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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农业保险保障机制需政府介入

2011-02-21梁春贤

中国合作经济 2011年2期
关键词:补贴经营农民

文/梁春贤

健全农业保险保障机制需政府介入

文/梁春贤

农业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的交织过程。它有其独特的约束、风险、劳动条件以及与其他产业所不同的特殊需要,由此而体现出农业的产业特性。正是由于农业的产业特性,让农业保险的推行困难重重。而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对于必须独立地面对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农民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但同时农民必须独立地面对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这种形势下,农业保险迅速发展起来。在我国农村农业保险从无到有,险种不断增加。养殖业、种植业保险已达到一定数量,保险标的扩展到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业产品、牲畜、家禽、淡水养殖产品等。从1982年到2004年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平均增长11.3%。在80年代后期,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每年增长速度甚至超过300%。

问题:即便我国的农业保险已经达到一定数量,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

1、商业保险承办农业保险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的保障。农业保险的政策性、非营利性与商业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目标,在某种程序上不一致。因此,即使是农业保险制度相对比较成熟的美国,也从没有把农业保险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例子。

2、供求失衡制约了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政府的保障。农民是生产经营的主体,承担了所有的生产经营风险,客观上需要一种风险转移机制,以使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是我国农业保险兴起和发展的重要市场基础。然而,长期以来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及保费负担能力有限,使得农业保险并未成为多数农民的普遍选择。

3、保险需求与支付能力存在结构性偏差。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民收入水平较高,能够负担较多的保险费支出,但同时农业经济地位下降,保险需求有弱化的倾向;而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对保险服务的要求较为迫切,但由于收入水平较低,无力承担高额的农业保险费支出。

4、农业保险的总体发展规划无政府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保障。许多国家为弥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都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能力。加强农业保险立法是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需要用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等内容,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促进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5、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政府配套政策的保障。我国的农业保险一直被作为纯粹的商业行为,未得到政策性补贴,农业保险除免缴营业税,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因为一次洪水、旱灾等巨灾风险所造成的受灾面往往涉及一省甚至数省,其补偿费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单纯靠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来经营农业保险是难以成功的。如果没有政策补贴,农业保险将不会持续发展。国际上,凡开办农业保险的国家,政府都将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农业信贷、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等措施配套实行,甚至明确规定,不参加保险就不能贷款,不参加保险就不能享受灾害救济。这种由配套措施共同推动农业保险的计划,对农民吸引力大,约束力强,动作效率高,比较容易为农民所接受。因此,不少国家还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另外,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相对短缺。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

对策:结合我国国情及农业保险的发展实际,当下,农业保险必须由政府介入,才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1、政府间接参与农业保险经营。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但是通过具体手段介入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在初始资本方面,凡政府直接和间接经营的农业保险计划都由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金;在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方面,由政府主导农业保险机构经营的,管理费由政府给予补贴;在税收方面,只要是对农作物一切险的经营都应实行免税政策;在农业保险专项基金方面,政府应该依法通过多种渠道(政府、社会机构、消费者、销售者、加工者和生产者)和方式(除收缴保费外,还可征收专项税、费)筹集。由税务、财政部门征缴和管理,做到“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离”,避免挤占、挪用、滥用的事情发生。

2、政府应要求依法实施强制投保。农业灾害的发生往往范围很广,要想有效地分散风险,就必须保证有足够多的风险单位同时投保,否则将会导致风险的过于集中。另一方面,同处一地的同一风险单位之中的同一种农作物,由于地理位置和经济、技术等条件的差异,所面临的风险频率和强度以及作物损失程度也有差异。因此,政府应要求对农业保险实行依法强制投保,以保证风险能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分散,也充分体现农业保险的互助性质。

3、政府鼓励提供再保险业务。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应由中央政府组建全国统一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其业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充分体现大数法则。另一方面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通过这两种机制,既可以将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又能对农业保险的亏损进行补贴。这种补贴是一种差额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或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其他商业性保险机构,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

4、农业保险制度的运作需要各政府机构密切配合。农业保险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农业保险可利用农业部门的技术力量,降低农业保险条款的制定和理赔的难度;可利用所依托部门开展业务,确保农业保险业务尽可能大的覆盖面,利于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稳定经营;可利用农业部门代理业务降低农业保险的费用;利用各种农业生产者协会,可提高农业保险可信度,取得农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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