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前我国女性读者权利初探
2011-02-14谢咏芬唐淑香
谢咏芬 唐淑香
摘 要:读者权利是个人发展必不可少的获取图书馆知识信息的权利,然而我国古代妇女完全被排斥在社会知识信息圈之外,从先秦到明清时期她们都无法进入各类藏书楼阅读。近代维新派大力倡导“开大书藏”和兴办女学,众多图书馆和女校的创建为女性进入图书馆阅读创造了历史契机,女性才有获得社会知识信息的权利,从而步入男性主导的图书馆这个社会公共文化场所,并享受到一定的读者权利,这无疑是不可小视的历史性进步。
关键词:近代女性 读者权利 识权利
中图分类号: G25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1)01-0095-04
Exploratingthe Womens Rights of Readersbefore Modern China
Xie Yongfen Tang Shuxiang(Hunan Business College, Changsha, Hunan,410205)
Abstract:Reader's rights is essential for individual development. However women in old China were excluded from the social knowledge fields, that is, women could not read books in ancient Chinese libraries. Reformer in Modern China strongly advocated building library and women education. Modern library and women education together created great opportunity for women's using libraries. From then on women can own the rights of holding social knowledge information and so they can get in the public fields such as the public libraries that had always been owned by men. Women thus can enjoy, to some extent, readers' rights, which cannot be ignored in the history progress.
Key words:women in modern china; rights of readers; knowdledge of readers
CLC number: G252Document code: AArticle ID: 1003-6938(2011)01-0095-04
众所周知,图书馆作为社会文化信息的保障和传播中心,其根本价值就在于让所有读者都能阅读、利用,并从中受益。正如第8届世界图联大会格拉斯哥宣言中所说的,“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应将他们所有的信息资料设备和服务平等地给所有用户使用,不论他们的国籍或种族、性别、年龄、伤残情况、宗教、政治信仰等。” [1 ]
世界著名的图书馆学家阮冈纳赞也在他的图书馆五法则第二条中谨慎地坚持用户均等及享乐机会均等的原则。他认为,“集合起所有的人: 穷人和富人,男人和女人, 陆地上的人和海上的人…,总之是世界上各个角落的人, 不把他们引进图书馆这座学习的殿堂, 第二法则是不会安宁的”。他认为书是为一切人而存在的。[2 ] 而这正体现了现代图书馆学所追求的人文精神,即在图书馆面前,所有人都自主平等,并能利用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充分满足个人需求,保障读者权利,为个人和社会群体的终身学习和文化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由此看来,读者的权利应该是所有人都具有的参与社会知识信息的权利。可以说,享有读者权利,并能参与到图书馆这个社会公共文化中心中来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国《图书馆职业道德准则》也把维护读者权利作为职业准则。具体来说,读者进入图书馆应当享有这几个方面的权利:首先是平等权,《公共图书馆宣言》(1972)中明确规定: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和社会地位的限制;其次是读者对图书馆提供的信息服务享有知情权;然后是图书馆对读者的尊重权和服务保障权,图书馆尊重每一位读者,并且读者享有图书馆提供的空间位置和服务时间的权利;最后是读者对文献信息的借阅权、选择权和对图书馆服务质量的建议权。[3 ]
1 古代妇女不是知识权利的主体,更不是读者权利的主体
进入图书馆阅读,享用读者权利的首要条件就是具有相当的阅读能力。但当回眸历史长河,我们发现,儒家正统的意识形态结构对女性的社会角色指派还是站在男权话语的立场,把女性的社会分工定位于“精五饭,幂酒浆,养舅姑,缝衣裳而已矣,故有闺内之修,而无境外之志”, [4 ] 完全把女性排斥在社会文化信息之外,使她们不能接受教育,因而没有机会接触各类藏书楼。
