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主义:对平等的一个误解*
2011-02-18伍志燕
伍志燕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01)
分配平等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在西方社会,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近代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现代罗尔斯的《正义论》、亚历克斯·卡里尼克斯的《平等》等文献中得到印证。同样,在中国古代社会肇始,人们对平等的追求一直没有中断过,从孔子《论语》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均平意识到康有为的“大同”思想,再到我国六十年代初期的“大锅饭主义”,这些都体现了劳动人民“饥饱无殊,共同贫富”的平均主义倾向。尽管平均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对于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一个社会中贫富的过分悬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因为它忽视了个体之间的差异性和创造性,一律采取“一刀切”的绝对平均分配的方法,往往容易打击一些人的劳动积极性,而且还助长懒惰之风和专制主义的恶性蔓延。因此,真正的平等应该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均等,而应该是相对意义上的比例平等。
一
中西方近现代以来,平等主义主要分为两种:绝对平等主义和相对平等主义。
所谓绝对平等主义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平均主义或极端平等主义,这种理论的西方代表人物有莫尔、闵采尔、马布利、康帕内拉、摩莱里、葛德文、狄德罗等等。但其中最为典型的主要人物是巴贝夫和邦那罗蒂以及旧福利经济学家庇古。巴贝夫在概括他的平等原则时写道:“要使这个民族的各个人之间没有任何差别的绝对的平等。”因此,福利“必须均等分配”,也即“分配给每一个公民由其他各种物品构成社会总产品中同等的一份。”[1]菲·邦纳罗蒂也认为:“劳动显然是每个公民缔结社会契约的首要条件:由于每一个人到社会里来,都给社会带来同样一份东西。因此,义务、产品和收益,就必须平均分配。”[2]庇古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一个人的财富越多,其边际效用越少)得出著名的“收入应该均等化”的结论。狄德罗则认为分配越平等越好:“纯产品越多,分配得越平等,国家就越治理得越好。,他说:分配得平均的纯产品,要比数量更多但是分配得不平等的纯产品可取。”[3]
中国古代平均主义的著名代表首推孔子和老子。孔子的《论语·季氏》记载:“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顿。”老子的平均主义名言是:“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老子·第77章》)孔子和老子的这种均等思想后来发展为“等贵贱、均贫富”的中国农民起义的平均主义纲领。当然,这一思想反映了人们对封建时期残酷现实的一种反抗意识,也反映了人们对上古社会人人平等的部族生活的眷恋和对结果平等的“乌托邦”的向往。这种向往结果平等的平均主义,对于当时存在残酷剥削的封建社会来说,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对于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讲,必然产生与预期相悖的灾难性的后果。
这种消除一切差别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危害性正如国内学者曾宪玉和廉永杰所言,平均主义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牺牲了积极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平均主义降低了工作效益,干扰了改革进程;由于不同所有制和行政等级的社会分配有差异,平均分配财富只能在同一等级、同一级别中进行,一旦劳动者的工资级别被确定,就很难通过自己的努力使之发生改变,这就实际上造成了等级界限森严等不平等现象的出现;平均主义容易产生价值取向上的误导。按照行为科学的原理,劳动者不仅需要物质利益的驱动,而且需要精神方面的鼓励。平均主义不仅给积极劳动者带来物质利益的损失,而且由于劳动成果长期限得不到承认,必然产生心理上的失衡,形成思想上的逆反情绪和价值取向上的错位。
平均主义的不合理之处,正如列宁在评价平均主义的两重性特点时所指出的,平均主义“从社会主义的角度看是反动的和乌托邦的”。这是因为,其一,平均主义关注的是物的分配,从而抹杀了人的精神价值的意义。其二,物的平均化并不能真正体现出平均的原则,“平等”不能真正实现,因为每一个人的偏好和能力不同,平均主义为了结果平等的目的而忽视了对人的激励,必然造成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丧失,也必然造成人的不自由和社会实质的不公正。可见,绝对平等主义或平均主义显然违背了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也即按贡献分配权利原则,因而是根本错误的。
二
