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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

2011-02-18龚志宏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冲突利益

龚志宏

(商丘师范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和谐社会研究·

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

龚志宏

(商丘师范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解读“无直接利益冲突”这一社会矛盾的新形式,我们不难发现,它对于推动我国的民主化进程、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既有消极的作用,也有积极的影响。正视这一客观事实,积极预防、理性对待、妥善处置“无直接利益冲突”,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

和谐社会;无直接利益冲突;社会根源;双重影响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近年来我国新出现的一种社会矛盾表现形式。其特殊性在于,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引发冲突的事件本身并无关系,也没有自己的直接利益诉求,而只是借助这一偶发事件来发泄自己长期淤积的不满情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并具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无直接利益冲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之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解读“无直接利益冲突”这一社会矛盾的新形式,我们不难发现,它对于推动我国的民主化进程、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既有消极的作用,也有积极的影响。正视这一客观事实,积极预防、理性对待、妥善处置“无直接利益冲突”,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频发的社会根源

“无直接利益冲突”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是在近几年。2006年10月17日,《瞭望》新闻周刊刊发了记者钟玉明、郭奔胜的调查报告《社会矛盾新警号》。作者在对粤、沪、苏、浙等沿海发达地区进行社会矛盾调查时发现,“一些地方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1]。同年11月27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这种社会现象值得我们沉思。”[2]这是中央高层领导首次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实存在予以确认。

从表面上看,“无直接利益冲突”似乎不太好理解。当前,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很少会有人花心思管别人的闲事,更不会无事找事。事实上,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政府之间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只要参与“冲突”,就一定有参与的各种理由,而且往往还很充分。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看似偶然、实属必然,其冲突背后往往蕴涵着深刻的社会根源。

(一)利益博弈失序,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日益强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加速,中国逐步形成了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结构与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社会现状。利益博弈要想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达到最大化地维护和照顾多方利益的目的,就必须以一定的规则为前提。这些规则既包括非正式的谈判和协商机制,也包括正式的法律诉讼和政治参与机制。但是,问题在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目前缺乏这样一套完善的规则,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利益博弈失序的现象。我们不得不承认,当前,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对立。强势群体不仅拥有相当多的社会资源和较大的社会能量,而且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已经或正在对弱势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的利益进行侵害。因此,本来应该由国家、社会各阶层共同承担的改革代价被强制性地附加在弱势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身上,他们的“相对剥夺感”日益强烈,部分社会成员中间逐渐形成了一种不满意、不信任、不宽容的亚文化,仇富、仇官、仇不公的非理性情绪也在自觉不自觉地滋生,由此构成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根本诱因。

(二)民意表达渠道不畅,部分群众不得已采用“迂回发泄”的方式来补充

2011年第4期〖〗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龚志宏: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2011年第4期在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分化悬殊、弱势群体庞大、社会结构僵化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迫切需要一种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以便能够快捷、有效地向决策层反映意见、表达诉求、影响决策、维护权益。但是,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民意表达机制相对滞后、运行不畅、认同度低、效率不高的问题。在我国,人大、政协、工会、信访等机构投诉、举报、舆论监督、民意调查等制度安排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民意表达、沟通、参与的渠道,客观地讲,它们对于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基层群众的作用和意义其实是比较有限的。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运行机制,在许多领域还难以落到实处。例如,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基层代表所占比重不断下降[3],代表和群众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处于游离状态;政协委员往往成为分配给社会各界精英的“荣誉”称号;工会的职能往往尴尬地限于组织文娱活动、发放福利等方面。更有甚者,有些地方和政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置若罔闻、推诿塞责、久拖不办、层层包庇,甚至还存在着打击报复上访者等现象。这就使得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不能或很难通过制度化的民意表达渠道进入决策层并影响政府决策,从而导致民众不得不寻求非制度化的民意表达渠道来补充,以体制外运作的方式强制性地进行利益表达。

(三)社会组织发展迟缓,官民之间缺乏必要的缓冲带

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的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它具有组织性、民间性、公益性、自治性、志愿性、非盈利性、合法性、非政党性等特征,通常又被称为“民间组织”、“第三部门”、“非盈利部门”、“非政府组织”等[4]。转型期,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家善治的实现以及社会秩序的整合都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社会组织有利于保持社会各方利益的动态平衡,发挥着调节利益冲突、中和极端意见的作用;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是国家风险抵御机制不可或缺的部分;社会组织作为一种自愿结合的有组织的力量,与个人相比在利益表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总的来看,仍然处于初级、低效、不成熟的阶段,这就使“政府与社会个体之间缺乏必要的利益缓冲带,致使政府成为社会各类利益矛盾的汇集点,极大地增加了政府和社会个体之间陷入正面冲突的可能性”[5]。这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多发生在县域城市并把矛头直接指向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的主要原因。