虽然在一夫一妻的农耕文化中,古代女性从事的不止农业,还有手工业等各个领域,但始终不能进入社会文化的中心,特别是隋唐以后,封建统治者设立了科举制度,女性不能像男性那样通过读书,参加科举考试进入仕途。女子不参政犹如“牝鸡不司晨” [5 ]一样。无法从政自然就不能进入国家政治权力中心,除了寥若星辰的几位女政治家,我国古代女性根本就不能进入男性社会的话语场。
总体来说,妇人“服于人”,“针绣之外无教育,筐箧之外无权利” [6 ],是作为屈服于男性的“第二性”,她们缺席于教育、政治等公共领域,尽管有所谓花木兰,女驸马,但这些极少数的的女性只有通过“换装”达到一定男性社会的要求,才能参与到男性掌管的政治、教育等社会性事务当中来。
可以说,我国古代社会的文化体制决定了阅读藏书这种知识权利的主体是男性,而不是女性。因为:①使用藏书是男性规定了的特权,绝大多数女性不能进入藏书楼阅读;②她们本身没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具有阅读能力,更无读者权利可言。
2 古代官藏、私藏和公藏都不对女性开放
我国古代藏书体制大致可分为官藏、公藏和私藏三大系统,总体而言是以藏存、整理古籍为主,以使用和开放阅读为辅。
从官藏来看,我国古代传统的君主专制决定了藏书楼的职能,铸就了藏书楼的封闭系统。以两千多年儒家思想为主体的高度专制文化决定了官府藏书是统治者用来利用和笼络知识阶层、提供国事咨询的工具,官藏通常都藏诸秘阁,“锁之深宫,秘而不宣”,[7 ]并且起用士人严加典掌,女性根本没有阅读官藏的权利。
秦代官藏由士大夫执掌,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官府藏书体系。
春秋以前“学在官府,官守其书”,[8 ]只有贵族子弟才可以阅读官府藏书,由识字而进学,一般百姓根本无法接触、阅读到藏书。
战国以后书籍才完全突破官方的垄断流传于民间。但阅读官藏还是士人阶层的特权。汉代以后国家藏书除皇族及特许人员外,阅读者只有太常、太史博士等掌书官员,另外受命编纂官书的臣僚也可以使用。
由于印刷技术的进步,北宋时期国家藏书与私人藏书都对读者进行有限的开放,政府藏书或宫廷内附藏书对高级官僚开放,大臣子弟因礼仪制度、政治和外交的需要也可以到馆阁查阅资料。
明代生员可以阅读国子监和府州县地方学校的藏书,但官府藏书最大的文渊阁还是禁止一般官僚和读书人阅读。
从私藏看,尽管古人秉承“仁人爱物”的人文传统收藏书籍,也起到了“作育人才”的功用,但总体上,私藏也多藏而不用,很多私人藏书除子孙外一般不示人,妇女阅读私藏更是极为罕见。
从历代借书活动来考察不难发觉,持吝借态度的藏书家为数甚众,有的甚至严立家规,防禁藏书出借。甚至以“鬻与借人为不孝”。即算在图书出版繁荣的明代,藏书大家范钦的天一阁也有“书不借人,书不出阁”的家法,规定“擅将书借出者,罚不与祭三年”。[9 ]而且,天一阁还明确规定,禁止妇女进入。[10 ]这是私藏家中相当有代表性的一例。
而公藏指书院等社会教育机构以及宗教藏书机构,相当于地方学校及寺庙等机构的图书馆。书院除了藏书、刻书等功能,只对生员和其他学人开放。
由此可见,妇女进入藏书楼阅读在那个男尊女卑的时代根本不可能成为主流。对于我国古代妇女来说,她们基本没有什么机会进入藏书机构阅读,因而也无法进入社会政治文化权利圈。这是社会的使然,文化的使然。
3 社会变革倡导创建图书馆、兴办女学,为女性进入图书馆阅读创造契机
在近代社会变革力量的呼吁和倡导下,处于风云变幻的近代女性也开始突破历史长期以来给其性别的文化定位,逐渐步入男性主导的图书馆这个公众领域,并享受到一定的读者权利。
3.1 近代藏书楼转变为开放的近代图书馆
鸦片战争以后,面对深重的民族存亡危机,国人逐渐打开视野,倡导“师夷长技以制夷”,用先进的西方技术文化来强国救民。同时变革人士也倡导学习西方教育,重视培养人才,并逐渐认识到图书馆在培养人才中的重要性。如维新派思想家郑观应认为:“泰西各国教育人才之道主要是学校、新闻报馆和书籍馆。”[11 ]他指出古代藏书楼“私而不公”,导致“子孙未必能读,亲友无由借观,或鼠啮蠹蚀,厄于水火”,[12 ]要学习西方培养人才就必须普遍设立图书馆。
为开启民智,学习西方大力培养人才,康有为在《公车上书·教民之法》中向清政府正式提出“设书藏”的建议。 他把“开大书藏”作为强学会“最要者四事”,用以收集经世致用之书,以广考镜而备研求。梁启超在《变法通议》中也提出“人才之兴,在开学校”,[13 ]而“藏书”则是“开学校”的十六项内容之一。
将康梁兴办书藏继续推进深入的是李端棻,其藏书思想甚至已经突破了以藏为主的趋向。他在《请推广学校折》中提出“自京师及十八行省会,咸设大书楼”,并“妥订章程,许人入楼读书”。[14 ]
在维新派的倡导下,民间纷纷成立学会、学堂,创办学会藏书楼的趋势已不可逆转。1900年以后,清政府迫于国内外形势实施新政,废除科举,兴办各类新式学堂,同时也开始学堂图书馆的建设。在《奏订学堂章程》中具体规定了大、中、小学堂图书馆的职能和业务,如《大学堂章程》中规定:“大学堂当附设图书馆一所,广罗中外古今各种图书,以资考证。”在接下来的清政府预备立宪中,又规定“颁布图书馆章程,京师开办图书馆,行各省一律开办图书馆”。[15 ]截至1911辛亥革命前我国已有18个省市建立公共图书馆。
1909年颁布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第九条中明确规定:“观览图书,任人领取翻阅,惟不得污损剪裁及携出馆外”。[16 ]公开、共享的图书馆开放观念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从而为我国近代图书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私人藏书家徐树兰的古越藏书楼面对社会开放则标志着我国近代图书馆的出现。
