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海事司法鉴定机构的探索
——以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为视角
2011-02-19沈臻懿
沈臻懿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构建海事司法鉴定机构的探索
——以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为视角
沈臻懿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近年,海事、海商等涉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海事诉讼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多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通过科学实证予以鉴别和判断。上海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同时根据国际法原则以及国际惯例,设立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已成为海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构建与完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对规范海事司法鉴定市场、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社会法治建设、促进海事诉讼的审理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国际航运中心;海事司法鉴定;构建
Abstract:The number of cases relating to maritime affairs is increasing in recent years.In these cases,factum probandum relates to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needs to be identified and judged with scientific evidence.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practice,it is essential to set up professional maritime forensic appraisal institutions for judicial practice in maritime cases.Constructing and improving maritime forensic appraisal institutions are significant in regulating the maritime appraisal market,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safeguarding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promoting maritime case hearing and establishing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entre in Shanghai.
Key words:international maritime centre;maritime forensic appraisal;construction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带来海洋产业的迅猛发展,船舶通航密度以及港口货物吞吐量呈现出明显上升态势。国际航运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海事、海商等涉海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长。海事诉讼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涉及多项专门性问题,需要通过科学实证来予以鉴别和判断。因此,根据国际法原则以及国际惯例,设立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已成为海事司法的必然要求。上海作为全国十座拥有专门海事法院的沿海城市之一,构建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不仅是海事诉讼审理的需要,更是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保证。然而,上海目前尚无一家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不可不谓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程中的一大缺憾,这也使得构建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成为当前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1 构建海事司法鉴定机构的重要性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迅速扩大。上海目前已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集中在传统的“三大类”鉴定门类,少量涉及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建筑工程鉴定等领域,就是没有海事方面的司法鉴定机构。随着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步伐日益加快,海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也逐年提升,构建以技术性、专业性为支撑的专门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已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具体而言,这种迫切性重要性主要源自于以下三方面:
1.1 海事诉讼的需求
上海在高速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涉海方面的冲突与纠纷也逐年攀升。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原来以行政调处为主要的解决方式越来越多地通过诉讼形式来解决,海事诉讼与海事司法鉴定方面的相关问题变得尤为重要[1]。海事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涉及多项专门性问题,如海上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起因、海洋运输中受损货物的受损原因、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程度、海面溢油的溢油源确认等专业性问题。海事诉讼案件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案件数量已占到较大比例。通过对2006年某海事法院76件已判决结案的案件进行考察,发现其中涉及鉴定结论、检验或评估报告及专家证言等专业证据案件的就有32件,占42.1%[2];又据对2009年某海事法院全年受理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进行考察,其中有四类案件上升明显:一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53件,同比增长29%;二是船舶建造、买卖、修理合同纠纷131件,同比增长51%;三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83件,同比增长16.9%;四是海上保险合同纠纷70件,同比增长268%[3]。