意,优柔以怿情,乃心声之献酬也。若夫尊卑有序,亲疏得宜,是又存乎节文之间,作者详之。”《汉书·武五子传》:“上官桀及御史大夫桑弘羊等皆与交通,数记疏光过失与旦,令上书告之。”居延新简中有许多记反映了候官职司诉讼的事实。

18.移檄书居延守尉移檄部亭吏从迹逐捕□卒王□□女□发唯官□□敢言之

E·P·T56:128

19.移责籍及爰书会月七日须言府□

E·P·T56:134

20.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己未甲渠候官令史□敢言□私舍私使作为它事先自告言除罪及廪食□候史隧长私归私舍私使作为它事□□□

E·P·T56:255

21.□□寅士吏强兼行候事敢言之爰书戍卒颍川郡长社临=利里乐得同县安平里横告曰所为官牧橐他戍夜僵卧草中以□行谨案德横□倒橐他尉辟推谨毋刀刃木索迹德横皆证所言它如爰书敢

E·P·T57:85

简18、19是移交到都尉府的檄、爰书,据此推测,这些文书也是经过候官审核再移交府的。简20是自告文书,是“私舍、私使作为它事”,也就是用戍卒做私事也是不被允许的。再如:

22.元寿二年十二月庚寅朔戊申张掖居延都尉博库守丞贤=兼行丞事谓甲渠侯言候长张褒私使卒并积一日卖羊部吏故贵卅五不日迹一日以上隧长张谭毋状=请免有书案褒私使卒并积一日隧长张

E·P·T59:548A

综合以上分析和研究,我们认为,候官以下的戍卒民事纠纷、边防驻守事务都属于候官负责,候官兼行调查和判决的权利,至于诉讼文书不拘于“爰书”,还有“记”、“檄”、“自告”等形式。那么,《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所反映的情况又怎么理解呢?我们的看法和张建国的观点“候官不理民事”不同。依照惯例,对民事、经济类的案子审理,汉代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被告籍贯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一般情况下以被告籍贯地为准。如果被告长期远离籍贯地,就只能以他的经常居住地为准。《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一案中,被告寇恩原籍是颖川昆阳市南里,但由于诉讼发生在他客居的居延县,所以候粟君与寇恩之间的民事纠纷,便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居延县受理。

可能因为是侯粟君本人涉及诉讼,也就是说他是当事人,不能自己调查自己、审判自己,所以才交给县府来审理,再者,由于寇恩隶属于居住地所在的居延县,所以才由县庭来审理。也正是由于侯官和县庭是同一级别的,所以候粟君才明明知道自己无理,还敢要求二审,可能认为自己权力所在,可以胜诉吧。同时,对于候粟君来说,即便是输了官司,他也不会跟寇恩一样被判以伪证,可能会因“政不直”而受到处罚,这也许正是他敢于起诉寇恩的另一个原因。

非常遗憾的是《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只向我们展示了这个案件的前半部分,至于案件如何开庭,最终如何结案,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却可以据此了解汉代司法程序。同时,我们也可以了解,候粟君作为侯官的最高指挥官,他没有仗势欺人,而是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这也说明汉代法制的完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已经存在。

方孝坤,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中文系副教授,文学博士;广东佛山528225。

■责任编辑:车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