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产党宪法价值观的发展与演进*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模式研究”(项目批准号:09&ZD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1-02-19殷啸虎
殷啸虎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近代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有着自身的特定的价值追求。中国共产党在民主建国的过程中,基于自身的政治目标,以马克思主义宪法观为指导,建立了以人民民主宪政理论为内涵、以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为载体的民主宪政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长期的执政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结合了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并确立了以人民民主为目标、以建立宪法秩序为手段、以法治为基石的宪法价值观。当然,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实践来看,这种宪法价值观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发展和演进的过程,并且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侧重点。
一、中国共产党的宪法价值观是在人民民主宪政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这种以人民民主为核心的宪法价值观对于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积极的影响,奠定了新中国宪法的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的宪法价值观是在民主革命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理论基础,便是以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为代表的人民民主宪政理论。1基于人民民主宪政理论而形成的宪法价值观的核心就是民主,即通过民主制度的建立来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这是通过民主政治的建立而实现的。毛泽东在《论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对此作过明确的表述:“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2“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3实现人民民主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同时也构成了宪法价值观的核心,并对新中国建立后的立宪活动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新中国建立初期,先后进行了两次立宪活动,即1949年《共同纲领》的制定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这两次立宪活动,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以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民主的宪法价值观为指导的,直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目标。
首先,从《共同纲领》所蕴含的政治理念及制度架构来看,《共同纲领》作为中国共产党建国执政的大纲,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新民主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宪法价值观,体现了建立和实现人民民主制度的价值目标和追求。《共同纲领》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根据这一政治基础,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实行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因此,《共同纲领》作为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由全国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阶层民主人士的代表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的大宪章,它集中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目标宪法化,确立了新中国的各项制度,规划了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表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民主的真诚的信念和努力。
其次,从1954年宪法的制定及制度设计来看,《共同纲领》虽然规划了人民民主的制度框架,但它从形式上而言,毕竟只是一个临时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有关人民民主的制度设计也停留在新民主主义的层面,与中国共产党所要求建立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目标仍然有一定的差距。从政治制度而言,虽然《共同纲领》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但国家事实上还没有一个正式的人民代表机关,而是由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此外,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目标,也需要以宪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肯定下来,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正如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所说的那样:“我们有完全的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前进一步,制定一个像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用法律的形式把我国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肯定下来。”“一方面,我们必须更加发扬人民的民主,扩大我们国家民主制度的规模;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高度统一的国家领导制度。为了这样的目的,我们也有完全的必要制定一个比《共同纲领》更为完备的像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4因此,正是基于这一指导思想,1954年宪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人阶级领导和工农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阶级基础,同时,人民民主还包括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阶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也做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和反映了我国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实质——人民民主。
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民主宪法价值观对于新中国宪法制度的建立产生了直接的、积极的影响,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原则建立在符合中国的现实和国情的基础上,为中国民主宪政的发展确定了一种适合中国特点的根本制度、基本组织形式和民主秩序,从而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然而,由于当时认识上的局限,对于人民民主并没有真正从制度层面认识其本质,而是更多地从工具层面来看待的,从而不可避免地在对民主本质的认识上产生偏差。
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初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认为,民主可以说又是目的又是手段。但不久之后在修改《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发生了变化,认为“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要求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的人们认为民主是目的,而不承认民主是手段。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起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这是一种手段”。5在此,毛泽东没有把民主的目的与手段综合起来分析,而是单独强调了民主作为手段在社会主义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从而忽视了民主作为目的在程序、制度方面的健全与完善,使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行因缺乏制度建设方面的保证而走入了歧路。而另一方面,他又对“大民主”作了新的解释。所谓大民主,就是群众性的阶级斗争,它主要借助于非制度化、非法律化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形式。毛泽东在1957年10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对这种大民主的形式作了充分的肯定,指出:“群众创造了一种革命形式,群众斗争的形式,就是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现在我们革命的内容找到了它的很合适的形式。”并认为这种大民主对无产阶级有利,对社会主义有利。这是基于以下原因。其一,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形式“适合现在这个群众斗争的内容,适合现在阶级斗争的内容,适合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抓住了这个形式,今后的事情好办多了。大是大非也好,小是小非也好,革命的问题也好,建设的问题也好,都可以用这个鸣放辩论的形式去解决,而且会解决得比较快”。其二,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形式“对于我们的事业会有很大的好处,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命令主义,领导干部同群众打成一片,就容易做到了”。其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形式“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民主”,“没有民主的传统,不可能接受这样的大鸣大放,大争大辩,大字报”。因此,“这种民主,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有。在这样的民主基础上,不是削弱集中,而是更加巩固了集中制,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6毛泽东对这种大民主的提倡,直接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破坏了民主的秩序,二是破坏了民主的制度,并且最终使国家正常的政治秩序和宪法秩序遭到破坏。正是这种大民主的极度滥用,造成了“文化大革命”的灾难性后果。
