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2011-02-19杨为忠
杨为忠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90)
当前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杨为忠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90)
由于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起步始于检察机关,也比较集中于检察机关,具有比较注重查账实务总结,理论层次界线不太明显和易与相邻理论混淆等一些特点,比较容易出现以表象代替本质、以个别代替总体、抽象常与具体矛盾和盲目扩张排斥友邻等一些欠妥之处,因而在方法上应当遵循宜清不宜糊、宜小不宜大、宜细不宜粗、宜简不宜繁、宜缓不宜急、宜宽不宜窄和宜实不宜虚等主要原则。
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方法;原则
Abstract:Our forensic accounting theory,which started from procuratorial organs,focuses more on audit practice.It does not have an obvious boundary and is easily mixed up with other relevant theories.It often takes the surface as the nature,the individual as the general,and mixes the abstract with the detail.Considering these problems,we should carry out our research in the principle of being clear rather that vague,being small rather that big,being simple rather than complex,being wide rather than narrow and being practical rather than ideological.
Key words:forensic accounting;theory research;methods;principle
任何一项理论研究的成与败、快与慢都与其方法直接有关。司法会计的研究也是如此。有一些观点认为,司法会计我国古已有之;也有一些观点认为,我国司法会计是舶来品。本文为回避在此探讨这一问题,暂且在司法会计前冠以“现代”这一前缀。我国现代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之所以进展缓慢,正是与其方法上存在的某些缺陷有关。在此,本文试图从分析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特点与易出现的一些欠妥之处入手,谈谈研究方法应遵循的一些主要原则。
1 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特点
我国现代司法会计是一项新兴的理论,又由于研究与实践始于和比较集中于检察机关,研究方法上形成了一些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对理论研究与实践既有积极作用的一面,也有消极作用的一面。
1.1 注重查账实务总结理论界线不明
我国现代司法会计实践始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查处,其理论研究比较注重于如何查账、如何协助突破案件等实务方面的总结。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它是一项应用性很强的理论,所以,其基础理论与实务理论研究的界线往往不甚明了。譬如关于司法会计产生原因与发展规律的研究,倘若说正是由于审计原有职能已无法满足涉案会计事实证明需要,才有了司法会计从审计中分离出来的话,那么,司法会计的发展规律就应当是以司法会计鉴定(以下简称为“鉴定”)为主导,为诉讼提供明显有别于审计查账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不论这一理论研究成果能否被广泛认同,这一问题的研究既关乎司法会计的发展方向等一些基础性问题,又直接关系到究竟是以鉴定为主导,还是以查账为主导等一些实务问题。
1.2 易与相邻理论混淆
司法会计是从审计中分离出来的。不论这一认识是否已求同存异,司法会计与审计及其与之相似的司法审计、法务会计等都有查账业务,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稍不注意,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就易与这些相邻理论混淆。譬如对于司法会计规范价值取向的研究,曾有观点将审计的具体目标作为司法会计规范的价值取向,在规范性文件中仿效指导如何查账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手册》,将司法会计鉴定按会计六要素分类。也有的将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扩大至与审计几乎相同,将财务、工商登记等一些审计查账所需要的资料也列入其中。
2 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中易出现的欠妥之处
