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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预防适度调节的生态思考

2011-03-18陈香红彭锋通化师范学院政法系吉林通化3400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吉林通化3400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犯罪

陈香红,彭锋(.通化师范学院政法系,吉林通化3400;.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吉林通化3400)

青少年犯罪预防适度调节的生态思考

陈香红1,彭锋2
(1.通化师范学院政法系,吉林通化134002;2.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吉林通化134001)

青少年犯罪现象日趋严重,要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不能再单纯地依靠传统防治措施。从“生态幅”视角出发,合理运用适度规律来指导青少年法制教育,对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实践意义。

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适度;生态幅

近年来,随着青少年犯罪率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逐渐上升。为解决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许多不同的青少年犯罪措施都得以运用到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当中,但是结果并不是很乐观。按照生态系统论的方法,结合青少年成长的内外因限制性因素,加强法制意识的法制教育的适度性和针对性措施,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生态幅度现象,将最适度规律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相结合,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效率,可以更大程度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一、生态审视下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应然理念

1.获得性青少年法制教育观

任何一个孩子,从来到社会之日起就如同生态系统中其他的生物一样,总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从生物个体发展角度讲,环境因素泛指遗传基因之外影响新生命个体发展的一切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综合体。生命的环境应该包括出生前环境和出生后环境,而人们习惯上把出生前的影响因素叫遗传,把出生后的影响因素叫环境,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新生命的诞生之前,父母的生殖细胞就有可能受到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从系统论观点来看,在受精卵之前各种遗传因子之间就可发生作用,各种细胞体与周围体液中的营养物质、氧气及邻近细胞中的生化活动的产物之间也交互作用。遗传基因在个体整个发生发展进程中都与各种环境因素不断发生交互作用,在特定的环境中,某个精子和卵子才可能发生机率性遗传,另一方面,孕期的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影响着胎儿的正常发育,如孕妇具有充足的营养,安静的环境,舒畅的心情所生产的胎儿就比孕妇有严重的营养不良、精神受到严重创伤、情绪极度异常,或受到不良药物的影响所生产的胎儿聪明健康。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先天获得性环境,这同样也说明先天也受到环境因素的存在。这就是说,一个生命的产生就是遗传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也即“我中有你”——遗传中有环境因素的存在。

虽然我们认识到父母辈的性状可由遗传基因忠实地复制给后代,但遗传基因具有变异性,这种变异有先天性变异和后天性变异。我们姑且不论先天性变异,就个体的后天生活来看,子女所继承下来的父母辈的基因特征,也可以在子女代的生活经历及其相关环境中发生变异,如果这种变异的基因在传给子孙代,就是一种获得性遗传,即“我中有你”——环境中有可遗传因素的存在。这种获得性遗传有进化和退化之分,人类社会的进化就是一种获得性遗传,明显的例证就是人类智慧的增高。但由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人类的基因也存在着退化的现象,如各种新遗传疾病的获得(艾滋病、近视、肥胖症等)、感官功能的退化等。可见,环境的因素也可成为遗传的因素,环境可以为遗传的变异提供有利的或不利的影响,这是我们大力发展教育的依据,教育就是为获得性遗传的继承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孩子做到一代比一代更优秀。青少年特殊的成长期,开展获得性法制教育,不仅能更好地传输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为青少年获得法律知识,生成法律意识提供了生态法制的环境基础。

2.适度干预性手段运用

按照生态学哈迪-温伯格定律①观点来看,理想种群在自然界中是不存在的。因而基因频率总是要发生改变的,定律从反面证明了进化在任何种群中都是要发生的。运用适度干预手段从而影响或平衡青少年的生活观,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可行措施。

青少年生长过程总是随着年龄和生理的变化,有几个重要的转折期,运用其生长的突变,提供影响和改变青少年法制观的力量。根据生态学观点,生物的突变首先表现在它是种群中遗传变异的主要来源。突变为生物进化提供了原材料,通过自然选择和随机漂变等因素的作用,从而导致生物的进化。作为生物个体的青少年,人生成长的几个重要突变环节中,适当运用干预性手段,在其自然成长的阶段,对其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干扰因素,通过创设有利于正确形成法律认知的环境,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法律认知。

二、当下青少年犯罪预防举措的生态缺失

目前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针对性、适应性、巩固性的生态缺失。具体表现如下:

1.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不具针对性。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向公民进行“法制”工作的初始阶段,而现在的法制教育却像在给成年人说课,只为了完成任务,没有针对青少年这一特定主体的法制教育方案。

2.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职责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最典型的表现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三无”现象。所谓“三无”,是指无专职法制教师、无专门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青少年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学习,但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没有能够得到专职化,成效不显。

