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
2011-02-26莫守忠
莫守忠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是评估主体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战略实施创新能力及取得的成就或者创新效果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价过程。它是一种战略管理手段,旨在提高战略实施效率,实现战略目标。对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进行评估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其战略实施和控制的顺利进行。基于创新能力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重要地位,其评估问题成为国内外学者探讨的热点问题。
一、国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的主要做法
1、采用比例、比重等效率指标评估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
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mmission)企业董事会研究所开展的欧洲创新计分牌(European Innovation Scoreboard,EIS)的研究涵盖了欧盟25个成员国,包括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土耳其、冰岛、挪威和瑞士,另外还包括美国和日本。EIS指标体系总结了创新绩效以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的主要方面。对比欧盟与美国、日本可以比较的指标,美国、日本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上远远超过欧盟25 国。有3 个指标可以解释70%的欧盟落后于美、日的原因,它们分别是美国专利、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以及ICT投入。通过对单个指标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欧盟在公共R&D 支出、高技术产品出口、来自企业的大学R&D 投入和欧盟拥有的商标方面与美国的差距在拉大。而欧盟和日本之间的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个差距很大部分源自日本的专利拥有量、多国专利数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数量。
EIS 指标体系采用比例、比重等效率指标评估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评价的是创新的绩效,而不仅仅是反映整个国家创新实力的总量指标,该指标体系涵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的各个方面,包括新技术、新产品、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等。评价指标主要是根据需要和可能来选择,在具体指标的设置上,尤其是定量性的指标,具有可操作性,并通过不断的修正使得它们能够反映创新的主要趋向,而且这些指标具有内在的相互联系和相对独立性。宏观方面主要是从投入与产出两个维度来衡量的。投入方面主要表现在创新驱动、知识创造、企业创新三方面,也就是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有效利用。在产出方面,主要是技术应用与知识产权两个方面[1]。EIS 指标体系总体上相对稳定,使得纵向与横向更具有可比性,因此对我国以及各区域都有借鉴意义。
2、采用调查性指标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进行主观评分
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自1986 年起每年发表一期《世界竞争力年鉴》(简称《洛桑年鉴》),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竞争力进行分析评价,并排出名次。与欧洲创新计分牌不同的是,《洛桑年鉴》2009 年版的评价指标中,在一级指标“基础设施”下,除设立专利产出、知识产权保护等硬指标外,还有一项调查性指标,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对各国知识产权状况及创新能力按1至10 区间进行主观评分[2]。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指标》引用了《洛桑年鉴》中有关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方面的主要指标[3]。该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宏观层次、微观层次(即行业层次)和企业层次三类指标,其宏观指标主要涉及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产出(主要考察专利情况)和经济产出。
世界经济论坛从1979 年开始就对每个国家的竞争力进行评判,是目前国际上从事竞争力评价最著名的机构之一。它通过对一个国家进行综合因素考评,推出一年一度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与《洛桑年鉴》类似,《全球竞争力报告》是将各国知识产权状况与创新能力作为一项定性评价指标,通过企业领导人观点调查(Executive Opinion Survey),按照1 至7 档打分评价[4]。
3、采用多项定量指标评估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
国际上采用多项定量指标评估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的方法,主要包括Ginarte Park 方法、Rapp Rozek 方法[5]、Mansfield 方法[6]等,其中尤以Ginarte Park 方法应用最广。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是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鼓励创新;而创新的结果,往往通过知识产权予以保护。Gingarte Park 方法主要以评估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专利保护水平为测度对象,包含专利保护覆盖范围、有关国际条约加入情况、对专利权丧失情形的规定、执法措施、保护期限等五大类指标。但这一评估方法的不足是,它仅局限于各国专利权的保护状况,没有涉及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而且,它只评估各国专利权保护的立法水平,不能测度法律的执行效果,如用于评估法律执行力度欠佳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则有明显的误差。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存在的问题及探索
1、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存在的问题
从国外、我国发达地区的诸多研究及实践的情况看,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存在诸多问题,如图1 所示。
图1 目前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统一的评估规划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工作基本上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自发状态,相关部门各自为政,未能在政府系统全面推行。
(2)价值取向不够明确
多数地区在评估指标的确定以及评估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强、随意性大的问题。由于价值取向不够明确,不依科学的评估程序与标准,评估指标体系的可比性较差,无法进行部门或地区间的比较评估。
(3)评估方法不规范
评估中缺乏绩效计划和绩效报告等制度与技术框架,追求评估过程,忽视指标过程;追求完备,忽视创新能力等。此外,评价方法上较单一,缺乏将层次分析和模糊评判法的测评模型、熵权模糊综合评判法的测评模型、加权平方和法的测评模型、人工神经网络BP 算法的测评模型等进行比较综合分析的方法。
2、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的探索
(1)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的探讨
目前我国学者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的探讨还不多见,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基本问题的探讨已有较多的文献,包括评估内涵、评估意义、评估主体、指标体系、评估难点、评估结果运用等[7]。许多学者的探讨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打下了初步的理论基础。