由于受到以上特点中不利因素方面的影响,使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上易出现以表象代替本质、以个别代替总体、抽象与具体矛盾和盲目扩张排斥友邻等一些欠妥之处。
2.1 易以表象代替本质
司法会计自诞生的第一天起,就以其查账能够协助突破案件而显示了作用,然而,这是否就是司法会计的发展方向?理论研究往往容易停留于这一表象,在司法会计学研究对象、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研究中,将查账作为重点,明显地将这一表象当成了司法会计的本质。亦即忽略了“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这一理论研究中的最基本问题。
2.2 易以个别代替总体
以一时、一事、一地的工作成绩代替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或以自己的一孔之见代替主流认识,等等,这也是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中容易出现的一个欠妥之处。譬如将一时一事的或一地的如何以查账协助突破重、特大案件,又如何获得好评的工作成绩,简单地看作司法会计甚至司法会计鉴定就应该是这样的。再譬如在论证某一问题时,往往以司法会计理论的名义出现,然而备注中却是自己以往的观点。
2.3 抽象常与具体矛盾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不同,这是理论上阐述较多的一个问题。然而,在阐述具体实务时,又自觉不自觉地滑入到了审计之中,即忽略了抽象概念与具体实务的矛盾冲突,或不一致性。譬如说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但却又提出了一种直接鉴定法,说完全不需要会计核算资料就可以鉴定,亦即滑入了对于制度评价的审计方法中。
2.4 盲目扩张排斥友邻
司法会计是与诉讼有关的活动,易使人感到神圣与神秘,也易使人表现出似乎什么都能做、什么都应该做的责任感,因而在理论研究中往往盲目扩张概念或范畴的外延;同时,又因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检察机关,还经常会排斥来自于外界的其它相关理论或学派,虽然极为个别,但负面影响却很大。
3 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方法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笔者提议,为克服自身特点中不利因素的影响,尽量避免出现以上一些欠妥之处,推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迅速发展,理论研究方法上应遵循以下几个主要原则。
3.1 宜清不宜糊
由于司法会计理论应用性很强,因此,对概念或有些提法及其适用范围的表述,方法上应遵循宜清不宜糊的原则。譬如不论将鉴定对象(即检材,下同)确定为涉案会计资料还是涉案财务会计资料,对于什么是财务资料、什么是会计资料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表述,否则,在收集检材中鉴定人就会无所适从。
同时,对于有些概念或提法的适用范围也应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因为,不同场合说不同的话,不同的话在不同的场合说,不然,真理与谬误之间就会互相转化。“任何真理都是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对客体某一层次的正确的认识,它有自己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和条件,真理便会变成谬误…。把超出范围和条件而造成的谬误,再回到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谬误便向真理转化。[1]”因此,将本该放在侦查活动中研究的“言词证据”或“法律问题”等这些本不该属于司法会计鉴定的问题搅在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领域中,它们便成为了谬误,相反,再把它们放回到侦查活动中去,就又成为了真理。
3.2 宜小不宜大
任何一项理论研究,概念的外延都不宜任意扩张,尤其是不宜向原本就说不清楚的领域任意扩张,否则,就会越说越说不清。尤其是在司法会计的实践还比较有限的前提下,概念外延被任意扩张后,不仅表述上易显得捉襟见肘,而且还会对实务产生误导。因此,对于概念范围的研究,方法上应遵循宜小不宜大的原则。
譬如将鉴定对象的外延向财务资料扩张,在表述时就显得很被动。因为,财务一词随着现代会计模式的变化,要明确表述原本就确已不易。除了一部分可以明确为分属会计与财务的外,有好多已似是而非了,就连我国大部头的汉语词典对什么是财务的问题都难以说清楚。所以,主张鉴定对象向财务扩张的观点在解释什么是财务与财务资料时,说财务就是财务业务、财务关系和财务管理等概念的通称;说经济活动是财务的结果;说会计记账凭证是会计资料,而其后所附的原始凭证则是财务资料等等,把原本已够复杂的问题,说得更无边无际了。这些解释不仅有悖于逻辑,还可能会误导实务中将鉴定职责的范围任意扩张到部分侦查、或不宜由鉴定发挥作用的领域。
倘若遵循宜小不宜大的原则,将鉴定对象限定于涉案会计资料,或限定于检材,事情就简单得多了。只要依据会计勾稽关系,给出几个限定条件,哪怕原本是似是而非的,但只要符合条件,就都归入其下,不仅可以避开原本就已说不清道不明的事,避免“哪壶不开提哪壶”的尴尬,还便于鉴定人明确检材收集的范围。
3.3 宜细不宜粗