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基本都涉及船舶碰撞、海运货损、船舶评估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与判断。由于海事诉讼案件发生在海洋这一特定的环境,当事双方无法提供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使一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但相对方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抗辩,使得当事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假难辨,给裁判者的自由心证造成极大的困惑。此外,案件中的争议问题基本都涉及专业技术,显然已超出裁判者认定、识别的能力范围。因而,为了有效解决涉及海事诉讼的各种专门性问题,必须借助于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运用海事科学知识以及专业检测技术手段做出科学鉴别与判断。裁判者在对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利用鉴定意见正确认定海事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增强其定案时的自由心证。
1.2 司法公正的实现
长久以来,所发生的海事冲突与纠纷往往都由海监、港监、渔政等海事行政执法部门采用行政手段予以调处。即使在纠纷处理中需要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也几乎被海事行政执法部门下属的鉴定机构所垄断。海事行政执法部门下属的鉴定机构,多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模式,作出的鉴定易受行政权的干预与影响,难以形成科学、客观、中立、公正的鉴定意见。司法公正的理念要求任何人都不得成为自己的法官。海事行政执法部门中存在的“自我执法、自我鉴定”现象,显然有悖于司法公正的理念。
构建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不仅是海事诉讼的需要,更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本身及其主管机关不直接参与诉讼活动,诉讼结果与其自身及主管机关亦无任何利害关系。该定位有利于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保持客观性、独立性、中立性的地位。这种性质可以使司法鉴定机构排除各种行政、人为等因素的干扰,用科学的、客观的态度去开展鉴定工作,尽可能地保证其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科学性、客观性,使鉴定意见有较大的公信力[4]。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由于较少受到各种干扰因素的影响,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更易被海事诉讼双方所认可,有利于防止和克服司法鉴定腐败的产生。
1.3 国际航运中心涉案处理
相关统计数据表明,2009年底上海港的货物吞吐量达5.9亿吨,位居世界第一位;集装箱吞吐量达2 500万TEU(标准箱),位居世界第二位。上海港船舶通航密度及港口货物吞吐量的明显增长,使其在全球航运业中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上海在高速发展国际航运业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海事纠纷,必然需要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海事活动中产生的纠纷与冲突不可调和时,往往需要通过诉讼的手段予以解决。对于海事诉讼中的海损、海洋污染、船舶评估、溢油等专门性问题,如何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来构建科学实证下的司法证明,已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这些专门性问题的鉴别和判断,都会对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及定纷止争起到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上海加速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召唤下,司法活动能否有效地解决海事及航运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与纠纷,已经成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一大重点问题。而海事司法鉴定机构作为解决海事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重要组织,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构建,以充分发挥其司法证明作用,也需要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过程中不断思考与探索。
2 海事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鉴定范围
海事司法鉴定系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取得海事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委托,并由本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海事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实践中,海事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鉴定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三大类9个方面:
2.1 船舶运输类
2.1.1 船舶碰撞事故鉴定
鉴定人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航海惯例等,结合事发当时的海况、船舶动态等资料和数据,对海域中船舶之间发生碰撞的起因及责任等进行分析和鉴定。
2.1.2 海运货损鉴定
鉴定人依据海洋运输中的相关规范以及合同约定,利用专门的分析仪器进行检测、化验,从而对海洋运输中受损货物的受损原因以及损失货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与鉴定。
2.1.3 船舶评估鉴定
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以及科学技术对海事诉讼中涉及船舶建造、修理、买卖以及拆解等合同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评估与鉴定。
2.2 海洋工程类
2.2.1 救助打捞鉴定
运用打捞救助等科学原理以及潜水勘探、摄录技术等,对沉没的船舶、其他沉没物和水下设施(包括工程设施中的水下部分)的实际状况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对打捞救助、水下工程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2.2.2 海洋工程及设施鉴定
依据海洋学、建筑学、工程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通过仪器分析、测试,对海洋工程及其设施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事故等进行评估与鉴定。
2.2.3 海域使用和征用补偿鉴定
根据海洋工程建设的需要,依据专门知识或科学技术对相关海域的使用情况和海域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拟征用的海域养殖设备、海水(海底)养殖物、水面(水下)设施、海岸、滩涂等海域征用面积及其补偿金额进行勘验、评估与鉴定。
2.3 海洋环境类
2.3.1 海洋污染鉴定
