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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VoIP管制经验:可规范可控

2011-03-06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张丽

通信世界 2011年19期
关键词:提供商号码管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 | 张丽

以码号资源管理作为VoIP分层次管制的有效手段,制定符合我国的码号分配政策,既可方便用户识别VoIP业务,又便于监管者根据码号情况溯源。

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ACMA)对VoIP业务有一套完备的监管框架。在澳大利亚,VoIP服务提供商被看作是运营服务提供商(CSP)的一种,VoIP提供商通过电信网络(ADSL、cable、无线)向用户提供服务。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一样,VoIP提供商应当遵守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目前,澳大利亚VoIP提供商超过269家,约三分之二针对住宅市场。

细化VoIP义务

当前澳大利亚对VoIP业务的管制主要集中在第二、三、四类,即与PSTN网互联的IP电话,将其纳入到传统电信监管框架中,逐步施加类似传统话音业务的要求。ACMA对VoIP的监管重点集中在准入政策、接入紧急呼叫服务、码号资源管理、本地号码携带、用户服务保障(CSG)要求等。

1.准入政策

在市场准入方面,ACMA实施较为放松的管制,不要求VoIP提供商获得许可证除非他们打算拥有“网络单元”。网络单元包括有线线路连接(如铜双绞线、同轴电缆或光纤电缆)和无线电通信设施。

2.接入紧急呼叫服务

澳大利亚政府高度重视VoIP接入紧急呼叫服务。早在2002年ACMA就发布了《电信(紧急呼叫服务)决定》,并在随后几年里对该决定做了多次的修订。2010年10月28日,ACMA发布了新的《2011年电信(紧急呼叫服务)修订决定(第一版)》草案,进一步修订了《2009年电信(紧急呼叫服务)决定》,对VoIP业务接入紧急呼叫服务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新决定规定,VoIP提供商必须免费接入紧急呼叫服务,呼叫号码为000、112或106,其中,000为第一紧急呼叫服务号码,112和106为第二紧急呼叫服务号码。000和112用于普通人群手机发起的语音呼叫,106用于耳聋或听力/语言障碍人士发起的文字呼叫。该决定主要应用于拨打到PSTN网的第四类VoIP双向呼叫服务和第二类VoIP外呼服务,其中,第四类VoIP必须无条件接入紧急呼叫,第二类VoIP也应尽可能接入紧急呼叫。

>> 目前国内 PC-Phone模式的网络电话只有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四个试点(深圳、上饶、长春、泰安)有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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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MA将VoIP业务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类:纯基于互联网的IP电话·第二、三、四类:与PSTN网互联的IP电话

·第二类:仅VoIP外呼

单向去话服务——指仅允许用户从互联网外呼到PSTN网的语音通话服务。

·第三类:仅VoIP呼入

单向来话服务——指仅允许用户使用电话号码从PSTN网呼入到互联网的语音通话服务。

·第四类:VoIP外呼和呼入双向呼叫

双向服务——指允许用户在VoIP网络和PSTN网之间双向拨打。

3.码号资源管理

VoIP业务的开展离不开码号资源。第三和第四类VoIP业务(从PSTN网呼入到互联网)需要分配电话号码确保呼叫能准确路由,而第二类VoIP业务(从互联网外呼到PSTN网)则需要分配电话号码确保能让接收方识别。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通过制定《1997年电信号码计划》,并发布《指南》,明确了各类VoIP业务所对应的号码。

4.本地号码携带

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明确用户转换Vo I P提供商时仍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电话号码。2008年4月16日,ACMA将本地号码携带列为当年的重点监管要素,以更好地促进竞争和提高用户选择权。

5.用户服务保障(CSG)要求

ACMA规定,为住宅和小企业(最多5条线路)用户提供标准电话业务的服务商应满足CSG所确立的连接和修复时限标准要求,除非他们有适当的用户减免或豁免。由于VoIP业务本身的通话质量通常达不到传统电话质量,ACMA认为VoIP提供商可以适当使用用户豁免,但前提仍需要尽可能满足用户服务保障。

可分步纳入电信管制框架

目前我国对VoIP的管制采取严格管制、谨慎对待的态度。除了PC-PC完全基于互联网的VoIP已全面开放外,其他需要与PSTN网互联的VoIP(包括PC-Phone、Phone-PC、Phone-Phone)定位为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现阶段只有基础电信运营商有权运营。其中,PC-Phone模式的网络电话只有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四个试点(深圳、上饶、长春、泰安)有牌照,只有这些试点才是合法的。但是,IP化是未来电信网发展的趋势,基于IP网络的语音服务必然会代替基于传统电信网络的语音服务。因此,逐步开放VoIP也是我国电信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虽然我国国情和澳大利亚有所不同,但澳大利亚VoIP的监管体系为我国VoIP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首先,以积极的心态面对VoIP发展,将VoIP逐渐纳入电信管制框架中,在市场准入、紧急呼叫、码号资源管理、消费者保障、执法监听等方面制定完备的监管体系,使VoIP的监管具备一定的可规范性;其次,以码号资源管理作为VoIP分层次管制的有效手段,制定符合我国的码号分配政策,既方便用户识别VoIP业务,又便于监管者根据码号情况溯源;最后,采取分阶段开放的原则,制定计划开放的具体时间表,给传统电信运营商一个转型的时间,控制好VoIP业务的发展速度,避免VoIP业务在短期内“一哄而上”,对电信行业造成过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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