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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比较

2011-03-18赵巍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人向合同法劳务

赵巍

天津市种子管理站,天津 30006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比较

赵巍

天津市种子管理站,天津 30006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只一字之差,但内容上和本质上却不尽相同,导致生活中极易产生混淆。为了正确区分两种关系,本文提出了可供判断的几种区别要件。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合同;平等主体

许多劳动者分不清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且容易发生两种错误认识。

第一种认为,两者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单位支付报酬,因此,签什么合同都一样,双方都构成了劳动关系。另一种认为,只要合同上写的是劳务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基于第一种认识,很多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去劳动仲裁,但对于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动者,往往被告知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应按照合同法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基于第二种认识,劳动者虽然与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因为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在面临自己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也只能自认倒霉,不愿意主动提起劳动仲裁。

事实上,一方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形式上有本质的区别,两种合同往往对应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对于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又不能仅仅从合同本身的形式来进行区分。

一、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合同”一词在现实生活中的用法是相当混乱的,在不同的时候表达不同的意义。,“劳务合同”有时表示的是“劳动合同”,有时表示的是“雇佣合同”,有时表示的是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有人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发端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因此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

根据本文的相关论述可以知道,这里所说的“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王利明教授说,“在雇佣、劳务等合同中,债务人因病不能提供劳务,不论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应被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不能考虑造成履行不能应可归责于谁”。在这里,患病者是债务人,是自然人,同时,把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并列,因此,此处的“劳务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

(一)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也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虽然可以通过工资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实事劳动关系的存在,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完整的体现和证明劳动者享有的福利待遇。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订立时限、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并通过严厉的法律后果对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促使劳动合同的订立。

按照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但劳动关系的成了和劳动合同的生效不是同一回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就订立了劳动合同,比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上岗日期,则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务合同与劳务关系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相对广泛,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甚至单位与单位之间均可成立劳务关系。

2.从属性不同。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很强,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将其劳动力与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劳务关系的从属性很弱,双方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劳务提供方提供的是劳务成果。

3.国家法律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得程度很大,有专门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并且为了社会的稳定,对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等社会责任作了深入细致管理。

劳务关系国家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4.纠纷解决机制及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等劳动争议解决途径;依据的是劳动法律规范。

劳务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总之,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

因此,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定要认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张国华.劳动关系法律适用研究[D].浙江大学,2002.

[2]赵建学.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浅谈[J].中国电力教育,2006,(S4).

[3]李坤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的再思考[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责任编辑:鲁继平 陈 岩

Comparison between Labor Relation and Employment Relation

ZHAO Wei
(Tianjin Institute of Seeds Management,Tianjin 300061)

There is not only literal difference between"labor relation"and"employment relation",but difference in essential meaning of the two terms,which usually causes misunderstanding easily.To clarify the difference,the article offers some key elements to help people understand the two terms better.

labor relation;employment relation;employing unit;labor;labor contract;equal subjects

DF472

A

1008-9055(2011)01-0085-03

2010-12-22

赵巍(1983—),女,汉族,天津市人,天津市种子管理站(助理农艺师)。研究方向:民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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