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作业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
2011-02-13周进,刘乔
周 进,刘 乔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上海 200135)
随着船舶修造行业的蓬勃发展,船上作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问题成为被关注的焦点。船上作业面对着高温、多油以及海上航行时的大风浪及霉菌等恶劣工作环境,船上作业人员面临失火、触电、砸伤、坠海等多种危险。本文针对船上作业的特殊工作环境,对于船上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从法律、劳动保护技术、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监管和组织制度各方面进行了多角度思考。
1 船上作业安全事故多发表现及原因分析
1.1 触电事故
触电事故是船上最易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高居各类事故的榜首。从船上发生的几起触电死亡事故来看,都是龙头线或焊钳破损,作业人员没有及时更换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作业人员通常认为焊机输出电压较低,不会对人体产生伤害,其实焊机输出电压为60~90 V,而安全电压国际标准为42 V、36 V、24 V、12 V4种。另外,作业人员野蛮施工,在使用焊机或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时,接线不请专业电工,而是自己凭经验盲目私拉乱接,非常容易发生意外事故。认真分析这类事故原因,多是由作业人员缺乏起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常识所导致。
1.2 火灾及爆炸事故
船上的火灾与爆炸事故不外乎用气和舱内作业两方面。船上作业主要以焊工和冷做工为主,在工作中大量使用乙炔、丙烷、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在日常安全检查中经常会发现这样的情况:工人搬运气瓶时不用专门的小车,而是在地上随意滚动、碰撞;气瓶上的“风带”(橡胶管)老化严重,甚至一段管子上有多处接头;个别作业人员夏季竟然用氧气吹风降温等。这些问题会直接造成易燃气体泄漏,在狭小空间内形成一定的浓度,一旦遇明火就会发生火灾和爆炸。另外舱内交叉作业,特别是油漆作业时,如不严格实行气体浓度的测爆程序就进行动火作业,极易发生重大爆炸事故。2011年1月,孟加拉国吉大港一家拆船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名工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正是由于拆船工人拆解废弃油轮时操作不规范所致。
1.3 高坠事故
随着船舶运输业的发展,船舶的吨位越来越大,现在船厂建造的船舶基本在数千吨以上,高度达几十米,因此很多作业都属高空作业。最常见的搭设脚手架和作业平台的架子工,他们大多数是农民工,文化水平偏低,缺乏安全常识,作业时野蛮施工很普遍,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就开始登高作业。此外,船体或舱内的梯子底部经常不固定,也会造成人员的坠落。2008年12月,在青岛某船厂厂区内,一艘正在改装的外籍货轮停泊在船厂内改装,工人们在拆钢管支架的时候发生了意外,钢管支架突然发生大面积倒塌,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
1.4 坠海事故
由于海上航行的天气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天气预报并不能百分百的预测天气情况,使船上试航或护航人员经常面对大风浪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船体颠簸引起的呕吐、修造工具落海甚至是人员坠海的危险。
1.5 其他事故
目前很多船舶修造企业普遍采取分段承包的形式,不可能进行系统有效的安全培训,使得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形同虚设,违章操作现象十分严重,加上监管不到位,发生事故几乎是必然的。比如起重作业时碰撞、挤压、坠落、砸伤人等事故时有发生;油漆作业和船体下水作业经常发生溺水事故,还有许多意想不到的事故,如船台不规范、船体固定不牢发生移动挤死现场作业人员等。
2 船舶修造企业劳动保护执行现状
近些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和船舶修造市场的兴起,船舶修造的主体已经不局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大量外资与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对劳动保护的执行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
1)部分企业劳动保护意识淡化。在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往往忽视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出现有意识或潜意识地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有着“劳动保护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2)劳动保护教育不够,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差。一些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上不重视,图省事,走捷径,违章现象时有发生。而企业也没有组织系统的船上作业安全培训,或者将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或者在培训时重技术、轻安全。
3)劳动保护监督力量薄弱。很多企业的质量、人事部门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作了一些规定,一般国有企事业单位都设有工会,并设有劳动保护监督小组,监督单位内部劳动保护执行情况,将员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及单位存在的漏洞反馈给行政部门,但很多都是兼职进行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有些单位虽设有安全员,但缺乏对安全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员无法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而且部分外资和民营企业以追求利润为导向,并不一定有工会监督力量存在,甚至没有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工作上对政府部门敷衍了事,这样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上自然缺少了一环。