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会计现象已较计划经济时代变得越来越复杂了,因而在研究实务理论时,方法上应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将许多可能会产生歧义的问题分解开来分别研究。
譬如查账的问题,值得将其分解成账与查账和查账方法与查账活动等若干个小问题予以细细推敲。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账仅有依法设置的,比较单一。而现在,不仅有正规的账,又有非正规的小金库账,还有不做账的一堆原始凭证,这些是否都算是账?这一问题不仅涉及查账的范围,还涉及到这些资料是否都能列入检材范畴的问题。同时,在什么情况下查账仅是一种方法,又在什么情况下查账是一种活动,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司法会计的研究对象问题,还涉及到鉴定的重点问题,等等。
3.4 宜简不宜繁
我国司法会计理论与实践探索水平还较低,又与相邻理论的相似之处较多,因而在制定业务规范中,有些是已经有实践认知的,而相邻理论也有现成的,可以直接拿过来用,不必再重复研究;而有一些还尚未有实践认知的,相邻理论也没有现成的,则最好是暂先回避或搁置。不注意这些问题,既可能会盲目求全,又可能会重复相邻理论的东西,还可能会繁琐却又不管用。所以,在业务规范研究中,方法上应遵循宜简不宜繁的原则。
譬如查账早已是审计研究与实践透了的内容,且早已有很详尽的规范,倘若将其列入业务规范的话,既会重复审计的内容,又很繁琐,而且还未必说得清楚,因此,不如索性将其搁置在外,仅就鉴定的检验与论证等主要内容中能够形成主流认识的部分制定规范,其它的部分可以等待认识成熟后再逐步补充完善。这样的规范就可能是简明易懂又便于执行的。
3.5 宜缓不宜急
任何一项理论研究,存在不同观点或学派是很正常的,只要能自圆其说,自有其存在的合理部分。所以,在比较各种观点时,方法上应遵循宜缓不宜急的原则。否则,易降低自身理论研究成果的被认同度。譬如法务会计、司法会计和审计之间,确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其目标无疑都是争取涉案会计事实证明的最优化,应仔细比较、寻找和广证博引与兼收并蓄各自的合理部分,并视为不同学派和谐共处,而切忌轻易排斥。
3.6 宜宽不宜窄
正因为我国现代司法会计是一项新兴的理论,因而实践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自己亲身经历取得的经验固然重要,别人探索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同样也很重要,至少也有参考价值,对于自己少走,甚至于不走弯路具有不可否认的作用。因为,寻求真理的途径不止实践这一条,还有一条蹊径就是书本知识(包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人都有必要去亲身检验真理,但是,没有必要都去重复亲身经历一次真理寻求的过程,这就好比数学定理是前人艰难探索发现的,后人仅需据此做题检验并掌握即可,而无需再去重复探寻一遍一样。所以,在选择研究课题范围时,方法上应遵循宜宽不宜窄的原则,将视野向来自于不同部门、不同时期和不同人的书本知识与经验教训方面拓展。
譬如司法会计查账如何介入线索前期初查、如何有效配合突破案件等等,很早以前就有过这方面的经验教训。若视野宽广,能注意到这方面信息,直接拿过来借鉴的话,既可以避免重复探索,也可以避免将此选为课题。
3.7 宜实不宜虚
司法会计是一项应用性很强的理论,任何研究成果都应着眼于可操作性,因而在评估研究成果价值时,方法上应遵循宜实不宜虚的原则。第一,“承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并不排斥逻辑证明在认识中的作用。逻辑证明是以已知的正确判断为前提,通过逻辑推理,从理论上确定另一个判断的正确性”[1]。它“是一种探索真理、论证真理的手段,是实践检验的必要补充,它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2]。所以,对于一时一地取得的体会,应经逻辑推理,放置到不同地方不同阶段的实践中去验证。只有经反复验证证明有效的,才是对实践有实实在在指导意义的。第二,有些研究成果应当及时细化成具体方法,放到实践中去反复验证,而不应长期处于一个提纲化的状态。这样,才有利于理论上的不断扬弃,对实践真正起到指导的作用。
[1]孙翠宝.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200-201.
[2]陈锡喜,龚咏梅.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概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36.
(本文编辑:章荣根)
Typical Problems of Present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Forensic Accounting
YANG Wei-zhong
(Yangpu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fice,Shanghai 200090,China)
DF794.5
A
10.3969/j.issn.1671-2072.2011.01.015
1671-2072-(2011)01-0062-03
2009-04-23
杨为忠(1959-),男,高级检察官,高级会计师,主要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E-mail:ywz560@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