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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上)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与思考

2011-03-09袁谋真

产权导刊 2011年10期
关键词:国有产权国资委产权

■ 袁谋真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北京100053)

全面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上)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与思考

■ 袁谋真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北京100053)

历时7年研究论证,多次专项调查和课题研究并15易其稿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以下简称《境外产权办法》)终于在“十二五”开局之年颁布施行。《境外产权办法》是在国际国内新的发展时期出台的一部基础性、纲领性文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较强的现实需求。

1 《境外产权办法》的主要原则与目标

在7年的起草与研讨过程中,围绕“明确行为规范、建立责任体系”的重点方向,《境外产权办法》逐步形成了五项主要原则:

一是重规范、少审批、实现产权监管全覆盖。《境外产权办法》牢牢把握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这一核心,填补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法规制度上的空白。明确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集团境外国有产权安全承担责任。除中央企业境内国有产权出境、涉及重要子企业的相关事项外,境外产权管理事项原则上由中央企业依法决定或者批准。《境外产权办法》首次实现中央企业对境内、境外、境外返回境内投资所形成的三类国有产权规范与监管的全口径覆盖。

二是产权归属原则与注册地适用原则相结合。《境外产权办法》规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要同时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一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对境外投资监管的原则,也是欧美国家审查外国投资的法理依据。这是国有产权管理法规制度中首次明确与强调国际通行市场规则。

三是完善法人治理与优化产权配置原则。《境外产权办法》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强化企业章程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既从境外企业转变经营机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方面提出了原则要求,又首次提出了优化产权配置的概念,展现了产权形成、运营、配置和退出的全过程理念。

四是返投境内、比照境内的原则。明确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对境内再投资形成的境内国有产权管理,比照国资委境内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这是首次对大量存在的、由境外企业返回境内投资所形成的国有产权管理予以规范。

五是强调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境外产权办法》对个人代持、离岸公司等境外产权管理所特有的、并且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予以着重规范和特别规定,强调和明确了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注销。这是产权管理法规制度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此项原则,是对境外产权管理实践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最好总结。

《境外产权办法》体现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目标是: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改革发展总体目标,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发挥好产权管理的基础性、枢纽性、战略性作用,为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有力保障。

2 《境外产权办法》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境外产权办法》共20条,可分为10个部分来解读:

一是阐释立法宗旨和境外国有产权、境外企业基本概念,详见第一条、第二条。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要求,详见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中央企业是本集团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主要负责制订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法规制度,监督检查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仅对中央企业境内国有产权出境、涉及重要子企业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三是提出了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原则与要求、境外企业反投境内形成的国有产权管理原则,详见第四条、第五条。

四是着重规范个人代持与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管理,详见第六条、第七条。

五是规定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事项,详见第八条。

六是规定了境外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事项,详见第九条、第十条。

七是规定了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管理事项,详见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八是规定了境外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详见第十五条。

九是明确了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与处罚,详见第十八条。

十是其他条款,详见第十九条、二十条。

《境外产权办法》坚持“依法合规、市场机制”的监管理念,明确提出了七项规范要求:

2.1 关于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产权的规范要求

在强调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原则前提下,对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产权的,《境外产权办法》要求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2.2 关于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规范要求

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是中央企业境外资本运作的经常性工具。对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产权办法》要求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注销。

2.3 关于境外产权登记的规范要求

《境外产权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或变动、注销产权的,应当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

2.4 关于境外产权变动进行评估或估值的规范要求

《境外产权办法》明确规定:境内国有产权出境或者境外企业反投境内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聘请具有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核准。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产权交易对价应当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准。

2.5 关于产权转让的规范要求

《境外产权办法》规定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产权变动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如境内国有产权出境应当遵守商务部、国资委等6部委2006年10号令,后修订为2009年6号令,由国资委、商务部核准。又如境内企业赴境外投资或境内外企业整体重组改制红筹上市的应遵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等相关规定,由国资委、证监会核准等等。

关于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境外产权办法》要求此类事项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与之对应的资产评估事项也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为促进境外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开、透明,《境外产权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要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进入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试点机构挂牌交易。

《境外产权办法》还明确规定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对于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境外产权办法》要求应当在产权转让合同中正式约定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的条款。

2.6 关于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范要求

红筹上市公司是在境外注册并上市的公司,其国有股权监管既要受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约束,又要受国内证券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约束。对于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境外红筹上市或所持有的红筹上市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动的,《境外产权办法》要求应当由中央企业按《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等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或者备案。对于非重要子企业的相关事项,《境外产权办法》要求由中央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决定或者批准,并书面报告国资委。

2.7 关于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要求

《境外产权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当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完善档案管理,并及时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等相关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要求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各级子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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