运用海洋学等多学科的综合理论与技术,依据《海洋环境监测规范》、《海洋调查规范》等技术标准对相关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被损害海洋动植物、污染物以及污染源进行检测与分析,从而对海洋生态、海洋资源以及海洋动植物的损害程度进行勘验和鉴定。
2.3.2 溢油鉴定
依据油品具有的不同化学特征,并利用油品的光谱、色谱图不同,通过对海面溢油和溢油源的油样进行比对检验与鉴定,从而确定溢油源。
2.3.3 海水养殖损害鉴定
依据海产品的生理特性、养殖原理以及生物技术,对海水养殖物的受损原因及受损产量、价值等进行评估与鉴定。
3 海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海事诉讼活动中,往往需要委托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对于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与判断,以提高法官对于海事专业知识的认知能力。然而,目前海事司法鉴定的现状,不仅制约了海事诉讼的顺利开展,也对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3.1 缺乏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
截止至2009年底,经上海市司法局登记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共有101所。除大多数为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三大类”鉴定机构外,还有为数不多的计算机、司法会计、知识产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机构,但至今尚无一所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这与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极不相称。大量的海事诉讼案件表明,造成法官无法及时、准确断案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海事司法鉴定的缺失。由于上海缺乏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海事法院遇到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时,往往只能委托一些行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类机构不是为司法鉴定而设立的,而是遇到诉讼案件时经有关司法机关委托才从事一些司法鉴定工作[5]。此类行业组织未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登记公告,相对于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而言社会公信力较弱。行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往往不能完全满足诉讼活动的要求,出具的鉴定意见也不足以令当事双方信服。司法实践中,鉴于海事诉讼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复杂程度,缺乏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往往会对案件事实的及时、准确认定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
3.2 高校资源未充分利用
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是鉴定行业的主力军之一,他们主要承担司法鉴定教学与科研任务,奠定了高校在司法鉴定人才和设备上的先天优势。上海作为法治建设与航运发展的大都市,所属高校中拥有众多法学以及海事专业方面的高端人才。例如海事类、海洋类、理工类以及政法类高校的航运、船舶、海洋、机械工程、司法鉴定、海商法、国际法、海洋法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仪器设备基本能覆盖当前海事司法鉴定中的船舶碰撞事故鉴定、海运货损鉴定、海洋工程设施鉴定、海洋污染鉴定、救助打捞鉴定、溢油鉴定等主要鉴定事项。然而在海事诉讼日益频繁的今天,上海尚未充分依托高校的优势与资源,构建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为海事诉讼服务。一方面,面对海事诉讼案件呈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来予以证实;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专门海事司法鉴定机构这一平台,高校拥有的专家学者、仪器设备无法充分利用,亦不能直接介入到海事诉讼专门性问题的解决机制中。
3.3 诉讼成本较高、诉讼效率低下
鉴于上海缺乏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欲委托专门机构从事海事司法鉴定时,往往只能选择外省市的相关专门海事司法鉴定机构。例如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华南海事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并且导致诉讼效率降低。海事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多为受损的船舶或者特定海域的污染状况,需要鉴定人在实地勘验的基础上进行鉴别与判断。鉴定机构距离上海较远的客观限制,使得法院进行案件委托时不甚便利,鉴定人来往途中也同样需要消耗较多的费用与时间。如果鉴定人在鉴定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对现场或者受损物进行复验,又将进一步地拖延诉讼周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实际问题都表明,上海缺乏本地的专门海事司法鉴定机构,不仅导致海事诉讼成本的上升,更容易使案件久拖不决。
4 海事司法鉴定机构的构建
截止至2009年底,经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登记公告的涉及海事司法鉴定的机构为16所,基本分布在部分沿海城市以及港口城市。其中大连3所、锦州1所、营口1所、厦门3所、福州2所、泉州1所、青岛3所、广州1所、武汉1所[6]。海事司法鉴定在海事、海商类诉讼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与显著地位也日益被社会所认可。仅以某海事法院2005年至2008年审理的海事诉讼案件为例,2005年该院委托海事司法鉴定48件、2006年59件、2007年43件、2008年54件。通过海事司法鉴定机构的及时介入,有效确保了海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7]。
然而,作为航运经济发达的上海,却无一所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这一现状与上海构建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与地位不甚匹配。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不断发展,在上海设立公正中立、科学鉴定、规范有序的专门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已迫在眉睫。毋庸置疑,建构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对规范海事司法鉴定市场、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社会法治建设、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4.1 依托高校资源,构建海事司法鉴定机构
4.1.1 依托高校的高端人才与技术优势