在“文化大革命”的特定的政治环境中产生的1975年宪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这种极端民主化的宪法价值观指导下的产物。这种极端民主化用表面上的民主取代了实质上的民主,最终破坏了民主的制度。例如,在宪法的“总纲”部分,明确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但事实上,这种“大民主”的结果是广大公民的民主权利遭到践踏,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再如,宪法用“无产阶级专政”取代了“人民民主国家”的提法,结果是无限扩大了专政的对象和范围,限制、剥夺了人民的民主权利,走到了人民民主的反面,在事实上践踏了人民民主专政。
二、改革开放以来,出于恢复和建立国家的民主法制秩序、稳定社会秩序、集中精力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提出并确立了以民主秩序为核心的宪法价值观,强调宪法实施的重要性,重视宪法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使国家重新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
“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使中国共产党新的领导层深刻认识到了极端民主化所带来的危害。所以,“文化大革命”刚结束,修改宪法、恢复国家的政治秩序就被提上了日程。1978年,中共中央再次启动全面修宪的程序。虽然由于时代的局限,这次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依然秉承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但同时也对所谓“大民主”进行了初步的反思,认为这种“大民主”的结果就是“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使人民的正当的民主权利以至人身安全失去保障”。7中共中央强调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强调了恢复民主法制秩序、严格依法办事、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性,指出要严格按照宪法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要使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民主权利、合法的经济利益,都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这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宪法价值观开始发生变化。
1978年12月18日至23日,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举行。全会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法制的任务。全会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需要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由于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当前这个时期就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强调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人民内部的思想政治生活中,只能实行民主方法,不能采取压制、打击手段。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全会同时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作为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核心的邓小平,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方面。他在强调要保障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同时,明确指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邓小平认为:“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8
二是民主与集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邓小平指出,人民民主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分不开的,“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当然,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正因为这样,毛泽东同志才说,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局面,这就是我们今天和今后所要努力实现的政治局面”。9
三是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的区别。邓小平指出:“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特别要着重宣传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道理。只有党内党外上上下下人人都注意顾全大局,我们才能够顺利地克服困难,夺取四个现代化的光明前途。反之,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10
邓小平的讲话,也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层对人民民主问题认识上的发展与深化。正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并确立了以民主和秩序为核心的宪法价值观。这种宪法价值观的变化首先在对1978年宪法的部分修改中得到了体现。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在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所作的《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但是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是载在宪法上的。现在把历史的经验总结一下,不能不承认,这个‘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应该让群众有充分的权利和机会,表达他们对领导的负责的批评和积极的建议,但是‘大鸣大放’这些做法显然不适宜于达到这个目的。因此,宪法有关‘四大’的条文,根据长期实践,根据大多数干部群众的意见,党中央准备提请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审议,把它取消。”11
同年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五中全会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第45条,取消其中关于“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规定。对此,邓小平指出:“一心一意地搞四个现代化建设,必须一心一意地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始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建议取消宪法关于‘四大’的规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取消宪法中关于‘四大’的规定,并不是说不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而是由于多年的实践证明,‘四大’不是一种好办法,它既不利于安定,也不利于民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发扬民主可以经过很多渠道来实现。”12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向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提出了修改宪法第45条的建议。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其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以民主秩序为核心的宪法价值观对1982年宪法的全面修改产生了直接影响。可以说,1982年宪法的全面修改就是在这种宪法价值观的指导下进行的。1980年,邓小平在《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中央将向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131980年9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对1978年宪法进行第二次部分修改的同时,接受了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在指导思想和内容上都体现了这种以民主秩序为核心的宪法价值观。
其一,就宪法的指导思想而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现行宪法在指导思想方面的一个鲜明的特色。彭真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宪法修改草案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对此,宪法序言部分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同时,在宪法的具体内容上,也充分体现、贯彻了这个指导思想。
其二,就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而言,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明确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作为国家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宪法序言部分指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并对公民的民主权利与国家的民主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它又强调民主秩序的重要性。彭真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谈到个人的自由权利时指出:“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什么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权利。只有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都得到保障和发展,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14
其三,就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言,宪法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国家的一项根本任务确立下来,以保障民主秩序的实现。宪法不仅在序言部分强调“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且特别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在宪法条文中,对有关加强和健全法制的问题作了充分的、明确的规定。