当然,在平等主义的庞大阵营中,绝对平等主义者只是少数;而绝大多数平等主义论者都是反对一切权利完全平等,而只是主张权利的相对平等,因而可以称之为“相对平等主义”。所谓相对平等主义就是反对一切权利完全平等而将权利相对平等奉为社会公正原则的平等主义。
相对平等主义的著名代表是其创始者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首次提出不同于绝对平等主义的“一切权利完全平等”的权利分配的两项平等原则:算术比例的平等和几何比例的平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算术比例的平等适用于出于意愿的私人交易中的公正,譬如A欲购买B的产品的真实价值是V,设A以货币换得B的产品,如果产品的价值等于V(即货真价实),两人则无得无失;而如果A与B发生的是不等价交易,假设A是以V+n的价格换得B的产品,则A的实际利益为V-n,而B获得的实际利益为V+n,这样A有失而B有得,在这样一种情况下,V-n、V、V+n构成了一个算术的等差数列,即(V+n)-V=V-(V-n),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算术比例的平等将B获得的不当得利n归还给A,恢复交往前的利益状态。而几何比例的平等适用于公共物的分配,分配原则是按人们各自对公共事业的贡献来进行,这种比例公式可以表达为A:B=Pa:Pb,在这个公式里, A和B表示两个人,Pa表示A从共享的社会福利资源P中分配到利益,Pb表示B从共享的社会福利资源P中分配到利益,比例的第一、二项是A和B的贡献之比,第三、四项是A和B的所得分配份额之比,其中第一、二项之比是多少,第三、四项之比就是多少(即A:B=Pa:Pb);所以,第一、三项之比是多少,第二、四项之比就是多少(即A:Pa=B:Pb)同时,第一、二项之比是多少,第一、三项之和与第二、四项之和之比也是多少,(即A:B=(A+Pa):(B+ Pb))。如果分配达到了这种组合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几何比例的平等”。[4]亚里士多德这两项平等原则实质上构成了相对平等主义平等总原则两个侧面:即完全平等原则与比例平等原则。范伯格将这一原则叫做是平等的“形式原则”:“(1)平等地对待在有关方面平等的人;(2)不平等地对待在有关方面不平等的人,这种不平等对待与他们之间的差别性成为比例。”[5]
当代关注相对平等主义理论的人物首推罗尔斯,他在《正义论》中推出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其中第二原则就是相对平等主义的再现。他的正义第二个原则是这样表述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都:(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的人开放。”[6]罗尔斯申明,这一原则与平均主义有着本质区别:首先,原则中的“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不是每个人的利益绝对均衡,而是说财富和收入分配虽然无法做到绝对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社会最低阶层必须受到惠顾,使之也能从这种分配中受益;其次,为避平均主义之嫌,罗尔斯特意将他的正义二原则按辞典式排序,其中第一原则(“自由原则”)优于第二原则(“差别原则”);言下之意,对第一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最后,第二原则也是以辞典式次序说明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其中“地位与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先于“每个人的利益”考虑,也即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罗尔斯并未否定人的先天、环境等因素的差别,他认为既然社会造就了人们各方面的不平等,那么分配结果就应当给予他们补偿,即做到亚里士多德的“算术比例的平等”,这才是正义的。总之,罗尔斯说讲的利益分配平等并不是像社会成员分一个不变的饼,每人得到均等的一份;社会和经济的安排必须关注如何将这个饼做大,然后每个人分到的比他原来的那份要多,这才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要旨所在。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的提出,引起也许多批评眼光的注视。例如诺齐克就用“应得”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分配中的“差等”。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仅仅关注的是财产的结果,而财产是如何得来的,即使是劫持抑或偷盗来的,他也从来置之不问,也无力去过问;在他看来,“一种总的持有现状或结果系列是否正义,完全依赖于每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是不是通过正当途径得来的。”[7]K.尼尔森指出,尽管罗尔斯“差别原则”与“自由原则”有先后排序,但还是存在冲突,它“削弱了任何有效的平等自由原则的实际应用”[8],阻碍了平等的自由原则的实现。另外,像诸如布赖恩·巴里这样认可罗尔斯基本建树的哲学家也指出,T.M.斯堪伦对契约论的解释,提供了一种比罗尔斯更好的途径来厘定公正原则,因为,在T. M.斯堪伦的解释中,不符合原则的行为是不容许的,因为从理性的角度讲,这些原则是任何意欲寻求达成有见地的、自愿的共识的人所不能拒绝的。
