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遭受人身损害应否获误工费?
2011-02-20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会员
文|特约专家: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会员 刘 艳
案情
2008年4月22日早晨6时左右,71岁的农民李某骑着装满蔬菜的人力三轮车赶往县城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和摩托车驾驶人赵某共同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赵某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入住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颧骨骨折、右颞部硬膜外血肿伴气颅,需住院治疗。2008年8月10日,李某出院后,在多次要求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医疗费6753.15元,误工费4300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14853.15元。李某为支持其误工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其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证明其多年来一直靠种菜、卖菜为生。
裁判
一、李某请求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理由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而李某已年过七旬,属于自然丧失劳动能力人,因而其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自然人在多大年龄下丧失劳动能力,且李某提供的村委会的证明也证实其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同时,李某系农村承包经营的种植、卖菜专业户,属于有固定收入的人。
评析
首先,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关于因劳动能力丧失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现阶段世界各国所采用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所得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和生活来源丧失说三种学说,但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其与所得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的根本区别在于:一是该说对残疾者劳动能力丧失赔偿所依据的,并不是伤害前后劳动收入之间的差额,因而其与所得丧失没有密切的关系;二是该说确定受害人劳动能力的赔偿,基本上不考虑受害人受害之前的体能、技能、教育状态等劳动能力的构成因素,并以此确定所丧失劳动能力的价值指标,这样,该说和劳动能力丧失所依据的标准也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生活来源丧失说理论认为,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必然导致其生活来源丧失,因而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能够恢复。其赔偿所救济的,既不是劳动能力丧失的本身,也不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的收入差额,而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生活来源的差额。因此,基于侵权法的完全赔偿的原则,尽管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字眼,但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
第二,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一种待遇,而广大农村多数六七十岁的农民还不能享受这种退休待遇。因此,片面地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不相符。
第三,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人均寿命不仅得到相对的提高,而且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也必然大大迟延。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一份报告称,中国目前人均寿命男71岁,女74岁。中科院2007年2月11日发布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总纲(国家卷)》指出,目前中国人均预期寿命为71.8岁,到2010年将达到72.5岁。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将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以“60岁”作为赔偿年龄的上限,不仅越来越不符合目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达到71.8岁的实际,而且也不利于损害责任的增强和违法成本的增加。由此又说明,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也应当予以迟延。
因此,本案中,既然李某有证据证明其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那么其请求的误工费就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