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河南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分析
2011-03-18□曹明
□曹 明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郑州 450002)
当前,河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时期,作为人口总量位居全国前列的农业大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尤为重要,不仅关系到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而且关系河南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十二五”开局之时,随着河南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河南农民工转移就业呈现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分析农民工转移就业的新特点、新趋势及其内在规律,充分认识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并从实际出发制定政策措施,引导、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对于河南的改革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和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时期河南农民工转移就业的新特点
1.总量大且增长速度快是河南农民工转移就业的重要特点之一
河南是农业人口大省,长期以来河南省输出农民工数量在全国各省区中居于首位,农民工总量大而且增长速度快。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数据,截至2010年底,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已达2363万人,约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10%(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24223万人),与2006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1746万人相比较,增加2341万人,3年间增加617万人,年均增加205.67万人,年增长速度达到11.78%。
2.从供求关系上看,农村劳动力正从长期“供过于求”转向总量过剩,结构短缺
据《河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公布的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情况调查数据测算,2006年末,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4605万人,农村从业人员4117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89.4%。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占76.3%;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11.9%;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11.8%。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240万人,占5.2%;小学文化程度1036万人,占22.5%;初中文化程度2783万人,占60.4%;高中文化程度494万人,占10.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51万人,占1.1%。同时数据显示,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1148万人。其中,20岁及以下占18.5%;21─30岁占35.4%;31─40岁占27.6%;41─50岁占12.6%;50岁以上占5.9%。综上分析测算出,约有72%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30岁以下的农村劳动力供求明显偏紧,青壮年是外出农民工的主体。在全部外出从业的农民工中,40岁以下的占外出务工人员的63%。虽然总体上青壮年劳动力仍存在过剩现象,但经过常年的持续转移,越来越多地区的农村青年富余劳动力正被吸纳殆尽。而且,在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中有约77.6%的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劳动力中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工供给已经严重不足。农村劳动力正从长期供过于求,转向总量过剩,结构短缺。
3.农民工转移就业的稳定性特点显现
根据调查,举家外出即已经在城市稳定居住的农民工已占到较高比例。农民工转移流动就业的稳定性特征正逐步显现并不断强化,主要表现在:一是转移就业岗位已经相对稳定。据调查,目前河南大、中城市各类“脏、险、苦、累”工作岗位的绝大多数和制造业、服务业工作岗位的大多数已经被农民工占据,并且其就业领域已经从最初的临时性岗位、补充性岗位向各个行业、各类岗位扩张,就业岗位的稳定性得到显著提升。二是流动就业家庭化特点突显。随着经济生活水平提高和价值观的转变,农民工日益看重家庭成员的团聚生活以及子女的教育问题。外出务工赚钱不再是其唯一目的。夫妻二人同时外出务工或携带子女一起进城创业的农民工数量快速增加,农民工流动就业家庭化的特点日趋突显。三是在流入地居住趋于长期稳定。在农民工转移就业的初期阶段,多以季节性流动为主,农忙时在原籍务农、农闲时外出务工,在流入地全年或多年长期居住者很少。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及其结构形式的发展变化和30年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历史变迁,目前,流动就业农民工在现居住地稳定居住的持续时间逐年增加,返回户籍地务农的人数减少,部分已经融入现居住地过上长期稳定的城市生活。
4.农民工转移就业的地域逐渐由东南沿海转入省内
“十五”及其以前,农民工转移就业以输出省外为主,近年,河南大力实施产业集聚区建设工程,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为产业转移和农民工省内转移就业创造了条件。2010年上半年,全省180个产业集聚区完成投资2090.4亿元,实际利用省外资金1373.8亿元,增长28.5%,尤其是服装、电子等企业,加快了向河南省的转移。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数据显示:全省通过产业转移,建设纺织服装产业园区达27个,吸纳农民就地就近转移50多万人。承接产业转移直接带动了农民工省内转移就业,农民工省内就近就地转移规模逐年扩大。到2008年底,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2155万人,稳居全国首位,比2007年增加181万人,其中省外输出1200多万人,省内转移945万人,境外就业(含外派劳务)9万多人。到2010年上半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2341万余人,其中省内转移就业人数达1140万人,第一次高于1000万人,转移就业农民工人数比2009年底增加了164万人,省外转移就业人数比2009年底减少了81万人。河南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在省内转移就业。
5.农民工群体显现年轻化、知识化和技能化新特点
