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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住楼消防安全设计与管理

2011-02-17高江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消防局835000

中国科技信息 2011年10期
关键词:营业厅消防设施住宅

高江峰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消防局 835000

试论商住楼消防安全设计与管理

高江峰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消防局 835000

近年来,商住楼特大火灾事故常有发生,商住楼的消防安全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中对商住楼的定义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商住楼内人员集中、可燃物多、起火因素多、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等,导致火灾扑救难度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如何做好商住楼的消防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与大家一起商榷。

一、认真做好商住楼消防安全设计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现行的消防监督体制和消防技术标准均面临着由强制性向性能化过渡的局面。商住楼的消防设计在《高规》中虽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它对商住楼建筑消防设计的要求有些地方不尽合理。现就某市一幢12层商住楼为例进行分析。该商住楼建筑高度为39.6m,地下一层、地上1~2层为商业营业厅,3~12层为单元式住宅;商业营业厅每层建筑面积2000m2,单元住宅每层建筑面积1750m2。按《高规》第3.0.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该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依据《高规》中相关条文的规定来分析该商住楼的消防设计,有以下几个问题。

1.《高规》第5.1.1条规定:一类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该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在设计上可通过设置防火墙来满足规范要求,但住宅部分就难以将防火分区面积控制在1000m2以内。按规范要求应采用增设自动灭火系统或通过设防火墙加自行关闭式乙级防火门、窗的设计方案,但这样做就达不到经济、合理的要求了。

2.《高规》第6.2.1条规定: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该商住楼显然也应设防烟楼梯间,但这在技术上、经济上均不够合理。

由以上分析可知,建筑高度小于5 0m的商住楼作为一类建筑来执行《高规》的要求,与规范所要求的经济合理原则有一定差距。

二、商住楼火灾危险性剖析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先对商住楼隐含的火灾危险性作如下剖析,以利于作出科学、合理的消防设计来:商住楼是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的综合性建筑,其住宅部分,单元之间有防火分隔墙板隔离,火灾时火势不会蔓延,有利于消防灭火;而商业营业厅部分,面积大、电气设备多、易燃易爆物多、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极易发生火灾,而且灭火环境复杂、扑救难度很大,是商住楼建筑的重点防火部位。因此,做好商业营业厅部分的消防设计是确保商住楼安全使用的关键。

三、对商住楼消防设计的几点思考

(一)设计思路。针对商住楼建筑具有明显的功能分区、火灾危险主要集中在底部商业营业厅的特点,笔者认为可参照《高规》中灭火设备和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对不同部位有不同要求的设计思路,对商住楼应采取先整体后局部的设计思路,即:

1.商业营业厅部分应按《高规》中相应建筑类别的有关规定,严格按要求设计,确保商业营业厅部分的消防安全。

2.住宅部分可依据《高规》中对高层住宅的有关条文作消防设计。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在住宅与商业营业厅的连接部分的构件(柱、梁、板、墙等)必须严格按《高规》要求的耐火极限进行设计,以确保商住楼在火灾中的整体安全(不倒塌)。

(二)具体设计。设计时,首先应认真确定住宅与商业营业厅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并依此作出科学、合理的消防设计;其次,在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设计上,应尽量采用防火墙作防火分隔;在疏散通道上采用防火卷帘加喷头加密的做法,严格控制火势蔓延。

1.按《高规》第3.0.7条对存放可燃物较多,且不设自动灭火系统的高层建筑耐火极限的要求,对商业营业厅及住宅与其连接部分的柱、梁、板、墙的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0.5h。

2.按《高规》第4.1.2条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锅炉房等部位的要求,在住宅与商业营业厅连接部分外墙门窗口上方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进行分隔。

3.按《高规》要求商住楼的商业营业厅部分应做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住宅部分的楼(电)梯间及通廊式住宅的走道应增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提高商住楼整体的消防安全性能。

四、建立切实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是商住楼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但如果仅有这些设施而缺少日常对它们的检查和维护,一旦发生火情,就会丧失其应有的功能,酿成惨痛后果。因此,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一)建立社区式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可将商住楼视为一个小社区,成立由街道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组成的社区委员会(简称社委会),建立健全商住楼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制订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商住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楼内各单位和居民应积极主动地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形成群防群治、共同关心和管理消防安全的新局面。

1.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社委会应对商住楼内商业营业厅部分各门面房和住宅部分各家户内及通道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其内容包括:

⑴商住楼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管用;

⑵楼内外消防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⑶巡查后应填写巡查记录,如实记录巡查部位、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对检查发现的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等候处理。

2.落实资金,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社委会应落实消防经费,以利于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状态;加强对住宅部分灭火器材的建设,要求每个家庭都应配置小型灭火器,每个单元、每楼层应配置不少于两个灭火器,以确保居民的消防安全。

(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商住楼消防监督力度,确保消防安全

为此,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商住楼工程前期审核工作。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严格审核商住楼设计单位资质及其设计图纸,以杜绝不合格消防设计出笼;对重大工程应组织有关专家作严格的科学论证,以消除火灾隐患。

2.加强施工期间的监管。公安消防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商住楼施工期间的监管工作, 严防建设单位为降低造价而擅自改动原设计,监督施工单位按图精心施工,确保消防设计项目的施工质量。

3.商住楼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公安消防监管部门宜采用定期检查和突击抽查相结合方式,加大对商住楼消防安全监管力度。检查中应重点检查消防通道、商业营业厅部分的防火分区、楼内的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状况以及商住楼社委会消防安全管理状况,从多方面督促社委会加强对商住楼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对驻楼各单位及楼内居民存在的不安全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商住楼的消防安全。

由于商住楼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人员杂、可燃物多、火灾蔓延迅速,导致火灾扑救难度很大。因此,应加强消防安全设计和建立并实施切实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商住楼的消防安全。

商住楼;消防安全设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3969/j.issn.1001-8972.2011.1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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