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原版图书图片数据库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011-03-18余彤心
余彤心
(北京林业大学图书馆 北京 100083)
建设高质量的数字图书馆既是图书馆加强自身建设的目标,也是社会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1]。数字图书馆是用数字技术处理和存储各种图文并茂的文献的图书馆,它实质上是一种用多媒体制作的分布式信息系统,可以把各种不同载体、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资源用数字技术存贮,并跨越区域面向对象提供网络查询和传播服务,从而在相应用户群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2]。数字图书馆的主要功能是:将传统馆藏资源数字化,对数字化数据进行组织、存储和管理,更新信息等。目前,高校图书馆进行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以馆藏纸质文献资源的数字化、引进数字作品、购买网络版数据库、自建特色数据库、建立学科信息门户等为主要内容,但在建设、传播与利用过程中,往往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外文原版图书图片数据库是北京林业大学数字图书馆自建资源中的一个馆藏特色数据库。本文仅就自建特色数据库建设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其规避方法和应对策略进行探讨。
1 外文原版图书图片数据库建设的必要性
图片因其内容真实和更易阅读等优点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但是图片类书刊特别是外文原版书刊,因其内容和载体形态的特殊性大都价格昂贵。这使读者在这类图书的使用上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如图书馆一般不允许读者借出,即使读者欲复印其中内容,也需在1小时内归还,等等。资源的数字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珍贵书刊经数字化后便可以全面向读者开放。由于许多专业教师在做教学课件时常常用到外文原版图书中的图片,部分学生在做课程作业和毕业设计时需要大量外文原版图书上的精美图片,师生普遍反映这类图片的查找、扫描费时费力,因此高校图书馆将珍贵的外文原版图书数字化、建设特色图片库是十分必需和必要的。外文原版图书图片数据库是北京林业大学数字图书馆自建的馆藏特色数据库,该数据库既方便了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又减少了读者自己进行数字化加工而造成书刊的损毁,对于提高书刊的利用率和加强书刊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3]。
2 外文原版图书图片数据库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其规避
外文原版图书图片数据库中的数字作品是北京林业大学图书馆将馆藏外文原版图书中的图片、图片说明文字转化而成的数字资源,这些图片资源可以依靠数字贮存传输技术在网络上传播,并可供读者自由阅读、下载和储存。图书馆通过网络向读者提供外文原版图书的图片,极大地方便了读者对原版图书使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2.1 外文原版图书图片来源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其规避
外文原版图书图片来源于北京林业大学图书馆外文阅览室的馆藏。北京林业大学图书馆外文阅览室由原“全国林业院校进口教材中心”与北京林业大学图书馆教师阅览室合并而成,其馆藏来源都是正规合法的。该阅览室的馆藏能够体现北京林业大学的重点学科建设,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外文原版图书图片数据库涵盖了风景园林、园林植物、艺术插花、室内设计、家具等专题,并以图片专题的形式成为能够体现本校专业特色的网络图片资源总库。
外文原版图书图片数据库建设中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著作权问题。由于数据库中的大量图片来源于2000年后出版的图书,属非公有领域的文献,倘若每本被挑选进行数字化的原版图书都需要与其著作权人洽谈著作权许可问题,那么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现实中也是难以实现的。著作权法赋予了图书馆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合理使用的权利,即“图书馆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使用信息资源,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用事先征求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支付费用”[4]。此项权利是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普遍承认的,它为图书馆合理使用各类信息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高校图书馆将外文原版图书图片数字化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图书馆必须慎重处理非公有领域的文献数字化问题。馆藏资源的数字化只是馆藏资源存储方式发生了改变,是一种完全的复制工作,其著作权仍归原创者所有。在美国1976年的《版权法》及1995年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了构成复制的几种情况,其中就有“当一件印刷作品被扫描成一个数字化文件,复制件(数字化文件)就产生了”[4]。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复制的定义同样涵盖了数字化行为,因此,“数字化”非公有领域的文献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应该依照复制权来处理[4]。
2.2 网络传播与传播权问题及其规避
馆藏数字化的目的是将数字化后的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力求使读者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都能享受到获取数字信息的便利。在给读者带来方便的同时如何使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得到合法的保护,这要求图书馆必须考虑到著作权人拥有的作品网络传播权利。
根据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由此可见,作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高校图书馆,通过校园局域网向在校师生提供数字作品是合法的。但是《条例》对图书馆的限制仍然过多,强调图书馆通过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提供信息的场地范围限制及“服务对象”的受众范围限制,没有跟上网络时代发展的步伐。
图书馆应正确理解《条例》第7条“本馆馆舍内”规定的服务范围。按照物理(或地理的)的方法,如果将“本馆馆舍内”的读者限定为在图书馆馆舍内使用电子文献的读者,那么势必造成本校读者(包括教师和学生)只能到图书馆上网查阅文献,在教研室、办公室、宿舍内都不行。这样不仅会给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造成极大的不便,而且也为图书馆提供更多查询机位带来困难,同时也是对校园网络资源的极大浪费[5]。 电子资源具有可实现远程访问的优势,不受图书馆馆舍面积和图书馆拥有计算机数量限制的优势。对服务范围进行严格物理限制不仅不符合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也违背《条例》立法的初衷。因为《条例》是要维护信息网络传播的合法性,即在限定的范围内合法传播信息,而不是要将电子资源限制在一座建筑物内。
此外,由于数字作品极易被复制,为防止用户非法复制数字作品并进行带有商业目的的网络传播,《条例》第10条补充规定:“图书馆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作品,并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4]因此,高校图书馆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其提供的作品被非法传播与复制而实施保护措施。
