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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标准版权与法律保护

2011-02-19花建华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1年11期
关键词:推荐性著作权法国家标准

花建华

标准作为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结晶,为人们提供了判别的准则、检测的依据、技术的支持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手段。随着标准不断深入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标准版权及其法律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标准的性质

(一)标准的属性

(二)标准与法规的区别

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是以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等目的为出发点。技术法规是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常常引用标准,是与标准有着不同性质的文件:

1.属性不同,标准是“自愿性文件”,而技术法规是强制性文件。

2.制定目的不同: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获得“最佳秩序”,技术法规的制定主要为了“国家安全”。

3.制定主体不同:标准的制定者可以是“政府、社会团体”,技术法规的制定者必须是“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

4.制定及批准程序不同:标准的制定主要考虑“广泛参与和协商一致”,技术法规的制定“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

5.约束能力和约束方式不同:标准一般“自愿采用”,技术法规则“必须执行”。

(三)标准属科技成果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也是一种科技创新的活动。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在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奖励条例》中也提到“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成果”,将标准归为科技成果。此外,我国为提高标准化工作自主创新能力,在2006年还设立了“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3)科研课题经费的收入、支出、余额在“科研经费使用记录”中登记。收入由科研科登记并签章、财务科审核并签章;经费使用按医院报销制度及流程办理,并在“科研经费使用记录”中登记,由科研科经办人登记及主管院领导或科室主任审核、课题负责人确认、财务科审核。

与此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是智力成果但不属于科技作品的创作活动范畴,也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

二、标准的著作权和标准的出版权

(一)标准编制的主体是标准化机构

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前三类标准基本都是由政府授权的标准化机构在政府统一计划和管理下组织制定的。

(二)标准的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标准的著作权人应属标准的组织制定、管理和发布的机构;参与标准的起草者和单位享有标准的署名权。《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其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文字是标准的主要表现形式,制修订标准需要付出创作性劳动。因此,标准本身就是“作品”。标准根据制定、管理过程的情况,可视为法人作品;也可根据标准编写的委托情况,视为委托作品。

(三)标准的出版权

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其依法出版的图书和报刊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主体包括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制定标准的部门规定。”1990年,国家标准管理机关制定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出版国家标准的资质情况。但出版标准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还要取得标准授权,即标准专有出版权。1998年,我国标准制定和出版主管单位联合颁布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由此明确了标准授权和标准出版的相关问题。

三、标准在国外普遍受版权法保护

未经授权许可就对标准进行复制并销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标准作为出版物,享有版权,受法律保护,这种权力在国际上是公认的。

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两个标准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保护其标准的版权不受侵犯,专门制定了“ISO/IEC版权和销售政策”文件——“POCOS”,该文件受国际法《伯尔尼公约》法律保护。

在国际上,法规和标准属于不同性质,国外的国家标准自身没有强制性和自愿性之分,各国国家标准机构发布的标准也只有一个代号(例如DIN、BC、AS、JIS等),发布之时也都是自愿性的。在WTO/TBT协议中,标准也都是自愿采用的,所以标准性质的确认并不复杂。

2.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对自己国家标准都有版权法律保护。如在英国,标准BS由英国标准学会(BSI)统一出版;在德国,过去的标准DIN不受著作权保护,依照当时德国《著作权法案》第五条的规定,标准是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的。2003年,德国在贯彻欧洲著作权指南的基础上,对其著作权法提出了修正,使德国标准化研究所制定的标准受到法律保护,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3.标准版权、标准服务及政府或企业资助是国外的标准化组织主要的经济来源,所以国外的标准化组织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都有一整套与之相配套的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如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或行业标准化的组织分别与我国标准化有关机构签订了标准代理销售协议,在协议条款中都明确了标准版权保护的问题。

四、标准版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标准在我国出版、发行、传播受法律保护

国际标准受《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国际标准在我国也受法律保护。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条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本规定。”其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著作权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称伯尔尼公约)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

ISO/IEC标准版权的保护由各成员国承担。在我国,代表国家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工作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其负责维护国际标准在我国的标准版权。2007年1月1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ISO和IEC标准出版物版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ISO/IEC标准出版物在我国的版权管理。

(二)我国国家标准的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的概念和范围作了规定,标准创作过程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标准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中明确指出:

“1.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这类标准,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人,确认原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最终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作者注:“原告”指中国标准出版社。)

2.国家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组织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由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发布并监督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中也指出,“为保证标准的正确发布实施,标准化管理部门依职权将强制性标准的出版权授予中国标准出版社。这既是一种出版资格的确认,排除了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同时也应认定是出版经营权利的独占许可。其他出版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出版强制性标准,客观上损害了被许可单位的民事权益。”

五、典型案例节选

1.2005年4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新闻发布会上,向社会公布了侵犯著作权法九大案例。其中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查处的大金马印刷厂有限公司盗印53项国家标准案。

2.2008年5月29日,在全国“扫黄打非办”的统一部署下,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某标准咨询服务网”进行了行政执法。该网站涉嫌通过网络非法传播盗版标准,执法人员现场查找到了该网站中存储的各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文本的文件夹。执法人员当即对该电脑主机进行了封存处理。执法人员又查缴盗版标准非法电子出版物3082张。

3.2009年9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原告中国××工业出版社诉被告北京某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标准侵权案件,法院认为: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内容,并不具有法规性质。而且,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因此,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符合作品的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朝民初字第31172号)。

六、结束语

标准版权受法律保护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在我国,通过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对标准版权的法律保护。授予享有标准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标准专有出版权,是因为标准尤其是国家标准不同于一般的文学作品,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政治、社会经济以及人民生活,稍有不慎,标准产生的一丁点错误、使用伪造的数据甚至采用过期的国家标准,都会给国家、单位及人民群众带来不可预估的危害和巨大损失。为了保证国家标准出版的惟一性和严肃性,国家标准必须经授权后统一由指定出版单位出版。

标准是知识产品,标准的研究制定过程是知识创造的过程,所以标准在体制建设和运行管理上,应积极考虑与知识产权的直接衔接的问题。同时,我们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标准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期更有效地保护好标准知识产权,更好地完善我国标准版权保护相关政策。

[1]李玫,赵益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2]李学宗.标准化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3]宿忠民,刘霜秋,王宗龄,等.国内外标准、专利概要[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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