20世纪80年之后出生的外出农民工,通常我们也将其称为“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外出农民工的主体并且在整个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有数据显示,在所有外出农民工中,新生代农民工即80年之后出生的外出农民工的比例超过了一半,占到60%。按照2009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258万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来推算,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已经达到1354.8万人,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外出农民工的主体。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部分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明显高于上一代农民工。带动农民工群体素质有了大的提高。农民工年轻化、知识化和技能化趋势明显。
6.农民工转移就业领域的新特点
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外出农民工的主体并且在整个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农民工外出从业的主要行业分布显现新的特点。调查表明,2006年以前河南农民工就业的行业领域主要以制造业和建筑业为主,尤其以河南林州市建筑队为代表的河南农民工建筑队伍闻名全国,同时在外向型制造业和城市服务业就业的农民工数量占有一定的比重。金融危机后,农民工就业的行业结构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从事建筑业、制造业的农民工数量显著下降,从事批零业、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等的人数均有所增长。农民工就业从建筑业、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的趋势明显。随着河南省产业结构的升级、城镇化的发展、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加强和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素质的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结构、就业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上一代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建筑业的情况不同,新生代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服务业,新生代农民工在选择行业时,不仅看重岗位的工资水平,也很看重企业提供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前景。
二、河南农民工转移就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及走向分析
新时期河南农民工转移就业在具备以上新特点的同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点:
1“.十二五”期间,河南农村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局面不会改变,转移就业的规模和增长速度将逐渐趋向平稳
首先,在未来5年的时间内,河南农村劳动力的供给总量仍然处于过剩状态,农村仍有大量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底,河南总人口9967万人,乡村人口6209万人,农村劳动力总量4882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的2765人。用农村劳动力总量减去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的劳动力人数,可以看出,有2117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或非农产业就业。这样规模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会客观存在;同时,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建设,农村耕地面积进一步减少,将有更多的农业劳动力从农业中分离出去。由此可以判断,今后较长时期内,河南农民工仍将保持较大规模,农村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局面不会改变。其次,经过今后若干年的转移流动,农村劳动力的富余程度将大大降低,转移就业的规模和增长速度将逐渐趋向平稳。一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进城农民工在城市中沉淀的数量逐步增加,自然减少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规模;二是,在劳动力大规模流动和转移的条件下,仍然存在的富余劳动力已经与以往有了巨大的差异,其中大部分已经是40岁以上的劳动力。这些年龄较大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向外转移的过程中,由于人力资本和家庭等方面的原因,比年轻人会遇到更大的障碍。
2“.刘易斯拐点”即将出现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W.A.Lewis)在《劳动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一文中提出的“二元经济”的发展模式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劳动力无限供给阶段,此时劳动力过剩,工资取决于维持生活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二是劳动力短缺阶段,此时传统农业部门中的剩余劳动力被现代工业部门吸收完毕,工资取决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由第一阶段转变到第二阶段,劳动力由剩余变为短缺,相应的劳动力供给曲线开始向上倾斜,劳动力工资水平也开始不断提高。经济学把连接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交点称为“刘易斯转折点”或称“刘易斯拐点”。在“刘易斯拐点”之前,是人求工作,不涨工资也会有源源不绝的劳动力;在“刘易斯拐点”之后,是工作求人,不涨工资就找不到合适的员工。从全国大局看,自2004年开始,珠江三角洲地区普遍出现了“民工荒”,近年,这一现象不仅没有消失或缓解,反而蔓延到全国其他地区,这个现象已经不是短期的或周期性的,而是成为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现象。这说明,中国经济已经出现“刘易斯拐点”的迹象,农村劳动力已经告别了无限供给的时期,农村已经不再是用之不竭的劳动力“仓库”。根据二元经济理论,一旦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库存”被完全消耗,就标志着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开始转变。这时,虽然农村劳动力还具有可以转移的潜力,但是,如果没有工资水平的提高,或者其他等值的激励手段的加强,非农产业就不再能够像典型的二元经济发展时期那样,轻而易举地得到所需的劳动力供给。就河南现实情况看,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已经出现刘易斯拐点的沿海地区相比,经济相对不发达,城镇化水平相对较低,刘易斯拐点的到来时间会相对推迟,但是,推迟出现的时间不会太长。
3.未来一段时间内,河南农村劳动力转移流动就业的形式仍以流动型和定居型存在,以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为主,定居型所占比例逐步增大