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继续倡导图书馆的创建,用以普及教育,开启民智。1915年民国教育部颁布策令要求“各省各特别区域应设图书馆储集各种图书,供公众之阅览”。[17 ]我国图书馆特别是公共图书馆进入较快发展时期。
3.2 近代教育的发展为女性进入图书馆阅读创造条件
在维新派一开始倡导开启民智救亡图存的同时,他们也大力倡导女子教育,这与西方二十世纪的女性主义者弗里丹主张用教育挽救女性的观点异曲同工。
梁启超除了批判“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传统观念,还指出,“既以男子而论,分利之人将及生利之半,自公理家视之,已不可为国矣,况女子二万万全属分利而无一生利者”,[18 ]虽然女子在当时不全是分利者,但他深刻地意识到妇女不能从事生产才导致其地位低下,妇女无法就业是由于她们没有接受教育。
在《论学校·女学》中梁启超认为:“欲强国,必储人才;欲植人才,必开幼学;欲端幼学,必凛母仪;欲正母俗,必由母教;” [19 ] “女学最盛者,其国最强,不战而屈人之兵。” [20 ]在他们看来,只有兴办女学,让女子接受国民教育,才能保种强国。
在这种社会思潮的影响下,除了民间创办女学,清政府更于1907年颁布《奏定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正式把女子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此后女校广泛建立。
可以看到,近代女子享有一定的阅读权利有两个必要条件。首先,社会要创立公共图书馆,并且图书馆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其次,她们本身必须有一定的识字能力,才能成为图书馆的读者,享受图书馆的读者权利。近代新思潮倡导国民教育,广泛建立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而女子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几乎与图书馆运动同时发生。历史赐予近代女性这个珍贵的契机,使她们得以走出狭小的个人圈子,走入图书馆进行阅读,接受新思想的熏陶,接受新的社会信息,并促使她们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
允许女性进入图书馆阅读在图书馆章程中有体现的如下(这里只考查有史可依的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及私人图书馆不在考查之列):
1906年《湘抚庞鸿书奏建设图书馆折》一文后附有《湖南图书馆暂定章程》,《章程》第六章第35条规定:“凡入阅览图书者,必须年龄在十二岁以上者,方得取卷入馆;…,现在风气初开,未便设立女阅览室。如有女学生须阅图书者,应由本学堂出具领证,准暂借出外。每次所领中国书,以十本为率,洋装书以三本为率。归还之期,以三日为限。” [21 ]
湖南图书馆虽然没设专门的女阅览室,对女性也限制借阅时间和书本的册数,但女生可以入馆借阅,笔者认为,这在当时已经算“开先河”了,因为直到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折》中也没有提到专设女阅览室。
1917年民国政府颁布《京师图书馆呈请教育部鉴核暂行图书馆阅览规则文》,其中第四条规定,“妇女阅书者,至妇女阅书室阅览。” [22 ]直到1920年男女可以同校,京师图书馆暂行图书阅览规则才把这条删除。
1917年的《浙江公立图书馆章程》第六条规定:“本馆阅书室分为男子阅书室,女子阅书室,儿童阅书室,特别阅书室。” [23 ]
1918年《江西省立图书馆章程》第六条规定:“本馆设下列阅览室,一,特别阅览室,二,普通阅览室,三,妇女阅览室,四,儿童阅览室,五,新闻阅览室。” [24 ]
从以上看来,近代部分公共图书馆把女性入馆借阅写进馆章制度中,这对于保障女性的读者权利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近代女性在社会变革的思潮中逐渐拥有了自己的教育权利,具有一定识字阅读水平的女性能进入公共图书馆,享受到一定的读者权利,无疑也为她们个人的良好发展铺平道路。部分知识女性在时代的催生中进入知识文化圈,得以享受到知识文明的权利,这对女性的进步,文明的进步无疑是一大幸事。
但反思一下,女性天生就与男性共同生活在社会之中,把这样一个自然而然的文明现象视为不寻常,在图书馆这样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专设女子阅览室,把她们与男性读者分开,难免有视女子为“另类”之嫌。虽然是为照顾方便女子入馆借阅,但也不难看出男性把持话语权,制定图书馆制度来区分男性和女性借阅区、甚至可以说视女性为弱者的意图,何况当时女子受教育的还在极少数,能和男子一样求学受教,利用好图书馆资源、享受到较多读者权利的女子更在少数。真正的性别平等不是哪一方压倒另一方,由一方来规定另一方,而是双方平等、和谐地共同进步。但不管怎么说,部分近代知识女性能享受到知识权利,享有十分有限却从古未有的读者权利,也确是历史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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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谢咏芬(1977-),女,湖南商学院图书馆馆员;唐淑香(1968-),女,湖南商学院图书馆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