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造成损失如何追偿
2011-02-19栏目主持马岩嘉宾张长水
栏目主持/马岩 嘉宾/张长水
案件回放:
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快递公司做快递员,并按规定与快递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快递,月工资为保底工资1000元加上按快递量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快递人员的管理规定,如果快件在投递过程中丢失,没能送到收件人手中,则要对快递员本人按快件相应保价一次最低扣除工资500元的处罚,这些则没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2007年11月,张某按企业规定批准程序从仓库提走保价为5000元的快件,之后,由于快件在路上丢失,所以收件人未能收到快件。因此,企业作出了责成张某交纳2000元处罚金的决定,或从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500元,共扣四月。对于企业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1、由于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以外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公司不能作出要求张某赔款的决定;2、本人保底工资为每月10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500元,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如数发放工资。否则,将辞去公司职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张某意见,故对张某提出诉讼。
法院判决
根据《劳动法》第102条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法院判决,张某应赔偿快递公司损失,每月扣除200元,直至扣完。
律师评析:
关于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法没有详细规定,只在第4条和第89条作了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所在的快递公司关于快件在快递员投递途中遗失,则快递员本人要接受相应处罚的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换个角度讲,张某如果不同意该快递公司的关于快件遗失的管理规定,他完全可以不在这家快递公司工作,也就谈不上什么赔偿责任了。既然在该公司做了快递员,就应当视为对企业的管理规定的认可,那就必然要承担因快件遗失而接受处罚的风险。
关于快递公司扣张某工资来赔偿因快件遗失而造成的损失,企业一方也违反了劳动部印发的有关《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内容: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某的保底工资为每月10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则占到了其月工资的50%,明显违反了上述扣除工资不得超过月工资20%的规定。正确的扣除方法应该是:按张某的月工资1000元的20%即每月200元扣。
张某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可行的,因为按照规定,张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要先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因此,张某不赔偿企业的损失,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赔偿责任的想法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