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光伏发电发展价格政策的通知
2011-03-16价格管理处
鲁价格发〔2011〕127号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扶持政策,促进我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7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光伏发电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9号),结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相关政策和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扶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转方式、调结构的重大战略部署,以优化能源结构和培植战略新兴产业为目标,积极扶持利用沿海滩涂、未利用荒地、盐碱地、煤炭开采塌陷地、荒山裸岩等建设的地面光伏电站以及屋顶、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项目,优先鼓励采用低能耗原料、创新技术、国际领先水平光伏电站发展,不断提升光伏发电技术水平,促进光伏及配套产品的发展和产业链延伸,使光伏产业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开发利用新能源的重要抓手。
二、明确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水平,完善价格政策
(一) 地面光伏并网电站,2010年投产的电价为1.7元/kWh,2011年投产的电价为1.4元/kWh,2012年投产的电价为1.2元/kWh。
(二) 列入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享受财政补助的并入公共电网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三) 国家和省资金扶持的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太阳能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并网电站,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上网部分执行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四)对于全部自筹资金建设的太阳能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并网电站,按国家批复的光伏标杆电价水平执行。
三、规范电价结算补贴方式,扶持光伏发电加快发展
(一) 按照鲁政办发〔2010〕39号确定的国家、省、市三级分摊办法,国家批复我省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前,2010年投产的地面光伏电站电价为1.7元/kWh,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暂按1.45元/kWh结算上网电价,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承担0.25元/kWh;2011年投产的地面光伏电站电价为1.4元/kWh,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暂按1.29元/kWh结算上网电价,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承担0.11元/kWh。国家批复我省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后,各级分摊补贴金额另行调整确定。
(二) 按国家政策执行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项目实际上网电量和运行情况及我省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情况测算确定。
四、明确职责,确保电价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全额收购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及时足额结算上网电价。各市物价局要加强辖区内光伏发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度,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生产经营及上网电量情况报送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