3 船上作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3.1 以国际标准为标杆,加强国家船上作业安全立法工作
从国际角度来看,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ISM CODE)为船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了一个安全管理的国际标准。我国于1973年3月1日加入国际海事组织 (IMO),于1975年第9届IMO大会上被选为理事国。1994年5月17-24日IMO的72个缔约国正式通过ISM CODE作为强制性的规定纳入SOLAS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9章。ISM CODE针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公司要制定安全和防污染的目标、方针,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SMS),明确管理架构,明确责、权、利并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的岗位职责必须非常明确;针对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要求公司要建立、实施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的程序、须知,保证船舶的操作和维护规范化,满足强制性的国际、国内的规定和规则的要求。
我国交通部根据该规则于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但该规则较局限于文字上对ISM CODE的摘录与解释,大部分写有“公司应当”的字眼,缺乏专业指导,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对船舶安全立法相对完善很多,美国船级社甚至制定了Alternative design and arrangements for fire safety来规范船舶制造业。对此,我国应向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加强国家船上作业安全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3.2 以安全保障为导向,为船上作业人员提供健全的劳动保护用品,规范常规工作
面对船上作业的恶劣环境和危险,企业应当为上船工作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鞋、劳动服等劳动保护用品,规范高空作业、上下船舶安全保护工作、露天作业、搬运等常规工作。
1)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及使用。
(1)工作人员在上船期间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鞋及劳动服等劳动保护用品。
(2)不得将安全帽、安全鞋用作盛装液体等其它用途,不得在安全帽、安全鞋上乱涂乱划,使用时不得私自在劳动保护用品上附加任何金属附件。
(3)尽量避免使安全帽、安全鞋、劳动服等劳动保护用品接触油漆、溶剂、汽油等类似物质,清洗时使用清水、中性去污剂或温水洗涤。
(4)安全帽、安全鞋、劳动服等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到期后应及时更新,一般情况下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半,使用频率较低的情况下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
(5)安全帽、安全鞋、劳动服等劳动保护用品在受到重物冲击或穿刺而损伤后必须更换,即使是外观上无明显痕迹。
2)规范高空作业。
(1)担任船上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相关部门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人员,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2)攀登和悬空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才能上岗作业,并定期进行培训及进行安全知识更新教育。
(3)船上高空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采取搭建脚手架、悬挂安全立网、安全平网等防坠措施。
(4)船上高空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
(5)对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等,都应随时清扫干净,以便工作安全行走。
(6)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船上高空作业。
3)规范上下船舶安全工作。
(1)上下船舶时,必须等船靠稳,待船舶安置好上下船的跳板或舷梯后方可行动。
(2)上下船舶不要拥挤,不得随意攀抓船杆,不得跨越船档,以免发生意外落水事故。
(3)上船后,要仔细阅读紧急疏散示意图,了解存放救生衣的位置,熟悉穿戴程序和方法,留意观察和识别安全出口处,以便在出现意外时掌握自救主动权。
(4)拖轮接送引航员上下船时,应查看舷梯、引水梯的高度等是否适当,不合适的高度容易造成刮挂、磕碰舷梯,引发人身事故。
(5)夜间上下船舶应查看舷梯、引水梯是否有足够的照明,如有问题,要及时调整。
4)规范露天作业。
(1)船上工作人员不得在甲板上嬉闹,不得紧靠船边摄影。
(2)高温天气需长时间露天作业的,应保证工作人员的睡眠时间,调整高温露天作业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3)遇有风浪又需露天作业时,应采取措施将腰部与船体固定物之间保持稳定联系,避免坠入海中。
(4)冬季气温较低、雨天、大雾天气时,甲板上行走及作业注意穿着防滑鞋,并适当扶握船上固定设施,避免脚底打滑引起摔伤。
5)规范搬运工作。
(1)船上工作人员必须根据自身的体能状况判断能否独立完成物体的搬运,否则,应寻求其他工作人员的帮助或采用机械搬运方式。
(2)抓住物体要用手而不是手指,上手臂应尽量贴近身体,在搬运过程中要保持身体平衡。
(3)如果搬运的物体遮挡住搬运者的视线,则必须由另一个人指引路线或采用辅助的机械手段。
(4)搬运前应擦拭物体表面的油气、水渍等脏物,使其保持清洁,具备被人安全持握条件。