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外出就业仍然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途径,转移就业的形式仍以流动型和定居型存在,以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为主,定居型所占比例逐步增大。刘易斯理论认为,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的决策取决于城乡实际收入差异。只要城乡收入差距的实际存在或预期存在,都会促使农民工做出流向城市的决策。但农民工最终是否选择定居城市的意愿并不是在最初就形成的,最初往往是就业型流动。是否定居城市是农民工流动的结果,是农民工在城市的不断磨炼和奋斗中逐渐形成的。从农民工自身角度讲,只有那些在经济收入、社会交往和心理上等都适应了城市生活的农民工,才能够最终选择定居城市;而那些城市生存能力较低、长时间难以适应城市社会文化环境的农民工群体只能够选择以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以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为主是目前及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主要形式。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限于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职业与身份相分离。与此同时,农村劳动力人口转移到城市定居就业的比例逐步增大。一方面,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展,户籍政策和城市公共服务政策逐步改革开放,为农民工进城定居创造了政策条件和环境;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队伍不断成长壮大,他们文化和务工技能水平普遍较高,职业固定,工资收入多,具备定居城市的基本条件,再加之,土地情结淡化,思想观念、生活习惯、行为方式日趋城市化,大多数愿意放弃土地到城市定居。
4.从长期看,到“十三五”末,河南农村劳动力供给将进入“刘易斯拐点”的第二阶段,劳动人口将出现负增长,农村富余劳动力将由结构性短缺发展到全面短缺
统计数据表明,农村劳动力的供给的总量有逐渐下降的趋势,1995年河南农村劳动力总量3578人,2000年农村劳动力总量4712人,从1995—2000年,5年间农村劳动力总量增加了1134万人,到了2009年农村劳动力总量4882万人,从2000—2009年,10年间农村劳动力总量增加了170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36%;后10年农村劳动力总量的增加数量仅为前5年增加数量的七分之一。农村新增劳动力的数量和速度有巨大幅度的下降,这说明,从长期看,农村劳动力将在6—10年内告别无限供给的时期,农村已经不再是富余劳动力的“蓄水池”。根据二元经济理论,一旦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蓄水池”被淘干,就标志着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开始转变。这时,作为劳动力无限供给的一个源泉,人口因素不再助长劳动力供给的增长。一旦劳动人口出现负增长,农村富余劳动力将由结构性短缺发展到全面短缺。伴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消除、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距和工农差距的缩小,农民工问题将得到解决,农民工也终将在现代化中完成自身的历史使命。
三、对策思路
综上,当前,河南农民工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农村劳动力转移已进入总体上仍然过剩,但结构性供求矛盾开始突出,农村劳动力供求关系正从长期“供过于求”转向“总量过剩,结构短缺”的新阶段。农民工转移就业难度进一步加大,制约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市民化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日渐突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仍将是河南省中长期的重要任务。归结对策建议如下:
1.深化户籍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农民工市民化
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区分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户口迁移限制过多,难以满足公民正常迁移的需要,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亦即逐渐淡化城镇常住户口优先就业和对非城镇户口限制就业的政策取向。并将以身份和出生地划分人口类型的传统户籍制度,改变成以职业和居住地划分人口类型的新型户籍制度,承认已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进城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保障其拥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让农民工与城镇市民在平等环境中实现平等竞争,真正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变现存的以户籍身份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再就业、健康及劳动报酬等方面基本权益造成损害的状况。改革现有劳动就业制度,统一城乡就业政策,消除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在就业政策上使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同等待遇。前期,可以借鉴上海、广州等地的做法,放宽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政策,采取积分制落户办法,将教育、技术资格、工龄、社保缴纳年限等作为积分内容,改变农民工“入籍”无门的状况,逐步实现农民工市民化。
2.完善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多渠道促进农民工就业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政府出资,向劳动者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国际劳工组织在《就业服务公约》中规定:各国应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公共的、无偿的职业介绍体系。公共就业服务在全球已有一个世纪的发展历史。实践表明,公共就业服务是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确保市场公平,防止就业歧视并使各类弱势群体得到帮助的重要力量。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河南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制约了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功能的发挥。其中,公共服务城乡二元结构难以实现均等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在全省公共服务总体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和城乡二元结构架构下的公共就业服务供给严重失衡。与城市相比,县、乡、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在基础建设、覆盖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等方面还很落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在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方面问题十分突出。