北京林业大学图书馆的数字资源面向本馆馆舍外的读者开放,最初采用的是远程访问IP通系统①,服务的对象是本校职工和在读研究生。读者只需到图书馆签订使用协议书,即可获得图书馆系统管理员设置的用户名/口令、证书。在正确安装和配置客户端后,读者就可以在任何地点通过互联网访问图书馆所有的电子资源。北京林业大学图书馆照此做法试行了一个学期,效果显著。但是由于从公网进入校园网的速度较慢,并且需要读者到图书馆签订协议,手续比较繁琐,所以随着校园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虚拟专用网)系统的开通、升级,图书馆用VPN系统取代了IP通系统。VPN系统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和加密性,能够为本校师生提供安全的数据传输通道,并赋予他们访问校园网内部网络资源的权利。图书馆通过VPN系统提供的电子资源服务,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搭建了良好的支撑平台,满足了教职员工及学生进行远程电子资源查询与远程教学等非本地化服务的信息需求[7]。但遗憾的是,VPN系统有人数登录限制,其功能的完善还需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传播和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是相矛盾的。信息传播的速度越快、传播范围越广、信息产生的规模效益越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就越大。我们应该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探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目的是通过数字图书馆这个平台更快捷、更广泛地促进知识扩散和信息传播,使更多的社会公众从中受益,从而实现社会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共同繁荣。如果一味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并利用技术手段严格控制文献信息的使用,不仅会损坏公众的利益,还会导致数字图书馆建设举步维艰,进而使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受阻,这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因此,必须进一步协调好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保证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共同发展。
2.3 自建特色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其规避
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知识产权界密切关注的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数据库归为汇编作品,并认为如果数据库符合独创性的标准,则可以与其他作品一样受到保护,但不得损害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编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4]数字图书馆自建的馆藏书目数据库、专题题录或文摘性数据库(文摘字数不超过原文的1/3数据)及外文原版图书图片数据库在制作过程中凝聚了制作者的辛勤劳动和智慧,所以应视为具有原创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由此可见,在现行法律环境下,高校图书馆开发特色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阻碍并不大,因此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加大特色数据库的开发力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数据的采集过程中应尊重来自非公有领域数据的著作权主体的各种权利,并在建设过程中对采集来的数据进行有序重排,开发具有馆藏特色的数据库,防止对其他数据库的简单复制。
3 应对措施
3.1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利用“合理使用”条款。
高校数字图书馆特色数据库的建设过程极易牵涉到知识产权问题,这使高校图书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但同时也应该看到,高校图书馆特色数据库建设有益于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其建设成果在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8]。笔者认为,高校图书馆既要建设好特色数据库,又要保护好相关资源的知识产权,并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和“复制行为”条款。高校图书馆进行特色数据库建设要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建设中作出相关的免责声明,并指明资源来源、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图片摄影者姓名等,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3.2 采用新技术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条例》第4条规定:“权利人可采取技术措施来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允许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4]高校图书馆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可以应用相关技术来控制用户对资源的使用范围,控制用户对数字信息资源的复制、下载次数等。例如,加强权限管理,进行权限设置,使合法用户(如本校读者)通过口令访问数据库;限制用户IP地址,通过限定某IP网段来限制用户的访问;采用数字加密技术,防止网络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与破坏;采用数字水印技术,使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一旦该文本被复制,水印会在文本中央明显地显示版本信息;采用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证书,用户可以通过向著作权管理机构申请获得CA证书,成为合法用户[9]。
3.3 提高图书馆员及用户的维权意识
高校图书馆员在进行数字信息资源建设的过程中,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避免在资源建设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另外,高校图书馆用户也应注意合理利用图书馆提供的数字信息资源,明确出于个人学习与研究目的的浏览范围和下载数量,禁止对数字信息资源进行非法的网络传播。因此,高校图书馆有必要进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与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及用户的维权意识。
3.4 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合理平衡作者和使用者利益的机制,它并非新生事物,已有200余年的历史。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目前都普遍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我国也于1992年底成立了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虽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增加了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因此,高校图书馆应与各种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加强沟通与合作,与其进行直接谈判,以获取成批量的作者的授权,降低成本,从而使自己处于合法状态[10]。
注 释:
①IP通是专门为图书馆定制的专业化网络应用系统,主要用于满足图书馆电子资源的访问和管理要求,是与数字图书馆配套的现代化网络工具。
[1]袁 晔.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2003(1):283-286.
[2]王绍强. 什么是数字图书馆[EB/OL]. (2007-07-02)[2010-06-20].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9764053.html.
[3]余彤心. 外文原版图书图片数据库的建设[J]. 图书馆学刊, 2008(3):108-110.
[4]杨 静. 公共图书馆的网络化困境[N].知识产权报, 2006-08-21(03).
[5]卢玲玲, 齐晓航. 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解读[J]. 晋图学刊,2008(5):4-8.
[6]叶新明. 美国大学合法用户在校外利用图书馆电子资源的访问方式调查与研究[J].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9(2):98-101.
[7]VPN使用指南[EB/OL]. (2010-04-09)[2010-05-30]. https://vpn.bjfu.edu.cn/prx/000/http/localhost/login.
[8]覃燕梅. 高校图书馆视音频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及其知识产权问题[J]. 图书馆学刊, 2008(2):115-116.
[9]阮延生. 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 中国图书馆学报, 2002(1):54-56.
[10]李师龙.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问题及对策[J]. 晋图学刊, 2007(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