国际海洋交通运输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海事司法鉴定机构的建立及其活动也已成为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一流的国际航运中心,就需要有一流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配套。从世界范围来看,拥有专业资源最为丰富的莫过于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上海的一些高校拥有众多海事司法鉴定相关领域的高端人才和国际领先的仪器设备。依托高校资源而构建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无论是在技术设备还是在人员配置上都具有明显的综合优势。科学技术方面,高校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沿阵地,它对新理论、新科学的研究能力是其他一般社会鉴定机构无法比拟的[8];人员方面,高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雄厚的师资力量、深厚的学术基础、科学合理的学术梯队确保了高校司法鉴定人员综合素质上的优势[9]。
4.1.2 整合相关高等院校的鉴定资源
海事司法鉴定不同于传统“三大类”鉴定,对司法鉴定研究以及海事专门技术均有较高的要求。在高校资源中,政法类院校对于司法鉴定、海事诉讼的研究较为深入,但对于海事专门技术的掌握较为欠缺;海事、海洋类院校虽然具有门类齐全的海事专门技术,但缺乏对司法鉴定及海事诉讼的专门研究,难以将专门技术有效运用至海事诉讼活动中。这也决定了仅凭个别高校的科研、技术力量亦不能完全满足海事司法鉴定的需要。因此,在构建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时,要善于将高校资源进行整合,依托相关高校的人员、设备从事海事司法鉴定业务。面对海事诉讼中科技含量极高的专门性技术问题,既要依靠海事、海洋类院校拥有的高科技海事技术与设备进行分析和检测,又要依靠政法类院校对于司法鉴定、海事诉讼的深入研究,指导专门技术如何能够符合司法鉴定的要求,从而更好地为海事诉讼服务。
4.2 将海事司法鉴定机构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管理范畴
4.2.1 由司法行政机关对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2005年《决定》颁布以来,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全国的司法鉴定工作。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尚未将海事司法鉴定机构纳入到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管理范围。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发展,海事诉讼也将日渐广泛,将海事司法鉴定机构纳入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的范畴已是必然之趋势。根据诉讼的需要,将海事司法鉴定机构纳入到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中,有利于通过行政管理的模式对海事司法鉴定进行控制与监督,规范海事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从而保障司法鉴定在海事诉讼中应有的公信力,增强诉讼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的认可程度。
4.2.2 将行业鉴定机构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范畴
由于上海尚没有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海事法院有时也会委托一些本地的行业鉴定机构从事相关的鉴定活动。但毕竟此类机构并不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与监督,不能够完全满足诉讼活动对司法鉴定提出的要求。此外,这类机构也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与登记,其社会公信力不强,不能令诉讼双方信服。笔者建议,可以将行业鉴定组织中从事海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与设备剥离出去,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并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注册,建构为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下为海事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
4.3 根据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要求,明确现阶段重点发展方向
海事司法鉴定的范围较为广泛,构建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时应当有所侧重。要根据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要求来确定现阶段重点发展的鉴定方向。真正做到最大程度利用现有资源,同时也可以防止资源的闲置与重复发展。
4.3.1 明确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发展重点
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过程中,会凸显海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诸如船舶碰撞、海运货损、船舶评估、救助打捞以及溢油泄污等。在现阶段的专门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建立过程中,应当将发展重点集中于此类鉴定项目。可以充分利用相关专家及仪器设备,重点开展船舶碰撞事故鉴定、海运货损鉴定、船舶评估鉴定、救助打捞鉴定、海洋污染鉴定等业务。同时,在专门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较为成熟的基础上,可以继续增加其他鉴定事项,比如:海水养殖损害鉴定、海洋工程及设施鉴定、海域使用和征用补偿鉴定等。
4.3.2 避免鉴定事项过度重复建设,造成鉴定资源浪费
海事诉讼案件中,经常也会对海事活动中的人身伤害、航运合同文书、航海记录的真实性以及船舶碰撞后遗留的微量物证进行鉴定。这些鉴定事项虽然出现在海事诉讼案件中,但现有“三大类”鉴定机构中的法医类鉴定、文书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已完全能够满足此类事项的鉴定需求。在构建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中,应当避免鉴定事项的过度重复建设,造成大量的鉴定资源浪费。着重根据上海发展国际航运中心的要求,构建能够保障国际航运中心有序发展的专门海事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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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朱淳良)
The Construction of Maritime Forensic Appraisal Institutions——in View of Establishing Shanghai as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entre
SHEN Zhen-yi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
D918.9
A
10.3969/j.issn.1671-2072.2011.01.009
1671-2072-(2011)01-0039-05
2010-06-1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J51102)
沈臻懿(1987-),男,硕士研究生。E-mail:shenzhenyi1987@yaho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