3.青少年法制教育生活性、实践性弱。青少年在“法制”教育的课堂上更是热衷于结合“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经验”来讨论公民言行自由的范围、依法维权的措施和保证处罚的公正性等问题。而眼下学校的法制课程内容,没有遵循青少年学生学习认知的生态规律,法制教育内容已经很不适合当代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实际,造成了学生对现有法制课程的态度普遍冷淡。

4.青少年法制教育手段单一。由于法制教育对象的特殊性,青少年法制教育开展过程中,不同孩子的生态表现和生态认知度上的差异,使得模式化的法制教育单一、枯燥。加之法律知识的抽象化宣讲,作为法制教育主体的学生无法真正理解内容,法制教育与孩子个体的生活脱离、使法律因素对其行为的干扰和影响相对弱化。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适度调节策略选择

(一)合理认知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生态规律

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就像是其他动物为了生存而发生了违反一个群体本来已经约定俗成的规矩而破坏了整个群体的生存模式,甚至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一样,影响到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而原因似乎也是有一定的共性:动物为了食物与领地发生争夺,人类为了金钱与势力发生斗争;动物界存在弱肉强食,人类也有霸权主义。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共同的劣根性,归根到底是由于自然规律的作用。既然人类作为最高级的动物,自然规律也就可以以一种特殊方式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并发挥着重要作用。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实效只有在遵循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教育手段,有的放矢地开展符合生态发展的教育内容,才能使其实现获得性认知,并形成自主法律意识。

1.遵循生态幅规律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

根据生态学原理,生物在其生存过程中,对每一种生态因子都有其耐受的上限和下限,上下限之间就是生物对这种生态因子的耐受范围,或称作生态幅。每种生物之所以能够生存在这个自然界,不仅是生物之间的那种优胜劣汰作用的结果,同时也是自然环境变化的的产物。恐龙的灭亡是因为它已经没有能力在这样的地表环境下继续生存,其实也就是说它的生态幅大大的缩小了,也即恐龙对自然环境所提供的生存条件不能适应,从而导致了这个种群的灭亡。相反,自然环境的变化也会使某些生物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加快其发展甚至是进化。不管是阻碍生物的发展,还是促进生物的发展,生态幅中将会有一个最适合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域,包含在生态因子的耐受范围之内。在这个幅域的范围内,生物的生存与发展将是最活跃的。人,作为万物之灵也无可避免的要受到最适度规律的作用,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域,包括外部环境和自身承受能力。如果不能够将自身的适应能力提高,创造适合自身发展的外部环境,那么生态幅的上下限之间的空间将会变得非常小,不利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青少年犯罪高发幅度一般是14-18周岁,此阶段也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黄金阶段,由此可以这样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围绕其生活中的生态幅规律,开展符合其身的法制教育,可以有效促进其成长和法律认知。

2.结合最适度法则指导青少年法制教育

青少年出在生长发育善未完成的特殊时期,运用生态法制教育措施,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的抵抗力,防治青少年犯罪更具成效。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青少年自身的特点所决定,使其更容易接受新的知识,运用新的知识。首先,青少年好奇心强。青少年正值学知识、长学问的时期,相对于成年人来讲,他们对世界存有很多的未知数,看到什么都有一股新鲜感,看到什么都想探个究竟。这可以激发孩子的求知欲。合理利用青少年的求知欲,可以促使青少年知法、懂法,提高对法律的认知能力,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其次,青少年容易争强好胜。青少年一般都有争强好胜的特点,如果合理利用,引导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法律知识竞赛,指导他们进行简单的案例,不但可以提高青少年青少年分辨是非的能力,还可以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又次,青少年心理脆弱。青少年正值人体生理的发育期,心理发育尚未成熟,驾驭能力差,判断力不强。运用正面的实际案例进行法制教育,可以起到示范作用,即使依葫芦画瓢,也能提高青少年的实践经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再次,青少年记忆力强。人的青少年时代,虽然分析能力差,但记忆能力强,适当程度灌输基础法律知识,也可以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因势利导,结合青少年的自身特征和最适度规律,使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制教育优势得以更充分发挥,促使进校法制活动取得较好的成效。

(二)实施适度指导的获得性法制教育

事物的成长不但受到来自外界的客观因素作用,也受到本身的主观因素的影响。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不但是由于社会不良因素的侵入,同时也是由于青少年自身的抵抗能力还不够,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而促成的。因而在不断改善社会环境的同时也应该注重青少年的抵抗能力的培养。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目的是使青少年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在道德不能够完成其应负的义务时,具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则可以以它本身的威慑力来促使青少年遵守法律。当然要排除一部分明知故犯者。要使法律具有威慑作用,就必须要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能够知道法律,了解法律,从而让他们遵守法律。同科学文化教育一样,法制宣传没有到位,就会让很多法盲在违反了法律的时候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另外,只有法制宣传到位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才会提高,加强了对社会犯罪现象的监督,使社会环境也得到了净化,使青少年犯罪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免于发生。

