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水土保持法的执法操作性
2011-02-16朱白丹
朱白丹,戴 敏
(1.宜昌市夷陵区水政监察大队,湖北宜昌 443100;2.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监察总队,湖北武汉 430010)
解读新水土保持法的执法操作性
朱白丹1,戴 敏2
(1.宜昌市夷陵区水政监察大队,湖北宜昌 443100;2.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监察总队,湖北武汉 430010)
新水土保持法;执法操作性;解读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不仅明确了执法主体,加强了执法监督,强化了法律责任,而且针对原法“法律责任”比较简单和原则、不便操作等,补充了处罚种类、处罚事项,规定了具体罚款数额和幅度,从而大大增强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可操作性。为贯彻落实好新水土保持法,建议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水法制环境;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加强巡查,促进人水和谐。
1 新水土保持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原水土保持法的颁布实施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硬伤”,特别是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对违法行为打击的力度不够,给执法工作造成很多困难。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已于 2011年 3月 1日起正式施行。新水土保持法不仅明确了执法主体,加强了执法监督,强化了法律责任,而且针对原法“法律责任”比较简单和原则、不便操作等,补充了处罚种类、处罚事项,规定了具体罚款数额和幅度,从而大大增强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可操作性。
1.1 罚款设定了上、下限
在新水土保持法“法律责任”一章中,从第四十八条到第五十七条都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针对罚款数额还设定了上、下限,非常具体。如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不仅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而且要没收违法所得,且对罚款设定了上、下限,对个人、单位罚款上限多少、下限多少规定得一清二楚。
以当事人(自然人)在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活动为例,过去的处理情况是,可罚可不罚,可多罚也可少罚,没有限制,执法很不严肃。现在则不同,执法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自然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常好操作,杜绝了执法人员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现象。
1.2 补充了处罚事项
新水土保持法在立法上十分严谨,前面规定了“禁则(应则)”,后面都相应规定了“罚则”,如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第四十八条与之相对应作出了处罚规定。此外,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法行为,也均作出了处罚规定,亦即法律禁止的事项,都能从法律责任中找到处罚依据,有力地保障了水土保持法确定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重要制度的实施。
1.3 删除了行政复议规定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出台的法律一般不再对行政复议作出规定(超过 60日复议期限的除外),因此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以及 2002年修订的水法,都删除了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今后在水土保持执法中,当涉及行政复议时,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1.4 明确了水保机构执法主体
原水土保持法对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的执法主体未作规定,《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120号)第四条规定虽作了规定,但规定的是选项 “可以行使”。新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不仅提高了赋予水土保持机构执法权的层级,而且用词肯定,规定的是“行使”。
1.5 加强了执法责任
原水土保持法、原水法以及更多的法律,都是把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放在“法律责任”的最后一条,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以及修订后的水法均把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放在了“法律责任”的第一条,这不是简单的位置调换,而是说明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责任重大,加重了执法人员的责任和责任追究,有利于依法行政、反腐倡廉。
1.6 减少了执法环节
原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若处以罚款,则罚款须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若责令停业治理,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尤其是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程序十分繁琐。新水土保持法规定,罚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进行,减少了环节,提高了效率。
2 认真贯彻实施新水土保持法
2.1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水法制环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以往的水法规宣传活动中,大多没有将水土保持法纳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的主要宣传内容,而是把 6月 29日作为水土保持法宣传日,未充分利用宣传资源对水保法进行宣传。建议整合宣传资源,借助“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 4”法制宣传日活动平台,加大对新水土保持法宣传的力度,营造良好的水法制环境。
2.2 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立法是根本,执法是关键,“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都要正确、很好地进行贯彻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基层绝大部分执法人员都是行政岗位、技术岗位甚至后勤岗位转行而来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建议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每年举办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班不少于 1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要经常组织集体学习、自学和进行水土保持案例评析,做到以案释法、以法释案,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2.3 加强巡查,促进人水和谐
在以往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中,巡查不够到位致使某些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后果较严重。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以较重罚款,于法有据,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是,当当事人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改正时,若处以较重罚款则难以执行到位,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执法难度也较大。为此建议各级要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巡查制度,填写巡查记录并附巡查照片,将执法关口前移,将以事后处罚为主向以事前预防为主改变,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违法成本、行政成本、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促进人水和谐。
S 157
C
1000-0941(2011)06-0003-02
朱白丹(1962—),男,湖北宜昌市人,政工师,主要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
2011-03-15
(责任编辑 孙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