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不出钱也节能
2011-03-16本刊编辑部
太阳能 2011年8期
■ 本刊编辑部
合同作为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是基于可期待的信用与相互允诺原则。将合同方式实施于能源管理,兴起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发达国家,旨在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创建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能源利用率。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于用能单位(甲方)而言,允许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企业的用能设备升级,以降低企业的能耗和运行成本,即不出钱也节能。合同实施履行期满后,用能单位则可独享全部节能项目的节能收益。而节能服务公司(乙方)则为用户提供节能项目的设计、融资、改造(施工、安装、调试)及运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分享合同期内的节能收益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
实践证明,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成功的双赢或多赢的节能方式,但考验的是双方的诚信和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当前,我国的能源利用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从单位产品能耗上看,8个高能耗行业的主要产品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在单位建筑面积方面,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节能潜力巨大。
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十几年来,随着人们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理解的加深,信用体系包括标准规范、融资渠道、认证、计量监测的逐年完善,以及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队伍的扩大,合同能源管理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据公开数据显示,2008年节能服务业总产值已达417.3亿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能力达到569.27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367.18万吨。
凭借新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我国太阳能热利用行业已成功实施了一批太阳能工业加热节能的改造项目,拓展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市场。可以预期,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太阳能工业规模化利用将驶入发展的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