陈昌柏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价指标的设定,应参考《洛桑年鉴》和日本《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指标》,并强调不仅要考察政府科研投入,还应将企业研发投入、专利质量作为评价指标[8]。郭民生运用综合评价方法,设计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综合评价指数》。该指数包含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规则运用、知识产权资源创造、知识产权资源运营和市场主体状况等6 个方面的指标[9]。杨晨在界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内涵的基础上,通过实证调研,遴选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价的基本因素,构建了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价指标体系[10]。吴红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绩效三个方面,在问卷调查分析与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完整灵活的评价指标体系[11]。
任何战略的有效实施与创新能力的萌生,都需要友好的环境。例如,提升企业公共采购的角色和标准化的新的知识产权产品与服务的驱动力,降低企业履行其法律、管理、财政等义务的管理和交易的成本,使得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活动的新立法或规章制度的积极影响最大化等。孟奇勋、黎运智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自主创新的软环境提出了一套评价指标体系[12]。钱建平从国家知识产权人才战略实施的障碍及其克服的视角,分析了我国目前存在的思想、制度、能力等障碍及需要采取的多种措施[13]。万小丽认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自主创新评估,专利指标尤为重要[14]。詹映认为,可通过将知识产权战略目标进行分解,分别对其实施绩效进行评价,然后再按整体评估的方法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及自主创新能力进行评估[15]。
(2)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的初步实践
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方面,我国知识产权发达地区先行先试,提供了示范与初步经验。多年来,深圳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突出强调知识产权的核心是保护,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推进自主创新的中心环节。在国家和广东省的指导、支持下,深圳市于2007 年4 月发布《深圳市知识产权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经过一年多酝酿和修订完成,明确了相应的统计责任部门,在每年的1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所有指标数据统计,最后由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后进行年度公布。在22 项知识产权指标体系中,“创造能力”有10 项指标、“管理水平”有2 项指标、“保护力度”有3项指标、“运用成果”有3 项指标、“环境建设”有4 项指标。
这22 项用以衡量、反映深圳市知识产权高地建设及创新能力状况的知识产权综合指标包括:国内三种专利年申请量、国内发明专利年申请量、每万人国内三种专利年申请量、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授权的比重、深圳本土企业三种专利年申请量、国家驰名商标总量、国内商标年注册量、境外商标年申请量、软件著作权年登记量、高新技术企业中拥有发明专利的企业比重等。
2008 年2 月,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2010)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上海的知识产权工作服务上海创新型城市建设,在上海科技创新中发挥了重要的协同效应;率先启动政府支持的地方知识产权信息工程、率先建立专利特派员工作制度、率先建立“专利管理工程师”制度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并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期评估体系分为战略目标、任务措施和综合绩效三大部分,包括21 项量化指标和12 项定性指标。在评价指标设置上紧扣《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面向自主创新全过程,这是上海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的最大特色。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对地方法规层次进行了评估。经过评估,进一步明确了优化知识产权结构及发展方式,重点推进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的申请APP 及授权,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与自主品牌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强化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等提升上海创新能力的措施与方向,全方位地推进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
三、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对策
当今社会,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际核心竞争力的要素与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和全面的评估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知识产权战略自身发展和完善的要求。依据我国及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的基础、背景、经验和价值取向,全面设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指标,建立一套科学而合理的定量评价方法体系,是我国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可采取以下对策:
1、科学确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价值取向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本质上是对价值的追求能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的价值取向,是对创新能力评估的出发点和归宿,它贯穿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活动的始终,是评估主体在评估活动中最确切的导向与标准。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与创新实践活动,其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各项任务符合我国国情及区域发展实际,反映了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顺应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具有科学性与创新性;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确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的根本价值立场和价值取向。它依据知识产权战略相关理论明确界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的价值取向与内涵、结构与功能,揭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的本质特征;探讨知识产权战略与创新环境及机制的相互影响与关系,从引入知识产权新事物而造成变化的维度衡量创新能力与绩效,并且强调政府在运用公共权力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做到以重视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改善知识产权发展状态作为评价指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要求在政府绩效评估中坚持以创新能力为导向的价值标准,是以民为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社会的理论价值升华。
2、贴近经济发展实际,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
受自然、历史及经济基础等因素影响,我国与发达国家,以及国内各区域之间经济增长速度快慢不一,经济发展不平衡,并存在较大差距。经济发展是一切发展问题的核心,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的基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贴近经济发展实际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应该把握的主要环节是:
