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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闭煤矿财政补偿和奖励暂行办法》出台

2011-02-15

中国煤炭 2011年6期
关键词:可采储量采矿权暂行办法

《陕西省关闭煤矿财政补偿和奖励暂行办法》出台

《陕西省关闭煤矿财政补偿和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据介绍,对于利益补偿,《办法》规定将采取退还部分两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方式。补偿标准是:交纳了采矿权价款的煤矿,按照矿井剩余可采储量 (以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准)和交费时的标准,退还剩余可采储量已交纳的采矿权价款;预交了采矿权价款但未评估矿井资源储量的煤矿,类比同年度相邻矿井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以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剩余可采储量证明为依据,退还剩余可采储量已交纳的采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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