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责任视角下的矿山企业弃置费用会计政策研究
2011-02-15邱卫林
邱卫林,雷 芳
(东华理工大学地质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江西 抚州 344000)
1 矿山企业弃置费用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矿产资源会计、环境会计与社会责任会计的关系,矿产资源会计的目标与宗旨与企业所应当承担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社会责任相契合,这就使矿产资源会计的内容从理念和主观认知上扩大化,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更加完整的诠释矿产资源的本质。基于经济核算要求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矿产资源会计的必然性,对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随着社会生产力社会的发展,矿产资源会计逐渐被人们所认可,但我国企业践行矿产资源会计核算的行动仍然落后于西方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因为我国社会并没有从多方面认识矿产资源会计核算的必要性。为了使矿产资源在合理开采利用的同时,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这就需要企业在整个开采利用过程中,实行全面有效的控制,从而在维持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保持生态环境的平衡。创造环境友好型的生产体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形式。从经济核算要求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两方面来说,矿产资源会计必将成为企业会计核算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之一。
新会计准则中弃置费用的应用,一方面解决了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问题,使特殊固定资产的成本计量实现了国际趋同;二是明确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逐步积累环境恢复所需要的资金;三是实现了收入与成本配比,随着经济利益的流入,将未来需要支付费用分别以计提折旧和计入财务费用的形式列入当期损益,避免了资产报废时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而没有相应的收入配比现象。
2 对新会计准则弃置费用会计政策的简要分析
从已经颁布的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来看,对核电站、石油天然气资产的弃置费用计算有明确的规定,计算依据是比较充分的。而新准则中弃置费用的提出,允许企业将环境污染成本折现后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进而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将这一部分环境污染成本分次计入相应的费用和成本中,并冲减当期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形成将来恢复环境的储备资本,减轻了企业负担,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处理原则,调动了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与此同时,根治环境污染的办法应该是保护与治理并重。旧有的会计准则中,忽视了企业治理环境的成本,未将其列为成本的组成部分,导致部分企业会计成本信息失真,与国际上缺乏可比性。新准则通过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提出,增加了企业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成本的增加,无形中也限制了企业生产中盲目追求效益,忽视环境保护的短期行为,客观上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对企业行为有一定的导向型,要求企业从成本效益分析着眼,从保护环境入手,尽量减少生产中的污染行为。弃置费用会计政策的应用,由于考虑了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能够体现企业环境管理绩效水平,有利于企业管理层对成本发生原因进行分析,从而使企业对环境支出能够合理控制;它明确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逐步积累环境恢复所需要的资金。但是与此同时,尽管资产弃置费用会计政策在现行会计准则中得到了阐释和应用,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它在我国会计实务的具体应用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资产弃置费用政策适用的范围比较窄。新会计准则将弃置费用这个环境会计理念引进油气、核电站行业,对核电站、石油天然气的弃置费用计算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存在相似经济环境特征的煤矿企业、冶金矿山等行业,确定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却没有提及。煤矿企业、化工企业等是否要确认,是否要分规模,还是不论大小都需计提,尚需在应用中完善与规范。
矿山企业与核电站、石油天然气资产有着相似的经济环境特性,结合目前国内相关环保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矿山企业现有的实际技术条件,对矿产资源进行弃置处理的目的,是保护因矿业活动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和破坏。矿产资源废弃的工艺措施,主要包括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土地复垦和矿山废水的无害化。矿产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矿山废水,玄对矿坑水、露采场废水、选厂废水、尾矿库和废石场的淋滤水进行综合治理,减少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减少危害环境。但矿山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存在连续开采年限长、难以取得计算弃置费用的参数等因素的影响,对是否应该计算弃置费用及如何计算弃置费用见解不一,影响了对弃置费用的确认,对固定资产成本计量形成模糊的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资源法》第32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产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用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从上述规定来看,矿山企业属于该法规的规范范围,应该承担因破坏生态环境而引发的社会责任。新会计准将负债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矿山企业的采矿方式可以分为露天采矿和井下采矿两种形式,在开采过程中或资源耗尽闭坑后,实际上是需要承担恢复环境的义务的,即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笔者认为,无论是根据国家规定或是负债的确认条件,矿山企业都应该确认固定资产弃置费用。
3 相关政策建议及措施
作为矿山企业,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为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弃置成本会计政策是矿山企业企业进行核算一个关键。因此,笔者结合国际法律法规及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我国矿山企业资产处理弃置成本的会计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1)制定矿山企业单独的会计准则
现行会计准则有关弃置费用的条款只有几行字数的叙述,在空间跨度上涉及固定资产、或有事项、石油天然气等几项具体准则,内容比较分散,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相关经济业务。应该扩大弃置费用核算的范围,由于矿山企业固定资产弃置费用金额大、性质特殊,因此可以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研究制定单独的相关会计准则。通过专门的准则,来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各指标的核算和具体财务处理以及披露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对矿山企业应该要分规模,并非所有的矿山企业都需要计算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小型矿山企业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确定是否计算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较小,对企业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时,按照重要性原则可不计算弃置费用。弃置费用无法合理地计算确定时,经济利益的流出具有不确定性,也不应计算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
2)建立矿山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
企业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企业环境责任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环保工作的进展。然而作为盈利组织,企业在环保问题上总是存在被动性,希望将企业成本尽量外化,以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在现阶段,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全面,大多数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仅零星地分布在传统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关键原因,还是在于没有统一的披露规范。为了及早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制度,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具体到矿山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更是没有任何规定。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向自然界索取自然资源,同时又向环境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从而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和损害。建立矿山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势在必行,并且应该尽可能扩大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的范围,如应该将矿山企业矿产资源消耗情况、污染物排放强度、对环境的关注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自觉行动和实际效果、致力于矿区环境改善的主要活动和弃置费用的核算等信息,都纳入强制公开的范围。矿山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是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的有力手段。建立起矿山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准则,有助于政府和公众了解矿山企业的相关环境信息,有助于矿山企业和政府、公众之间形成有效的互动格局,从而有利于矿山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
3)创造宽松的税收政策环境,促进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
考虑对固定资产弃置处理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允许弃置成本在发生当期税前抵免。目前会发生弃置费用的矿山企业,它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包括最后的弃置阶段,那时企业不会再有收入产生或收入甚微,当期利润很可能就是亏损的,因此企业就很可能享受不到税前抵扣弃置成本的政策。这就意味着,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就要确认相应的责任,并逐渐积累弃置资金,以减少企业及整个社会未来的风险。只有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才能鼓励矿山企业预提弃置成本,并建立必要的资金保障,以满足未来的资金需求。而且,税法政策层面的支持,可以使企业避免纳税调整,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也消除中小企业在会计政策执行上的困难。具体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里,允许每期通过对弃置费用贴现计算出的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样不但可以减轻矿山企业的当期负担,也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4 结论
在资源全球化的新形势下,矿山企业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义不容辞。国家应该利用经济手段(如明确产权、建立市场、税收手段、收费制度、责任制度等)来刺激矿山企业达到环境标准或刺激企业遵守行政规定,利用完善的会计政策来规范矿山企业弃置费用的核算,这些都将有助于矿山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只有让矿山企业承担环境费用,在企业的损益核算中体现出这笔成本,环境资源才有可能进入市场体系的资源配置过程,从而防止对环境资源的滥用,保证环境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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