(5)搬运的通道应当平坦通畅,如果在夜间搬运则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陡坡或凹凸不平处时应预先勘测道路。
(6)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7)多人共同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1人担任指挥,必要时应有专人监护。
3.3 以生命为根本,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和安全处罚力度
船上作业人员有相当一部分是农民工,特别是一些粗、重、险的工种。有资料表明:近几年安全死亡事故中,90%以上是农民工,95%以上的事故原因是缺乏最起码的安全意识和最基本的安全知识。因此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力度,加强新工人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开展安全技术轮训,倡导生命的价值观,对切实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将起到积极作用。
对于现场安全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安全事情无大小,必须强调这个程序。处罚方法要讲究科学,不是一罚了事,要达到惩前毖后的作用:①建立安全不良记录制度,对于屡教不改或对安全工作不重视的,在续约和重新招标时,作为一个重要指标参考;②加大经济处罚连带责任,不光处罚当事人,还要处罚当事人所在的部门或单位,而且处罚指标要提升,才能督促大家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3.4 以爱护为原则,加强劳动保护监督力量
①在建立并强化工会劳动保护长效监督机制方面,要制定完善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建设一支劳动保护专业干部队伍;②在参与劳动保护管理和进行劳动保护监督方面,要充分利用平等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审查验收制度等,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安全健康;③充分发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开展劳动保护民主管理活动和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活动,支持企业行使劳动保护管理权,协助并监督企业在劳动保护方面建章立制、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改善劳动条件、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④保护职工享有在劳动保护方面的知情权、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作业权、紧急避险权,教育职工自觉履行在劳动保护方面遵章守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服从生产指挥、及时报告险情等义务;⑤坚持“四不放过”,即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参与职业病危害及伤亡事故调查与处理,监督做好劳动保护后期保障工作,保护工伤职工和职业病患者的法定权利不被侵犯;⑥推动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向纵深发展,坚持群防群治的方针,创新劳动保护监督手段,丰富劳动保护监督内容,最大限度地提高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素质,调动职工预防和整治职业危害的主观能动性,谋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的最大成效。
3.5 以安全预防为目标,规范企业管理制度
船上作业安全生产作为国民经济安全运行的一个缩影,直接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没有安全就没有长治久安,没有安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要安全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保障。
1)做好“安全理念”的思想预防。生产过程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诸多事故的祸首。只有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把预防工作搞好,才能把事故后处理变为处理后无事故,避免企业因预防工作没做到位而造成事故,付出不可估量的代价。
2)做好“安全文化”的行为预防。预防就是防患于未然。在事故发生前或刚有事故征兆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在行动上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造成事故隐患。避免有对工作不尽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对一些小的隐患、缺陷心存侥幸心理,往往会把一些小事搞大、大事搞砸。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安全文化建设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做好“安全管理”的技术预防。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工作,可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对技术环节薄弱的要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对安全法规、制度执行不力的,要敢于加大管理力度;设备有缺陷的要舍得投入资金进行革新改造。从设备质量、人员技术力量上做到预防。船上作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必须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作为制度保障,严厉的监管措施对船舶修造企业产生预警作用,促使企业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
[1]张安顺.新编工会劳动保护与监督检查工作指南[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10.
[2]朱亚威.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M].北京:气象出版社,2010.