此外,社会管理领域的现实问题突出导致了社会矛盾的不断积累,一些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导致了官民关系紧张,部分民众存在的侥幸、法不责众、匿名、排斥、逆反、盲目从众、轻法制重义气等心理,也是近年来“无直接利益冲突”频发的重要原因。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双重影响

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在论及社会冲突的功能时曾指出:“通过它,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它们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6]这一观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无直接利益冲突”具有启迪意义。我们不应该把所有的冲突都视为洪水猛兽,片面地认为其有百害而无一益。其实,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解读“无直接利益冲突”这一社会矛盾的新形式,既有消极的作用,也有积极的影响。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对社会和谐发展的消极作用

第一,“无直接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尽管“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大多数参与者都是为了寻求自身正当、合法的利益诉求,但是,一旦爆发冲突,许多参与者往往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而恣意妄为。同时,也并不排除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利益受损群众“讨个说法”的心理而故意挑起群众与政府的正面对抗与冲突,借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一种带有轻微暴力色彩的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流血事件,甚至演变为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2008年发生在贵州瓮安的“6·28”事件和云南孟连的“7·19”事件,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第二,“无直接利益冲突”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和政治合法性。现代社会,任何统治的有效性都不可能仅仅依靠强制手段来体现,最重要的是必须得到社会大多数成员基于内心自愿的信任和支持。如果“无直接利益冲突”频发且得不到有效控制,就会使一部分民众对执政党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政府的执政能力产生动摇和怀疑,从而加深官民彼此之间的不信任,使不满情绪向整个社会蔓延。这不但会损害政府的威望,而且会削弱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更具潜在危险性的是,如果“无直接利益冲突”成为一种惯性和传统,民众一遇类似情况就采取群体性冲突的方式予以表达和发泄,以“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维模式指导行为,常此以往,最终必然会使政府在丧失权威性的同时丧失合法性,其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无直接利益冲突”加剧了社会阶层间的分裂与对抗。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个案表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多为拥有较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的弱势群体,且往往带有强烈的“仇富、仇官、仇不公”等非理性情绪,他们的矛头大多指向在社会转型中获益较多的社会强势群体和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从这个意义上讲,表面上看“无直接利益冲突”是利益受损集团对利益获取集团的不满,是对立情绪的宣泄,而背后则蕴涵着利益阶层的形成和分化。因为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参与者往往会形成一种“我是谁”、“我属于哪个阵营”的阶层身份意识,并自觉不自觉地根据自己的阶层属性“站队”。而且,冲突越激烈、越频繁,就越会使原本一盘散沙的个体认识到彼此之间在客观上拥有共同的社会地位和利益,他们之间的联盟就会越牢固,并且在群体内部形成凝聚力,在对外行动上保持团结和一致。可以预见,一旦代表不同阶层的利益集团大量涌现而得不到正确的引导,轻则会引起利益集团或阶层间的对抗,重则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分裂,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极为不利的。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对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影响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无直接利益冲突”同样如此。具体地讲,“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发展和化解,对党和政府的工作与决策、对社会的稳定与进步,都具有警示和减压作用,可以引导人们从另一个角度诠释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一,“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警示作用在于,它能够使一些隐性的社会问题凸显出来,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发展等于向执政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出了警告和信号,表明部分民众的利益已经或者正在受到损害,必须加以补偿;社会管理的某些方面出现了问题,亟待改善;社会保障机制的某些领域不够健全,应该完善等等。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基层政府形成有力的监督和警戒作用,有助于提高基层政权组织的依法执政意识和能力,有助于调整国家、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换句话说,正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出现,才暴露出我们工作和制度设计中的种种不足和缺陷,从而促使我们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和完善,注重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从而更好地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建立安定有序而又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正是黑格尔关于“‘恶’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论断的真正内涵。

第二,“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减压作用在于,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现代心理学认为,人的心理是需要平衡的,当其心理能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必然也应该以某种形式加以宣泄,否则,过分失衡的心理就可能发生扭曲、倾斜甚至崩溃,最终导致恶性行为的发生,对社会造成更大、更严重的危害。“无直接利益冲突”就是部分民众释放心理能量、实现心理平衡的重要方式之一。尽管这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但是,它可以使长期积压的一些社会能量释放出来,使一部分心理失衡的民众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心理平衡。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无直接利益冲突”是社会的减压阀和报警器,有利于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出现,也表明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在提高,参与社会事务的愿望在提升,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增强,有利于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由初级民主、粗糙民主、无序民主向高级民主、温和民主、程序民主转变。

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

现代社会,评价一种制度的好坏,往往不是看其有没有矛盾或冲突,而是看它是否能够容纳矛盾或冲突,并且能够妥善化解矛盾和冲突。同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不是没有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能够通过制度化渠道协调和化解矛盾冲突、实现社会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因此,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解读“无直接利益冲突”,应该正视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双重影响及其背后的诱发因素,理性对待、妥善处置、积极预防,努力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理性对待“无直接利益冲突”

