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问题研究
2011-03-15庄丽梅
庄丽梅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问题研究
庄丽梅
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法律合规部
中间业务服务是目前国内银行的重要业务,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引起社会大众和媒体的高度重视。该文重点分析银行服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和建议。
银行中间业务服务收费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主要是指银行的中间业务服务收费,所谓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1]。如我们日常所见的转帐汇款、账户管理、投资理财、代理保险、代收代付业务、账单打印、密码服务、网上银行交易、外汇兑换、基金买卖等业务均属于银行中间业务服务。
银行的各项中间业务服务已经和社会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现代城市中,几乎每一个人都或多或少地接受过银行提供的这些服务。同时,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已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近年来,银行提供中间业务服务的项目越来越多,在为广大客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为收费项目的不断增多、收费金额的增加引发诸多争议。同时也由于银行中间业务服务收费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该问题一直为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媒体高度关注,而目前我国关于中间业务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滞后,其法律效力、合法合规性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
客观地分析、认识、解决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服务收费的相关问题,积极探索风险防范及规避措施,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中间业务至关重要。
1 中间业务服务开展的准入问题
中间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准入,是中间业务收费合法合规的一个基本前提,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银监会审查同意,并接受银监会的监督检查。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贷款承诺,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其他的中间业务品种则适用备案制。
因此,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由总行统一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报银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业务品种。且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开办中间业务之前,还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只有履行了上述报告义务之后开展的中间业务收费服务才是合法合规开展的业务。
2 银行中间业务服务的价格问题
2.1 关于定价问题。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同时仅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这就意味者与广大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收费项目如银行卡年费、密码服务、挂失、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未纳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引起诸多学者专家和广大消费者的不满和质疑。有学者认为:目前尽管国内的银行逐渐地开始商业化市场化,但四大国有银行的市场份额仍然高度集中,按照市场结构理论,我国银行业属于典型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2]。同时银行也是具有公共事业性质的垄断企业。其提供的是公共服务,银行与普通企业不同,银行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涉及广大人民的利益,每个国有大银行都有3亿~4亿的持卡人。因此银行的收费项目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的项目,银行收费项目及标准不能由银行自主决定,应当根据《价格法》第23条规定听证或者论证,征求消费者意见。
笔者认为,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定价实行区别的定价机制,规定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服务项目的价格,应当根据《价格法》规定进行听证或者论证,对于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服务项目如理财服务、代理销售保险基金、对公客户服务项目可以由银行自主定价。
2.2 关于价格公告问题。根据《商业银行法》第50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19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费价格应当公示,并遵守以下规定:
(1)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间业务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2)中间业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3)对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的,也应当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但是目前商业银行在价格公告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包括收费未按规定提前公告;或公告提前的时间不足;或公告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有的银行仅仅只是在网站上公告,没有的营业场所进行公告,有的即使在营业网点公告也存在公告语义不明晰、内容不完整、字迹模糊不清、字体太小或被其他物品遮挡等现象,致使消费无法清楚准确地获知收费标准。
3 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服务收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银行大量的中间业务收费来源于个人客户,涉及面广。长期以来,银行对客户提供较多免费服务,开始收费,客户一时不适应、不理解。加之银行对外宣传解释不够,操作中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因此社会公众对此疑虑较大,认同感不强,对收费有较多的非议和抵触。银行服务收费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央视2011年3·15晚会剧组发布了“2011年消费者最关注的十大消费热点”,银行收费和服务问题位列其一,因此应当引起银行的高度重视,在操作中应当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1 银行在收费之前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维护客户的知情权。收费业务的营销与开展,需要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应当由客户自愿接受。特别是针对一些敏感或争议较大的收费项目如手机银行、小额账户管理费、账单打印费、挂失手续费、短信银行、信用卡年费等等,更应当充分告知客户收费的标准、服务的内容,引导客户自愿消费中间业务服务产品。营销宣传解释应当是客观、真实、信息充分,避免出现捆绑销售、乱收费、虚假承诺等违规行为。必须确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同时银行在收费之前或收费之后应当通知客户。
3.2 收费应当严格遵守协议或合同的约定,不应在合同约定之外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银行与客户一旦签订收费服务的合同之后,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意愿自治的反映,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因此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收取费用,不得擅自违反合同约定收费,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3 银行收费价格应当合理。商业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其服务价格应当合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收费价格比较混乱,相同一项服务,各家银行收费差别很大,甚至相差达到数倍和数十倍,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和质疑;相同一项服务,有的银行不收费,有的银行收费。
因此商业银行在涉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一些项目上,应当公开其成本核算及确定合理利润,实行公开透明的价格,而不是随意定价、随意调整。国家也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明确此类收费项目的价格计算及银行合理的利润区间,以实现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4 关于中间业务服务的捆绑销售问题
由于多年的传统存、贷款业务经营理念,商业银行在操作中仍存在将收费业务与存贷款业务捆绑销售的现象,如要求客户开户必须办理手机银行、短信银行、开通网银;要求客户办理贷款必须同时购买银行的其他产品(如办卡、购买理财产品等);或是要求客户必须购买银行指定的其他产品方给以一定的贷款利率优惠。媒体就曾曝光某银行将与客户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作为《贷款协议》的附件或补充协议,合同中直接与借款人约定采用基准利率或降低执行贷款利率,同时以账户管理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一次性加收中间业务服务费用。今年以来,由于银根紧缩、贷款规模趋紧,这现象有愈演愈烈之风。媒体也多次曝光了商业银行的此类行为,引发消费者和其他贷款人的不满。媒体就曾披露某银行向对公客户发放贷款2.2亿元(执行基准利率),同日与该客户签订“对公账户综合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为客户提供账户现金管理、余额管理等服务,服务期限仅1天,收取服务费300万元,收取的费用与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匹配,以贷款业务搭售中间业务。
银行的上述做法违背了监管规定。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次,由于银行对于提前还款的客户一般不会退回已收取的中间业务费用,这容易引发与客户的纠纷。
对于一些依托个人贷款业务而收取的中间业务收费,显然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综上笔者认为,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时,不得将收费业务与贷款捆绑销售,收费业务应当是与贷款业务相互独立。银行应当能够切实为客户提供贷款之外的服务,方可收取服务费用,而不应当以中间业务服务收费项目的名义,巧立名目,在贷款利息之外额外收取费用,将中间业务服务项目与贷款捆绑销售,侵害贷款人的合法权益,虚增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1]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2001.
[2]黄春铃.国有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发展的问题及对策[J].新金融,2006,(12):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