(1)强化产业的知识技术含量及其所能带来的社会效益评估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实施评估的一个特征是,特别注重并强化对我国及区域优势产业知识技术含量的评估;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的产业,通过对区域优势的利用,在带动本区域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能够增强产业与区域间的联系,具有其它区域短期内难以模仿的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能通过自主创新不断加强这种优势的发挥。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通过强化评估产业的知识技术含量及其所能带来的社会效益,以及强化评估的激励与导向作用,能够进一步促进评估产业带动其他产业提升创新能力,促进区域自身经济增长能力的提升和区域产业结构的升级,并促进我国及区域综合效益的改善。只有这样选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指标,才能避免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与我国及区域发展过程脱节的“飞评”现象。
(2)细化知识产权基础建设与“软”环境评估
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国家及区域发展的基本制度。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加强以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行政管理能力和宣传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基础建设。知识产权基础建设和完善是知识产权发展的基础,其能够加速各要素区域间的流动,从而有利于市场合理配置资源。在目前条件下,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难以摆脱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落后的局面。细化知识产权基础建设与“软”环境评估,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实施评估的又一特征。对于我国及区域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基础建设,改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软”环境,真正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有效结合,促进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提升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细化知识产权基础建设与“软”环境评估,把细化对政府的“作为”的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包括政府如何依据当前经济发展重心和实际情况,通过法律法规、经济规划等产业政策与行政措施,以及宣传教育等建立或加强区域科研实力、提高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效率,对企业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指导或诱导,促使其向知识产权规划的目标接近,使企业和政府在建立利益共同体的基础上共同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创新能力的提升与经济的发展;政府如何使“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共同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知识含量的提高。如何通过新的行政管理理念的引入、原有政策和管理行为的修正改变原有的政府发展观念,用科学发展观去指导经济规划与知识产权管理。如何通过市场机制的完善,价格体制、流通体制和竞争体制的完善等,对区域产业结构与知识产权发展进行调节。
(3)优化吸纳知识要素,加快生产方式转变能力的评估
区域间的技术差距导致了落后区域的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与技术应用能力的进一步落后,从而陷入了负的因果累积效应之中。同时,由于知识要素与知识产权在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传统的工业化进程中以资源要素优势为中心的外部发展环境已经转变。我国及区域发展落后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以知识为内涵的科学技术的相对落后。相对于发达国家与发达地区,吸引和集聚科研机构以及人才的能力不够强甚至低下,在发展过程中所能吸纳的知识要素较少,导致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低下,生产方式转变缓慢。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我国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评估,必须树立通过优化吸纳知识要素,加快生产方式转变能力评估内容,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明确导向:促进我国及区域发展从依靠资源优势转到依靠知识要素与知识产权创新能力,通过知识要素的积累与引进,知识产权创新能力的提升,缩小其发展差距。
3、确定评估内容、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
(1)开展我国及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现状的调查
一是通过全面搜集2006-2010 年国家以及相关区域与地方,如广东、山东、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安微等省的统计年鉴,采集、整理各指标涉及的数据,为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选择恰当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提供实证依据。二是通过国家及区域知识产权协调部门,对区域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企业、高校等主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情况进行统一收集、整理。三是对每一个阶段或某一阶段中的重大事件设置若干个调查项目分门别类进行调查研究,然后再对整个调查结果进行纵向研究与整合。
(2)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的构成要素与评估质量体系
一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构成要素。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的主体(管理主体、目标群体等)、客体、评估的原则、评估质量标准与界定、功能、特点、用途及有关约定等。二是评估质量的技术性标准。包括评估指标体系的质量标准、评估信息采集与统计的质量标准、评估结果的质量标准、实用性、信度和效度标准等
(3)科学确定评估要素、指标体系与指标权重
从知识产权资源、社会资本、自主创新等视角,提出我国及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构成要素,分析要素互动关系,提出相应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内容与结构模型,精心设计相应指标。在此基础上,对初步建立的指标体系,通过专家识别、鉴别度分析、相关性分析,剔除高度相关的指标。以求获得到明显的分析结果。评估指标的权重对于评估结果的影响很重要。评估指标的权重确定具有较大的主观性,运用专家评估方法,可以计算较科学合理的指标权重。
(4)科学确定评估标准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需要科学、客观的标准评判。换言之,只有客观而全面地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情况进行评估,才能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更好实施。在实际评估中,究竟是国家或区域平均值标准,还是以其最优值或者最差值作为评估标准,对评估结果也会有不同影响。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与网络神经评估方法,充分搜集与挖掘全国性与地区性的资料与数据,对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标准进行科学确定。
(5)识别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提升的关键因素
根据单一指标对知识产权战略进程的阶段划分参照点,并将指标量化为对应数值区间,采用某种方式的线性转化建立数学模型,按照数学模型编程出量化和图形显示自动计算系统,建立我国及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评估数据库。在测度我国及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基础上,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测度相应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提升度。然后,运用聚类分析分类,相关分析识别不同类别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新能力提升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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