一般情况下,每个人都希望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但是,由于一定时空条件下人类理性的相对有限性和各种制度化参与渠道的不完善性、不周延性,人们往往不得不在制度化参与途径之外寻求一些非制度化的参与途径,以弥补制度化参与的不足。而且,也正是特定历史时期这种制度内参与难以解决矛盾的状况所导致的各种非制度化参与,促使人类的制度建设不断发展、完善并日臻成熟。因此,非制度化的参与方式总是同制度化的参与方式相伴而生,成为人类文明演进和发展中的常态。客观地讲,现阶段,我们还不可能完全避免作为非制度化参与方式表现形式之一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有鉴于此,我们应该以客观的、科学的眼光来对待“无直接利益冲突”。一方面,我们必须摒弃视“无直接利益冲突”为洪水猛兽的成见,一出现类似事件就如临大敌、惊慌失措,把所有参与者都看作是敌对分子;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种种消极影响,对群众发出的警戒信号置若罔闻,甚至放弃自己应尽的职责,致使冲突进一步扩大。因为无论什么性质的社会制度,它的统治机关都会从维护其所代表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竭尽全力预防和控制这类冲突的发生和蔓延。

(二)妥善处置“无直接利益冲突”

现阶段,既然“无直接利益冲突”还不可能完全避免,那么,就必须正确、理性、妥善地处置“无直接利益冲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把握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立足于“化解得了”,高度重视始发阶段处置。冲突发生后,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事发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全面掌控,面对面地、诚恳地听取群众的诉求和理由,切实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和解答群众提出的要求和问题,力争把冲突解决在始发阶段。第二,要立足于“控制得住”,依法规范发展阶段处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是政治问题不得随意往政治问题上靠;是谁的问题就解决谁的问题,不扩大处罚处理的范围;是哪里的问题就在哪里解决,不扩散、不升级。对于一般的参与、围观群众,要以说服、疏导为主,不能“一棍子”打死;对于为首者、组织煽动者和借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没有参与的群众,要教育他们做到不听、不信、不传、不声援、不介入。第三,要立足于“处理得好”,认真做好善后阶段处置。要坚持解决问题与查找原因相结合,既要尽快兑现在处置中承诺解决的问题,恢复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心,又要深刻反思引起群众不满的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同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实事求是地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从严治政。

(三)积极预防“无直接利益冲突”

尽管“无直接利益冲突”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能够通过有关部门的有效工作将其发生和发展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频发,说明我们在社会管理体制、分配机制、改革举措、官民关系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说明我们的工作没做周全、没做到位、没做及时。因此,“求木之长必固其本,欲流之远必浚其源”。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决不能仅仅忙于在冲突发生、发展后处置,而应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深入思考冲突背后所蕴涵的社会根源,努力把工作做到前面,把功夫花在平时,把改善民生作为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根本出发点,以实现标本兼治,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阶段,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坚持以人为本,更加重视社会分配的公平与公正,理顺分配关系,切实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努力消除部分社会成员因社会分配不均而产生的强烈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第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三,地方政府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改善民生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和最大政绩,着力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从根本上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社会根源。

思想家墨子说过:“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7]我们相信,只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心里装着群众,时刻不忘群众,处处尊重群众,始终把群众的冷暖、苦乐挂在心里,努力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无直接利益冲突”将逐步减少并最终销声匿迹,必将代之以安定有序、团结友爱、政通人和、水乳交融的和谐局面。

[1]钟玉明,郭奔胜.社会矛盾新警号[J].瞭望,2006(42).

[2]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J].求是,2007(3).

[3]刘智.数据选举[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366.

[4]龚志宏.和谐社会与公民政治参与[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9:215-216.

[5]贺宾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甘肃理论学刊,2008(1).

[6]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14.

[7]毕沅校注.墨子·兼爱(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53.

责任编辑:张秀红

On “Conflicts of Indirect Interests” in Harmonious Society

GONG Zhi hong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 Shangqiu, Henan, 476000

When interpreting the new form of social conflict “conflicts of indirect interests” in the environment of harmonious society, we can see that it has both negative effect and positive impact on advancing the democratization process, safeguarding long term social stabilization and promoting social harmony. It is of special importance for our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 to confront such reality, and actively prevent, rationally understand and properly deal with “conflicts of indirect interests”.

harmonious society; conflicts of indirect interests; social causes; dual impact

D6

A

1002-0519(2011)04-0109-05

2011年8月〖〗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Aug,2011第4期(总第172期)〖〗JOURNAL OF THE CENTRAL INSTITUTE OF SOCIALISM〖〗NO.4(Gel.172)

2011-04-28

龚志宏(1967—),男,河南夏邑人,商丘师范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当代中国政治经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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