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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启保障性住房建设势在必行

2011-02-20徐炉清

中国房地产业 2011年1期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政府

○ 徐炉清

重启保障性住房建设势在必行

○ 徐炉清

“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这两个牵动全国上下的重磅字眼,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高调提出,成为会议的最大亮点。当然,对住房保障这个大课题的提法,远不止这一次。中共中央制定的《十二五规划建议(2011-2015年)》中提到,加强土地、财税、金融政策调节,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发展公有租赁住房,增加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供给。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抑制投资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紧接着,中共中央在12月初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胡锦涛总书记就2011年经济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强调“十二五”开局之年要做好六方面工作,其中就包括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等。

住房保障,广义地说,是指保证社会每一个成员,无论贫富都能“住有所居”;狭义地讲,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对因收入水平而无力按市场价格承租或购买住房的社会成员,由政府通过政策、法规和制度保证他们也能有适当的住房。这也就是说,不能把所有需求买房的消费者都推上市场,分类解决住房问题即依靠政府的保障是任何一个成功解决居住问题的国家的原则。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了“要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强化政府责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缓解群众在居住方面遇到的困难,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大力建设保障性住房,改变的就会是整个住房体系,基础供需失衡的比例会因此彻底改变。所以,改变只有商品房没有保障房的整体观念是当务之急。

一、中央从宏观方面掌控,重在定规矩。中央要高屋建瓴,坚定信念不动摇,保持建立住房保障机制的高压态势,使全国上下形成住房保障的共识。一是尽快立法,重点是要便于操作。政府要通过立法,担起为中低收入及“夹心层”解决住房问题的重担,要尽量适应中国社会多样化的需求,达到“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障。目前住房保障法正在征求意见,希望征求意见的范围更广、方式多样,不能只是专家、学者或相关部门的看法,更重要的还要有开发商及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在出台主法的同时,及时配套实施细则,着力于住房制度的完善。二是完善保障性住房框架体系。目前已有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等。一面用经济手段长远地抑制投机需求,一面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的供应,构建多层次的房屋租赁市场,完善租赁房制度。同时,适当建设经济适用房,尽快改变僧多粥少的局面,使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早日成为“有房一族”。值得注意的是,还要同等对待商品房和保障房,市场和保障不能一头重一头轻。保障住房要满足居住功能而不只是应景,要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同时让入住家庭享受到政府的关爱。之外,住房供应相关政策必须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这是铁定的原则。保障机制要吸取以往经适房和廉租房供应对象错位、乱套的教训,“对号入座”,各种供应对象需要进一步精准确定。更加严格进入、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其定位、作用,不浪费公共资源,构筑和谐的居住环境。三是实行奖惩制度,制定地方官员问责的具体办法。国家要选择适当时机召开现场会,总结保障住房做得好的城市,落后城市同时登台亮相。要重奖那些任务完成快、民意反映好的城市,提升有功的官员,调动其积极性,并复制经验以推动建设步伐进展缓慢的城市。同时,要处罚那些措施不力,对保障机制漠不关心、无视民意的地方行政长官。尽管住房市场规模是开发商决定,但保障房的建设却是市长所能控制的。如果一个市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这个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肯定好不到哪去。虽然中央三令五申,但保障性住房建设还是“外甥打灯笼”,进展依然乏力,到目前为止也不见有哪一个官员被问责。“国十条”提出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地方政府工作的缺失,中央有问责的权力。具体惩罚办法一是分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一个城市如果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得力、没有进展,分管领导就要负领导责任,市长首先要引咎辞职或就地免职,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负直接责任,一级一级抓落实。免职要一捋到底,不能一边免职,风头过后又复出或异地为官。二是按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的事项负责,责任对应。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首先拿哪个部门开刀,责权利分明。四是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好事做好、实事做实。这当中既包括中央层面的监督如纪检、监察及审计等部门,也包括各级人大和政协机关,甚至于网络。要充分发挥这些机构的作用,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将住房保障的外部监督权交于百姓手中,使之成为阳光工程。

二、地方政府要有所担当,把实事做实。住房保障是党和政府提出的政治任务、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是时代赋予各级地方政府的历史使命。地方政府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要作为第一要务提上议事日程,要担负起这个重任。为此,一要改变目标考核机制,把住房保障列入考核内容。要改变现行不合时宜的考核机制,坚决摒弃住房商品化万能的观念,房地产业不能与GDP挂钩,不把房地产业的繁荣看成是当地政府的功劳。相反,地方行政首长的考核与住房保障挂钩,视住房保障是政绩的一部分,要与乌纱帽挂钩。把一个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与地方官员的帽子挂钩,也不失为考核官员的有效措施。二要改变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而且政府从土地财政得到的收入,只能用来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能用于其它。三要签订责任状,要一票否决,一如计划生育等一票否决制。责任状要层层签订,包括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地市级与省级、地市与县级等。已签订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重要的是如何落实,完成建设计划。四要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首先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到位,同时从土地供应源头来保证保障房的建设、供应量,改善目前商品房建设供应多、保障房建设供应不足的现状。其次要大力清理空置房,增加潜在供给。每年新开工住房面积有增无减,但住房供给永远跟不上住房需求,这与囤房不无关系。这些空置房的存在,是住房资源的浪费。要增加潜在供给,亟待把大量投机者、囤房者“赶”出市场,把存量房逼入市场,或出售或出租,发挥其真正的居住功能。五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引导居民在住房方面的合理消费观念。政府的作用不是万能的,住房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按照我国的人均GDP,提倡每个家庭都拥有自己所有权的住房为时过早。事实上,“居者有其屋”只是说每个人都能有房子住。当然,有房子住就包括很多形式了,比如住公有租赁房、廉租房等。不管是否有自己的产权,能解决居住才是当务之急,有房住才是硬道理。

以往的事实证明,市场不是万能的。在住房市场严重失衡的今天,如果一条道走到黑,还是一味推行住房商品化,与我国国情不符,自然也无法很好解决我国的住房问题。亡羊还得补牢,历史遗留的问题总得解决,所以在这个节点上补上保障住房这一块正是时候,也非常必要。

短期调控政策稳住了市场预期,为长期制度改革换来了时间和空间。楼市动荡不安,自然与楼市本身的问题有关。当前居民的住房需求还是刚性的,巨大需求还远远未释放出来。要想保障到位,真正解决当前的问题,还是得先从楼市本身进行分析,遵循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解决供求关系是关键。也就是说,今后的工作就是要在供应端上做文章,把住房保障的基础夯实。目前保障性住房是解决房地产市场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一箭双雕的措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住房市场的重要“平衡器”,是满足刚性需求的不二选择。建设保障性住房是当前住房建设层面的重中之重,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始终是政府工作中要强力推进的重点和着力点,也是迫在眉睫的。要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才能最终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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