要解决好广大农民工就业问题,努力实现农民工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必须坚持大力发展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服务,这是保持农民工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和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础上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农民工就业。(1)加大农民工外出务工就业指导和服务力度,合理引导农民工到大中城市务工就业。在产业升级过程中,通过大力发展产业集群、延长产业链条和积极发展服务业,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外出务工就业。(2)加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接纳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等,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为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创造条件。鼓励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3)在信贷、税收、用地等方面实施优惠措施,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以创业促就业,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形成促进输出与返乡创业的良性互动局面。
3.加强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工享受子女入学、就医、参保和住房权益
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依然是影响农民工工作稳定的主要障碍。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措施,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措施要涵盖农民工工作、生活的各方面,努力解决农民工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参保和住房等主要问题。第一,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解决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农民工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继续推进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同等条件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简化农民工子女的入学程序,坚决纠正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赞助费等各种费用的歧视性做法,使绝大部分农民工子女能够顺利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第二,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疾病防控、适龄儿童免疫和计划生育等各项卫生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与本地人口同等的公共卫生服务。第三,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面,将农民工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第四,从制度上和规划上整体考虑农民工群体的住房问题。城市政府要把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整体考虑农民工住房的需要。针对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运用政府支持、市场融资和农民工集资等多种手段来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逐步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问题。
4.促进建立和完善反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的最重要的手段。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已有的法律规范,对什么是就业歧视,由谁来认定就业歧视,受就业歧视侵害的人如何获得救济,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未规定。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以保障基本人权。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不能把农民工排斥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之外,不能将农民工现象看成是一种长期固化的社会现象而对其权益受损视而不见,不能把农民工问题看成是农民工自己的问题而放弃政府与社会的责任,不能对农村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估计过高而忽视农民工及其家属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权利诉求,不能再强调财力不足而对农民工问题继续漠视,更不能继续在制度安排与政策实践中固守城乡分割、分治的思维模式。针对农民工问题的复杂性、过渡性,国家在解决农民工问题时应当有近、中、长期对应之策。在近期,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歧视农民工的政策法规;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维权;同时,政府部门使用农民工要率先垂范。在中长期,国家要建立和完善反歧视立法,建立反歧视专业机构处理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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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10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3月.
[3]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河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200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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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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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河南统计年鉴(2009)[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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