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构想
2011-02-18金鑫赵杰
金鑫,赵杰
(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江苏南京210046)
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构想
金鑫,赵杰
(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江苏南京210046)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以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为标志,目前已经取得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果,迈出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创新的第一步。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为高等院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平台,有着天然优势的高校鉴定机构已经成为司法鉴定服务行业的重要力量,在为推动司法鉴定改革、完善鉴定社会化进程中起到积极作用。笔者从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入手,解读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未来发展构想。
司法鉴定;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现状;发展构想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方兴未艾,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纷纷应运而生,高校司法鉴定业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许多高校都开始尝试设立鉴定机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短短数年之内数量猛增。尽管各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规模、服务水平和业务内容不尽相同,发展态势也不平衡,但在各自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和困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何找准定位,如何生存和发展,如何协调与教学科研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发展中的亟待厘清的重要课题。
1 高校鉴定机构的现状
依托高等院校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特点是依托国有资源,大多并不以司法鉴定为主业,但大多都与其主业相关联、相交叉,可共享资源,往往具有产、学、研或教、科、研、服一体化的优势;不一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往往接受双重管理[1]。高校建立司法鉴定机构与一般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相比较,凸显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人才方面,高校师资力量雄厚,鉴定人才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仪器设备方面,高校享有各种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拨款,建有各类省级和国家级的专业实验室,确保了鉴定设备的先进性和高端性。公信力方面,高校的社会影响力和学术权威性,以及社会公众对高校教师专业性信赖的心理倾向,都是高校鉴定机构享有较高公信力的保障。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是我国高校司法鉴定发展的重大转折点,将我国高校司法鉴定事业推向了发展的高潮。据司法部统计数据,截至2007年底,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共4000余家,其中,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的司法鉴定机构共1986家。209所高等院校包括一批“211工程”的院校设立了鉴定机构,全国所有设有法医学专业且具有本科招生能力的32所高校,已基本建立司法鉴定机构[2]。从数量上来看,高校已经成为司法鉴定机构的主力军,但是经过几年的运行,由于发展速度不同,各种矛盾的逐渐显露,各大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差距也逐步拉开。目前我国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呈三种发展状况,(1)高校领导重视,积极支持,发展较为顺利,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高校疏于管理,鉴定机构虽能保持较为稳定的运行状态,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问题层出不穷,很难做强做大;(3)高校不予管理也不予干涉,任其自由发展。有的高校鉴定机构除了挂高校的名义之外,将权责利承包给私人,办成了盈利性的中介鉴定机构,损害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公信力,也影响到了高校的声誉。
2 高校鉴定机构的管理问题分析
2.1 产学研模式尚未成熟,利益分配难以平衡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是高校产学研结合发展的产物。产学研结合是近年来我国高校教学改革重要的发展战略,是一条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如果暂且将鉴定机构单纯看作“产业”的话,那么教师通过鉴定工作的实践,不仅可以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还可以通过鉴定工作不断加以总结和提高,也可以带领、指导一些研究生、博士生将此作为培训技能的场所和基地。另一方面,鉴定工作又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高校又可以将收入投入到教学和科研中去,形成教学促科研,科研带产业,产业养教学的良性循环。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这种多元化的目标追求,不仅比单纯追求利润的社会鉴定机构更具有公信力,而且也更稳定。但是近年来产学研合作模式的实施却不尽人意,高校、院系、教师对产学研寄予的希望各不相同,高校希望赢得声誉,院系希望见到经济效益,教师希望获得经济改善和学术成就,高校鉴定机构就是在这多样化的目标重载之下,成为各自实现追求的工具。高校鉴定机构作为产学研合作机制下的产业部门,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学校各部门往往都十分重视“产”而比较忽视“学”和“研”,鉴定机构对教学和科研的服务功能,都在自觉不自觉的或被忽略或被重此轻彼,当看到显著的经济利益时,基本都是围绕经济份额的权责利,对学科建设和科研等目标都不再提及,或者也只是利益分配中的倾斜理由。鉴定机构尽管是校内产学研的合作模式,也因为各自的小集体利益而不能很好的协调“学”和“研”的环节。
2.2 人员具备先天优势,兼职身份潜在隐患