1.创造合理适度的外部条件,深化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影响因素。

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参与,学校要明确职责,给教师确定硬任务、硬指标,要将授课的效果与教学实绩挂起钩来,与年终考核、晋级、晋职挂起钩来。同时,家庭及全社会都要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发挥各自的优势,努力营造一个学法、守法、护法的社会环境。校外的法制教育要通过开展法律进万家、依法治家、依法治村、依法治区、依法治厂等活动,努力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学校要通过采取与政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共建共育单位,聘请校外辅导员、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卡、定期家访,向社会发放倡议书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法制宜传教育。同时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校园周边治安进行集中整治,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健康的学习环境。形成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心的良好氛围。

坚持提高干部和教师的法制意识是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的前提和保证;建立完善的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是实施法制教育的必要条件;坚持依法治校是教育战线开展法制活动的核心和根本;坚持课堂教育为主是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重点和基础;发挥主观能动性是搞好法制教育工作的最大动力。

2.建立适度教育档案,做好制度性内因辅导。

法制教育的对象应当具有针对性。法制教育对象的针对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主持法制教育工作的主体应当具有针对性,要专职化。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及其青少年家长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一个具体的意见,把法制教育列人法制化管理轨道。设立法制教育专门机构,建立问题孩子的管理档案,定期跟踪辅导。做到有人管、有人具体抓,同时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第二个方面就是法制工作的对象是青少年一特定群体,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应该结合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有针对性地予以开展。比如,青少年好奇心强,在法制工作时可以从青少年的兴趣出发,将适合青少年的法律知识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灌输。灌输过程中,应当遵循最适度规律,法律知识的深度、广度要经过精心考虑,内容要符合青少年的兴趣,方式要契合青少年的思维模式,从而取得良好的效果。

3.采用灵活多元的法制教育的举措。在最适度规律下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应当结合青少年的自身特点,运用多样化的措施,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效率。现在的法制教育工作措施相对程式化,甚至是枯燥无味,在成年人群体中的效率也不高,更不用说没有结合青少年群体的生态特征,导致不适合青少年接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青少年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都未完成的特殊时期,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就应该区别于成年人说课式、填鸭式的教育方式,采用灵活多样的措施。比如,青少年具有争强好胜的心理,法制教育时可以采取竞赛的方式,提高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结合青少年好奇心强的特点,法制教育中可以采取分析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实际案例,运用归纳的方式,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成效。

4.采取强度适中的法制教育方式。从平等角度出发,以尊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规律为前提,进行和谐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意识。事物发展的规律是不可以打破的,为了发展就必须尊重规律。为了青少年健康成长我们就应该尊重生物发展的自然规律,尊重青少年本身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作好法制宣传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也要与自然规律和谐共进,在青少年可以接受,能接受的基础上,运用合理的方式来为他们增强法律意识创造条件。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作好法制宣传的规划,有计划的进行法制宣传工作,使社会各个层次的群体都能够知道法律,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同时也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间接的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也就能使青少年犯罪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

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关系着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树立,关系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关系着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的净化。青少年法制教育能否取得显著成效不仅影响青少年自身的发展,也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运用最适度规律,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高效模式,不但有其可行性,也有其存在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注释:

①1908年提出,数学家哈迪(G.H.Hardy)和德国医生温伯格(W.Weinberg)分别提出关于基因频率稳定性的见解。在一个有性生殖的自然种群中,在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情况下,各等位基因的频率和等位基因的基因型频率在一代一代的遗传中是稳定不变的:1、种群大;2、种群中个体间的交配是随机的;3、没有突变发生;4、没有新基因加入;5、没有自然选择。事实上,这5个条件是永远不能满足的,因为基因频率总要变化。

[1]铁军.浅谈如何增进校园法制效果论宪法的弹性机制[J].论坛经纬,2007(7).

[2]黄晓玉.做好法制工作提高师生法律意识[J].政府法制·半月刊,2007(7).

[3]朱建璋.由普及法律知识到普及法律意识[J].理论探讨资料通讯,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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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威.青少年法律意识教育建设的对策及途径[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9).

[6]丛洲.论法制教育课程化与法制课程生活化[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6).

[7]肖剑鸣.论犯罪学的生态学化[J].犯罪研究,2001(4).

[8]保罗·迪维诺.生态学概论[M].科学出版社,1987.

(责任编辑:卞实)

D669.5

A

1008—7974(2011)01—0047—04

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十一五科研规划项目“青少年犯罪的‘生态幅’现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吉教科文合字[2007]130号

2010—09—27

陈香红(1969-),女,吉林通化市人,吉林省通化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硕士;彭峰(1985-),湖南浏阳人,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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