不过,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等人提出的相对平等主义理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派上了最佳用场,这一点已不再被很大程度上地轻易对待。内格尔认为,“为了把平等作为内在于其自身的善来辩护,人们不得不论证说,改善生活水准较低的人的生活优先于那些生活水准较高的人更大改善。”[9]无疑,内格尔对相对平等主义是持充分肯定态度的。甚至连指责罗尔斯正义理论内部不一致的哲学家G.A.科恩和雅克·比德也申述,他们对罗尔斯的质疑并不企图拒绝其理论,“罗尔斯的原则隐含的对现存社会和经济制度的挑战,要比罗尔斯本人基本上承认的要激进的多。”[10]可见,在正义与市场紧密相关条件下,相对平等主义为平等注入了无穷活力和生机,具有死板的平均主义所没有的优越性。
三
综合中西现代哲学视野中关于平等理论的不同看法,我们得出结论:平等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均等,它应该是相对而言的,平等包涵了共同体内部生活境况较差的成员的利益优先和差等,这种利益优先的差等不仅不破坏已有的平等,而且能更有利于促使社会成员新的平等的形成;反之,如果强行抹煞社会个体之间的差别存在,这种做法不仅不能彻底消除差别,而只能使这种本属正常的差别以病态的形式出现,从而导致更加不平等的后果,最终必然使每个社会成员失去发挥潜力的机会和创造的冲动,使整个社会陷入万马齐喑、缺乏活力的状态。
正确理解社会平等的内涵,必须要把它与平均主义区别开来,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平均主义分配制度,以平均主义代替社会平等,严重挫伤了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造成生产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缓慢。平均主义只能是保护懒汉、保护落后、牺牲效率,不是真正意义的社会平等。真正的社会平等是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及其运行结果的总体性道德评价。其任务就是要解释“经由什么形式的政府分配,以及如何分配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在当代社会,平等首先要求实现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也就是一切社会成员在一切社会生活领域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平等所要解决的问题本质上是如何看待和处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而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除了表现在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外,最常见和最突出的则是表现在物质生活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又由于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因而某种平等观的产生和实践也就总要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由此决定的人们的生活水平相适应。
总之,现代社会正义的核心要求是平等,但这决不是粗陋的平均主义意义上的平等,它是一种相对的平等。这种平等既肯定社会每个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会竞争和平等分享社会利益的权利;同时也蕴含了在社会、经济不平等的状况下,要优先惠顾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人的利益,实行差别对待。只有这样,一个真正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社会才能得以形成。
[1]巴贝夫.巴贝夫文选[M].梅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89.
[2]菲·邦纳罗蒂.为平等而密谋(上卷)[M].陈叔平译.北京:商务出版社,1997.70.
[3]黄森,沈宗灵.西方人权学说(上)[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134.
[4]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34-139.
[5]Joel Feinberg.Social Philosophy[M].by Prentice-Hall,Inc.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1973. 89.
[6]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1.
[7]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译序部分.
[8]袁久红.正义与历史实践[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299.
[9]万俊人.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IV)[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23.
[10]亚历克斯·卡里尼克斯.平等[M].徐朝友译.杭州: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