截至2007年底,我国“三大类”司法鉴定人已达2.39万人,其中硕士、博士占9.8%,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2.3%,高级职称的占63.2%。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大多都是本校的教师和专家,这类兼职鉴定人与其他社会鉴定机构中的全职鉴定人相比较,具有如下几方面的优势:(1)高校教师除了正常的教学活动外,大都在从事科研工作,知识创新快,与实际结合紧密,较好的知识底蕴和较强的实践经验相辅相成、相互促进。(2)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大多数教师教书育人品格好、信誉高,为人处事原则性强,决定了教师队伍能够很好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和高效服务。(3)高校教师的职称和学历普遍比较高,保证了鉴定人员的高素质。例如,江苏省高校鉴定机构5家,共有鉴定人90名,其中副高以上职称者65名,占72.2%。重庆市高校鉴定机构家6家,共有鉴定人205名,其中副高以上职称者163名,占79.5%。高校鉴定机构汇聚了一大批包括部分两院院士在内高层次的人才,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批科研、教学、鉴定一体化的优质的鉴定资源。高水准的鉴定人队伍是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宝贵的鉴定资源,但是兼职鉴定人的不稳定性对于机构的长远发展又是潜在隐患。首先,随着近年来各大高校的扩招,学生数量逐年增加,而高校因编制的限制却不能补充相应师生比的教师数量,导致教学和科研任务繁重。其次,随着高校鉴定机构的业务开展,业务量不断增加,鉴定工作的负荷也随之加大。由于我国大部分高校通常沿用以学术和科研成果为核心的科研激励机制,在对教师职称评定或奖励上,科研成果、获奖等级和学术论文、专著的数量是考核的硬性指标。当鉴定人有限的精力无法兼顾鉴定工作和教学、科研任务时,对于长期发展的考虑,鉴定人势必倾向于教学和科研,那将导致司法鉴定业务无法按时完成或者完成质量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扩展和发展规模。
2.3 硬件高端管理规范,资源共享尚未完全实现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设备来源于高校教学与科研设备,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标准化的计量认证,为高校司法鉴定提供了尖端的技术平台。综合性大学中通常都建有各类国家级和省级实验室,通过各级政府财政拨款、项目经费进行实验室建设,实验仪器设备不仅种类齐全,而且能够保证一定的更新率。高校平时担负着对学生的教学任务,所以实验教学人员、实验场所和实验仪器设备都相当完善,并且由于教育的超前性和先导性以及科研的创新性等,决定了这些硬件设施的先进性。高校鉴定机构依托的是专业实验室,高校实验室遵循的是国家教委制定统一管理规范和专业实验室管理规范,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和认证,实验环境安全合理,实验人员考核上岗,实验操作流程实行标准化。作为高校教师的鉴定人员长期在实验室工作,已经养成了规范化的习惯,对于各个环节的规范化控制,可以确保鉴定结论的稳定性,实现鉴定机构管理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有利于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尽管高校具备高端的仪器设备和规范化的实验室管理,但是就目前的现状来看,高校各院系间并没有实现完全的资源共享,许多高校鉴定机构并不真正具备鉴定所需要的某些仪器设备,这些仪器只是分散于高校的各个院系之中,并不能为鉴定工作所用,鉴定机构只是在年检或审核的时候把其他院系的相关仪器设备上报主管部门,甚至未经同意,从其他院系网站上下载这些仪器设备的资料上报,而该院系对此一无所知。
2.4 双重管理不易协调,降低抗风险能力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行政管理上具有双重性,既接受教育部门的管理,又接受司法机关的管理。鉴于司法鉴定机构处于司法行政部门与高等教育部门的双重管理,诸多工作不易协调[3]。例如,《决定》第十三条明确了鉴定人的出庭义务,但是作为高校教师的兼职鉴定人在面临出庭义务和教学科研工作相冲突时,就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为此有专家建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高校鉴定管理机构,相信这将在高校鉴定机构规范化运行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双重管理最大的弊端在于会降低鉴定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鉴定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是关乎其生存的一项重要指标,司法鉴定业务的特征就是介入冲突,鉴定结论不利的一方很容易将矛盾的焦点转向鉴定机构。对于高校鉴定机构而言,鉴定结论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容易找校领导闹事、干扰学校教学秩序、威胁鉴定人人身安全等,这些潜在的风险不仅会使社会公众对鉴定机构的信任度降低,而且会威胁到该高校的社会评价。当校领导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的运行已经干扰到学校的正常教学和工作,就可能动用行政命令撤除或者要求其与学校脱离关系,所以对于高校鉴定机构生存而言最大的风险不是来自外部,而是来自高校内部的行政干预。正是由于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行政上受双重管理,导致其抗风险能力要明显逊于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4]。
2.5 新型门类鉴定开展状况堪忧
高校是现代科技和学术权威的代名词,在传统“三大类”鉴定业务的开展上,高校鉴定机构有着相当的优势,以江苏省为例,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全省唯一一家开展声像资料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司法实践中高科技和各种专门性问题大量出现,司法活动日益复杂化,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越来越多,涉及诉讼的鉴定业务类别近200种,其中,原已纳入法院鉴定名册的鉴定业务达158种,已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鉴定业务有30余类。但是我国现有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大部分还是停滞在传统“三大类”鉴定业务上,例如,江苏省目前的5家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都是传统“三大类”的鉴定业务。知识产权、司法会计、建筑类等司法鉴定、产品质量类司法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新型鉴定业务在高校鉴定机构中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展,这也显示出与这些新型鉴定门类相对应的高校司法鉴定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3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未来发展构想
3.1 提高准入标准,实行专门管理
高校所拥有的社会影响力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能左右公众的心理倾向,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影响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出于对高校的信任和敬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资质审核和年检工作往往不如像对其他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那么严格。目前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虽然数量庞大,但是发展良莠不齐,个别鉴定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已经与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应然的价值追求渐行渐远,严重损害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公信力。高校设定专门的资格准入标准具有其特殊意义,高校的资格准入标准包括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范围等内容,其标准应该高于社会鉴定机构[5]。