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图书馆学会章程(经2011年5月25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011-03-182011年5月25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辽宁省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Liaoning Society of Library Science。
第二条 学会是依法成立并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接纳的本地区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本地区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国图书馆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认真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和动员图书馆工作者,为促进图书馆学理论研究,为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促进图书馆界出成果、出人才,为繁荣发展我省图书馆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中国图书馆学会、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辽宁省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隶属辽宁省图书馆管理。
第五条 学会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邮政编码:1100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围绕图书馆业务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利用丰富的文献资源和人才优势为本地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三)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刊》和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专著,介绍、推荐国内外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优秀科研学术成果及有关资料;
(四)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普及图书馆学及相关知识,发现并推荐中青年科研人才,表彰、奖励在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五)加强同国外和境外图书馆界的友好联系与合作,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权利及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及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七)为加速发展辽宁图书馆事业,主动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及咨询服务;
(八)组织图书馆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估和奖励工作,评选优秀图书馆科学工作者;
(九)举办各类科普展览,开办公益讲座,开展科技下乡活动;
(十)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的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批准后成为辽宁省图书馆学会会员;各市图书馆学会、各系统图书馆分会是辽宁省图书馆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辽宁省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会员所在单位无论会员人数多少,均为团体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3.在图书馆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管理、业务工作1年以上者,或图书情报专业在校学生;
5.热心支持图书馆事业的相关社会人士。
(二)团体会员
与学会事业有关,具有一定的专业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遵守学会章程,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会员所在单位以及区域性图书馆学会,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图书馆工作者。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吸收为辽宁省图书馆学会会员,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四)荣誉会员
凡对图书馆学科或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经其所在学会推荐,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五)名誉会员
凡对图书馆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本会学术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与学会联合开展业务活动;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二)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团体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省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市学会推荐的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本届理事候选人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原则上不调整理事。但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对代表地方学会而当选的理事,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增补更换的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增补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指团体会费、个人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5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图书馆学会第七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名誉理事长:许 波
名誉副理事长:康尔平 王荣国
理事长:王筱雯
副理事长:(以姓氏笔画为序,下同)于 忠 王恩德 包和平 刘 斌 吕 方那世平 张中福 张秀兰 李 锋 李长武杜希林 辛 欣 陈 黎 郭继军 隋 敏
常务理事:于 忠 马 骅 王 宇 王世富 王恩德王筱雯 包和平 邱茂炜 刘 江 刘 斌刘日升 吕 方 那世平 李 锋 李长武李青山 杜希林 陈 黎 辛 欣 张甲金张秀兰 张中福 冯 凭 胡志斌 郭继军梁海燕 隋 敏
秘书长:杜希林(兼)
副秘书长:徐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