以民主秩序为核心的宪法价值观的确立,在国家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对恢复和建立国家的民主法制秩序、稳定社会秩序、集中精力进行现代化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荡之后,强调法律的规范作用,强调宪法实施的重要性,重新树立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特别是明确宣告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强调了宪法关于国家制度建设的功能,重视宪法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使国家重新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这种以民主秩序为核心的宪法价值观强调了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强调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依附性,否认了公民权利在宪法中的独立地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宪法的本质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与建立,宪法价值观的转型也就不可避免。
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中国共产党的宪法价值观也开始由秩序向法治的转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宪法价值观的形成,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的政治关系,促进宪法的发展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代宪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保障公民权利,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健全。宪法的目的就是通过民主政治制度的构建,使国家权力的运行规范化、法治化,使公民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与实现。这也就是毛泽东所说的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的本质意义所在。这种“民主的政治”是通过法治的途径实现的,并且是以法治为保障的。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宪法价值观由秩序向法治的转型,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回归,而是认识上的高度的升华。这种转型同样是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的过程中实现的。
传统的计划经济是一种“权力经济”,它是由(制度化)的权力主导一切。而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建立在严格、规范和健全的法治基础上的。市场行为是一种理性行为,也是市场主体的民主行为。没有民主制度的保障,市场主体就无法充分地参与市场活动;同样,没有对市场活动的有效的民主监督,就不可能从制度上防止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和行政权介入市场活动。宪法作为民主制度和国家监督制度发挥有效作用的法律保障,可以有效地阻止各种扰乱市场活动进行的障碍因素,可以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就其本质而言,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通过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同时,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权利经济,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通过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表现出来的,并且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由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的。它明确了权力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对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而限制权力的基本依据就是宪法和法律。
因此,中共十四大报告在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的同时,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该报告同时提出了重视法制建设与加强立法工作的要求,指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15
中共十五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不仅是治国理念的变化,更是宪法价值观的转变。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实质是依宪治国。法治的实现,首先要有符合宪政精神和宪政价值取向的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宪法授予国家机关权力,并规范、限制其权力的行使;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在法治国家,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是一切法律的根本,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最根本的行为准则。要实行依法治国,必须要有一部体现法治要求的、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宪法,这也是实行法治的关键所在。根据十五大报告要求进行的1999年修宪,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也正是这种宪法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正如田纪云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所指出的那样,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16
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宪法价值观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宪法价值观的重要转型。对于这一点,胡锦涛在2002年12月4日的《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对此也作了明确的阐述,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成党的十六大作出的各项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的必然要求。”17
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方面明确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8这些表述,同样体现了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宪法价值观。根据十六大报告要求进行的2004年修宪,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正如有论者指出的,这一修改“进一步提升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地位,将基本人权以宪法原则的方式写入宪法,一方面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之上还有作为权利根本的人权,另一方面也使得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文本中的地位得以提升,符合现代宪政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要求,使得原有的‘国家本位’的权力理念过渡到‘公民本位’的新型宪法权利理念”。19
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明确了以人为本的目标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核心地位,同样也可以说是丰富了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宪法价值观,并且在宪法价值观中融入了“和谐”的内涵,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和路径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首先,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再次,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20
四、中国共产党宪法价值观演进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和谐”政治关系。
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制定(包括宪法修改)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和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反映了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宪法价值观,必然会在宪法内容中得到具体体现。同样,中国共产党宪法价值观的演进,也必然会对我国宪法的发展走向产生直接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宪法的发展完善和不断进步,首先是与中国共产党的宪法价值观的发展演进分不开的。中国共产党宪法价值观的转换,即民主——秩序——法治的发展演进过程,同时就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与时俱进的过程。而宪法价值观演进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一种“和谐”的政治关系:包括民主与秩序关系的和谐,政治与法治关系的和谐,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和谐等。这种“和谐”的政治关系的实现,同样也需要不断与时俱进。
注:
1参见殷啸虎:《论人民民主宪政理论的形成与内涵》,《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0期。
2、3《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5页,第732页。
4《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4页。
5、6《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67-368页,第467-468页。
7叶剑英:《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百度文库》ht tp://wenku.baidu.com/view/6876cfceda38376baf1fae1d.html,2011年5月13日访问。
8、9、10、11、12、1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第175-176页,第176页,第275页,第276-277页,第339页。
14《百度百科》,ht tp://wenku.baidu.com/view/9f fa2df8941ea76e58fa0406.html,2011年5月13日访问。
15《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页、第236页。
16《人民日报》1999年3月9日。
17新华社北京,2002年12月4日电。
18《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43页、第554页。
19曹娜:《宪法理念的转型与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公民权利的变迁》,《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期。
20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