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优质资源,其行业准入应该更加严格,好中选优,真正把那些职业道德观念强、个人品德操守好、业务精湛、专业技能过硬的高层次人才吸收到高校司法鉴定队伍中,开创出一个权威化、精英化的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模式,从长远看来,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我国高校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建树。另外,对于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必须凸显其与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不同的理念与举措,可以尝试在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设立一个专门部门负责对高校鉴定机构进行管理。专门化管理能对高校鉴定机构的规范化运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高校鉴定机构进行特殊的规则治理,发掘高校所蕴含的丰富的鉴定资源,打造一个社会中最具权威的鉴定机构群体。
3.2 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参与教学科研建设
高校鉴定机构作为高校内设的产学研基地,已经走出了学校纳入到社会宏观大循环体系中,服务水平反映高校服务社会的意识和对科研成果转化能力。高校鉴定机构必须树立产业意识,视提高经济效益为己任,以良好的服务和权威的鉴定扩大影响力,不断拓展业务来发展鉴定机构的规模。当鉴定机构为学校赢得声誉的同时,也就获得了对产学研模式的制度构建的话语权,可以争取有利于机构发展的倾斜政策,不仅为自己奠定了生存的基础,同时也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鉴定机构必须面向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的主战场,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将鉴定机构的经济效益,社会影响力转化为学校的办学优势,再将学校的办学优势转化为鉴定机构创造经济效益、树立科技权威的发展优势,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如此才能实现辅助教学服务社会的双重效益,最终实现鉴定机构的目标追求。
3.3 整合校际优势资源,开展新型鉴定业务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本身的运作模式就是高校中各专业间跨学科的人力资源和仪器设备资源的整合。例如,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物科院、化科院及分析测试中心等单位密切合作,利用各院系的人才与技术手段共同承办各项司法鉴定任务。我国现有的209家高校鉴定机构中不乏诸多国内外知名大学,然而即使是实力雄厚的综合性大学,也不可能在每个学科上都出类拔萃,不可能对每项鉴定业务都投入大量的软件和硬件资源,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了本校鉴定机构建设和发展的“瓶颈”和“障碍”。所以,设有鉴定机构的高校应当考虑自己的专业特色,优势互补,探索一个高校间的校际司法鉴定资源合作模式,根据双方专业特点,在高校合作模式和资源共享理念的引导下,通过鉴定人才和仪器设备的交流合作,整合优质资源,强化共享功能,理顺管理关系,提升服务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开展新型门类的鉴定业务。通过高校间的共同努力,合理分工,提升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实现高校鉴定机构跨越式的进步。
3.4 保护鉴定人利益,培养专职鉴定人
产学研合作中各方最为关注的无疑是各自利益的保障。如果产学研合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方面都保障了各方利益,合作就能得到顺利实施。对于鉴定机构这样的科技服务型企业,鉴定人才是机构存在和发展的核心,“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但是相对于学校和院系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人可谓是“弱势群体”,鉴定机构理应积极为鉴定人争取利益,只有积极维护鉴定人利益,才能稳定鉴定人队伍,调动鉴定人工作热情。这里的利益既包含经济利益也包括其他收益,如职称、荣誉称号等。在2008年全国高校司法鉴定论坛中就有专家指出,教师获取鉴定人资格或完成的鉴定工作业务量应当同其职称评定挂钩。鉴于司法鉴定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鉴定机构可以通过设立保险基金或为鉴定人投商业保险来提高对风险的抗御能力。为了提高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稳定性,必须走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并行的道路。兼职鉴定人是高校宝贵的鉴定资源,兼职鉴定人将科研与鉴定实践结合起来,是高校司法鉴定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随着专职鉴定人的加入,可以逐步扩大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规模,使机构更稳定地发展。
3.5 发挥高校优势,加强标准化管理
《决定》明确规定了通过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但实际情况是: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认可工作起步晚,经验相对不足,司法鉴定实验室认可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实验室整体水平有限,实验室管理基础薄弱,大规模的开展司法鉴定实验室认可任重道远。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通过CNAS认可的鉴定机构共46家,其中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仅5家。我国许多高校建有国家级、省级实验室,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的规范,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高校应引起重视,在现有的基础上,根据实验室认可的要求,在技术设备配置、人才资源、管理机制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争取在一到两年的时间里完成认证认可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争创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率的领先地位,并使涉外司法鉴定机构早日与国际接轨。
[1]霍宪丹.关于促进司法鉴定实现科学发展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9,(1):1-5.
[2]张军.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77.
[3]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观察与借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9.
[4]赵杰.在共同目标追求中求发展——谈高校鉴定机构与教学科研的关系[C].司法鉴定论坛文集,2008:27.
[5]张玉镶.高校鉴定机构管理漫谈[C].司法鉴定论坛文集,2008:78.
(本文编辑:胡锡庆)
DF8
B
10.3969/j.issn.1671-2072.2011.02.018
1671-2072-(2011)02-0080-04
2010-04-27
金鑫(1983-),男,助教,硕士,主要从事刑事侦察学,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的研究。E-mail:jasonjx198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