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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1-02-18

中国科技产业 2011年8期
关键词:公共资源战略性新兴产业

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提出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改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

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改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实施意见》还提出,在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方面,要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同时,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在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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